近日遠中有道理

 

要明瞭台灣人所感受到的日本和中國,最簡單的莫過於比較日治時代的「治警事件」和蔣據時代的「高雄事件」。 圖/邱萬興

要明瞭台灣人所感受到的日本和中國,最簡單的莫過於比較日治時代的「治警事件」和蔣據時代的「高雄事件」。 圖/邱萬興

台灣的地緣接近中國而遠離日本,可是,台灣的人緣剛好相反,是近日遠中;很多中國人不能理解,或指台灣人「數典忘祖」,甚至還發明許多難堪的詞彙來侮辱台灣人。事實上,台灣人的近日遠中是有根有據的,至少它是台灣人百年覺醒的過程當中血淚教訓比較的結果。

要明瞭台灣人所感受到的日本和中國,最簡單的莫過於比較日治時代的「治警事件」和蔣據時代的「高雄事件」。

1896年春,為了統治新領地的台灣民族,兼顧因地制宜又劍及履及之效,日本政府公佈了第六十三號法律(俗稱「六三法」),賦予台灣總督發佈命令等同法律的權利,所幸它的效力不及內地(即日本),而使日本成了台灣人的避難所。(按:這也是1920年代台灣刊物會在日本創刊的理由。)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民族自決」的思潮淹沒所有的殖民地;台灣人為了爭取民權,嚮往自治,首先必須撤廢「六三法」,設置台灣議會。1921年1月,設置台灣議會的「請願書」經過留學日本的台灣青年聯署之後,由林獻堂帶頭委託開明的議員田川大吉郎(Tagawa Daikichiro, 1869〜1947)和清瀨一郎(Kiyose Ichiro, 1884〜1967)在眾議院提出,另請江原素六(Ehara Soroku, 1842〜1922)在貴族院提出。「請願書」提出後,雖然帝國議會沒有採取行動,可是消息一傳開,晴天霹靂,震盪了整個台灣社會,讓台灣人看到了一條開闊的希望之路;同時也使總督府驚惶失措。官營的《台灣日日新報》即以〈獨立運動革命的「張本人」林獻堂〉鼓動攻擊,而在台灣的「內地人」也普遍地認為那是台灣人的獨立運動。接著,總督府便開始調查簽署人的背景,或取銷營業資格,或強迫離職。

由於「請願書」的聯署人不屬於一個固定的團體,每次請願都要從頭做起,因此,他們在1923年1月30日以石煥長(1891〜)的名義在台北申請結社,創立「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準備在二月四日召開成立大會,卻在2月2日被總督府命令禁止,於是他們在同月16日把相同的組織移到東京,以林呈祿(1887〜1968)的名義申請,結果,申請通過而正式成立。不料,同年12月16日,總督府根據1900年修訂的「治安警察法」,以結社「被禁、解散、再組織」為由,在台灣大肆拘捕會員六十多人而造成了轟動一時的「治警事件」。當時,人們多認為那是總督和法院勾結的案子,為了總督的面子,一定有人會被判重刑。

「治警事件」於1924年七月下旬在台北地方法院審訊完畢,檢察官在八月一日對十八人求刑,刑度從徒刑六個月到罰款一百元;在台籍律師葉清耀(1880〜1942)和七名自願來台協助的日籍律師的辯護之下,同月十八日,全體被告被法庭裁判長判決無罪,在場的人無不為司法獨立而歡呼;可是,檢察官不服而上告高等法院。

日籍律師為台辯護 請願合法民權無罪

同年十月中旬,十八名被告經過審訊後,由於事涉憲法,十七日,裁判長特別讓一名日本憲法專家清瀨一郎博士在檢察官求刑之前發表他的見解;他花了三個半鐘頭,滔滔不絕,發了數萬言,揮淚痛責帝國政府殖民政策的錯誤與對台灣人的種種壓迫,讓全體被告和塞滿法庭內外的旁聽人士感激涕零又讚嘆不已,甚至把他看作台灣的「自由神」。

他的演講要點如下:

1) 統治一塊新領地,對人民總要誠懇親切,考量不同的語言和風土人情,不可拘於形式;對於合法的要求,不可因為嫉妒而捏造、誣告「造反」來自找麻煩,妨害社會安寧。

2) 當局統治台灣,要使台灣人同化,這是無理、不知時勢的緣故。當今的學者、政治家和世界潮流都贊成殖民地自治。

3) 帝國議會是由人民的代表參與組成的,法律是人民協力制訂的,請願是合法的民權,如果又說不可以,那是自己束縛自己。設想中的台灣議會,它的組織包括住在台灣的台灣人、內地人和熟蕃人普選出來的代表,是為配合帝國議會為台灣預算與特殊事項來協助總督而已,並沒有要背叛總督。設置台灣議會的請願,以正當的方法,讓理解的同意者簽名蓋章,然後請帝國議會的議員提出請願書,這樣有什麼妨害安寧秩序呢?把「請願」解說成「叛逆」,這不是要使台灣人無容身之地了嗎?

4) 設置台灣議會的請願,帝國議會已經接受過五次了,從來沒有說它違憲;如果硬指它違憲,那麼委任總督立法不是更加違憲嗎?

5) 在台灣的內地人,如果想要永久住下去,那就不能冷眼旁觀,而要和台灣人一樣熱心來看待請願才對。

6) 「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本部在東京,有會章、有會所,只因為多數會員住在台灣就說結社的「實體」在台灣,那是大錯。幹部分別住在台北、台中和台南,就說那三個地方是支部也是不對的。法律講事實,違法要有犯法的事實行為;可是,從這裡便可以看出來,他們都沒有犯法。捕風捉影當做證據,用推測當做犯法的行為來起訴,那是不對的。

7) 被告真正的要求是民權。行政可以斟酌,而司法則必須獨立公平,這樣人民才能心服。被告用合法的手段從事政治運動,證明了台灣文化的進步,希望在台灣的內地人要明白道理來援助他們,也希望檢察官和判官用好意解釋,如被告當中有語言不通或答辯不得要領的,總要善解,往好的方向來解釋,用理智來判斷就知道被告們都是無罪的。

聽了三個半鐘頭之後,檢察官說:「憲法上的論點,我正待名家來指教,想不到還是不得要領,我還是認為被告們違憲了。」清賴一郎回答:「我說得那麼詳細,你還是不懂,是你頭腦不好,還是我口舌遲鈍呢?」

接著,檢察官對十八名被告求刑,從徒刑五個月到罰款一百元,再由葉清耀和六名日本義務律師相繼提出辯護,而於同月29日宣判:兩名徒刑各四個月,五名各三個月,六名各罰款一百元,五名無罪。翌年1月20日,三審維持二審原判。

近人性遠獸性 近文明遠野蠻

1979年12月10日的「高雄事件」,八名被告所要求的也是民權。1980年三月中旬,他們在千千萬萬海內外台灣人哀悽落淚的時候,被特別安排的台籍軍事檢察官林輝煌用未經法定程序頒布的「戒嚴法」論告求刑。在法庭內男女警察悲憤交加的氣氛中,在台籍律師陳水扁、蘇貞昌、謝長廷、呂傳勝和尤清的機智雄辯之下,被特別安排的「高級外省人」軍事審判長劉岳平按照預定目標判處重刑!在整個審判的過程中,有幾名「高級外省人」律師挺身出來用比較動聽的語言幫忙辯護呢?沒有,一個也沒有!那是因為缺乏同理心呢?或是擔心被誣為「叛徒」?還是預料幫忙無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又或是早就得到了機密,知道台灣不屬於中國?

「異族」的日本人如何關心台灣人,而口口聲聲「同胞」的中國人又是如何漠視台灣人,那不是一目了然了嗎?

在「治警事件」之後,趕到台灣義務幫忙辯護的日本律師至少還有1925年「二林蔗農事件」的布施辰治(Fuse Tatsuji, 1880〜1953)等六名,以及1927年「廣東事件」(即廣東台灣革命青年團事件)的古屋貞雄(Furuya Sadao, 1889〜1976)。

台灣人的近日遠中,其實就是近人性遠獸性,近文明遠野蠻,那是台灣進步的自然現象,也是被野蠻的中國逼出來的。在討厭台灣人之餘,中國人為什麼不自我檢討一下,除了夢想要得到台灣這一塊美麗的淨土之外,中國人可曾真心誠意地用行動去尊重、關懷過台灣人民的福祗?

< 資料來源:《民報》【專文】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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