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面對抉擇

單純以法論法來看看,高虹安的「全部助理」捐出11個月的「全部加班費」當老闆的「小金庫」,隨老闆的意思使用,經計算11個月期間的公費助理共上繳87萬5861元,這金額已接近高虹安辦公室11個月內可申請公費助理加班費的最高上限93萬3592元,也就是高虹安的助理整整11個月加班都做白工,這樣的員工真的是重情重義啊。

至於這次會不會踩到法律紅線,定宇先講結論,「公費加班費全數成為老闆小金庫」案比稍早男友助理薪水60萬全數捐給民眾黨還要嚴重,涉犯刑法的機率更大喔!

題外話,定宇今天問了辦公室助理,有沒有人要捐出加班費的,竟然沒有人理定宇,真的太沒團隊精神了!其中一位助理還說,高委員說是助理們體恤國會辦公室經營困難,「自願」捐出當成「公積金」以當公用,可是公用怎麼會洗頭、置裝、聚餐、買職棒門票、買高虹安的書、買日本限量公仔、買化妝棉、買生理用品等,這怎麼會是公用?

而「自願」這二個字可能就會是高虹安涉犯重罪的危險之處,據林耕仁說法,「吹哨者」就是高虹安的前助理,你覺得這位「吹哨者」去做筆錄會說是「自願」的嗎?高虹安今天的記者會搞不好是反效果哦!

根據過去多件議員涉犯「詐領助理費」而被判重刑的案例,這位「吹哨者」如果證稱「這些加班費都不是他們助理的錢,只是經由助理的帳戶,再回到高立委的小金庫」,而這個「小金庫」目前看起來是高委員隨意花用,那…就大事不妙了,你覺得這位高委員前助理的哨子會怎麼吹呢?

各縣市涉犯「詐領助理費案」,引用的法條如下:

1.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附圖)

議員利用擔任公職上機會,以人頭助理向議會詐領如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沒把補助費用於聘用助理,甚至私用,可能成立本罪,公費助理的加班費就是這個性質。

2.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其實道理很簡單,助理費(含加班費)再怎麼樣也不可以私用,這將有可能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同時也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3. 在「詐領助理費」的實際案例上,如果犯嫌願意認罪並賠償詐領全數金額,法官通常會進而考慮「情輕法重」的情事,而運用《刑法》第59條之「情節顯可憫恕」的規定,減輕刑罰。

所以高虹安案可能要面對抉擇,是硬拼對上來自自己內部的「吹哨者」,求取勝訴;或是認罪協商,換取緩刑或輕判的機會,怎麼選擇都是當事人的權力,但是去扯什麼國家機器介入、國民黨林耕仁是綠營側翼,或是最誇張的說法,指控「吹哨者」是林耕仁派去的臥底,這些都無法解釋,為什麼把助理全部的加班費,變成自己隨意花用的零用錢!

< 資料來源:王定宇facebook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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