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再教育、還是種族滅絕?

 

設於荷蘭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負責管轄及仲裁種族滅絕罪。國際法院目前座落於海牙和平宮。圖/擷自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設於荷蘭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負責管轄及仲裁種族滅絕罪。國際法院目前座落於海牙和平宮。圖/擷自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新疆棉事件,引發各界對維吾爾族受迫害的關注,歐盟及英、美、加、澳、紐等國,則以中國意圖種族滅絕(intent to genocide)為由,相繼對中國官員進行制裁。而中國,除實施反制裁外,亦大動作召開國際記者會,來駁斥集中營與強制勞動的子虛烏有,並稱是為去極端化所建立的再教育與職訓機構。如此的兩極化說法,就不免陷入再教育或種族滅絕的爭議之中。

在2017年,中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以來防止恐怖與極端主義的蔓延。而根據此條例第17條,自治區政府必須設立職業技能教育中心,以來對受極端主義影響者進行教育轉化。至於教育內容,依據此條例第14條,除職業訓練外,也包括法治、宗教、心理與國家通用語言教育。由此看來,新疆存在的再教育機構,更像是職業訓練與公民教育的綜合體,中國官方以此來反駁人權侵害的指責,似有其道理。

但要注意的是,須接受教育轉化的所謂極端主義者,依據條例第9條,雖列有十五款之情況,卻處處充斥著不確定性。如宣揚、發表或出版極端化言論與思想,或者推廣泛清真文化,甚或非正常蓄鬍鬚或命名者,都在極端主義之列,就易形成主管機關的恣意認定。甚而在第14款,還將蓄意破壞計畫生育政策者列入,更不免讓人與生育限制產生聯想。

再來,是有關教育的內容,由於強調去極端化,故所謂職業訓練與法治教育,到底所佔比率多少、是否仍是以思想或愛國教育為核心,實皆令人感到懷疑。更重要的是,這些被官方認定為極端主義者,並無涉及犯罪,則以有違法之疑慮來強制其接受教育與職業訓練,這本身就是對思想與人身自由的控制,致已踩踏到人權保障的紅線。

新疆教育轉化 難逃強制思想改造質疑

故對新疆的教育轉化,無論名為學校、還是職訓中心,恐都難逃強制思想改造的質疑,致對維吾爾族的人權造成極大戕害。只是如此的去極端化政策,能否與種族滅絕劃上等號呢?

依據防止及懲治殘害人權罪公約第2條及羅馬規約第6條之規定,凡意圖消滅某一種族、族群或宗教團體,而為殺人或對人造成嚴重的身體或精神傷害,或使人處於逐步死亡的狀態,或使人強制節育,或強制遷徙兒童等行為,即成立種族滅絕罪。而若有人犯下此等罪行,目前是由設於荷蘭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來為管轄。只是新疆去極端化的教育轉化,即便有侵害人權的憂慮,但除非有更多、更明確的證據證明,這類再教育中心存有集體的身心虐待、性侵或強迫節育等行為,否則於現階段,恐很難與種族滅絕劃上等號。

面對新疆棉事件,於台灣這塊土地,既可有人支持中國而與國際品牌切割,也可有人支持西方國家而與國際品牌站在一起,更可有人保持沉默不表態。而無論所持立場為何,都無庸擔心會有任何不利的法律對待,這或許就是台灣目前,最該堅持的人權價值。


新疆的教育轉化,無論名為學校、還是職訓中心,恐都難逃強制思想改造的質疑,致對維吾爾族的人權造成極大戕害。圖/擷自公視新聞影片

< 資料來源:《民報》【專欄】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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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吳景欽

吳景欽
台大法律學士、輔仁大學法律博士。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主任、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常務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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