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政府違反基本法

目前所有媒體都只能說,香港當局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也就是緊急法,跳過立法會的立法程序,從午夜起制定並實施「反蒙面法」,讓香港從午夜起「形同戒嚴」。

為什麼他們不敢直接說戒嚴?因為香港沒有戒嚴法,而且要這麼做,必須由中央政府決定,所以媒體才只能說「形同戒嚴」。可是,就算是形同戒嚴,林鄭政府有法源依據直接制定且實施反蒙面法嗎?

很抱歉,她的法源有問題,而且違反基本法。

說實在話,許多民主國家都有反蒙面法的規定,香港不是第一個。但是這些國家實施反蒙面法,是透過民主程序制定,而且這些國家的民眾不用擔心秋後算帳。現在香港行政單位透過所謂的緊急法來制定、實施一套沒有經過民意討論的「法律」,代表什麼意思?

代表香港已死。

首先緊急法是1922年的港英政府制定,根據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一旦特首及行政會議認定情況緊急、公共安全受到危害,可繞過立法會,自行訂立「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主要包括:

1. 對刊物、文字、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

2. 將民眾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

3. 對陸路、航空、水上運輸及運送者、物品的管制。

4. 授權進入與搜查處所。

5. 對違反規例或任何香港法律者進行拘捕、審訊及懲罰。

可是,林鄭女士,這套等同於戒嚴法的「法律」,在1997年香港基本法實施以後,基本上就已經失效。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8條規定,如果有危急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香港特區政府不能控制時,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換句話說,香港特區政府無權宣佈緊急狀況,而是應該由中央政府宣佈。而根據基本法第8條規定,緊急法既然與香港基本法牴觸,那麼應該無效。

簡單的說,就是香港政府無權宣佈緊急狀態,而且自行跳過立法會制定反蒙面法,這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香港基本法的。就像是台北市沒有權利自行宣佈戒嚴一樣,林鄭女士可以理解嗎?

所以,反蒙面法的制定與實施都違反基本法,林鄭竟然自詡為習總,自行決定香港進入緊急狀態,這樣的法律是否值得遵守,恐怕非常有疑慮。再者,少數人違法叫做違法,多數人違法叫做政治。現在的反蒙面法,就是要讓香港多數人違法,法院可以把二百萬人抓去關嗎?

讓我們拭目以待。

< 資料來源:呂秋遠facebook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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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呂秋遠

呂秋遠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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