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義務積極查證,並不等於沒有責任

 

  我不認為出版社負有「核實作者創作內容」的作為義務。事實上,要證明一項經歷存在或不存在,往往是非常困難的事。倘若一定要「查證創作內容」始得出版,許多著作大概都無法問世。這樣一來,對於言論自由將是非常大的傷害。

  不過,沒有義務作「積極查證」是一回事,應不應該作最基本的把關,則是另一回事。沒有義務積極查證,並不等於沒有責任。如果作者聲稱的個人經歷或陳述內容,以常識而言明顯可疑(比如具有豐富到不合常理的經歷,包括但不限於飛官),出版社卻仍然選擇以「非虛構寫作」或類似性質的包裝,把這樣的著作推向市場,那就不免讓人質疑,出版社是否根本不在乎自己推出的商品有不符標示或廣告的問題?

  這不是用一句「經過改寫」就可以撇清的事。畢竟,就算是「改寫」,也要有真實經歷作基礎。如果沒有,卻以真實經歷自相標榜,那不叫改寫,叫杜撰。

  我並不是說出版社一定有法律責任。誠然,要從法律面追究出版社的責任,這相當困難,不論是刑法、公平交易法或商品標示法都一樣,要面臨舉證、成本或其他技術層面的重重阻礙。但這主要不是法律問題,而是信賴問題。即使消費者很難主張出版社在法律上有什麼責任,卻有理由對其可信度打上一個問號。出版社有出版自由,消費者也有質疑與不信賴的自由。  當然,如果出版社從一開始就註明著作內容純屬奇幻,那我就沒意見。奇幻文學沒什麼不好,《聊齋誌異》也是很好看的。總之,「 料應厭作人間語,愛聽秋墳鬼唱詩」。

< 資料來源:一個律師的筆記本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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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怡凱

陳怡凱
陳怡凱律師,台大法律系、法律研究所畢業,現服務於元鴻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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