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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耶 郭黃這對寶

奇怪耶 郭黃這對寶

郭冠英去年在政論節目上,公開以「誠信」保證已領到每個月六萬元的退休金,但昨天銓敘部確定退回郭冠英退休案,也就是說,這位「高級中國人」一毛退休金都沒領到,郭的誠信確定「破產」。無獨有偶,黃安因舉報周子瑜等藝人是台獨份子,引爆眾怒,黃安在微博說本月三日回台,卻讓大批媒體撲空。 郭冠英與黃安具有同樣的「中國人」自我認同,郭冠英辱罵台灣人是「台巴子」、台灣是「鬼島」;黃安對拿著「中華民國國旗」的南韓十六歲台籍藝人周子瑜,向中國舉報是台獨份子,迫使周子瑜唸稿道歉。郭冠英與黃安雖然都站在中國的「霸權」心態,欺壓台灣人,但對於中國文化所重視的「誠信」,郭冠英卻在退休金上公然「說謊」,黃安也在抵台時間上「說謊」,郭冠英與黃安讓中國文化所謂的「誠信」也跟著破產。 郭冠英是公務員,薪水由台灣人的納稅血汗錢支付,卻對台灣沒有忠誠,甚至辱罵台灣人說「台灣有二二○○萬人是瘋子」,因此銓敘部依法認定郭冠英退休案,因省府聘任程序瑕疵明顯且重大,故聘任郭的處分違法無效,退回退休案,為台灣納稅人把關,值得肯定。黃安是藝人,政府除了應依法查明國籍問題外,黃如果真的來到台灣,台灣人更可對邀請黃安的媒體,用市場機制給予制裁。 (作者為律師)
黃帝穎 2016-02-05
林錫山、林益世差別待遇

林錫山、林益世差別待遇

檢調昨突襲搜索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辦公室,偵辦涉嫌收賄百萬元的貪污案。但本案與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貪污案比較,當時特偵組堅持不搜索行政院秘書長辦公室,同樣是院級秘書長涉貪,檢察官偵辦馬總統親信林益世與王金平人馬林錫山,恐怕也有「差別待遇」!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對於是否發動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應視案件發展的必要性,所採取之手段應一視同仁,不得因被告身分不同,而有差別待遇,因此檢察官不畏權勢地搜索立院秘書長辦公室,暫難認有違法問題。但可議的是,同樣是院級秘書長涉貪,且貪污證據更為明確的林益世案(至少有「一刀斃命」錄音、污點證人、贓款等),檢察官卻始終不敢搜索行政院秘書長辦公室。 當時社會質疑特偵組不敢搜索行政院,是擔心影響馬總統聲譽,特偵組卻以新聞稿回應指出,刑事訴訟法第一二六條前段規定:「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應請求交付。」因此特偵組堅持不搜索政院秘書長辦公室。如果採取同樣理由,立院秘書長辦公室也是政府機關,昨天檢察官照樣進入搜索,正好「打臉」特偵組拒絕搜索政院秘書長辦公室的藉口。 檢察官執法應公平公正,但從林錫山與林益世貪污案比較,檢察官只搜索王金平的立院秘書長辦公室、不敢搜索馬英九的政院秘書長辦公室,正好凸顯當時「黃世銘的特偵組」確實在掩護馬總統及馬的親信林益世。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2016-01-20
毛內閣幹嘛要總辭?

毛內閣幹嘛要總辭?

媒體報導馬總統在國會改選後,不排除由多數黨組閣,各方對此評價不一。但回歸現行憲政體制,我國由於一九九七年修憲後,行政院長之任命已不必經立法院同意,行政院長的「民主正當性」單獨源自總統,行政院長既由總統任命,因此國會改選,內閣不需總辭。 修憲前的大法官釋字第三八七號解釋認為,行政院院長既須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且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自應辭職;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揭示,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辭職,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這兩號大法官解釋在九七年修憲後,因行政院長之任命無需經立法院同意,其解釋憲法的基礎已然不同,因此無法成為國會改選後行政院長應辭職的當然理由。 參考同樣採行「雙首長制」的法國憲政制度,現行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共和國總統任命總理,並依總理提出政府總辭,免其職務」,也就是說,總理為總統任命,不需經國會同意,因此法國憲法也未規定國會改選,內閣應總辭。 我國在九七年修憲後,並沒有國會改選,行政院長應辭職的「憲政慣例」,例如:二○○八年一月國會改選,時任總統陳水扁退回行政院總辭案,即行政院長未因國會改選而辭職;二○一五年十一月九合一地方選舉,總統馬英九批准行政院長江宜樺辭職,行政院長因地方選舉(非國會改選)辭職,足見我國現行憲政體制上,並沒有國會改選,內閣需總辭的規定與慣例,各政黨可有政治計算,但仍應遵循民主憲政體制。 (作者為律師)
黃帝穎 2016-01-08
論鄭正鈐與蔣萬安的「當選無效」問題

論鄭正鈐與蔣萬安的「當選無效」問題

極光製圖 在選舉中以買票或各種方法賄選者,除了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9條規定,有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外,就算是支持者代付不正利益,候選人本人刑事部分獲判決無罪,但仍有被判「當選無效」的法律風險,而2016年大選已出現國民黨新竹市立委候選人鄭正鈐的「萬人餐會案」及國民黨台北市立委候選人蔣萬安的「贈送禮品案」,此二賄選案件目前分別新竹地檢署及台北地檢署偵辦,調查鄭正鈐與蔣萬安是否涉嫌賄選犯罪。 然而,這兩個案件,依目前媒體報導的證據資料顯示,縱然鄭正鈐與蔣萬安未被認定本人賄選,刑事部分無罪,但由於「當選無效」之訴由民事法院審理,從過去案例(例如:苗栗立委李乙廷、雲林立委張碩文等案)為觀察,鄭正鈐與蔣萬安就算當選,仍有被判「當選無效」的高度風險。 首先,新竹市議會國民黨團在12月26日以「感恩餐會」名義提供飲宴,宴請上萬名市民,國民黨立委候選人鄭正鈐出席,被民進黨指控賄選,不但公佈現場影片、提出動員簡訊,內容直指是朱立倫、鄭正鈐的造勢活動,涉案層級不只是立法委員候選人,連國民黨的總統候選人朱立倫恐怕也要接受檢察官偵查。 檢察官對賄選案件的查賄態樣標準,依據法務部98年9月1日法檢字第0980035753號函第4點,「假借募款、聯誼活動或其他相類理由,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或流水席」,新竹市議會國民黨團僅為該黨候選人鄭正鈐舉辦造勢活動,提供免費餐飲,已達檢察官發動偵查的門檻,而提供免費餐飲而被判賄選有罪,包括親民黨前立委林正二請客兩桌,被最高法院定罪等案,實務上有多個判決可參。 尤其甚者,除了鄭正鈐的萬人餐會案外,國民黨台北市立委候選人蔣萬安亦涉嫌以餽贈禮品方法,向有投票權之人賄選,亦由台北地檢署立案偵查,本案除了前述的賄選罪刑責有待釐清外,同樣有當選無效的問題。 蔣萬安於2015年9月間,分別以參與社區活動或中秋晚會名義,提供高級電扇、高級禮品、腳踏車等禮品,遭民眾以照片或影片蒐證,並有影片顯示蔣萬安提供禮品予特定選民,並以立委候選人身分從事競選活動之現象,故此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賄選罪,正由北檢偵辦調查。  蔣萬安提供禮品案,同樣符合檢察官發動查賄的門檻,依據法務部98年9月1日法檢字第0980035753號函第3點「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如電鍋、熱水瓶、收音機等」及第7點「假借捐助名義,提供宗教團體、同鄉會、其他機構或團體等活動經費、團體服裝或活動用品等」及第10點「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蔣萬安提供禮品之行為涉違上開法務部函釋之賄選行為態樣,檢察官自應依法偵辦。 縱然,鄭正鈐與蔣萬安未被認定本人賄選,刑事部分無罪,但由於「當選無效」之訴由民事法院審理,參照過去賄選案例,前國民黨苗栗立委李乙廷及前國民黨雲林立委張碩文,因為支持者為其提供禮品或金錢等賄選,分別遭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台南分院判決「當選無效」定讞,鄭正鈐與蔣萬安就算贏得立委選舉,但當選是否有效,仍待司法檢驗。 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李乙廷當選無效案判決意旨,係認苗栗縣前立委李乙廷假借捐助名義,以千元至萬元不等現金,或牛奶、啤酒等給選區內社區發展協會等社團。李雖辯稱,他對捐贈一事毫無所悉,有些捐助者是他的友人或不認識的支持者,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好心幫他助選,但這樣的辯詞有違「經驗法則」,法院因此判決李乙廷「當選無效」定讞。 再按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張碩文當選無效案判決意旨,係認雲林縣前立委張碩文應知悉其父張輝元與樁腳們的賄選行為,張碩文辯稱他不知情,有違「經驗法則」、不符常情,難以採信,因此判決「當選無效」定讞。 簡言之,張碩文與李乙廷均非本人賄選買票,因此兩人的刑事部分「賄選罪」獲判無罪,但兩人都是支持者為其提供禮品或為買票賄選,影響選舉公平性,分別被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當選無效」定讞,兩個選區也重新進行補選,浪費龐大國家資源。 另有關招待免費餐飲之賄選問題,「以免費招待餐飲方式,對於選區內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衡諸其賄選方式及規模,足認有影響該次選舉結果之虞。從而,被上訴人本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求為判命:上訴人就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舉行之台南縣第十六屆縣議員選舉之當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95年度選上字第8號),亦有當選無效之判決可參。 綜上,鄭正鈐的「萬人餐會案」及蔣萬安的「贈送禮品案」,是否涉及賄選罪的刑事責任,分別由新竹地檢署及台北地檢署立案偵查,但兩人就算刑事部分不成立賄選犯罪,但由於提供免費的萬人餐飲及贈送禮品,嚴重影響選舉競爭資源的公平性,從李乙廷案及張碩文案的當選無效判決為例,鄭正鈐及蔣萬安就算當選,恐怕也要面對「當選無效」的官司! (作者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
黃帝穎 2016-01-07
魏應充與林益世

魏應充與林益世

◎ 黃帝穎 頂新劣油案一審宣判,曾任馬總統工商後援會副總會長的主嫌魏應充獲判無罪,但該案衍生的案外案,頂新製油管理課專員江淑端,將總經理陳茂嘉等人赴越南大幸福公司查訪的資料和簽呈放在其車子後座,被彰化地院以觸犯「湮滅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演變成主嫌無罪,但員工協助滅證卻遭判刑的荒謬現象。 這樣的大咖主嫌無罪,但共犯的小人物卻被判刑的詭異判決,在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貪瀆案也有相同情形。林益世貪瀆案因行賄者陳啟祥自首,並提出「一刀斃命」錄音帶,特偵組認定陳啟祥拿六千三百萬元行賄林益世,將陳啟祥轉由高雄地檢署依「行賄罪」作緩起訴處分,並命行賄者繳納兩百萬元。但荒謬的是,台北地院卻判決林益世只有恐嚇,沒有違背職務收賄,因此「貪污部分無罪」,使得整起案件演變成「有人行賄,沒人收賄」的司法笑話。 魏應充是馬總統的工商後援會副總會長,販賣黑心油獲判無罪,但協助滅證的職員卻被判刑;林益世是馬總統的親信,也坦承在擔任國民黨立法院大黨鞭時拿了六千三百萬元,但法院判林貪污收賄無罪,送錢者卻被依「行賄罪」處罰,人民對司法公正的信賴,就在林益世與魏應充的判決中,被毀壞殆盡!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法官? ◎ 呂蓬仁 頂新案離譜之外添一章,竟又發生「離奇靈異事件」─找替死鬼,這位被「抓交替」的冤鬼正是該公司管理課江姓女專員,她遭判刑四個月的罪狀係隱匿犯罪證據。既然魏老大清白無罪,即可推論檢察官所蒐舉證詞證物之效力皆屬無可採認,則基於毒樹毒果理論,本案那來之「犯罪」證據?出自同一彰化地方法院的自相矛盾兩判決,請問如何自圓其說?真了個「強姦無罪(頂新高層),手淫判四個月(基層員工)」! 再看日前案例,桃園葉姓員警追捕竊盜通緝犯,已先對空鳴槍再朝嫌犯腿部開槍(非要害),造成嫌犯失血過多死亡,最高法院認竊嫌僅想倒車逃逸,無衝撞動作,執勤警察無立即危險,可避開或射破輪胎阻止,因而認定用槍逾越必要程度,依業務過失致死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定讞。這個判決非常缺乏同理心,不設身處地為站第一線衝鋒陷陣執法人員著想,光曉得一味苛責警察執法技巧,法官最好親自上場嘗試打靶及上陣抓逃犯,才能體會警方疾苦。 法訓所培養出腦筋僵化的一群法匠,不管恐龍批評如何風起雲湧,他們不計毀譽仍我行我素「裝清高」,笑罵由人依然故我,終身職好官我自為之。判官光靠一張任意見解變化嘴定生死,硃筆一揮冤案滿天飛,試問誰來牽制不受干預的濫權審判? (作者為退休公務員,彰化縣民)
黃帝穎 2015-12-31
國民黨違法民調 中選會看到了嗎?

國民黨違法民調 中選會看到了嗎?

近日有媒體引述國民黨內部民調,並指出因國民黨緊咬蔡英文炒地皮事件,蔡英文支持度已經下降,蔡英文支持度首度跌破四成,來到三成九,蔡朱兩人民調距離首度拉近到十個百分點,但這份國民黨內部民調並未依法揭露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顯然是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五十二條的違法民調發佈,中選會豈能裝嚨作啞? 中選會對所謂國民黨內部民調,未依法揭露「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即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五十二條之違法民調,應依法裁罰。(記者方賓照攝)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違反者依同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過去中選會針對媒體引用未來事件交易所數據,即因未載明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曾對發佈者依法裁罰五十萬元。 依據「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中選會對所謂國民黨內部民調,未依法揭露「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即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五十二條之違法民調,亦應依法裁罰,執法不容雙重標準。 (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2015-12-17
銓敘部幫郭冠英說謊?

銓敘部幫郭冠英說謊?

辱台的前行政院官員郭冠英,在被撤職後由台灣省政府以違法程序聘為外事秘書,使郭得以順利辦理退休,以領取「低級的人」、「台巴子」每個月六萬元的退休金,但此退休案銓敘部亦認有違法爭議,原本暫停核付。 可議的是,日前郭冠英在電視節目上自爆已領到每個月六萬元的退休金,更用個人誠信保證「已領到了」,銓敘部對此僅消極否認,故此退休金疑雲,如果不是郭冠英「誠信」破產,那就是銓敘部說謊!然而,郭冠英是否領到退休金,事涉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圖利罪,銓敘部若無法解釋清楚,檢察官亦應啟動偵查。 省府以違法程序聘任郭冠英,行政行為應屬無效,因此銓敘部若核付郭冠英退休金,時任省府主席林政則及銓敘部官員即涉犯公務員圖利罪。事實上,省府招考公告(相當於行政命令)明文有面試程序,但省府錄取郭冠英卻未執行面試,即程序有違反行政命令的重大明顯瑕疵,聘任郭冠英應屬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一條規定「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的無效行政處分。 更明確的是,銓敘部函釋指出,機關對於人事考用及留職停薪之准否等行政方法的採取,必須考量是否有助於「機關業務之推展及人力運用之延續性」(參銓敘部八十七年台甄五字第一五九八八○五號函),而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但省府卻聘任即將退休的郭冠英,顯無助人力延續性的行政目的,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 因此,省府主席林政則及銓敘部官員「明知違背法令」,卻圖他人不法利益(使郭冠英領到退休金),涉犯五年以上徒刑的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公務員圖利罪,檢察官應啟動偵查,查明郭冠英和銓敘部到底「誰說謊」? (作者為律師)
黃帝穎 2015-12-12
陳德銘不知道的希特勒

陳德銘不知道的希特勒

  中國海協會長陳德銘日前與旺中集團高層會面,公開發言時意有所指,舉希特勒為例指出,希特勒當年以非常高票當選,但最終造成全球悲痛的歷史,而部分媒體解讀為「暗批蔡」。但陳德銘不知道的是,德國正因為希特勒的歷史教訓,在憲法中明訂了「防衛性民主」,限制任何投票結果都不能消滅「民主」,形成民主世界的重要堡壘,而台灣也繼受了這個民主價值。 二次戰前的德國,雖有崇尚自由民主的德意志「威瑪憲法」,竟讓德國人民以「民主」的方式選出了希特勒政權,而終結了既有的「民主政府」。濫用民族主義的威權政體,不但粉碎了國家原有的自由秩序,更將德國人民帶入二次大戰的無盡浩劫。因此,戰後的德國基本法,基於慘痛的歷史教訓,為了鞏固「民主」,而對「民主」的行使做了最後的底限。這個憲法目的,就是為了「防衛」民主不受民主結果的顛覆。 陳德銘可能不知道希特勒對台灣的影響。我國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已引用「防衛性民主」,形成我國修憲之界線,釋字中闡明:「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也就是台灣的民主決定有憲法的內在限制,例如:人民若公投決定與獨裁國家統一,將因衝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牴觸「防衛性民主」,必然被宣告違憲、無效。 (作者為律師)
黃帝穎 2015-12-05
查柯文哲不查王如玄?

查柯文哲不查王如玄?

◎ 黃帝穎 去年九合一選舉,當時競選台北市長的柯文哲,因為曾向父母借錢買房,柯父遭國稅局追查當初借錢給柯文哲買房的借據,甚至被邀請到新竹國稅局說明,國稅局當時對外解釋,如果不查稅是「怠惰」。秉持同一執法標準,國稅局也應向王如玄查稅,國稅局執法不容差別待遇、選擇性辦案。 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王如玄軍宅爭議,立委段宜康早已質疑有逃漏稅問題。更明確的是,王如玄昨日坦承,在九十三年與母親共同合資,以母親名義購買一棟健華新城的眷村改建住宅;九十八年三月八日為妹妹代購在新北市板橋健華新城社區一戶眷村改建宅。 換句話說,至少有兩戶軍宅為王如玄協助購買,但不在王名下,由於不動產採「登記主義」,兩戶軍宅的所有人分別登記為王如玄的母親與妹妹,其中王如玄支出購屋費用如為贈與,義務人是否繳納贈與稅?如為借貸,是否像柯文哲一樣,有支付利息?國稅局若非選擇性查稅,應依據「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秉持去年選前對柯文哲的查稅標準,立即查明王如玄購買軍宅的稅務問題。(作者為律師)   得了便宜還賣乖   ◎ 李毅清 國民黨副總統參選人王如玄,終於坦承先後買了五戶軍宅,獲利七百四十萬元,令人感慨! 回想她被爆和丈夫黃東焄以低價租金入住官舍案時,還回稱不是外界傳的月繳六百元就可以住宿舍,而是每個月都要付行政管理費約一千元、管理人員的薪水一個月需付一千四百元、水電費大約一千六百元左右,加一加大約有四千元。這種辯解,真的是「得了便宜還賣乖」! 請問:有哪些基層人員住公家宿舍不必自付水電管理費的?一位小教師親戚抽籤住進偏鄉單人老舊小宿舍,除水電費自付外,還另加一學期一萬元的維修管理費,已感幸運,難不成王大律師的水電及管理費還要人民的納稅錢幫妳付才算低價嗎?另外,高檢署人士指出,王和丈夫雖有多棟房子,但黃未申請公教人員貸款,符合入住職務宿舍規定。既然擁有多棟房子又「未申請公教人員貸款」,表示口袋鈔票滿滿,還爭住公家官舍,說為「工作方便」是好聽話,實為貪圖宿舍便宜的小利不是嗎? 王號稱「人權律師」,而且有錢多房,何不把公家官舍讓給丈夫的真正需要的同仁呢?而今要選副總統了,還在強調當初住進時花了六、七十萬元整修,好似有著沒佔到便宜的委屈。既是如此,讓給別人,相信別人樂意加倍奉還整修費呢! (作者為退休教師,台東縣民)
黃帝穎 2015-11-25
護照禁貼台灣國貼紙? 外交部違憲並自我矛盾

護照禁貼台灣國貼紙? 外交部違憲並自我矛盾

外交部日前提出「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新增「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指不得在護照封面、封底及內頁影響護照原狀」,以禁止國人在護照封面貼上台灣國圖文,但外交部以行政命令位階的「施行細則」,對人民增加母法所無的限制,已然違憲。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三六七號解釋:「若法律僅概括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細則者,該管行政機關於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內,自亦得就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以施行細則定之,惟其內容不能牴觸母法或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也就是說,行政機關不得擅自修改行政命令,對人民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現行護照條例第五條規定,僅限制護照持有人不能在「只有權責機關才能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的地方」,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但並未明文限制人民在護照封面加上貼紙,惟外交部卻以較低位階的「施行細則」,對人民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侵害人民貼上台灣圖文貼紙之言論自由,牴觸大法官釋字第三六七號解釋意旨,外交部顯然違憲。 再者,外交部禁台灣國貼紙的政策不只違憲,邏輯還自我矛盾,去年「越南排華反中暴動」,外交部印製「我是台灣人」的識別貼紙,避免越南無法分辨中國與台灣,而殃及台灣人。同樣是方便國際辨別,外交部能印製「我是台灣人」貼紙,卻不容台灣人在護照上貼「台灣國」貼紙,外交部於法於理都說不過去!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2015-11-18
緩偵 得了便宜還賣乖

緩偵 得了便宜還賣乖

  國民黨總統參選人朱立倫涉嫌違反總統選罷法第八十四條(搓圓仔湯),前日遭特偵組兩度傳喚,國民黨立委群起痛批「辦藍不辦綠」,朱立倫更嗆「浪費司法資源」,但如對檢察官偵查程序稍有了解,則可輕易發現特偵組「優待」朱立倫。 事實上,國民黨「換柱」傳言流傳已久,「交換條件說」也經多家媒體報導,但始終未見特偵組「剪報分案」,直至十月六日洪秀柱在記者會上公開表示「即使黨內人士以搭檔、資源勸退我,我也未曾有過絲毫的動搖」,足認已有違反選罷法之犯罪事實,可是特偵組仍遲至十月十四日才分案調查,更拖延至國民黨臨全會「換柱」成功後才展開約談,這與陳前總統政治獻金案的一日分案,顯然天差地別。 兩案比較,前台北市議員徐佳青在海外談及陳前總統收受政治獻金,媒體報導後一天,哪怕人事時地物都不明確,且徐佳青為失言道歉,特偵組仍執意「剪報分案」,偵查效率驚人;而朱立倫涉嫌違反總統選罷法第八十四條(搓圓仔湯),則是有洪秀柱的具體指述,特偵組卻要拖八天才分案,立案程序整整是陳前總統政治獻金案的八倍時間,檢察官甚至還未依正常偵查經驗,先傳喚洪秀柱「鞏固證詞」,拖至「換柱」成功後才約談,給予充分串證時間,讓證人可以翻供而不負偽證罪責,特偵組如此「優待」朱立倫,公然速辦綠、緩辦藍,豈有國民黨立委所說的「辦藍不辦綠」? (作者為律師)
黃帝穎 2015-10-23
兩百多億 馬英九賠

兩百多億 馬英九賠

大法官釋字第七三二號解釋,認定台北市政府美河市案徵地依據之大眾捷運法等,過度侵害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正式宣告違憲。媒體統計,美河市案的國賠金額恐高達二百億元,但這筆天價的國賠,應由當時決策美河市案及徵地的台北市長馬英九負責,不該由全民買單。 美河市案在大法官宣告違憲前,美河市聯開宅已興建完成,並於前年交屋,因此私地主因違憲徵地所受的損害,已難以「回復原狀」,按照國賠的訴訟實務,未來對於受害人民將以「金錢賠償」為原則,而媒體統計美河市地價現約每坪一二○萬元,當年被徵收的民地約一.九萬坪,因此北市府未來恐面臨地主求償最高二二八億元。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即是政府對做錯事的公務員,有內部求償權的規定,因此對美河市的天價國賠,應該由當年決策的市長負責,不該由全民買單。 簡單的說,台北市政府未來賠償遭違憲徵地的美河市案受害者後,應依國賠法規定,向當年決策與日勝生簽訂捷運小碧潭站聯合開發案契約及決定強徵鄰地的台北市長馬英九求償。 馬英九號稱法學博士,不只曾任政大法律系教授,更常把「中華民國憲法」掛在嘴邊,因此馬前市長對於美河市案強徵鄰地,侵害人民受「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第十條之居住自由,以及公權力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應知之甚詳,馬英九就算抗辯法學程度不足,對違憲徵地沒有「故意」,至少仍應負「重大過失」之責。 美河市案的違憲強徵、變更土地使用目的及圖利財團,不只被監察院調查糾正,遭北檢依「圖利罪」對市府官員提起公訴,現在更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而當年主要決策美河市案的市長馬英九,就算能逃過圖利罪的刑事訴追與監察院糾正的行政責任,也難逃國賠法的內部求償。依據國賠法,不論未來北市府賠了幾億元,都應該向馬英九求償,而不該由全民買單!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2015-09-30
監察院查柯文哲2千 不查國民黨575萬

監察院查柯文哲2千 不查國民黨575萬

未成年大學生及以小孩名義捐款的導演,各捐一千元給台北市長柯文哲,遭監察院調查,並以正式公文函知違法、要求說明。監察院秘書長傅孟融對此解釋,監察院是依照「政治獻金法」進行「全面性查核」,並非針對柯文哲。既然監察院是「全面性查核」,請監察院一併說明馬英九南投競選總部收受李朝卿貪污贓款五十萬元,以及國民黨收受頂新五二五萬元等兩筆違法獻金的金流,以證明監察院沒有「選擇性辦案」。 二○一二年馬英九競選總統的政治獻金中,至少有一筆是國民黨前南投縣長李朝卿貪污的不法所得,監察院必須向社會說明調查結果。李朝卿貪污工程款,甚至連災後重建的救命錢都不放過,遭南投地院重判卅年徒刑,而李朝卿貪污案的法院判決中(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一○二年度矚重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發現李朝卿同案被告、縣府工務處技士李中誠,確與李朝卿為貪污共犯,但媒體報導李朝卿透過李中誠轉交馬英九南投競選總部的工程賄款五十萬元,在法院判決中卻下落不明。 簡單的說,監察院必須解釋,二○一二年馬英九競選總統「政治獻金專戶」收受違法政治獻金至少五十萬元贓款的金流,是馬英九未依法申報?申報不實?此收受、隱匿贓款,更已違反「洗錢防制法」,監院有義務將本案函送檢察官偵辦。 二○一○年的國民黨政治獻金中,應有頂新或魏家捐給國民黨的五二五萬元,監察院若真的是「全面性查核」,即必須說明頂新捐給國民黨的違法獻金流向。根據週刊披露的北檢筆錄,頂新魏應交將康師傅TDR退佣金五二五萬元捐給國民黨,事後立法院長王金平也證實有這筆捐款,國民黨高雄縣黨部更開收據給頂新,但國民黨中央除了以新聞稿否認收錢外,對於五二五萬元「人間蒸發」提不出合法解釋,更不敢公開說王金平「說謊」、魏應交涉嫌「偽證」、國民黨高雄縣黨部「偽造文書」。 監察院如果真的公平執法,就請在「全面性查核」時,一併解釋馬英九收受李朝卿貪污贓款五十萬元及國民黨收受頂新五二五萬元等兩筆關鍵違法獻金的金流,以昭公信。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2015-09-22
馬朝卿洗錢案?

馬朝卿洗錢案?

  國民黨前南投縣長李朝卿貪污工程款,甚至連災後重建的救命錢都不放過,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南投地院重判卅年徒刑,惟查李朝卿貪污案的法院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一○二年度矚重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發現李朝卿同案被告、縣府工務處技士李中誠,確與李朝卿為貪污共犯,但媒體報導李朝卿透過李中誠轉交馬總統南投總部的工程賄款五十萬元,在法院判決中卻下落不明,馬英九依法是二○一二年國民黨競選總統「政治獻金專戶」負責人,檢察官自應追查馬英九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與「政治獻金法」的法律責任。 針對李朝卿貪污案,二○一二年十二月週刊爆料稱,李朝卿擔任馬吳南投競選總部主委,縣府工務處技士李中誠曾將其中工程賄款五十萬元,交給李朝卿的堂弟李朝華,轉交給馬吳南投競選總部作為競選經費,而李朝華在記者查證時,坦承確有轉交五十萬元。換句話說,在馬英九的政治獻金專戶中,至少涉嫌收受李朝卿貪污案的五十萬元贓款。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違犯者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有第二條第二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馬英九政治獻金專戶涉嫌收受或寄藏李朝卿因重大犯罪(貪污案)所得財產,依前開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規定,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縱然馬總統現有「刑事豁免權」,但檢察官依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意旨,仍應對馬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即刻立案偵查,並為證據保全。 (作者為律師)
黃帝穎 2015-09-12
國民黨的貪腐案件遍地開花

國民黨的貪腐案件遍地開花

國民黨前基隆市議長黃景泰貪污一審重判20年後,緊接著國民黨前南投縣長李朝卿因災修工程收回扣,涉及一一一項工程弊案,貪污受災民眾的救命錢,且遍及全縣十三鄉鎮市,遭南投地院重判有期徒刑三十年,隨後國民黨前金門縣長李沃士夫婦因涉收賄100萬元賄款,遭金門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國民黨的貪腐地圖,在全國遍地開花。 國民黨前金門縣長李沃士夫婦因涉收賄100萬元賄款,遭金門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已讓國民黨全國從北到南、甚至到離島,凡馬英九力挺、背書的官員,大都因貪污遭起訴,甚至判處重刑,李朝卿和李沃士都是馬英九擔任國民黨主席時背書提名的縣長,馬英九在政治責任上,當然難辭其咎。 從台北的賴素如、彰化卓伯仲、南投李朝卿、高雄的林益世到近日貪污起訴的金門李沃士,都是馬英九的御用人馬,去年九合一大選時,馬英九在縣市長第一波提名時就屬意李沃士,並肯定李沃士的施政表現,更曾在4天內2次造訪金門為李沃士站台、掃街,呼籲鄉親繼續支持李沃士,結果李沃士貪污起訴,馬英九應負最基本的政治責任 。 最可議的是,在李朝卿貪污案中,媒體報導李朝卿曾有工程賄款五十萬元流入馬英九吳敦義南投競選總部,而這五十萬元贓款似乎人間蒸發,監察院與檢察官未敢查明金流,馬吳也交代不清。 二○一二年十二月週刊爆料,李朝卿擔任馬吳南投競選總部主委,縣府工務處官員曾將工程賄款五十萬元,交給李朝卿的堂弟李朝華,由李朝華轉交給馬吳南投競選總部作為競選經費,而李朝華在記者查證時坦承確有轉交五十萬元。 換句話說,這筆李朝卿涉貪的五十萬元贓款,恐流入馬英九的政治獻金專戶,但這筆五十萬元的獻金,已超過政治獻金法的個人捐款、匿名捐款上限,顯然是違反「政治獻金法」的違法獻金,且因屬貪污所得,收受者更有觸犯「洗錢防制法」的犯罪嫌疑。 事實上,馬英九與李朝卿的金權關係複雜,李朝卿在二○○九年獲時任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提名競選南投縣長連任,馬英九到南投站台替李朝卿背書,盛讚李朝卿「清廉」,馬主席更要李朝卿「不要理會旁人的污衊」,當然馬競選總統連任,也是由李朝卿擔任南投總部主委,並替馬吳募款。 如今李朝卿貪污重判三十年,贓款恐已流入馬的政治獻金專戶,馬英九應清楚交代南投總部的帳目及金流,檢察官更應追查馬吳總部是否收受贓款,釐清馬英九涉違「政治獻金法」及「洗錢防制法」的法律責任。 (作者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
黃帝穎 2015-09-09
國民黨涉23個竊佔或圖利罪

國民黨涉23個竊佔或圖利罪

立法院台聯黨團指出,國民黨花蓮縣黨部、吉安鄉黨部及台東關山鎮黨部,霸佔國有土地至少八千萬元,其中國民黨花蓮縣黨部一九八二年啟用,但一九八九年才開始支付土地占用補償金,且廿年來支付的補償金,僅是周邊行情的三成。依法論法,政府官員同意以如此低價出租國土,慷全民之慨,已涉嫌公務員圖利罪。 事實上,國民黨黨部霸佔國土的情況,全台共有二十三個黨部,建物登記在國民黨名下,但土地均屬國有,台聯初步估計,國民黨佔用國家資產超過七億元。無獨有偶,媒體曾報導國民黨淡水區黨部佔用國家資產三十幾年,國民黨最終同意今年六月「歸還」,另尋辦公地點,但淡水區黨部直至八月仍高掛國民黨立委吳育昇的選舉看板,佔盡便宜。 國民黨各地方黨部霸佔國有土地,國家除了應向國民黨追討民事上的「不當得利」外,如國民黨未能拿出合法使用國土的證明,檢察官更應以竊佔國土的刑事案件立案調查。以國民黨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為例,劉家因竊佔陽明山土地興建七七行館,遭檢察官依刑法竊佔罪及違反水保法提起公訴,日前士林地院一審判決二年三個月有期徒刑。 依據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竊佔他人不動產之行為,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國民黨二十三個黨部需提出合法使用國土的證明,否則各地檢察官應比照劉政池案,追究國民黨不法霸佔國土的二十三個竊佔罪責。當然,如果各地國民黨部能拿出合法承租的證明,由於承租價格多數低於市價行情甚多,同意出租的政府官員顯然低估市價以圖利他人,檢察官則應另行偵辦圖利國民黨部低價承租的公務員圖利罪。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2015-08-27
楊偉中闖教育部無罪 北檢硬辦學生

楊偉中闖教育部無罪 北檢硬辦學生

教育部對反黑箱課綱高中生「全面撤告」後,台北地檢署卻跳出來主動偵辦學生涉嫌的強制罪、妨害公務罪,各界譁然。社會無法接受的是,北檢無視教育部偽造課綱公文書,以及警察侵害三名記者「新聞自由」的強制罪嫌,公然「選擇性執法」,戕害司法公正。 更荒謬的是,前中國國民黨發言人楊偉中在二○○六年五月間因「反教育商品化」,闖入教育部,並拖拉現場警察,法院已判決楊偉中「無罪」定讞,但北檢無視無罪判決的前例,執意追殺學生到底。 前國民黨發言人楊偉中在2006年時亦與教育部發生衝突,後獲台北地方法院無罪判決,此情此景再度上演,當是該出來幫被起訴的孩子們說句公道話啊!(記者劉信德攝) 當年北檢起訴指出,楊偉中擅自攀爬上教育部圍牆,硬闖教育部,並拖拉在現場維持秩序之員警,造成四名員警受傷,而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員警以妨害公務之現行犯當場逮捕,但對於北檢起訴指控,法院並不買單,高等法院在二○○七年判決楊偉中「無罪」定讞,如今北檢故技重施,執意要辦同樣闖教育部的學生,而且有明顯「選擇性執法」問題,社會難以接受。 當年闖教育部的抗議者楊偉中,今天是國民黨的發言人,除非國民黨已使人泯滅人性,否則楊偉中是否也為同樣在教育部表達意見的抗議學生,說幾句公道話,譴責北檢選擇性辦案,淪為執政黨打手! (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2015-08-18
北檢只辦學生 就是政治追殺

北檢只辦學生 就是政治追殺

◎ 黃帝穎 教育部對反黑箱課綱學生撤告,但台北地檢署卻主動偵辦學生,針對「非告訴乃論」的強制罪等部分續行偵辦,相較於教育部課綱議程涉及「偽造公文書案」,北檢遲遲不辦的消極態度,明顯有差別待遇。 回到強制罪的法律要件,北檢若要追究學生的強制罪責,則辦案必須一視同仁,對於警察扣押三名記者採訪工具、限制記者對外聯絡及干預人身自由等更加明確的強制犯行,北檢應一併偵辦,不容選擇性辦案,踐踏執法的公正性,無視警方戕害「新聞自由」。 事實上,學生遭教育部提告侵入住宅及毀損兩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也是檢警辦案的案由,撤告後依法只能為不起訴處分,但北檢不甘教育部撤告,自行認定有多名學生涉拉扯教育部人員,涉及強制罪,主動對學生偵辦。 北檢如果秉持相同的偵查標準,三位記者採訪學生抗議教育部微調課綱的新聞時,隨著現場動態的發展,進入教育部採訪學生的和平占領行動,並未違反新聞倫理,況且記者並未進入部長辦公室,只是在外發稿,但警方明知三人為記者,卻以現行犯逮捕留置、切斷對外聯繫、限制人身自由,嚴重妨害新聞記者行使採訪之權利,下令者與執行者都構成刑法強制罪,北檢要辦「強制罪」應公平公正,不要只敢欺負學生,卻公然包庇違法的官員!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痛心!   ◎ 林修正 媒體報導:「雖然教育部長吳思華已經對學生撤告,但學生表示,檢警卻也向他們提出強制罪與妨害公務罪,他們表示,會承擔後續的法律責任。」讓我感觸良深。 我佩服學生的勇敢。不僅是為公義而出,也為違法而勇於承擔。但為何大人卻東躲西藏,始終不承認自己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且又強行推動有法律瑕疵的課綱?檢調對學生緊緊追殺,對官員違法卻輕輕放過,令人難以接受! 一個太陽花運動的警民衝突,行政院長面對國會質詢,竟敢在學生血淋淋的照片俱在、眾目睽睽下,公然宣稱警察僅是輕輕的拍打一下學生;然後一溜煙的到美國去,而不回國接受法律的追究查實。 這些大人對大學生這樣,對高中生依舊如此。 檢調司法竟成為台灣未來發展的最大一塊絆腳石,令人心痛! (作者為中州科大行銷與流通管理系副教授)
黃帝穎 2015-08-13
賴清德 張通榮 黃世銘

賴清德 張通榮 黃世銘

監察院昨天通過彈劾案,認定台南市長賴清德因議長李全教「雙重賄選」拒絕進議會備詢,是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因此彈劾賴清德。但諷刺的是,前基隆市長張通榮與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都因犯罪遭檢察官起訴,並經法院判刑,監察院卻認為張通榮、黃世銘沒有違失,堅持不通過彈劾案。 依據憲法、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監察院對案件調查,並不像檢察官或法官一樣,有強制處分的權力,監委沒有搜索、扣押、拘提等強制手段,也就是說,監察院在法律上調查證據的能力,遠低於法官、檢察官,因此理論上,對於同一違法事實,檢察官、法院比監察院更有能力查明真相,但監察院卻大逆其道,故意在張通榮案與黃世銘案做跟法院相反的認定,唯一的可能,就是政治因素。 國民黨前基隆市長張通榮關說酒駕,脅迫警察縱放人犯,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一、二審法院判決有罪,但監察院認定張通榮沒違失,執意不彈劾;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拿特偵組偵查中秘密向馬總統洩密,發動「馬王政爭」,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二審判決有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定讞,但監察院認定黃世銘沒違失,執意不彈劾。法院判有罪的張通榮與黃世銘,監察院不彈劾,公然包庇黨國權貴,竟在昨天選擇性彈劾賴清德,三案比較,監察院是公正機關還是政治打手,社會應有公斷!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2015-08-05
今天這堂公民課:北檢

今天這堂公民課:北檢

教育部不撤回違法課綱,引爆高中生進教育部表達意見,隨即連同三名記者一併被警察逮捕,移送北檢偵訊,但北檢無視「新聞自由」的憲法精神,不顧三名記者無逃亡、滅證之虞,竟命記者以萬元交保,經記者拒保抗議後,北檢仍對記者限制住居,可見北檢辦課綱案「積極」到逾越憲法「新聞自由」! 相較之下,同樣是課綱案,北檢卻消極偵辦教育部的「偽造公文書罪」,消極到接近「吃案」的程度,對照法辦學生及記者的積極,北檢明顯「選擇性辦案」。 事實上,去年一月廿七日時任教育部長蔣偉寧主持課審會議,議程指出一月廿五日高中分組會議「同意」公民課綱微調,但媒體報導直指高中分組會議「不同意」公民課綱微調,教育部公文竟將「不同意」改成「同意」,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因此去年二月遭公民團體與立委聯名向北檢告發。 但荒謬的是,北檢今年四月簽結課綱案,簽結理由卻指出,參與高中分組審議會的教師到庭作證,證稱「當下認為大家不支持微調案」、「不知道有委員未具名提供是否微調的意見」,足證教育部課綱微調程序黑箱,且當天既無表決,教育部所稱課綱微調決議「同意」,即屬不實,但北檢片面採信教育部公文,未調查及比對會議錄音,無視公務員涉嫌偽造文書,最後以矛盾理由簽結,公然包庇教育部官員犯罪。 然而,今年五月立委鄭麗君質詢現任教育部長吳思華有關高中分組會議,吳思華脫口說出會議當時的共識決就是「鼓掌通過」,證明蔣偉寧前部長所登載的「表決比數」涉嫌偽造,公民團體因此二度告發蔣偉寧,目前正在北檢偵辦中,如果北檢自認「公正執法」,在積極法辦學生與記者的同時,別忘了傳喚「說詞不一」的蔣偉寧與吳思華到案釐清案情。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201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