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者投票 現實問題不少

有立委質詢中選會主委李進勇,染疫的人如何確保投票權。李進勇答覆,大法官解釋六九○號,染疫者強制隔離,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符合比例原則不違憲。有些候選人不死心,還是認為要保障投票權,甚至提到不在籍投票。說很簡單,實施起來不容易。

首先談不在籍投票吧!三十二年前筆者曾赴美國觀摩期中選舉,李大維也在參訪團之列。美國公民在海外工作或當兵,或在其他州上班的人數眾多,於是設計不在籍通訊投票,但是要在選舉委員會留下簽名筆跡,以利核對通訊投票真偽。台灣流行用印章,民法第三條規定,蓋印章與簽名有同等效力,如何防範盜刻蓋章的通訊投票?而且沒有這種機制如何實施。況且,投票剩三十幾天,來不及建立機制,所以是空論。

其次,防疫是有法律根據,染疫的人隔離是確保自家人及別人的健康安危,這種高倍數的公共利益,絕對大於投票權。不是投票時搞個動線就可以解決。試想,隔壁那個教室是染疫投票區,這區是無染疫區,恐怕安全區的選民嚇得跑光光。何況,選舉名冊按里、鄰事先編製,如何事先分染疫及非染疫者的選舉人名冊?且有些投票場所空間狹窄,也無法安排這樣的分隔動線。

選民萬一在十一月中染疫,屈指一算,出關後來得及投票,可能會申報染疫,因為留下紀錄也沒關係。但萬一確診者不想放棄投票,但時間上出關又來不及,他/她就不會申報,而是溜出去投票趕快回來。現在這種染疫黑數,有人自我隔離,有人趴趴走,已經變成良心道德問題,無法統計了,外行人少操心吧!

(作者為律師、台北市選監小組委員)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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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莊勝榮

莊勝榮
律師、前民進黨國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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