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機密要保護50年?

在二二八到來前,促轉會公布林義雄宅血案調查報告,其中最重要者,即是不排除威權統治當局涉入本案的可能性。惟因案件發生已超過四十年,除了證據在有意、無意間滅失外,竟有檔案未被解密,實讓人感到驚訝,也凸顯現行法的規定,絕對有檢討之必要。

在去年刑法修正第八十條第一項時,針對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的行為,已去除追訴權時效的適用。而根據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在修正條文生效前,時效已進行但尚未完成者,就應適用新修法條,即無時效的規定,但若生效前,時效已完成者,就無適用新法之餘地。換言之,類如林義雄宅血案,就算於現今能找到仍活著的真凶,也會因追訴權時效已過,致無法進行刑事究責。

也因刑事究責的不可能,就使現階段轉型正義之追求,就在儘量還原真相,以讓後人記取教訓。只是如此卑微的要求,又因種種機密保護的法規範存在,卻也顯得困難重重。

如在去年,促轉會向國安局要求調取林宅血案、美麗島事件、陳文成案等二十一件檔案,除僅調到一件外,其餘皆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以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全被列為永久機密。只是這些案件,發生距今皆已超過三、四十年,如果解密會暴露國家安全情報網,豈不代表我國情治機關於情報蒐集的技術與方式,仍停留於過去而毫無進步與變化?更何況,到底有哪種國家機密可以是永久,也讓人無法想像。

而立法院在去年中,特別制定政治檔案條例,以來掃除國家機密保護法所設下的障礙。其中第五條第二項就明文,只要保密達三十年就必須解密,就可避免以機密之名而行保護違法之實。

只是令人不解的是,於政治檔案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卻又明文有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之虞者,仍可保密長達五十年。如此空泛與模糊的用語,又使林宅血案裡相當關鍵的證據,再度被封存,致得再等十年解密。如此的條款,與國家機密保護法的永久機密,實僅有五十步與百步之差別,致暴露這些機密保護規範的荒謬性,立法者實應立即加以檢討與刪除。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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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吳景欽

吳景欽
台大法律學士、輔仁大學法律博士。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主任、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常務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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