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要提到光華寮案了

 

1961年的時候,中華民國在京都買了一棟房子,提供給中國留學生居住(包括當時兩岸堂堂正正的中國人),1965年時,有一群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留學生,主張中華民國你已經屎惹,該房子應該是繼承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

於是中華民國要把這群學生趕出去,但是這群留學生不肯搬走,於是中華民國在1967就跟京都地院提出訴訟,沒想到這段期間日本跟中華民國斷交,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於是京都地方法院也認為中華民國你已經屎惹,在1977年判決光華寮的所有權應該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

但是1982 年的大阪高等法院上訴審,1986年京都地院的更審,還有 1987年的大阪高等法院上訴審,都認為中華民國雖然已經屎惹,但是依然以一個事實存在狀態,也就是沒死透,所以還是應該保有這個財產的權力。

後來這個案子就一直卡關,在日本最高裁判所躺著,歷經好幾任的最高裁判所裁判官,都擺爛不審這個案子,那批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留學生就一直霸佔光華寮到81歲(不知道現在出國了沒有),直到2007年,這個案子突然醒過來。

過去很多媒體的報導是說台灣敗訴,其實那是錯誤的,基本上連敗訴都不算。

這宗日本司法史上時間最久的訴訟案,除了1977年京都地院第一審敗訴外,其他所有審級台灣都是勝訴,但是最後卻是因為"中華民國已不存在,所以不具有訴訟權","就算有訴訟權,其權利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自己不能跟自己訴訟",日本的法學家雖然稱之為"台湾の事実上の敗訴",但其實最後是你連訴訟權都沒有。

雖然台灣訴訟團曾經提出過"中華民國現在在台灣,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來不曾統治過台灣,所以中華民國事實上存在"的說法,並質疑最高裁把中國一詞給搞混了,表示"中國一詞指的是中國文化圈,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事實存在,只是在同一個文化圈下的兩個政府",但最高裁認為,"台灣是台灣,在台灣有一個實體政權,不代表你就可以繼承在中國的權利",你要行使權利,你得先承認自己是個活人,也就是,你要主張你是台灣,不是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果你主張你是中華民國,那你就只是個死人。

結論:醒醒吧!住在這個島上的人,不管你自認是中國人、華國人、台灣人、外星人,你都沒有國家啊!

 

< 資料來源:石明謹facebook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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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明謹

石明謹
石明謹:專業足球球評、學歷:台灣警察專科學校、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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