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立委立法圖利自己

立委傅崐萁因炒股,確定入監,但因未褫奪公權,因此立委職務安在,引起各界議論。

立委傅崐萁被判刑後仍保有立委資格,認養花蓮的民進黨不分區立委范雲認為不合理,她說,將提案通盤檢討立委被判刑後職權行使的規範。 (資料照)

立委傅崐萁被判刑後仍保有立委資格,認養花蓮的民進黨不分區立委范雲認為不合理,她說,將提案通盤檢討立委被判刑後職權行使的規範。 (資料照)

 

一樣是民選公職或民代,中央層級的因《公職選罷法》無明文,所以服刑期間保有職位、薪水照領、服刑畢也可回立院繼續行使職權;而地方選出的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則受到《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須解職。《公職選罷法》、《地方制度法》的制訂與修訂,都出自立委,形同圖利自己。

過去前立委邱毅衝撞公署案、前立委顏清標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入獄,也都因未被宣告褫奪公權,帶職入監,所以傅崐萁係援引前例,證明立委立法圖利自己不分顏色。至少尚有如下醜陋的「自利」條文:

一、遞補條款立法不公:二○○五涉賄案,均依《公職選罷法》第七十四條:地方民代解職(遞補)。但是立委涉賄如遭解職不能遞補,需辦補選。立委諸公盤算:單一選區如遞補,把立委平白送給同選區的最強對手,下次要扳回很難;依照該屆實證,如辦補選,推出家屬當選率有八十三%。以二○一二第八屆立委為例,中市第二選區顏清標花酒案解職,如遞補,由李順涼補位;因要補選,顏清標的兒子顏寬恒才有機會接續香火。同樣是民代,同樣遭解職,立委獨享「補選」特權,不公平。

二、補選條款立法不公:《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一條:「地方民代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不補選」。《公職選罷法》第七十三條:「區域立委所遺任期不足一年不補選」。立委、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與鄉鎮市民代表,都是民意代表,任期均為四年,立委於遞補條款已享特權,所遺任期應補選又多出一年。立委諸公盤算:立委權限很大,由家屬補選勝出,則掌控政治資源就多一年。這又同樣是民代,立委獨享特權不公平的現象。

三、查賄條款不公:陳定南擔任法務部長增訂「賄選犯行例舉」,以卅元為查賄參考,捉鬼績效卓著。然二○○八第七屆立委選前,在立院壓力下,增列所謂「下列情形尚不足以構成賄選行為」共五點。其中第一點「參與民俗節慶、廟會、婚喪喜宴,贈送禮金、禮品顯與社會禮儀相當者」,就不構成賄選。此論點讓賄案定罪難。難怪第七屆立委之後的查賄成績明顯降低!

立委立法,無人、無法監督,只能罷免;而不分區立委行徑乖張,也無法罷免。立委不自律、像恐龍,不修法說不過去。

(作者為反賄選研究室負責人,台中市選委會監察小組召集人)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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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洲明

王洲明
反賄選研究室負責人,台中市選委會監察小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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