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小文涉反人類罪 入境應法辦

中共前宗教事務局局長葉小文假藉弔唁名義申請入境台灣,遭陸委會查出後拒絕入境,法輪功律師團發佈聲明肯定陸委會,強調「台灣政府拒絕觸犯群體滅絕罪及反人類罪的葉小文入境完全合法合理,符合民主台灣人權立國的國策」。

事實上,陸委會拒絕葉小文入境,避免了一場法治與國際政治高度爭議事件。調查法輪功遭迫害的國際組織「追查國際」曾在二○○五年一月十九日「追查的中共官員及文字打手一覽表」中公布名單包括葉小文,並表示依據「禁止酷刑犯入境美國法案(Anti-Atrocity Alien Deportation Act)」,將其犯罪記錄遞交各國海關和移民部門。

葉小文所涉宗教迫害的「反人類罪」,在國際法上屬於「普遍管轄權」,也就是所有民主國家對葉小文涉犯「反人類罪」,均有司法管轄權,都應將其逮捕、控訴、審判。

縱使台灣未引用國際法的「普遍管轄權」,調查葉小文遭控宗教迫害的「反人類罪」,但我國現行「殘害人群治罪條例」仍對涉犯迫害宗教的反人類罪犯行,課予檢察官主動偵查的義務。

依據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第二條規定,意圖全部或一部消滅宗教之團體而有行為者,為殘害人群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葉小文被控迫害法輪功等「反人類罪」犯嫌,在台灣仍屬重罪,一旦入境即應偵辦。所幸葉小文以弔唁名單夾帶入境,被陸委會查出後禁止,有效避免了法治上應追查犯罪,但卻同步帶來國際政治上困境的重大難題。

(作者是律師)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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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黃帝穎

黃帝穎
律師,永社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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