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代官員皆公職,議場地位應公允!

國民黨籍立委陳以信日前提案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6條」,增列條文,明定行政院長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先取得立法院院會同意,各部會首長若因故不能出席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也必須在開會前檢送請假理由,取得該次委員會召集委員同意,以示行政權對立法權之尊重。

國民黨立委陳以信。(資料照)

 

行政官員到立法院備詢是民主國家經由民意代表監督政府行政的必要過程,依法接受質詢亦為其必屢行之義務,《憲法》第67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均有相關規定。因此,備詢官員若有違規定即有失職之嫌,立法院應得經議決,將該官員移請監察院彈劾。且依常理,立法、行政理應平等,各級公務人員歷經層層考核方可獲得到立法院備詢的職位,基於法定權責,只要合法合理自無甘冒受懲戒、而拒絕到立法院答詢的道理,因此,陳委員要將「藐視國會」之行政官員,院會或各委員會得決議列為「不受歡迎人物」,拒絕官員備詢,是否有必要?當立委逾越選民託付,濫用職權,將行政官員人格、自尊視若罔聞,將備詢的官員當成他的家奴或是孫子後輩飆罵時又當如何對應?

立委依法握有預算審核大權,只要善加運用,理性問政,行政官員無不遵從辦理,但事實上,立委只顧自己擴權,對行政官員卻百般苛責,尤其國民黨籍立委囂張跋扈,動輒咆哮議堂現象已司空見慣屢見不鮮,不久前有國民黨立委質詢時未獲滿意答復即拍桌叫罵、口沫橫飛、橫目怒斥,以「你是爛官」、「你是什麼東西」之類下三流語言在國會殿堂公然飆罵,甚至還叫囂要將答詢官員罰站。國民黨籍立委不理性問政之下,官員的人權毫不受重視,尊嚴被賤踏無遺。立法委員應當瞭解,享有《憲法》第73條賦予的言論免責權,對行政官員仍需適當的尊重,而非召之即來,揮之即去,也非毫無節制的為所欲為,何況民代與官員同屬公職,相互尊重乃為人最重要基本原則。因此,為避免立法委員問政的言論免責權無限上綱,陳以信要修法加重行政官員的應詢責任,是否也應考慮對立委不入流的問政態度作一規範以示公允?

(商)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開講〉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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