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政治素人到葷腥不拒

日前立賢路大規模違建被踢爆,柯文哲認為是第一任很大的污點。近日立委黃國昌揭發「大咖議員撐腰的紐約家具台北八德店」,認為存在違法亂紀的官商勾結,柯文哲不復往日一遇違建即疾呼「違建是國恥」、「議員擋拆違建」、「公開透明」、「我親自帶隊去拆」的意氣風發,反而以「基於偵查不公開,全部調查結果還沒出來之前,不需要做太多結論」搪塞,兩相比較前倨後卑,反坐實官商勾結的高度可能性。

 

建管處查報違建長期存在未依法行事、甚或官商勾結的陋習。不只法院判例要求建管處應「行政自我約束」、禁止恣意查報,台北市政府政風處也曾函文建管處質疑相似案件不同行政處分「似無作業準則可循」,要求檢討並提報北市府「廉政肅貪中心工作會報」討論,以防杜弊端。顯然建管處並未依法行政。

建管處違法事證俯拾皆是。依法,施工中之新違建應予即時強制拆除、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以後拆後重建之新違建列為應優先拆除之違建,然查閱台北市違建查報案件查詢系統可發現即報即拆案件於市府網站標註「自拆」並「結案」,但該案件再次被檢舉時卻被建管處回覆「經現場勘查,現況尚符合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九條,本處予以拍照存證辦理」。如真符合第九條,如何能合法要求拆除違建?如未能合法要求拆除違建,何來「自拆」並「結案」?如第一次之行政處分合法,即該案的確違反「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二次之處分(認定符合第九條)必然違法。此案例中,同一構造物前後兩次之認定完全相反,顯示建管處必然違法行政。

對同一人對同一地址同一違建構造物之檢舉案,在去年市長選舉前,被建管處回覆依行政程序法一七三條「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不予處理;但今年之檢舉則獲建管處回覆「不符本處上開之規定,本處業依法查報在案…」。同一案在選舉前後依法對「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之認定結果不同,哪條法律在選前不成立但選後成立?

行政法院之判決似也是建管處違法之幫兇。行政法院對建築法個案未能充分考量查報的一般通則,讓建管處得以對相似案件做成不同行政處分,違反「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過於倚賴建管處所提之違規說明,忽略對建管處做成事實依據之檢定,有愧「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的職責。缺乏法院之監督,建管處自然敢隻手遮天,便宜行事,終爆出視「違建是國恥」的柯文哲也必須以「偵查不公開」遮羞的不法案件。

「法律是要給人民、政府機關、法院遵守用,不是參考用」。就台北市違建案,應該強化行政法院「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之本職,從判例規範台北市建管處依法行政。議員也應強化對建管處違法查報之監督。

(作者為研究人員)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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