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在秘密備忘錄第3條

看到台灣人募款在紐約時報刊登廣告,控訴被世衛(WHO)拒於門外,世衛緊張立即反應,發表十三點聲明,強調,一直與台灣保持技術交流,台灣在國際衛生條例(IHR)架構下也有聯繫窗口,可以接收資訊,也可以使用「事件資訊庫平台」(EIS)。聽來好像受到委屈,但若看了它與中國秘密備忘錄共二十二條的條文,立刻瞭解它的真面目。

備忘錄第19條No reply should be given before contacting the Office of the Legal Counsel.這一條規定,未經法律顧問局同意,不得對台灣回覆信函等;可見延遲回信是必然的。在防疫視同作戰的急迫性之下,延遲回信等於沒有通知,其理甚明。

另外,秘密備忘錄還規定了對參與技術的台方人員須經事先過濾(20條)、台灣不得參與世衛的非政府組織會議(21條)、世衛各項會議出席人員必須事先查核,台灣不能參加(22條)等等,歧視說不完。

為何如此?因為台灣是「中國台灣省」,刊於備忘錄的第3條談到是依據聯合國2758號決議,可是這個決議只規定中國的代表權,與台灣無關,用「中國台灣省」沒有法律依據。但維基解密透露,AIT前台北副處長葛天豪竟說,聯合國用的就是「中國台灣省」,不管台灣如何反對,世衛及會員跟著用,一點也不意外。

解鈴還是要繫鈴人。二○○七年,美國已向聯合國秘書長口頭提出九點非正式文件,否認2758號決議有台灣屬中國的意涵,潘基文也道歉了,為何我們還放著不用?

(作者為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https://www.facebook.com/TPGOF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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