脈絡整理:
NGO3月23日聲明:
「本會認為應追究台東地檢署與承辦檢察官之責任,且法務部部長應就此公開向社會道歉。」
臺東地檢署3月24日新聞稿:
「迄本署查獲為止,偷拍時間長達5年以上⋯迄本署偵查終結為止,共有五名被害人提出告訴。其中A2被害人前往該按摩店10餘次,遭偷拍的全裸影像,留於查扣之監視器主機。」
現在還要「追究責任」嗎?
東檢新聞稿:https://www.ttc.moj.gov.tw/media/276584/111324妨害秘密新聞稿最終版.pdf?mediaDL=true&fbclid=IwAR2OT8P2otQGWNbOYvTK7g8v0ZfKCh9XSDKrLPng-lrngUMRXtwckNH09Ak
司改會聲明:https://www.facebook.com/176765029076/posts/1015878574634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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