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廢除的難題

憲政體制的改革再思考

讓國家的憲政體制正常運作是理想,但現實上的問題要如何克服?

事實上,監察院因為許多連動的法律與憲法有關,若要廢除,就必須要進入憲政層次的討論,這個才是國民黨不斷拿人事案做文章,卻不願意告訴人民的問題。
 
以國人一般常見的監察院權責舉例:

彈劾權 (針對政務官、常任文官)
現行程序為監察院對違法失職之公務員(政務官及常任文官)進行彈劾後,將案件移送至懲戒法院審理,以決定是否對其為懲戒。

立法院固然是代表民意的機構,但在現實政治上也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因此對於專業常任文官的彈劾也經常蒙受是政治迫害的罵名,但實際上是否為政治迫害卻未必,因此在這些疑義尚未釐清之前,躁進地進行改革反而可能是造成憲政平衡破壞的元兇。
 
提出糾正案
依監察法規定,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此外,目前監察院實務運作亦常對地方行政機關提出糾正案

若要廢除監察院,我們或許可以思考是否有繼續保留該等糾正制度之必要,因為如果有存在的必要,我們必須設想好對地方行政機關之糾正案由何機關提出是較為妥適的配套,畢竟整個憲政體制的設計牽一髮而動全身,在尚未做好安排前貿然行動反而會使得我國憲政秩序徒遭不必要的混亂而已。

固然地有地方議會作為地方性的民意代表機構,但這是規範上的理想,惟實際上地方議會與地方政府的互動關係,反而讓這個民意機構能否去實質地監督地方行政機關產生疑問,因此這也必須是在做整體結構性改革時不得不考量的地方。
 
審計權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的審計,在德國有設立「聯邦審計院」來處理,在監察院、考試院存廢的議題上,我們也必須要考量審計權必須要歸屬於新憲法中三權的哪一個才是最符合我國的體制,在此之前未經慎思的變動都是過於魯莽的行動。?
 
結論
大家都同意,監察院若無法達到實質功能,那就沒有存在的必要,廢除龐大且不受監督的監察院,絕對是趨勢,但廢除之前,我們應該要重新檢視中央政府體制,也就是台灣的憲法是否有再造的可能,也就是監察院、考試院的存廢議題不僅涉及的是憲政體制的變革,同時也會是新的政治實體所將具有的樣貌,而這也有待我們「新台灣人」所能凝聚出多少的共識來決定。
 
考監兩院廢除,用喊的可以很爽,但職權責要交給哪一個憲法機關?可能才是接下來在修憲或制憲的層次需要關注的重點。
 
台灣基進是個只有一席國會立委的小黨,比起跟風四處表態,我們更希望點出問題的根源,讓人民在媒體風向亂吹、刀光劍影的政治亂局中,不至於被帶風向而關注焦點偏題太遠
 
我們也意外發現,這陣子國民黨與他的側翼好朋友們,對於憲政正常化的殷切盼望,希望不要只會跟風亂罵,不論是制憲還是修憲,國民黨都能夠秉持初衷,一起支持讓台灣的憲政改革可以更好。

< 資料來源:台灣基進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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