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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紅媒、混合威脅與民主防衛機制

反紅媒、混合威脅與民主防衛機制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和網紅「館長」陳之漢23號召民眾齊聚凱達格蘭大道舉辦「反紅媒遊行」,民眾風雨無阻熱情參與。(記者劉信德攝)   江雅綺/台北科大智財所副教授   筆者今年4月至歐洲參加會議,針對網路平台假訊息流竄的法制策略,曾與歐盟COE(對抗混合式攻擊挑戰中心)人員討論,如何在中國與台灣的脈絡下,定義所謂「混合威脅」的概念。由於混合威脅的概念核心,就在於一國透過各種有形、無形的非武力手段,影響另一國家的政治或決策,其本身就充滿不確定性和灰色空間,要抓出一個明確的定義,委實困難。最終筆者提出《經濟學人》曾做過的中國「銳實力」專題與何清漣的「紅色滲透:中國媒體全球擴張的真相」一書,指出從媒體的資訊影響、與組織性人員交流的面向,或許較容易理解中國對台灣的影響。 不管是資訊戰、混合威脅或是銳實力,學理上的定論雖然仍待許多實證資料補充,但人們的日常生活感受卻十分真實且深刻。週末,時力立委黃國昌與網紅館長陳之漢所發動的「反紅媒、護民主」遊行,在風雨天仍然聚集許多熱血世代,正反映台灣社會對這種不確定威脅的焦慮。人們未必深刻理解,如何在保衛民主價值的同時、強化民主防禦機制,但深深地感覺到自己深以為傲的民主自由,已被敵人利用。 早在2018年,蔡英文總統在兩艘派里級巡防艦的成軍典禮上,就指出台灣正面臨與過去不同的安全挑戰;除了傳統上的軍事威脅,來自境外的非傳統威脅,特別是中國對台的「三戰」(輿論戰、心理戰、法律戰)日益顯著。其後在2018年底台灣地方選舉後,美國主流媒體也有不少報導指出,北京正以更細膩、更難應對的非武力「混合戰」手法,影響台灣的民心動向。種種都說明,台灣確實處在中國威脅的前線,而至今台灣仍能維持民主自由的價值而不墜,實在難能可貴。 維持民主自由的價值,其難度不只體現在對外力威脅的抵抗,也在於對內部手段的努力。舉例來說,要防制假訊息,但法案仍待由立法院通過;不管是言論自由的辯論或是手段目的的合理性,都要經過民主體系的規則檢驗。換句話說,在打造民主防衛工事時,仍然堅持民主與法治的價值,以避免在清除「惡細胞」的同時,也把「正常健康」的細胞殺死。 所謂的「惡細胞」,就是意圖破壞民主法治、自由人權等核心價值的計畫性行動,人們都很清楚癌症的惡細胞對身體健康有害,但任何被治療的正常人,大概都不希望是以健康細胞的陪葬為代價。 或許有人會認為,過度堅持民主自由可能緩不濟急。但是,以筆者較熟悉的社群媒體與假訊息傳播的面向而論,從2016年美國大選、2017年英國脫歐、2018年的劍橋分析案…,人們警覺社群媒體的顛覆力量雖晚,但也立刻由法制面、教育面、加強要求數位平台、跨國合作…,進行許多防治工作。直到今年5月的歐盟國會大選,歐盟事後檢討認為,透過諸多努力與數位平台的配合,雖然仍然無法完全根除大規模的虛假訊息操作,但已有效遏止了外國勢力透過不實訊息影響選舉的力道。 因此,不管是反紅媒、銳實力或是混合威脅,對於民主法治體系的自我療癒能力,相信大家仍然可以樂觀以待。尤其台灣處於中國威脅的最前線,在壓力之下仍能堅持民主自由,這不但是台灣的驕傲,也將是可以向世界輸出的寶貴經驗。
江雅綺 2019-06-24
中國OTT養套殺,台灣NCC推拖拉?

中國OTT養套殺,台灣NCC推拖拉?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中國最具影響力的OTT(影音串流平台),如「騰訊」、「優酷」都計畫依循「愛奇藝」模式,陸續在今年五月來台「落地」,擴大宣揚「中國文化」,而NCC即將召集各部會共商對策。 所謂的「愛奇藝模式」,指的是愛奇藝本身雖因OTT是中資,限制投資項目、無法在台灣正式落地,但連上網路卻看得到愛奇藝的內容;且愛奇藝本體雖未來台、卻也能透過在台灣的公司營運宣傳。換句話說,目前的法令雖針對中資設下限制,但由於完全未考慮網路的跨境傳輸特性,四處都有讓這些跨境平台運作的法律漏洞。 國內有線電視業者購買大量陸劇、韓劇重複播放,網路上又四處可見中國的歌唱與戲劇節目,對台灣觀眾而言,從電視到網路,早已充斥著中國製作的「攻略」和「好聲音」。強勢的文化輸入,已讓台灣的文化內容產業失血多年。中國OTT先以內容「養」住台灣觀眾的胃口,再授權「套」住各項傳播通路,走到直接來台這一步,可以說是已走到「宰殺」階段。 相對於中國OTT的精心布局,目前台灣政府的反應,則是「NCC即將召集各部會共商對策」,頗為令人失笑。可見多年來,我們的法令未曾針對網路平台的特性予以增修;制度上也未曾針對中國透過網路強勢文化輸入的局面,建立橫跨不同部會的整體戰略。導致我們有經濟部投審會嚴審資金來源、有NCC負責監理通傳事業,有文化部大力支持本土自製內容,但等到中國OTT要「落地」,則各個部會的職掌和權限,似乎都忽然使不上力,而需要待「各部會共商」。 美國一九三八年通過「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ARA),要求在美國為外國實體進行遊說或公關等活動的個人或企業向司法部登記,並定期呈報活動情形。該法通過後少有案例,但美國司法部近年開始加強執行,去年就要求中國官媒新華社和中央電視台(CCTV)旗下之海外新聞網中國環球電視網(CGTN)的駐美機構,註冊為外國代理人。主因即是質疑部分國家在國內嚴格控制媒體,卻「不對稱的」利用美國對媒體的民主開放體制。連美國都如此緊張,台灣有感了嗎? (作者為行政院「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推動小組」民間諮詢委員會委員,台北科大智財所副教授)
江雅綺 2019-03-15
華為公主案 vs. 網路假訊息

華為公主案 vs. 網路假訊息

日前《中央社》發了一則新聞,指外媒《國家利益》指出,華為4月才在台北開設旗艦店,台灣大量使用華為產品,恐成國安漏洞;而NCC則指出,不會有此疑慮,因為法規早就禁止使用中國大陸製設備。 在華為公主在加拿大遭逮捕的敏感時刻,《中央社》這則報導特別令人驚心。報導內容雖沒什麼錯誤,但筆者必須指出,所謂的外媒《國家利益》報導,重點指的是台灣大量使用華為的「個人裝置」產品,而NCC所言,則指依據前幾年NCC所訂定的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3條第9項,主管機關就系統建設計畫為准駁決定時,應配合有關機關的國家安全考量辦理;也就是說,NCC監理下的電信業者,於架設系統時不能使用中國大陸製核心網路及基地台相關設備。 但電信業者的系統不能使用華為設備,與台灣人民是否使用華為手機或其他裝置產品,完全是兩回事。易言之,就算NCC監理下的業者沒有國安疑慮,並不代表台灣就沒有使用華為產品所產生的國安漏洞。尤其台灣目前並沒有針對處理公務文件的公務人員、應禁止使用相關產品的規定,外媒所指出的憂慮,對國安單位恐怕仍是一個未解決的挑戰。 硬體設備的國安意識雖然猶待加強,所幸,國安層次的網路假訊息戰,在此次選舉後已受到高度重視。九日《自由時報》報導,行政院公布一系列針對假訊息的修法草案,其中除了加重散播不實假訊息、致損害公眾的民事或刑事罰則,更令人關注的,便是「數位通訊傳播法」的修正:要求社群平台業者(如FACEBOOK和YouTube) 於政府機關或民眾檢舉有人在平台散播不實訊息時,社群平台業者應進行事實查核,並於24小時內將查核為假的訊息下架。 此修法大致是仿德國的立法,將社群平台業者的自律責任法制化,同時提高社群平台業者運作的透明度。固然,對社群平台業者是否能扮演好真假仲裁者的角色,我們仍應高度審慎以對,但要求比媒體更像媒體的社群平台、負起更大的把關責任是不可避免的國際趨勢,此次修法,不妨視為一個開始。 (作者為北科大智財所副教授,行政院「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推動小組」民間諮詢委員會委員)
江雅綺 2018-12-10
截斷網路假消息 法律戰是世界趨勢

截斷網路假消息 法律戰是世界趨勢

  江雅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 今年十月初筆者至阿姆斯特丹開會,會中遇到兩位美國法學教授,他們問起,台灣怎麼處理假消息(fake news)?怎麼看待中國在網路上的影響力?筆者一時語塞,想不出台灣目前有哪些做法,可以回覆這兩位學者的關心。 散播虛假不實的資訊,藉以達成特定目的,自古有之,但假消息之所以成為新議題,除了美國總統川普是最大的宣傳手,更重要的是有組織性地、惡意透過網路傳播假消息,對民主社會可以造成的危害,已經歷歷顯現:從二○一六年美國總統大選、二○一七年英國脫歐公投、二○一七年法國總統大選,以及不久前德國東部的反難民暴動…,有心人藉由民主政治中保護言論自由的規則,利用網路科技媒體的特性,低成本且高效率地強化假訊息的影響力與穿透力,以達成特定的政治目的,不但證實有效,也早就讓傳統上僅考慮主流媒體傳播形式的法規,無法應付。 美國、歐盟以及亞洲多國,都在討論如何管制網路假訊息的新形態破壞力,民主國家更為了維護言論自由的核心價值,而小心翼翼。例如,德國選擇了要求社群平台審查檢舉內容的立法;而法國國民議會則在今年初步通過,選前三個月、由法官在四十八小時內快速審查社群平台內容。兩者相較,德法都針對社群平台的強大傳播能量,要求其負起更大的責任。 無獨有偶,歐盟亦在二○一八年三月發表了調查報告,提出包括要求社群媒體強制關閉帳戶、對有毒的內容農場求償,以及加強標誌網路上的不實訊息等做法。而就在上月底,英國和加拿大的國會,也聯合要求社群平台之王—臉書創辦人祖克柏,出席「假訊息」的聽證會。 由上可見,要求社群媒體負起更大的責任,已經是不可擋的趨勢。而各國之所以同時針對社群媒體,要求聽證或立法,正是因為人們逐漸了解,網路工具可以為善、也可以為惡,認為網路世界是純粹中立的烏托邦主義,刻正深受挑戰。而早年讓這些社群平台,披著「中立第三者」的外衣、免除所有責任的法律架構,恐怕已經不符潮流。 以目前加重平台責任以截斷網路假訊息的趨勢,事實上亦對堅持優質新聞的傳統媒體發展有利。傳統媒體的衰落,和社群平台興起後,媒體只能順著演算法追求點閱率,而無法找到有效的獲利模式,有相當關係。社群平台既得到了傳播媒體內容的利潤,卻不受任何媒體責任的要求,兩者處於不對等的競爭關係 ,也早就是數位世界法規檢討的目標。此外,傳統媒體亦可以扮演網路訊息事實查核的守關角色,與其他第三方事實查核機構共同維護網路世界的秩序。例如英國BBC早就設立了網路資訊查核專責小組,臉書在美國也和主流媒體合作進行事實查核。台灣政府捨棄「假新聞」一語,改以「假消息」代替,也正確反映出這樣的趨勢:阻止網路惡意假訊息的傳播,民主國家的做法,從來就非針對傳統媒體。 放眼全球,歐盟運用GDPR的域外效力,改變了數位經濟的遊戲規則。美國在美中貿易戰中,多方利用禁售令、「經濟間諜法」、行政權,甚至提出新法案,嚴控中國竊取智財與5G科技。法律戰,早就是形塑數位世界的關鍵。台灣自詡將成為「數位國家」,更應認清,數位世界千變萬化、數位法律日新月異,「放手不管」、「不設罰則」,恐怕只會讓自己成為網軍散播不實資訊的練兵場。
江雅綺 2018-11-05
NCC不能推給商業談判

NCC不能推給商業談判

  有線電視系統業者TBC,因和民視(頻道)之間的內容著作權授權未談攏、TBC破天荒決定讓七十五萬戶斷訊,迫使民視臨時授權給NCC,讓NCC成為「頻道代理人」再授權給系統業者,以解決燃眉之急。頻道與系統的內容授權之爭,再次掀開了有線電視圈中錯綜複雜的生態關係。 事實上,當年反媒體壟斷的運動,之所以能一呼百應,除了國家安全的因素,亦由於頻道和系統間的糾結、影響內容產業的健康發展,因此有跨傳播、法律、文化…等不同領域的有識之士,共同呼籲解決媒體壟斷結構的立法。反媒體壟斷法律的規定細節,容或因為時移勢遷,而需要重新檢視。但當年立法的目標,正是在解決頻道與系統之間的複雜關係,期待建立產業正常競爭的環境。猶記2016年NCC委員於國會接受立委質詢時,亦均高度肯定、支持相關法律的推動。但經過兩年,此事似乎毫無動靜,而如今民視與TBC之爭,則再次證明舊有問題依舊存在,並非「商業談判」可以解決。 NCC做為獨立的監理機關,其組織法所規範的功能:「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上述這些理想性的原則,除了黨政軍退出媒體已明文規定於廣電三法之中,其他皆是抽象性的精神,唯有靠NCC藉其對廣電媒體及電信業的管制力量,促成上述目標。而有線電視屬於廣電媒體,正是NCC直接面對的監理對象。 誠然,頻道與系統間長年的扭曲生態非始自今日,再加上主管機關的法規工具容有不足,因此七年之病,要求今日解決,亦是強人所難。但NCC已從2016年向國會承諾至今,面對頻道與系統間的爭議,總不好說一切都是「商業談判」,而把自己定位為「頻道代理人」吧。 (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中華電信MOD收視率調查諮詢小組委員)
江雅綺 2018-05-21
台灣文化國家隊

台灣文化國家隊

  中國提出三十一項惠台措施,就算以狹義標準來看,有關文化保護、影視內容的主題,就占了快十項,引起許多網友熱議,近年來對岸吸走許多台灣的文創人才,讓不少有識之士疾呼,台灣的文創影視產業,若政府再不施以急救,恐已瀕臨垂危。 其實,回顧過去一年,我們會發現,文化部和創作人合作,在對應科技和產業的挑戰上,早已不斷交出傲人的成績單。如二○一七年初,台灣團隊基於白色恐怖與校園記憶所製作的「返校」遊戲,結合歷史素材做為情節內容與遊戲製作的科技能力,令人驚艷。二○一七年四月,公視與HBO Asia合作的「通靈少女」,以台灣民間信仰和宮廟文化為背景,描述具有通靈能力少女的成長故事,也創造歷來公共電視最高的戲劇收視率。九月的威尼斯影展,台灣藝術家黃心健與美國藝術家蘿瑞.安德森(Laurie Anderson)合作的VR作品「沙中的房間」,亦勇奪VR最佳體驗獎。去年國片「血觀音」和「大佛普拉斯」都叫好叫座,今年初,宋欣穎導演的「幸福路上」亦創下台灣動畫史上新頁…不勝枚舉,以上成果,當然都是優秀台灣創作人才的辛苦成果,但背後也或多或少、幾乎都有文化部的補助或支持。 但不可諱言,面對國際、市場、科技的壓力一波又一波的襲來,台灣文創產業的未來,確實還有很多法規、政策可以努力的空間。就此,行政院甫通過「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案,表示未來將成立「文化內容策進院」,成為連結政府與民間的專業中介組織,重點即在於為台灣的文創產業建立「國家隊」,筆者認為是十分正確的方向。尤其,草案中強調融資體系的建立、推廣文化科技應用,並進行文化國際傳播…等,確實針對國際、市場、科技的挑戰,對症開方、下藥。最後,於實務上,若此仲介組織有足夠的智財權運用與推廣的配套,則國家隊的戰力,必然更加令人期待。 (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
江雅綺 2018-03-10
十隻老虎一隻狼如何反媒體壟斷

十隻老虎一隻狼如何反媒體壟斷

NCC上月底決議否准台數科併購東森電視案。圖為台數科董事長簡森垣。資料照片       江雅綺/台北科大智財研究所副教授 森林裡有10隻大老虎,大老虎們擁有森林裡所有的便利超商店,雖然有時賣的東西品質不優、有時價格比森林外面的貴,但森林中的小動物們暫時也沒有其他的選擇,就這樣,大家一邊跟森林的管理員抱怨、一邊繼續跟大老虎的商店消費。有一天,森林裡有一隻狼,也想開一家超商店,卻被管理員駁回,狼說:「其他老虎可以,為什麼我不可以?」森林管理員說:「因為你一定會跟那些老虎一樣,濫用壟斷市場的力量,只上架你們自己製造的商品,排擠其他業者的商品,對消費者不利,因此不行。」 這個故事,聽來似乎很熟悉?在幾年前的反媒體壟斷運動中,經過許多先進的呼籲與努力,讓社會大眾大致明白了,在我們所收看的電視節目背後,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能透過兼任代理頻道商或是讓頻道上下架的力量,鞏固自家市場利益甚至影響頻道的言論立場。在這樣的市場結構中,由於消費者無法決定個別頻道的位置與受分配的利潤,頻道缺少動機製作優質的影視內容、新聞呈現也受到各種因素影響、難以公正客觀……遂成為需要政府干預的市場亂象。 政府可以干預什麼呢?在過往各黨提出的「反媒體壟斷法」版本中,都有許多關心媒體產業的先進,曾經多所著墨。不管是溯及既往的媒體結合紅線、媒體資金的來源、公廣集團的擴大、對有線系統台額外課稅或是要求提高自製內容的比率等等,一一都呼應著為了矯正市場失靈、政府可扮演的提供者或管制者的角色。 當NCC近日首次以「媒體壟斷」為由、駁回一家系統和頻道的併購案,也就立刻讓我們想起,所謂的「壟斷」並非新鮮事,而是存在已久的現狀,就跟森林中早有好幾隻大老虎一樣。而NCC有志於打破壟斷,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固然值得肯定,但是個別駁回新的併購案,等同製造特定業者進入市場的障礙,反而讓現在十隻老虎佔據的市場,更加無人挑戰。無意中進一步鞏固了市場不公平的現狀,相信並非意圖反壟斷的NCC所願。 NCC身為通傳產業管制機關,史上首次以「壟斷」之理由駁回併購案,代表管制者願意承擔維持市場公平秩序的責任。在為NCC的勇氣鼓掌之餘,我們更要強調,此時此刻讓市場一律公平非常重要。因為一個管制機關,如果對老虎仁慈、而對狼兇狠,那這個理應維持公平的管制機關,本身可能不慎就成了市場不公的加害者。何況,大概很難有人會認為,在整體產業秩序中趕走一隻狼、而留下十隻老虎,叫做「反媒體壟斷」。
江雅綺 2017-06-10
NCC就是狂?

NCC就是狂?

  NCC在台數科購併東森一案中,認為兩者的垂直整合影響整體產業秩序,遂做出了「否准」的處分。 由系統業者(台數科)購買頻道(東森),屬於垂直整合並無疑義,但垂直整合是否就應是駁回的理由? 現行法律已有規範業者水平與垂直整合規模的上限,如「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而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節目由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用頻道之四分之一。」 也正是因為法律有明確的規範上限,過往亦有系統台購買頻道、或系統台購併其他系統台等水平、垂直整合的例子,公平會與NCC皆礙於現行法的規範,沒有直接駁回,但採取附大量負擔之同意處分放行。 而據二○一六年統計顯示,有線電視總訂戶數為五二○萬五千五六二戶;台數科有二十九萬五○二一戶,市占率五.六七%,若再加上游股東凱月擁有的新永安和大揚,泛台數科集團有四十八萬三二○四戶,市占率亦不到十%。目前全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含境外及地方頻道)共有一四六家、三二三個頻道,就算以台灣常看的一一○個頻道數為分母計算,台數科現有五個頻道若再加上東森集團八個頻道,總共十三台的比例也尚未違法。 簡言之,以現行法律而言,本案之垂直整合並未違法。而就NCC過往對媒體整合之管制慣例,一般預期也應是以附負擔之處分放行。由反媒體壟斷的立場而言,這樣的結果未必令人滿意,但這也正是諸多學者專家力推「反媒體壟斷法」、以期NCC未來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可透過法定管制工具打破壟斷、促進言論多元的原因。 但令外界驚訝的是,這屆NCC委員們於立院審查時信誓旦旦表態將推動的「反媒體壟斷法」,尚未見到任何白紙黑字,NCC於此次垂直整合購併案中,竟直接跳過立法程序,決議採取否准處分(除了陳耀祥委員提出不同意見書之外)。 這樣的結果,或許符合了某些族群的想像,但卻挑戰了民主法治國家最基本的「依法行政」原則。 (作者為台北科大智財所副教授)
江雅綺 2017-06-03
收回中廣頻道 NCC於法有據

收回中廣頻道 NCC於法有據

中廣14日傍晚接獲NCC公文後,即宣布音樂網和寶島網午夜起停播,引發討論。資料照片        江雅綺/台北科大智財所副教授 廣播使用的頻率是稀有資源,其管理和分配,本來就應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共目的。台灣《廣播電視法》第4條規定:「廣播、電視事業使用之電波頻率,為國家所有,由交通部會同主管機關規劃支配。」充分顯示廣播頻率並非一般私有財產,而是公有財產。公有財產若委由私人經營,需有強大的公共利益理由支持。 早年政府之所以委託中廣公司經營國家所有的頻道,其「公共利益理由」是「遏制匪波」。但早在2004年,行政院就已發文表示「遏制匪波」政策終止,易言之,國有頻道委由私人經營的公共利益理由已經消失,此時,國家收回頻道,是自然之理。由2004年到2016年,中廣兩次申請換照,雖然都因為國家尚未指定該頻道給第三人,而得以繼續經營,但NCC做成了附負擔和保留的處分,其主旨都是警告中廣,雖然現在政府同意繼續經營,但該頻道隨時可能收回國有,而中廣也同意承擔風險。 國家廣播資源的分配,採取執照許可制,執照之發給,主管機關得考量設立目的、開放目標、市場情況、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依評審制、拍賣制、公開招標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尤其,在同法第8條規定「電臺應依電波頻率之分配,力求普遍均衡」,該條雖然沒有使用媒體壟斷的字眼,但也展現了追求媒體多元與文化多元的精神。從法律解釋而言,資源分配的平等均衡,應該是主管機關考量執照的重要公益。  根據NCC的資料,中廣目前擁有音樂網、寶島網、流行網等3個全區調頻(FM)網及新聞網、鄉親網等2個全區調幅(AM)網,佔全國所有公民營跨區性無線廣播電台使用之總頻率數達34.59%,更佔全國所有民營跨區性無線廣播電台使用之總頻率數高達68.75%。一家公司佔有之頻率如此之高,也並不符《廣電法》中平等分配的媒體多元精神。 雖然,中廣經營得很成功,但這就如同一家佔了國有土地的麵店,店家經營有道、顧客川流不息,但官方屋主老早就下了通知:店面可能很快要回收,租約裡面也寫了一條:政府有隨時回收店面的權利。但真到了NCC要將這頻道店面改租給原民會和客委會時,中廣麵店卻說這會造成顧客流失、員工失業。但,這不是中廣過去十年來、兩次換照早該有心理準備的事嗎? 中廣公司一路以來不斷以訴願和行政訴訟挑戰NCC處分的合法性。但此次NCC並沒有因為法律訴訟停止收回頻道的處分,展現了收回國有資源、打破媒體壟斷的堅持與決心。未來是否能進一步建立更多元的公共廣電媒體,值得吾人拭目以待。
江雅綺 2017-04-18
後真相時代 媒體壟斷標準在哪

後真相時代 媒體壟斷標準在哪

筆者在1月23日參加NCC主辦的媒體併購公聽會,各界針對系統台購併頻道的垂直整合,紛紛發表意見。關於言論自由、媒體多元的核心價值,固然是社會不應退守的底線,但在數位經濟的發展下,市場的遊戲規則不斷在改變,除了推動「反媒體壟斷法」之外,若欲維護上述核心價值,恐怕還需跳脫傳統的思維與方法。 現有法律中對媒體併購的壟斷規範並不多:其一,是把「有線電視系統」視為一個市場,依《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針對系統台的水平整合,以三分之一訂戶數為上限。其二,針對電視頻道與系統的垂直整合,將「衛星頻道供應」視為一個市場,依同法規定以四分之一頻道供應為上限。 以量化數字來規範市場競爭,雖有清楚的標準,但完全是《公平交易法》的市場概念,並沒有針對媒體產業的特殊性加以考量,這是近年民間催生「反媒體壟斷法」的背景,而新任NCC委員也曾就此立下「盡速訂定專法」的許諾。遺憾的是,媒體併購案近年屢見不鮮,官方的「反媒體壟斷法」卻遲遲未見進展。 法律難產標準不明 法律難產,導致媒體併購管制的標準不明、也造成產業合作遲遲無法定案。2013年的旺中案和2016年的中嘉案,都曾通過公平會的審查,但去年9月,NCC就旺中案的附款處分於最高行政法院敗訴;到了2017年,中嘉案於NCC重審則依舊延拖未決……以上在在可看出,《公平交易法》已不足以處理媒體併購案,但媒體產業的管制標準在哪裡,卻始終只聞樓梯響。  除了立法的延宕,數位經濟的發展也挑戰了傳統對「媒體市場」的定義。例如,當人們可以在OTT平台上觀看影音內容、而有退訂第四台的剪線潮,有線電視和網路平台處於互相競爭、互相替代的狀態,已是不可逆轉的發展。2016年,台灣網路媒體的廣告量超越電視廣告;同樣的情況,2014年在中國早已發生。  更讓人們震撼的,則是所謂的「後真相時代」:拜社交與網路媒體發達之賜,一方面人們可以快速傳遞資訊、另方面也讓片段化、未受專業查證的訊息四處流竄。飽受主流媒體排斥的川普,能當選美國總統,無疑見證了網路消息(或謠言)的力量。  後真相時代的來臨,代表專業與素人將同時競爭,也代表過往權威角色的弱化。10年以前,人們擔心官方控制媒體製造假新聞,有了禁止黨政軍直接或間接投資廣電媒體的「黨政軍條款」。10年之後,更多的假新聞來自民間,此時我們若還想靠舊有法規處理新生事務,與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又有何異呢?  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 
江雅綺 2017-01-26
4K來了,台灣在哪?

4K來了,台灣在哪?

  今年金馬獎的獎項,由中國拿走大半,引起一波討論「台灣影視內容產業怎麼了?」其實,台灣影視內容產業的病灶固然不少,但與影視內容產業不可切割的基礎科技建設,同樣令人隱憂。 大導演李安在最新作品《比利.林恩的中場戰事》中(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FgJU9AMSaI),首次嘗試以每秒一二○格拍攝與4K高畫質呈現。不管是否喜歡影片極度逼近觀眾的銳利影像,讓人敬佩的是,李安始終勇於嘗試新科技,給觀眾更新奇的體驗。 回顧影視內容發展的歷史,也是一段科技的演進史:從默片到彩色片,從3D電影、到虛擬實境(VR)或擴增實境(AR)的運用…不管是「阿凡達」的人機一體、或是「少年pi」的人虎動畫,科技元素的運用,從來就沒有在內容產業中缺席。 向來,大眾的印象是台灣軟體內容較不足,但在資通訊的硬體產品上,傲視全球。不過,令人納悶的是,台灣的硬體產業優勢似乎在內容產業上並沒有得到發揮。 例如,台灣電視數位化的工程,近年來終於勉強達到九十%。但是所謂的「數位化」,許多平台仍然採取最陽春的標準畫質格式(SD),並非高畫質(HD)或全高畫質(FULL HD),與李安所使用的4K畫質(FULL HD的四倍)差距更大。 或許有人認為,現在4K少有人用,也沒有相對應的4K內容。但我們不要忽略了,現在沒有人使用、不代表未來沒有需求。而技術與軟體,更是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如若沒有人發展4K的平台,當然也就不會有人去開發高畫質格式的內容了。 金馬獎結束了,4K電影來了,都是提醒台灣在軟體、硬體,已到了該奮起直追的時候了。 (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助理教授)
江雅綺 2016-12-06
寶可夢 科技與文化

寶可夢 科技與文化

最近風靡世界的寶可夢虛擬加實境遊戲,正是科技與文化結合的最好範例。而在融合科技與文化的努力上,它亦剛好可以提供我們幾個思考的面向。 最近風靡世界的「Pokemon Go」虛擬加實境遊戲,正是科技與文化結合的最好範例。(歐新社) 首先,是智財的規劃與布局。寶可夢在台灣,面臨另一家遊戲開發公司的專利訴訟;寶可夢在中國,則面臨山寨版「城市精靈GO」的威脅,可見在智財的維護與布局上,直接影響這些以文創元素為主的科技商品。 其次,是文創內容的素材非一蹴可幾。寶可夢的主角,是許多小孩、成人早已十分熟悉喜愛的皮卡丘,源自於知名電玩神奇寶貝,其粉絲數量已累積了二十年。即便是因寶可夢大漲的開發商任天堂,從上次的wii到這次的寶可夢,也已沉寂了很長一段時間。由此可見,軟體內容雖然很重要,但需要長期培養的眼光和決心,無法如硬體商品般迅速賺取利潤,大概是人們需有的心理準備。 寶可夢紅遍全球,但文化與科技融合而成功,早有許多先例。蘋果手機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手機功能的科技元素,加上外觀設計的美學文化元素,甚至是創辦人賈伯斯個人所代表的品牌意義,都是讓蘋果成為廣受歡迎、具有文化元素的科技商品的成因。 近期具有代表性的例子,則是以文化內容素材為主、科技載具發展為輔的OTT影視產業。無獨有偶,OTT產業的興盛,同樣需要依靠良好的智財規劃與布局、以及長期經營的文創內容素材。 當然,在讚嘆寶可夢的同時,我們也不要忽略了台灣早有一些默默為科技與文化融合而努力的業者,例如霹靂布袋戲,其聲光效果的運用、新媒體與通路的嘗試,不也是在地文化與科技整合的最佳例子! 科技預算規劃納入文化部,相信是台灣科技政策即將翻轉的第一步,而誠如童董事長所言,未來的世界,將是軟體為王,這也是令人期待的第一步。 (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助理教授、專利技轉中心主任)
江雅綺 2016-07-29
遠傳併中嘉案的三大疑點

遠傳併中嘉案的三大疑點

中嘉案的交易,上周四(1/21)NCC舉辦公聽會,筆者全程在現場,在場發言的人士有支持者、也有反對者。沒想到過了一個極寒的周末,前天(1/27)NCC已宣布通過本案,對於這樣的結果,筆者心中有三大疑點: 公聽會當天,支持者最常見的理由是:「有線電視已高度競爭、低利化,需要整併。」但在申請人的營運計畫書中,我們發現本投資案的資金來源,可分為股本投資:(含外資資金注入約33億元台幣、本國投資人資金注入約22億元台幣)、公司債發行(由遠傳出資持有公司債,共約171億元台幣)及向銀行借款(約518億元台幣)等三大來源。因此,本投資案的外資注入加本國投資人資金才約55億,不及遠傳出資持有公司債總額的三分之一,而銀行借款是外資和本國投資的十倍。易言之,此案中的本國和外國投資人,出資比例均遠不如公司債持有人,而公司債持有人的出資,也僅銀行借款的三分之一。銀行願意負擔風險、借這麼多錢給這筆投資案,難道不是有利可圖、而是看上它的「過度競爭、低利」嗎? 這是本案的第一大疑點。 公平會主委吳秀明。(圖片來源:蘋果日報資料照片) 第二個疑點,是公司債與「黨政軍」條款。修正後的廣電三法中,仍然規定政黨政府直接間接零投資,以避免政府政黨因資本投注而實質控制媒體。但本案中公司債持有人的出資比例遠高於投資者,卻堅稱對中嘉不會有任何影響力。設想,這如同你所經營的商店,你出資10萬,隔壁的小毛出資5萬,而你的債權人出資50萬,這位債權人卻保證,絕不影響你公司的經營。NCC心中顯然也有疑惑,舉NCC的處分第17項負擔為例: (一)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半數以上董事,(禁)由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擔任。 (二)(禁)轉讓股份或出資額予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達其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禁)經由契約或其他方式,而使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參與結合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四)(禁)經由技術及顧問諮詢服務等方式,而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共同經營,或將有線電視或頻道代理業務委託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經營。 負擔條款的目的,就是極力想避免來自遠傳的直接或間接控制。但所謂的直接或間接控制,事實上不易由表面上判斷,這是「黨政軍條款」直接由資本結構規範的理由,如今NCC以附負擔處分通過,是否也意味著未來將開放「黨政軍」投資的大門? 重大的媒體併購案,先進國家都要考量公共利益,而本案最關鍵的公共利益,即是人們最關心的壟斷和言論寒蟬效應。就此,NCC的負擔處分雖然列有20項,但第1-5、及第9項是數位建設與數位節目的製作,第6-8及第10項均有關資本比例和收費上限,第14-16及第20項是禁止其規模擴增,第18、19項是行政事項。真正涉及讓人們擔心的壟斷與言論寒蟬效應者,無非就是第11-13以及第17項。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授權」「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不會以杯葛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以及上段說明過的第17項,均充滿著不確定的概念詞。何謂「正當理由」「不正當方法」?如何申訴、如何改善? 筆者在公聽會當天曾舉當初壹電視難以上架為例,詢問為何這樣「符合公平交易法」的市場,會出現少數壟斷頻道命運的情況?多年來,NCC和公平交易委員會,都無法根本性的解決MSO兼頻道代理商的垂直控制問題。如今,靠著遠傳併中嘉案的「承諾」,就會有「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果真企業這些承諾如此有用?這是本案的第三個疑點。
江雅綺 2016-01-29
內容OTT,資金OTT,法律呢?

內容OTT,資金OTT,法律呢?

據媒體報導,具解放軍色彩的外資、即將買進台灣的東森電視集團,同時間,對比著攸關媒體產業發展的《廣電三法》仍困在立院協商中寸步難行,外資進擊,內資卡關,充分映照出台灣媒體內容產業的困境。 所謂的OTT(Over the Top),一般是指透過網路提供影音內容與服務應用,例如youtube 和line,都是OTT的典型。 除了上述原本就興起於網路上的服務與應用,OTT也包括傳統媒體的數位化,如透過機上盒傳輸的MOD或網路電視。簡言之,不管來源是有線電視系統或是電信系統,只要是建基於網路傳輸之上,即是OTT。 隨著行動上網人口大幅增加,近三年OTT的發展極快,對尚未適應網路環境的傳統媒體、與眼睜睜看著各項OTT商業模式崛起卻分不到利潤的電信服務提供者而言,都造成了一定的威脅。 然而近日的東森交易,卻讓我們發現,原來還有另一種「資金OTT」:在全球化的時代,資金可以透過各式股權設計的層層包裝,超越(Over)傳統法規之上(the top),直接達到交易方的手上。如此游走國界與法界邊緣的資金,豈非很像影音內容的OTT,搭著跨國界的網路傳輸,行走於傳統法律的空窗,直接抵達終端消費者手上? "EBC logo on Scania 114G 340 of EBC OB van" 由 Solomon203 - 自己的作品。 使用來自維基共享資源 創用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條款授權 無獨有偶,不管是內容與服務的OTT或是資金OTT,都讓我們看到台灣舊有法律已跟不上數位科技與商業模式的進步,然而,既有的勢力卻仍然安於目前可享的利益,《廣電三法》在立院吵的,永遠是那些老到令人無聊的議題:例如零投資的黨政軍條款,與外資50%的上限,反映出立法者對外資闖關者的進化,無知也無感。又如無線必載究竟是必載一台或是全部必載,其實當大家都轉去看外國的OTT內容的時候,究竟必載哪些電視台,誰又搞得清楚呢?此外,還有所謂「100元看電視」的口號,但早在這些口號之前,就有系統業者提出100元方案了,問題是這100元能看到的頻道非常有限,一分錢一分貨,只談價格不談品質,僅是敷衍對內情不甚了解的觀眾罷了。 遠傳購併中嘉、以及東森電視的交易,都昭示了內資、外資(或中資)的手法皆不斷進化,類似這樣行走於傳統法律之上的交易,未來大概層出不窮。而在國外OTT大軍壓境、中國OTT內容也愈益精進的同時,台灣的媒體內容產業,也必然受到更多的壓縮。可惜的是,我們的立法院,似乎無感於台灣媒體內容產業面臨瀕死的威脅,也無心改善這個壓抑創新的壟斷產業結構。 不管是資金OTT一步到位買下台灣平台,或是透過OTT商業競爭佔下台灣市場,現有的法律架構,也如同OTT,根本窮於應付,而立院面對攸關自家產業發展的《廣電三法》都如此漠不經心,外資(中資)買下東森電視又如何?
江雅綺 2015-12-09
馬習會的第一個黑箱

馬習會的第一個黑箱

中研院副研究員黃丞儀評論馬習會的文章遭到撤搞。   作者:江雅綺(台北科大智財所助理教授、獨立評論@天下作者) 11月3日晚間的獨家消息指出,馬習會將於7日在新加坡舉行,立刻撥動台灣社會最敏感的一條神經,也受到高度的國際媒體關注。於是我們可以想見,中研院副研究員黃丞儀評論馬習會的文章,趕於4日一早在天下集團的獨立評論網站上線,將在網路上引起正反雙方的熱烈討論。 但筆者沒想到的是,黃文上線之後,迅速遭到編輯台撤稿,編輯檯並聲明是「面對此影響台灣未來的關鍵時刻,更覺應提供社會多元的觀點,以回應媒體社會責任。在此前提下,乃決定以更週延的觀點和角度的方式呈現此一議題。」編輯檯的決策程序與處理方式,引發高度爭議,意外成為馬習會曝光後的第一則熱門新聞。 事件發生後,部分獨評作者立即以文章審查有害言論自由,決定與獨評劃清界限,另有部分獨評作者認為此事和集團高層不了解網路媒體的特性有關,試圖以最大誠意進行溝通。筆者則認為,此事尚未到侵害言論自由的程度,但也絕不僅只是高層對網路媒體邏輯的無知。一個號稱「獨立多元」的評論網站,編輯檯的黑箱決策、與表裡不一的意識型態,在此事件中不但表露無遺、而且透過網路被放大一萬倍。 天下獨評的編輯聲明指出,「向來不干涉、不修改各位作者的文章」,這是事實。但編輯聲明沒有說出的是,它會控制文章上線的時間,這個時間點的控制,看來和議題的新聞性與網站點閱率沒有太大關係,否則黃文就應該在新聞最熱時立即上線、追求最大點閱率才是。 編輯聲明又說:「考慮獨評還無法有其它觀點的文章上線,只有黃先生一篇主張彈劾馬總統的文章在獨評官網和臉書上呈現,如此似有不妥」,可見,編輯檯是想透過控制上線時間、以及邀稿的後續工程,來影響版面言論的呈現。編輯檯控制版面言論的方向,一點也不奇怪,連facebook 和twitter 這些使用者自製內容的平台,都曾因配合美國政府政策、移除平台上的言論內容。奇怪的是,天下編輯檯有針對「兩岸議題」的特殊編輯方針,控制著「不在馬習會當下、讓特定的文章觀點單一呈現」,卻不肯誠實告知參與評論網站的作者群,也不肯在聲明中講出來,將整件事說成是「引起作者不快」而「致歉」。 其實,與其說是「引起作者不快」,不如說是「黃文引起編輯檯的不快」。 編輯檯針對「兩岸議題」的特定編輯政策,不能坦誠告訴作者,披著網路媒體的多元外衣,掩蓋編輯政策的不透明。事件至今,獨評作者們只收到獨評最年輕的編輯所代發的編輯聲明,完全不知道誰決定了兩岸議題的版面編輯方針,也無從開展對話。作為獨評作者之一,筆者感念天下網站曾提供的版面空間,個人文章也確實從未受到干涉,但編輯作業黑箱不解,決策背後的意識型態無法受到檢驗,筆者將再也無顏掛著「獨立」招牌為文。
江雅綺 2015-11-06
國安法下的阿帕契鬧劇

國安法下的阿帕契鬧劇

作者:江雅綺 (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助理教授) 行政院近期才剛送「國安法」修正草案至立院審查,其中最重要的修正就是將「網際網路」納入國家安全的維護範圍、增訂網路危害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的罪責、並且授權法務部、內政部、國防部分別負責網安保防工作。 草案增修條文中,由於使用大量不明確的概念(如「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已遭致箝制網民活動、監視網路言論的批評。但更可笑的是,由近日女藝人po軍機照片上網的鬧劇來看,國防部本身就是一個網路安全觀念不足的機構。 據媒體報導,航特部表示「阿帕契儀表板未啟動、不算國家機密。」確實也有軍事專家指出,在國外只要買票參展,阿帕契都可以隨便人家拍。但是這場鬧劇的關鍵並非阿帕契是否機密,而是軍紀與保防觀念的渙散程度,簡直不可思議。 首先,阿帕契是全民稅金購買的國家財產,而李姓女藝人顯然並非軍事或國防的相關人士,其至今看來唯一的關係是「勞太太的朋友」,受邀參觀軍機,顯然與國家利益毫無關係,而屬於私人交情。 其次,女藝人參觀之餘,還能好整以暇擺姿勢拍照、並且上網炫耀,顯然當天完全無人告知這有何不當。女藝人本身不具任何概念,尚可理解,但帶領參觀的軍方人士,理論上應該都是國家安全、網路保安的專家,卻無人制止女藝人的行為,若是有心縱容,當然應該追究責任,若是無心致之,那豈不是說明了,國防部的訓練,讓軍人覺得把精密設備拍照上網等,一點也不需防備? 網際網路成為國家安全的重要場域,是一個世界趨勢,國安法將網路納入考量,確是因應潮流的發展。但即使目標正確,在執行手段上當然需要考慮憲法人權的保障。以非常不明確的法律概念籠統規定,很容易就讓行政機關得到濫權的機會。反過來說,法律規定的再怎麼嚴格,也擋不住執法的鬆散。 國防部是否是一個得到機會就會濫權的機構?或是一個執法鬆散的單位?且讓我們看看,國防部至今有2個關於保安規定的重大案件,其處理模式都讓外界嘩然。第一個是洪仲丘案件,因為軍方規定不得帶手機受虐致死。第二個就是李倩蓉參觀阿帕契照片上網事件,軍方主動以貴賓規格接待一個完全和國防無關的民眾參觀。 禁止帶手機的規定,是因為手機可以拍照和上網,怕洩露軍機。然而,這樣的規定只適用於部屬,不適用於長官的朋友。帶一支具有照相功能的手機就是犯罪,自由參觀軍機並拍照上網則是貴賓,由以上兩則案例,「國安法」若要授權給國防部做網路保防工作,誰能放心?
江雅綺 201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