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的「話語權」


這一週在眾多不愉快之中,卻也有一件值得稍微高興的事。不愉快的事情多談無益,大家心照不宣;好消息在此報給大家知:郭瑤琪部長的冤案露出了一線曙光。據稱台灣高等檢察署一年多前新設置的「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重新檢視了該案確有判決疑義,決定提出「再審」或「非常上訴」的救濟。不過,不要太早歸功於小英總統的「司法改革」有了成效,要知道這個審查會成員一半以上不是檢察官,而是學者專家等「外部委員」所組成,所以似乎比較能「接地氣」。但也不要太樂觀,因為出了審查會,還是要送進「純」司法體系去裁判;換句話說,目前只是起步,最終是否可以還給當事人公道,還有一段艱辛的歷程。

尖尾用「艱辛」來形容,當然不是因為明明有罪要拼無罪,事實上審理本案的司法官,除了污點証人的供述之外,手中毫無証據可以証明郭部長收了茶葉罐裡的兩萬美元。但找不到証據對司法官似乎是小事一樁,重點是台灣的司法官在所有大小案件都掌握了「話語權」,也就是「有罪無罪、我說了算」,以致「証據法則」只是聊備一格、「無罪推定」更是笑話一則,被告再有天大的道理,遇上「審判核心極大化」與「法律見解除罪化」兩件金鋼罩,只能無語問蒼天。

郭案是司法官玩弄「話語權」一個極典型的例子,郭部長被法院重判 8年定讞之後,於2014年1月29日及2016年9月30日兩度聲請檢察總長顏大和提「非常上訴」,都被草率駁回;第二次更是在申請10天後被打了回票。駁回的理由大意是:非常上訴審是以統一法令適用為宗旨,唯所請「非屬非常上訴之法定理由,自難以提起非常上訴」。但半年之後,二位監察委員認為郭案判決不當,又提「調查報告」要顏大和提出非常上訴,你猜這回如何?不出幾日,最高檢果真提出非常上訴。

最令人哭笑不得的是,理由書出現這樣的解釋:「統一適用法令, 是指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亦即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本件非常上訴的提起,就是依照這個意旨。…法院實務判決遇案不同,言人人殊,莫衷一是,這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自有加以闡釋釐清之急切,因此提起非常上訴,期能一槌定音、永矢咸遵。」 才不久前,郭案律師提請非常上訴被你駁回,理由是本案不屬「統一法令適用的意旨」,而今監委提請非常上訴,你立馬改口「本案屬於統一法令適用的意旨」,不過半年內,檢察總長對同一案該不該提非常上訴出現大大的「髮夾彎」,還講得嘴角全沫,原來神聖不可侵犯的「法律見解」是黏土做的?

故事還沒完,這次非常上訴九個月後就被莫名其妙地駁回。上訴的理由是適用法律有誤,因為郭案所涉的「台北車站商場標租案」,應該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為準、不是一般〈政府採購法〉,所以上訴站得住腳。但最高法院卻說:「縱原判決…產生該標租案究係依據〈政府採購法〉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爭議,然僅係用語未臻精當」,以一句話就輕鬆解套。你強調這兩個法規的基本原理與適用案件都不同,主管機關招商對應採取的立場也不同,但是法官說:「沒差啦,原判決用語不夠精準而己,退庭。」

再舉兩個人民陳情案做例子,來說明「話語權」的重要。兩案都是骨科醫生被訴醫療疏失,也都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第一例是腰椎狹窄滑脫手術,醫生為病人打骨釘時位置失準,造成術後「雙腳垂足、無力排尿」等情形,檢察官認為:「依醫學文獻記載,要骨釘位置完全適當並不容易,且位置不適當並不代表有疏失,此為難以避免之併發症。…本件告訴人前經磁振造影檢查,發現有小面關節增生之情況,此一情況特別容易導致骨釘位置不適當…。」問題是醫生在術前告訴病人:「手術成功機率為99.9%」,而且「關節增生」也是醫生事前就知道的狀況,若「位置不適當並不代表有疏失」,什麽情況才代表有疏失?第二例是小事、但也很扯:醫生不顧病人被嚴重踢傷,在病歷上只記載「肩膀疼痛、轉動角度受限」等語,使病人訴訟失利而反告醫生,同樣不起訴。醫生自己承認:「當時是使用電子範本,忘了做相對應的修改才如此」,檢察官符和:「現今電子範本使用普遍,經常發生漏未修改導致記載錯誤的情形,堪認被告所辯尚可採信,…」。也就是說,這種錯誤是很普遍、常發生的,豈能怪醫生,這個病人未免太小題大作了。

最後再舉兩個例子,前者與扁朝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相關。當時阿扁為了「拼外交」做了許多機密外交的努力,多數由邱義仁督導外交部進行,結果因為其中一個「安亞專案」,導致邱被特偵組以貪污嫌疑羈押禁見、經起訴、上訴,最後卻無罪定讞,之後並獲國家賠償。司法院對這種一、二審無罪並獲補償的刑案,都會在事後追究司法官有無失職,所以依例要求台灣高等法院提出「調查報告」。第一次某法官的調查報告共三十餘頁,連同附件超過八十頁,認定特偵組檢察官有嚴重違失,不料被高院院長逕自「沒收」,另派法官重寫第二份交付司法院。這次不但只有短短二頁,而且結論是所有辦案檢察官均查無違失。這個案件尖尾在近期即將結案,會詳細說明來龍去脈。但在此先錄一段台高院發布新聞稿的精彩片斷:「審查羈押被告所要求之証據,以其具表面可信為已足,與判決被告是否有罪所依憑之証據,須達無合理懷疑之嚴格程度不同,…故認原承辦羈押之公務員並無違失」。依照這個說法,原來特偵組只要找到「表面可信」的証據,就可以把人抓進去關上50天,嚴格的証據等法官去找就好,找不到也與我無關。至於「表面可信」由誰來決定?當然是檢察官啊。

為了對照,尖尾找到另一個陳情案,這次是控告檢察官包庇另一造、不予起訴。法官站在檢察官一邊,表示這個案子現有証據不足,既然「無法達到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性』之門檻要求,…所以檢察官對上開款項轉出等事項未經調查,並無應調查而未調查之違法情事存在」。這兩個案例的啟示是,檢察官不可能會在查証上有疏失的,一方面若「表面可信」,則再查就多餘,所以草草了事不算違失;另一方面若「有罪判決之可能性不高」,則再查也沒用,所以草草了事還是沒有違失。結論是,從寬從嚴都不必查下去,檢察官永遠不會錯。

總而言之,司法官的「法律見解」或「自由心証」如果無限上綱,就形同讓司法官全權掌控「話語權」,老百姓只有「啞巴吃黃蓮」的份。尖尾所引的都是活生生的例子,就發生在你我週遭,沒碰到算你好運,碰到只能自認倒霉,不要說尖尾、就是神仙也救不了。

 

< 資料來源:尖尾週記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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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師孟

陳師孟
經濟學家,出生於美國馬里蘭州,祖父為蔣介石文膽陳布雷,父母皆為蔣介石同鄉浙江人,1歲後(1949年)隨家人自美遷台。曾任台北市副市長、總統府秘書長、民進黨秘書長。台灣大學經濟系教授退休,2020大選後請辭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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