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自律與他律

---評陳師孟新擔任監察委員

今天立法院全數通過總統提名的11位監委人選,其中包含深綠色彩的陳師孟在內。

為什麼會提名陳師孟?是因為他曾經說要追究辦綠不辦藍的「不肖」司法人員,只能靠監委。因此蔡英文要各界推薦人選時,很多本土社團,就想到陳師孟。

陳師孟很猛,他在被提名為監委時,就說如果不追究這些「不肖」司法人員,他「死不瞑目」。結果今天立法院通過監委提名案,檢察官協會、法官協會就紛紛表示抗議。

要彈劾一個司法人員,是要監察院至少11人集體決議同意的,不是陳師孟一個人說了算。以前馬政府時代,黃世銘身為檢察總長,因洩密案被法院判刑確定,然而監察院仍然無法通過彈劾;前基隆市長張通榮在派出所關說案件,咆哮執行公權力的警察,監察院也通過不了彈劾。這是因為彈劾案是集體行使職權,所以不用因陳師孟一人當監委而擔心。

不過,我認為扁案和馬案的確很多程序非常離譜。例如:

一、總統沒有特別費,所以國務機要費就是總統的特別費。然而這兩案的一審法官同是蔡守訓,他卻重判陳水扁,輕放馬英九。我曾請教過兩個在國立大學教刑法的教授,問他們什麼是「大水庫理論」?為什麼我唸法律時沒有唸到?他們都一直在笑。我想大概在笑我不知這是政治,你幹嘛那麼認真?

二、國務機要費案目前是無罪的。然而陳水扁卻因這個案子開始被覊押,而延押的理由,都是「有逃亡之虞」,而後來的案子,都是因為國務機要費案的「押人取供」產生出來的,如果他不是叫陳水扁,這種情形會發生嗎?

三、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發生的時候,一群特偵組的檢察官集體開記者招待會,說這個案子年底「辦不出來」,就要集體下台。

什麼叫做「辦不出來」,這是「預設立場」嗎?是集體的「政治宣誓」嗎?當時的檢察官協會和檢改會都不吭聲,現在還有臉叫嚷「司法獨立」?當「換法官」、「特偵組檢察官到日本叫辜仲亮回來作偽証」事件爆發,而舉國嘩然時,當時這些法官協會、檢察官協會集體沈默,完全不知自我反省,現在卻在叫嚷司法獨立,能令人支持嗎?不能自律,就要他律,這不是天經地義的事嗎?

四、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從一審到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花不到一年。有哪一個刑事案件辦案有這麼迅速的?陳水扁的龍潭案,二審無罪,最高法院以實質判決判有罪,而不是司法慣例上的發回或駁回,而且最高法院從二審上訴到確定,經過實質判決,只有歷經三個月,過去最高法院有這種奇怪的例子嗎?我問過一個高院的庭長朋友,他說史無前例。

五、陳水扁的龍潭案最高法院以實質判決判有罪,採「實質影響力說」,然而過去貪污案的實務判決,包含林益世案及前台中市議會議長張宏年收受電玩業二千多萬元而關說電玩執照案,都是採「法定職權說」。如果大巨蛋案、富邦併北銀案,賤賣三中案,也採「實質影響力說」,馬英九刑責逃得掉嗎?

六、黃世銘的洩密案,被高院判有罪確定,而馬英九的洩密案,被一個地院才27歲的小法官,認為這是馬英九在行使憲法第44條的「調解院際糾紛」。當全國民眾都知道九月政爭,是馬英九要鬥倒王金平,是在「製造」院際糾紛,只有小法官僭越大法官的職權,說這是依據憲法第44條在「調解」院際糾紛,這是「司法獨立」、「司法孤立」,還是「司法獨裁」?天威莫測、民眾完全無法預期和信任的司法,連監委都不能調查,這是什麼邏輯?

判決要有安定性、妥當性、可預測性,才能建立司法公信力。然而根據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104年度的民意調查結果,台灣民眾84%的人不相信法官,76%的人不相信檢察官。如果司法不能自律,他律有何不可?

不要擔心陳師孟這個人,他的調查報告,還是必須受到社會公評,但是台灣的檢察官和法官受信任程度這麼低,遠低於日本、英國、美國這些先進國家。找一個有心的監委來重新調查這些奇怪的程序,供大眾檢視,有何不可?

 

< 資料來源:魯直論壇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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