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代拿錢辦事 法律不易規範

這次的立委涉嫌拿錢辦事的案子,由於涉案層面跨黨派,終於沒有看到有政黨跳出來鬼吼鬼叫,大家都說「靜候司法調查」;難得,司法得到尊重。

檢調懷疑立委收賄涉入SOGO經營權案,一早大動作赴立院搜索多位立委辦公室,前立委、現任時代力量黨主席徐永明也遭檢調單位調查。(資料照)

檢調懷疑立委收賄涉入SOGO經營權案,一早大動作赴立院搜索多位立委辦公室,前立委、現任時代力量黨主席徐永明也遭檢調單位調查。(資料照)

 

 

只是,過去類似的案件,大凡涉及綠營政治人物者,司法率皆採取「實質影響力說」,認定有罪;而藍營政治人物若涉案,又換成「法定職權說」,沒有貪汙。這次的涉案人,藍綠都有,司法系統正好利用這個機會告訴大家,究竟是以「實質影響力說」,還是「法定職權說」來認定。或者會分兩種標準分別判定?大家拭目以待。

民意代表沒有制定政策、實際執行政策的權力,個別人物運用霸凌行政人員的手段以遂行其私利,也得同僚的默許或配合。因此,收錢辦事而能成事,與其歸咎於個別民意代表,不如說是民意機關的集體墮落。這次太流案,某些立委主張修訂的公司法要回溯既往,被執政黨立院黨團擋下來,間接說明了如果同僚不配合,收錢也辦不了事。

如吳景欽先生所說,「公務員受賄罪,很難適用於立委收受利益之行為」;即使以非主管事務圖利罪論處,「但因通過法案非幾位立委所能成事,且法律乃具有普遍性效力,要證明法案通過與得利間的因果關係,實有困難。更遑論若法案未過,就屬圖利罪所不處罰的未遂行為。」而司法界為了明確化犯罪要件,甚至提出「利用立院便箋或發公文」這種可笑的認定方式。

民意代表收受獻金,為利害關係人講話,很大部分屬於政治倫理的範疇,難以法律規範;我們現在是放棄社會制裁,凡事希望司法介入處理。正常社會的司法系統,都有可能發生「實質影響力說」還是「法定職權說」莫衷一是的情況;台灣這個還未走出藍色陰影的司法系統,更可能發生藍綠有別的認定。

這讓我想起一九九四年英國國會的「拿錢質詢」事件。著名的哈洛德百貨公司老闆,埃及富豪穆罕默德.法耶得已在英國定居,申請歸化為英國公民卻被內政部無理由拒絕,兩位執政黨保守黨的國會議員為此提出質詢。很正當,不是嗎?內政部無理由拒絕一位這麼傑出的人士入籍,難道不應該出來說清楚、講明白?

然而,當時卻爆出這兩位議員收受法耶得的錢。在輿論壓力下,這兩位身兼政務次長的議員,只得辭去次長職務,但是沒有辭議員。司法沒有介入,而是由國會進行調查,並訂定了相關的議員行為準則。

到了下一次大選,其中一位議員退出政壇;另一位議員尼爾.漢彌敦則尋求連任。漢彌敦的選區是保守黨的安全選區,即使黨中央極力勸阻,地方黨部仍堅持提名他競選連任。這時候,一位BBC記者以無黨籍身分跳出來參選,擺明了挑戰漢彌敦;在野黨因此都不提名候選人,而保守黨中央也不幫漢彌敦助選。結果,漢彌敦以極大落差敗選。

這是有社會制裁力量的國家,對待墮落政客的方式。

(作者是退休督學)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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