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是要蒙住甚麼?

 

香港禁蒙面法的施行似乎讓抗議活動升溫了,不過,細數曾實施過該法的國家不少:源自一八四五年的美國,再來就是一九七五年義大利、德國一九八五年、法國二○一○年,甚至到近期的荷蘭二○一九年,多數都與公共秩序與國家「安全」相關,但也引起莫大的疑慮與分裂。義大利一九七五年的「禁蒙面法」即與維持公共秩序及人身安全相關,不過,後來極右的政黨因對穆斯林的疑慮,想援引該法,延伸成為針對伊斯蘭婦女的「禁戴面紗法」。

荷蘭下議院昨日通過法案禁止在公共場合穿蒙住臉面的衣服,如全身式罩袍和戴全臉面紗,但這項立法還須經由參議院投票通過。(法新社)

荷蘭下議院通過法案禁止在公共場合穿蒙住臉面的衣服,如全身式罩袍和戴全臉面紗。(法新社)

 

四十多年前義大利受到極左組織赤軍旅都市遊擊隊攻擊,造成社會脫序與人心惶惶。該組織最著名的行動之一是在一九七八年綁架並處決了義大利前總理阿爾多.莫羅。因赤軍旅的猖獗,在一九七五年催生一五二號法令旨在對抗恐怖份子,授予警方特權,如對某人的身分感到懷疑,警方有權要求對方摘下所有遮掩顏面的物品,該法迄今在義大利仍然有效。換句話說,自一九七五年以降,義大利因「安全」因素,一直禁止在公共場所遮住臉部。

九一一事件發生後,因反恐原因在歐洲曾有一度鬧得沸沸揚揚的禁戴面紗爭議也於義大利出現。面紗爭議擴大起源於義大利當局禁止證件照(居留證或身分證等)穿戴面紗,如此無法辨別外觀與頭髮顏色等。在義大利的伊斯蘭隨即抗議,舉出一九九五年的法律允許證件照可穿戴面紗。二○○○年時也出現同樣問題,但最終以宗教所規定的穿著勉強通過。

禁戴面紗法是義大利北方聯盟在貝魯斯科尼領導的右派政府以保護公共安全為由所提出的法案。法案規定,因個人穿戴宗教服飾而難以或不能辨認身分時,對當事人可處以最多三萬歐元罰款和十二個月徒刑;而對於強迫兒童或殘疾人穿戴此種服飾的人,禁閉時間延長至十八個月。

一九七五年一五二號法令早已久遠,當時的反恐年代已過,義大利忘了該法案,九○年與二○○○年間有很多女子穿戴面紗行走,未見反對聲浪。當時針對該爭議,義大利內部分為兩派,支持可穿戴面紗者,聲稱尊重宗教自由;反對者則矢言女性解放。二○一一年曾有人提議修法,認為遮住面孔的人一旦犯罪被判刑,不能獲得義大利公民身分。有些人認為無需修法,認為問題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有些伊斯蘭婦女自願蒙面紗,且年輕人很難真正從家庭解放出來。

從義大利經驗可知,倘若禁蒙面法的實施是考量到公共秩序、國家,甚至是人身「安全」,似可勉為接受;如非用來保護人民免於生命威脅,淪為解決「宗教習俗差異」或其他理由,易生誤解與反彈。

(作者為輔仁大學義大利語副系主任兼外交暨國際事務學程召集人)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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