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球評「嚴重損害政府信譽」

其實很多人,包括報導的記者,都一直搞錯一件事情,那就是

「公務人員服務法」跟「公務人員懲戒法」是兩件不同的事情,前者討論你是否兼職,後者討論你是否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也就是說,我被「懲戒」不是因為當球評,而是因為當球評「嚴重損害政府信譽」。

那我是怎麼樣「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呢?我們來看看台北市政府舉出那些例子:

1.擔任與本職無關之足球評論員。

2.常於社群網站Facebook發表政治性言論。

3.於該社群網站個人資料欄位登載顯示為愛爾達員工。

4.使民眾對公務員有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並嚴重損害政府信譽。

前面三個就不用說了,這簡直太嚴重了,沒有被判死刑真是感謝上天,第四點最有趣,台北市政府用的理由是,我的行為經媒體大幅負面報導,導致政府信譽受到嚴重損害。

那是什麼行為受到「媒體大幅負面報導」呢?只有一個,那就是2020年5月21日,我被移付懲戒的報導,修蛋幾壘!我被移付懲戒是2021年4月29日啊!這怎麼一回事?!?!?!這是什麼平行時空嗎?

對,就是平行時空,2020年5月21日,我「並沒有」被移付懲戒,而是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發了新聞稿請了一堆記者來報導,說我被移付懲戒,但是因為「證據不足」最後沒有送案。一年之後的2021年4月29日,這次有證據了,證據就是我一年前沒有被移付懲戒但是他們說我被移付懲戒的新聞,用來說我被媒體負面報導,所以應該要被移付懲戒,這是時間鉗形攻勢啊啊啊啊啊!!!

我之前沒有公開台北市政府這些瞎透了的內容,是因為我認為我有一定的聲量,在訴訟程序中,等於是用外界輿論影響法官的判決,我個人是半個法律人,不是很喜歡這樣的作法,我願意相信台灣的司法體制,所以我希望能夠依照正常的程序來說服法官,沒想到懲戒法院連第一審都未開庭,沒有讓我有機會出庭做任何的說明,就逕為判決。

而第二審雖然駁回上訴,但我其實對懲戒法院的合議庭是很感謝的,要二審推翻一審的判決需要很大的勇氣,我並不期待二審的法官能夠做到,但給了我一個在庭上陳述的機會,我之所以主張公務人員服務法違憲,因為不只是針對我自己的案件,而是希望對所有公務員都有一致的待遇,以後不要讓你的上級機關可以用各種方式來整治你。

現在懲戒程序已經結束,所以我把我的罪行PO出來,認同請分享。

 

< 資料來源:石明謹facebook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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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明謹

石明謹
石明謹:專業足球球評、學歷:台灣警察專科學校、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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