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君臨天下的中國意識形態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香港國安法,香港民眾在中環一座商場掛上「民不畏死」、「香港獨立」等標語的布條抗議。(美聯社檔案照)

姜皇池/台大國際法教授

中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稱《香港國安法》),並在同日經港府公布實施;接著劍及履及地於七月六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並於七月七日生效,兩項法令,舉世驚駭。歐盟、英、法、德、日等二十七國同表關切,美加則更具體採行對應措施。中國稱此立法純屬中國內政,他國無權置喙。

國際法確實容許國家為保護其「重大利益」,並得立法要求在國外的人不得從事特定行為,以致損及其重大國家利益,此即所謂「保護管轄原則」,但核心問題在於:哪些重要國家利益得主張保護管轄原則?此間公認可管轄之利益與行為類型,包括特定恐怖主義行為、偽造該國印鑑或貨幣、變造該國公務文件、對該國外交領事人員提供偽證,以及共謀違反移民或海關法規之行為等。

對國際社會而言,賦予保護管轄權,並不允許濫用,經驗顯示,此種保護管轄原則曾遭濫用,比如二次世界大戰前,納粹德國時期,為保障「種族純潔性」,一位猶太人在捷克斯拉夫與德國女人發生關係,德國主張對該猶太人有管轄權,因該行為危害亞利安種族之純潔。

國家固有權針對其國民或在其領域內之所有人加諸其意識形態;亦有權要求上述兩種人在該國與外國鬥爭時選擇靠邊,但卻無權要求住在外國的外國人如是作為,如此要求,必將妨礙該外國人所在國之政治獨立。保護管轄原則若非用以保護主張國之政治獨立或重大利益,而是用以侵害他國之政治獨立,則將喪失其合法性。換言之,會導致他國政治獨立遭到侵害之保護管轄主張,在國際法上是有疑義的。

然《香港國安法》以維護國家安全、防免中國分裂並維持政權穩定為其核心目的宗旨,進而以「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三類罪刑為主,採取刑事制裁手段。縱不論中國加諸於香港公民該等義務之正當性,從國際法觀察,《香港國安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換言之,「非」香港公民或中國國民,在香港或中國以外之地方,所為之行為,都有可能遭到香港當局依照《香港國安法》和《實施細則》,對其搜索、限制人身自由、凍結財產等措施,甚或加以刑罰。

更嚴重的是,《香港國安法》卻涵蓋著無邊無際的犯罪行為態樣,單單就文義解釋而言,《香港國安法》第二十條至第三十五條至少將囊括數百種可繩之以刑事判罪的行為,不僅如此,懲治犯罪樣態寬廣程度,實已達懲處思想的地步。

舉例來說,依照《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煽動或協助他人組織或策畫「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就是犯罪。如此規定下,縱不觸及香港問題,由於中國自始認為台灣是其一部份,因此有關於中國所稱之「台獨」問題,一樣是《香港國安法》定罪範圍。更不用說「煽動」、「協助」、「組織」或「策畫」是何等空泛抽象,實際上是禁止任何外國人存有此類思想,任何不支持「一中原則」之任何人,亦都落入該等犯罪樣態之中。是藉由此立法,強將中國的政治意識形態加諸「任何人」,中國人固無庸論矣,甚至不在中國的外國人,皆可繩以相關罪責!

無庸置疑,《香港國安法》和《實施細則》是中國崛起後,向世界展演法律武力的第一步,除正式向全世界宣告香港一國兩制已煙消雲散外,更試圖規範全世界人民,以普天之下皆應遵從其政治思想,率須服膺其意識形態,否則均將繩之以刑罰,「凡犯我大漢天威者,雖遠必誅」,顯然是保護管轄權之濫用,是納粹德國血統純正意識形態的當代模式。無怪乎眾多民主國家對此表達關切,並將陸續採行應對措施。秦始重生,漢武再現,不僅是周邊國家的夢魘,恐亦將是中國人民的苦難。

對台灣而言,主管機關除呼籲國人避免前往中國香港外,吾人更期待政府提出即時而適合的因應措施。而《香港國安法》,更是直接挑戰現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港澳條例》體制與既存國家安全法制,對此局勢,上述台灣諸法律是否仍合時宜,恐不無徹底檢討餘地。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共和國》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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