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案揭示台灣的「中國」問題

中國一名男子在2018年環台期間,行經高雄時因天雨關係,遭漏電的路燈電擊身亡。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根據1993年法務部(時任法務部長為馬英九)函釋「中國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判國賠463萬新台幣。事件引起立委質疑判決依據,並要求法務部廢除舊函譯。行政院對此通令各部會,「中國地區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非屬中華民國國民,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之權利義務,與此牴觸的舊函釋自即日起停用」。外國人申請國賠是按照中華民國(下稱「華國」)與該國之間的互惠原則辦理,即我國人如能在該國申請國賠時,該國人也可在華國申請國賠。然而,當該國是中國的時候,華國的法律系統似乎便會難以正常運作,彷如遇到了bug一樣。

中國一名男子在2018年環台期間,行經高雄時因天雨關係,遭漏電的路燈電擊身亡。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判國賠463萬新台幣。(美聯社、翻攝google map,合成)

中國與華國早已分道揚鑣,但兩國既互不承認,也互相聲稱擁有對方的主權,這個法律框架並不符合現實,也是台灣一直要被「中國」代表、以及被外交孤立的主因。要解決這些法律上的bug,最直接了當的方式就是按照現實情況與中國作出清楚明確、互不隸屬的區分,而筆者認為如今新的函釋正好就是讓法律框架重返現實的第一步。遺憾的是,台灣人長久以來受華國殖民教育和戒嚴迫害影響,我們這2300多萬人在身分、國籍認同上一直無法取得共識,加上中國長期以來與中國國民黨等裡應外合的認知作戰,灌輸「台獨」引來戰爭的說法,威迫利誘台灣人不履行民族自決的權利,讓台灣人把自己困在「中國」的內戰框架之中。然而,筆者雖然認為台灣人應行使民族自決權,脫離「中國」而獨立,但礙於台灣社會現況,目前新的函釋、以及早前外交部表示不排除「雙重承認」的說法,政府現是所邁向的「兩個中國」方向,也可理解為一種進展,只是會否反而因加強了「中華民國台灣」的形象而令民族自決更難推動,則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中國的「統一」目標其實並不是台灣這個地方,而是中華民國 — 因為中華民國的存在令中共政權無法取得「中國」的合法繼承權(包括香港界限街以北的租界主權)及中國法統的依據。然而,在華國法律中甚至也同樣存在著「國家統一」等脫離現實、非以保障台灣人人權和利益的荒謬字句,更別說公家機關還在用早已不合時宜又有違國際習慣的「民國年份」。既然國賠案已再度反映出台灣「中國」問題的影響,就應積極面對,並回歸現實,別在留於幾十年前的時空了。

(台灣基進國際部專員,原籍香港)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開講〉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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