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中介法真有侵害言論自由?

日前,據報載NCC舉辦了「數位中介法」草案公聽會,結果引發大眾輿論抨擊,認為該法要求數位平台刪除不當言論,侵害人民的言論自由,箝制人民思想,網路串連反對風聲四起,NCC頓時成為眾矢之的。

 

NCC昨日舉辦「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第3場公開說明會。(資料照,記者徐子苓攝)

NCC舉辦「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第3場公開說明會。(資料照,記者徐子苓攝)

 

 

然而,事實上真的是如此嗎?我想網路上很多人應該都沒有看過該草案的內容,該草案第18條1項規定「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調查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依使用者要求所傳輸或儲存之資訊,認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從文字中很明顯看出,該資訊限制令的對象是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且有危害公共利益之虞者,此與一般批評者所討論的「虛假信息」管制是有天差地別的。

而何謂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根據該草案的立法理由說明,係指例如違反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之恐怖攻擊預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之歧視性言論、或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所分享之兒童性剝削影像等,亦即該資訊內容本身就已經構成犯罪行為,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或避免社會危害,才會要求平台立即移除,單純的「不實言論」並不在該法規範圍內,也無法據此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網路上的批評者很明顯地搞錯了對象。

事實上,隨著網路社交平台的發達,一些新興犯罪也跟著興起,譬如網路購物詐欺、仇恨言論、兒童性剝削影像散佈,各國政府也開思索起對網路平台的管制,要求其善盡社會責任,對不當言論進行審查管制,並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而歐盟今年六月份通過的數位服務法(DSA)就明白規定,數位平台必須迅速採取行動刪除或禁用對「非法內容」的訪問,否則將無法免責;而德國早就通過社管法,要求社群媒體需在24小時內移除明顯違法的文章內容,其他不法內容也要在7天內刪除乾淨,如有用戶檢舉非法內容,要在24小時內將投訴內容刪除,並提交處理報告內容給投訴人,否則將會面臨巨額罰款。英國「線上安全法案」規定,如果社群媒體沒有杜絕和移除有關種族主義、仇恨和犯罪言論,將被處以10%營業額或1800萬英鎊(約2500萬美元)的罰款,而公司的資深管理人員也可能面臨刑事訴訟。當局也要求刪除和限制恐怖主義、自殺內容、兒童性虐待等的傳播,科技公司並需要對有關當局進行回報。違反規定的公司將受到英國通訊管理局(Ofcom)的巨額罰款,Ofcom還可以封鎖該社交網站的瀏覽訪問。而美國兩黨共同提出「社群媒體NUDGE法案」亦有類似規定,顯見各國政府已清楚意識到網路犯罪行為的嚴重性,而開始介入管制,要求數位平台經營者必須盡到應有的監管責任。

而NCC的「數位中介法」就是在這個背景下所誕生的法律,要求數位平台必須盡到其應有的會責任,對於一些涉及犯罪的「不法內容」(illegal content)進行必要的緊急處置,以避免社會危害或侵害當事人隱私,並規範了相關的申訴機制,更重要的是,將最重要「限制接取令」(access restriction order)委由法院來加以審查,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可惜這些立法良意,卻在一心些有心人士的運作下,曲解為對於「不實訊息」的網路言論管制,置那些被網路霸凌、侵害隱私,或被消費詐欺的受害者不顧,更讓有心製造社會動亂恐怖分子有機可乘,實非社稷之福。

(作者為前最高法院法官助理,現為執業律師)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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