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懷疑」不應該是單一條件

說真的,我實在不太願意討論嚴肅的法律問題,一來我很懶,二來我覺得我的法律素養其實不怎麼樣,只是就我所知發表一些低見,大家參考便罷,覺得胡說八道我也接受。

這兩天有很多人轉了另一篇律師的文章,他主要的主張大概有兩點,首先是討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律師認為:在這裡的「應告知事由」是否得由人民自行審查,律師認為是只要告知事由,至於事由合不合理,應該是由法院事後審查,人民沒有當場審查警方理由是否合法的權力。

首先我們要知道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警察違法濫權,因此警察所應盡之程序義務,應當嚴格解釋,在這裡所謂的「事由」當然是要符合警職法第六條所列之事由,否則如果警察說出的事由是:「我高興所以我攔你」,完全不符合第六條所列合法理由,是否人民也沒有權力拒絕,但如此一來,第四條的「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就等於虛設,因為警察可以用任何理由行使職權,而不需符合任何條件,縱使可以透過事後救濟,但是人民所受之權益損害已經難以回復,顯然不符警職法的立法意旨。

所以即便對於「事由」的內容或許人民無法完全加以審查,但是此告知之事由,至少必須符合形式程序,也就是說,你的事由也許可以主觀認定,但是告知程序必須明確表示該事由是符合第六條的那一款合法理由,你要用「我從沒看過你」來當事由也無不可,但是必須告知「我從沒看過你,所以我認為你有犯罪嫌疑」,一來如此才符合程序正義,二來也讓事後審查成為可能,意即讓「沒看過你」是否是一種犯罪的合理懷疑,成為事後審查的標的。

就詹女士的案例而言,員警縱使覺得對方「從沒看過」、「神情緊張」可以「合理懷疑」對方有犯罪之嫌,但是卻沒有告知自己「懷疑對方犯罪」,只是說「能不能讓我看一下身分證」、「我是警察所以可以盤查」,顯然不符「應告知事由」的程序,此處不單是內容的構成要件具有疑慮,連形式要件都不符,我認為人民自然有權利拒絕之。

律師的第二個論點:很多案件都是因為覺得對方「神情緊張」,進行盤查而偵破的,這就是完全不懂警察盤查的外行人,事實上,百分之九十九因「神情緊張」而被盤查的人,後來都是沒有犯罪疑慮的,你只要問每天台北市警察局盤查人數,跟因盤查偵破案件件數就知道了,每盤查數千人,才有一個犯罪嫌疑人,「神情緊張」、「態度匆忙」都只是發起盤查的一個「非合理懷疑」的理由而已,通常是透過這個原因,得到靠近或是詢問的機會,再從中發現其他的懷疑因素,例如你過去問當事人「這麼晚了怎麼還在街上走」,然後在靠近時聞到身上有塑膠味,或是看到包包有疑似吸食毒品的器具,此時綜合好幾個不同的要素,才會構成「合理懷疑」。

簡單打個比方,「晚上在街上走」、「神情緊張」、「背個大包包」、「身上有奇怪味道」,也許單獨一個都不會成為懷疑的理由,同時有好幾個因素構成,才會形成所謂的「合理懷疑」,雖然「合理懷疑」的主觀認定很強烈,但是真正所謂的「警察職業經驗」,才不會因為「我沒看過你」、「晚上穿短褲拖鞋」這樣的理由,就會「合理懷疑」對方有犯罪,如果有,那就是蠢。

如果你知道真正的「合理懷疑」不應該是單一條件,你就會知道,縱使是穿著西裝,大白天在街上走,神情沒有很緊張的人,也可以合理懷疑是可能的犯罪者,例如常見的,拿一疊存摺,拿好幾支手機,騎機車一直在不同的提款機跑來跑去,就有可能是詐騙集團的車手。

回到「非合理懷疑」的盤查理由上,我在前一篇文章說過,用「我沒看過你」作為接近詢問的理由可不可以?當然可以!當事人願意出示證件讓你看當然很好,真的不願意,你就好好觀察有沒有其他可疑的地方,看起來真的沒有什麼嫌疑,你可以表達一下善意,向對方告知,「不願意出示證件也沒關係,這條路晚上很暗,你走路要自己多加小心」,攔下來卻沒問出什麼並不可恥,節省時間盤查下一個可疑的更重要。

如果在這過程中發現對方身上有不正常的地方,此時再告知對方你「合理懷疑」的理由,並依照警職法發動身分查證程序,這樣子才會更穩當,同時也才符合程序正義,這才是真正的專業,依照程序不見得抓得到罪犯,但違反程序偶爾抓到,只能說你運氣不錯,每天都這樣做,有一天碰到懂法律且主張自己權利的人,或是不小心把事情鬧大了,那你就要自己扛,你的盤查都是用賭的,賭錯了不就是得願賭服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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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明謹

石明謹
石明謹:專業足球球評、學歷:台灣警察專科學校、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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