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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相關文章 - (宋承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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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已是國安問題
台灣人涉嫌犯罪,卻由中國行使刑事管轄權,或許會讓深信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的人,感到驚訝。但這是自2011年以來即在實務上不斷發生,且近來愈發嚴重的現象。在此意義上,這早已是國安問題。如果國人還需要提醒,李明哲案與2017年12月15日西班牙法院判決121名在西班牙涉嫌詐騙的台灣人,可以被引渡到中國受審,只是最新的兩個令人極度不安的案例。 台灣人在中國的領域犯罪,或者如果台灣人被認為是中國的國民(實際上不是),此時中國追訴台灣人所涉的犯罪,我們沒有話講。畢竟,世界上每一個國家,包括台灣,都有領域的屬地管轄權(即使對外國人涉案),與對其國民的屬人管轄權。在台灣的實踐,前者,例如林克穎(英國人)或周泓旭(中國人)在台灣犯案;後者,例如發生在1984年的江南案(台灣人在美國犯案)。在這些案子中,其他國家對於台灣行使刑事管轄權,是沒有爭議的。 但跨國詐騙與李明哲案,則是另一回事。前者涉及台灣人在第三國領域內涉案,後者涉及台灣人在台灣的行為。此時,中國主張並行使管轄權,就大有問題。可悲的是,這些事件變本加厲的持續發生,而且台灣的政府不但至今未能提出有效的對策,官員甚至沒有正確的認識。至少,也應該探究一下中國可能的管轄權基礎何在。 跨國詐騙嫌犯遣送中國已成常態 近年來第一起台灣人在其他國家涉案,而被押送至中國受審的案例,是2011年的菲律賓遣送案。該案中國公安部與菲律賓國家調查局所組成的專案小組,在馬尼拉逮捕涉及跨國詐騙的24名嫌犯,其中14人為台灣人。2011年2月2日,菲國方面將14名台灣嫌犯交給中國,並以「一中原則」作為正當化依據,引發極大爭議與強烈批評。台灣採取強硬的態度,歷經4個多月協商,將嫌犯從中國遣返回台。菲國事件後,雙方建立「東南亞合作模式」,同意暫時擱置主權及司法管轄權爭議,針對電信詐騙等重大跨國案件,承諾雙方可以將嫌犯「各自遣返」。 但2016年4月間的肯亞案中,中方並未遵守「東南亞合作模式」,而是運用外交力量,在涉案台灣人被肯亞法院無罪釋放後,將8名主嫌強押至中國,引發嘩然。雙方往來中,中國方面主張此舉的依據是犯罪被害人多為中國籍且受害情節嚴重,進而主張中國具有「屬地」管轄權。事實上犯罪「行為地」與「被害人所在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將被害人所在地視為「犯罪結果地」,藉以主張優先的「屬地」管轄,是概念上的偷渡。台灣官員對於管轄權的處理,則更為荒腔走板:先是主張台灣沒有管轄權,事後又改口認為依照兩岸條例第75條,台灣對發生在中國的犯罪,仍主張管轄權。這一切都紀錄在立法院公報的委員會紀錄中。實際上,不論中方所主張的審判管轄權基礎能否成立,在第三國違背當事人意志強迫解送的行為,已涉及執法管轄權的擴張。 事情並沒有停留在此。較少人注意的,是2017年又發生了至少三起中國在第三國強押台灣人的事件,分別是7月13日在馬來西亞押了17人、7月29日在印尼押了22人、10月28日在柬埔寨押了19人。法務部在對這些事件的新聞稿中,只是軟性的主張雙方應合作打擊犯罪,既未質疑中方的管轄權基礎何在,也未抗議中國刻意越過台灣政府,直接對在第三國的台灣人執法。 李明哲案中國毫無管轄權 若說在跨國詐騙案,中國主張其國民是被害人,或犯罪關鍵事實(金錢的轉匯)發生在中國境內,由其司法部門偵辦,證據蒐集較為便利,其對李明哲下手,則是毫無管轄權基礎。李明哲被控的行為,絕大部分是在台灣所為;行為地既不在中國境內,李明哲也不是中國國民。如筆者先前的文章所示,其他的可能基礎也無一可以成立。故且不論中國恫嚇台灣言論市場的意圖昭然若揭,也不論該案取供與程序上的種種瑕疵,台灣政府對此案的表態,最強的也只是主張李明哲無罪,並未正式質疑中國究竟憑什麼審判此案。請問,政府如何能確保台灣人在中國境外的行為,不會因為干犯了中國眼中的「罪行」,而受其刑事訴追? 一中原則藉屍還魂 12月15日西班牙法院引渡121名台灣人至中國的判決,最令人憂慮之處,是以司法判決認定台灣不是國家,且是中國的一部分。程序中律師抗辯,台灣籍的被告不應引渡到中國,但法院認為,國際法已越來越接受「一個中國」原則,而在國際社會,除了台灣的邦交國以外,都認為台灣屬於中國。加上台灣不是聯合國會員國,與歐盟、西班牙也沒有外交關係。而西班牙和中國則有簽訂引渡條約。基於上述考量,法院允准將台灣人引渡至中國。實際上就是將台灣視為中國的一部分,把台灣人視同為中國人,而完全沒有認知到實際上中國並不統治台灣。 在涉及外交的案子,有時法院會徵詢行政部門的意見。前述「一個中國」或台灣是否屬於中國的見解,有可能是法院採行西班牙外交部所出具意見的結果。其中把外交承認或是不是聯合國會員等因素,列為決定國格的關鍵,多有可批評之處。可以推知中國運用外交力量,在國際上強推它所定義的一中原則。實際上,這既不符合事實狀態,也從未被國際廣泛接受。 不論如何,在具權威性的司法判決中,出現將台灣視為中國一部分的認定,與之前菲律賓或肯亞案中所見的聲明交鋒是不同的,對台灣造成更大的傷害。我們要問的是,是誰讓國際上普遍有此認知,認為大多數國家都接受「一個中國」?甚至誤認在台灣實際上接受中國的統治或管理?除了中國以外,台灣歷屆政府,難道沒有責任?我們理解蔡政府不願在對中關係上生事,「維持現狀」政策背後的苦心。但由以上一連串事件看來,中國擴張管轄權已經涉及台灣人民在海外甚至台灣的自由與安全,早已是不得不處理的國安問題。政府應集中資源,尋求一切法律與外交的手段,至少應向國際嚴正聲明,絕對不接受中國此類作法。當中國軍艦戰機執行繞島操演,我們仰賴國軍保衛自由民主體制。在管轄權的爭奪中,誰來保衛台灣人民? (作者為英國牛津大學國際法博士候選人、法律顧問)
宋承恩
2017-12-18
南海仲裁案果真是一場騙局
南海中由中國控制的美濟島。 圖:達志影像/美聯社資料照片 南島婆娑主權夢,動員的捷徑是創造集體的危機感。在萬聖齊出,歷史、法條信手拈來的年代,誰的話才是可信的?判準,還是要回到對法律與制度的正確理解,而不是道聽塗說。特別是,台灣當前正處在思索對策的關口。我們不妨把當下流行的幾個說法拿出來檢驗一番。 仲裁庭的組成是非法的? 不時有人質疑菲律賓何以能就海域權利如此重要的事項,單方提起仲裁,且在中國明白表示不參與的情況下,產出對中國具有拘束力的判決。也有論者用這點塑造中國受到通曉法律國家迫害的形象。 仲裁庭之所以能夠組成,仲裁程序之所以能夠推到作成判決,完全是依照中國自己加入的海洋法公約。在批准時,中國已接受了公約的爭端解決程序,其中包括處理單方發起與一方缺席判決的規定。 許多人因為對於法律程序的不熟悉,也未曾留意過國與國之間的訴訟,或因率爾否定國際法的存在,而對菲律賓狀告中國感到吃驚,直覺反應這是鬧劇一場。事實上,在許多場域,包括WTO,國家間以訴訟解決爭端,早已是日常的一部分。其背後的理想,是國際間不應以霸權或力量,而應依法律以論理來規制。要達到這樣的理想,訴訟程序必須每個國家都可以使用,且有嚴格的公平要求。 其實,在海洋法公約下發動國際仲裁,並不容易。必須克服的關卡,包括法定或締約國選擇的排除事項、替代性的解決機制、交換意見以防突襲等程序要求。在缺乏相對方配合的情形,單方推動的難度更高。程序初起時,法律社群其實並不看好此案能繼續下去;許多人預測它會因欠缺管轄權無疾而終,使菲律賓得罪中國又討不到任何好處,因為中國在訴外主張本案真正的標的是島礁主權或海域劃界。在2015年10月29日的管轄權判決中,讀者們可以看到仲裁庭是如何一項一項地,審查可能阻擋菲律賓訴訟的程序障礙。其扭轉的關鍵,在於菲方聘請了極為能幹的律師團,說服仲裁法官菲律賓的主張,無關主權、劃界或其他障礙,而得以進入實體階段。讀過判決的人,應該都會同意,在中方抵制的情形下,仲裁庭嚴格地要求自己必須確實擁有管轄權。 那麼,如果聘請機巧的律師能夠勝訴,法律是在保護「請得起律師的」國家嗎?這恐怕是現代法治社會發展下的必然趨勢。國際關係法律化的結果,法條益發細密,逐點論理鉅細靡遺,深怕漏了什麼。讀過國際公法判決的人,回頭讀國內法院的判決,恐怕都會為自己國家的判決細緻度,感到汗顏。原因無他:正因為國際法缺乏執法機制,判決的效力完全仰賴其說服力與正當性。 若是拿菲方法律團隊的訴狀,與兩岸政府傳統上不斷重複的南海聲明兩相比較,說得難聽一點,好比雷射定位的精密儀器對比傳統步槍,何者能說服法官?世界不會為了兩岸停滯不前的法院文化而停下腳步,而我們也不應該因為對自己國家的法治缺乏信心,而以同樣的眼光看國際訴訟。事實上,3年多以來的任何一個時點,中國方面都有權利聘請律師參與程序。捨此不求,事後再多所批評,徒然顯示文化底蘊中,對法治的不信任。 仲裁庭不公正? 中國方面從未停歇對仲裁庭的攻擊,指摘的理由包括人選未能反映出多元觀點、代為指定的國際海洋法庭庭長為日本籍、仲裁法官領有酬勞、受政治操作致判決偏頗等,不一而足。 仲裁庭本來就是雙方自組的爭端解決機制,其經費由雙方均分;在中國不參與的情形下,菲律賓自願一肩承擔所有費用。把這說成「拿菲律賓的錢」,言過其實,因為此筆費用經仲裁庭議決且為中國所知悉。 之所以會由日本籍的國際海洋法庭庭長代為指定仲裁法官,係依據公約附件柒的程序規定,其原因在於中國不參與而自願放棄指定法官及參與共同推選法官的權利。這些規定老早就在附件柒中,為中國所知。 至於其他對仲裁法官操守的質疑,實在是子虛烏有,缺乏實據。世界上沒有完美的判決;若認為仲裁判決受大國操弄,出於政治考量有所偏頗,難道不該具體指摘?率爾做人格上的攻擊,恐貽笑大方。 中國方面未參與,致仲裁程序有瑕疵? 目前兩岸政府異口同聲「不接受、不承認」仲裁判決,主要的說詞即是未參與程序。對於中國而言,由於它是能參與而不參與,而且在仲裁庭程序上受到完全平等對待,一切程序權利皆受到保障,包括通知、書狀傳遞、提出意見、針對具體問題表達立場(例如反對仲裁法官前往太平島實地勘查),這個說法較難成立。簡言之,中國是自願放棄參與的機會。 至於,台灣是否參與了仲裁程序?比較複雜,必須分層次處理: 1、技術上言,台灣的確「被參與」了仲裁程序,地位是中國的一部分:仲裁庭的用語是「中國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 of China)。 中國主張台灣是它的一部分;菲律賓主張一中原則,這都是為人所熟知的。仲裁庭之所以也這麼認為,除了當事雙方在此點上意見一致以外,也是因為國際法學界向來的通說是:從台灣自己的實踐觀察,台灣從未主張自己在法律上是個獨立於中國的國家。 國人也許不能接受此一看法,因為台灣內部向來認為自己是中華民國,「自1912年以來就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但必須理解的是,從國內法秩序,不論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及政府的實踐而言,中華民國就是中國,並不是有別於中國的另一個國家。而這樣的國格主張,在國際間普遍未獲承認。 實質上言,由於台灣在政府支持下,透過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向仲裁庭遞送了「法庭之友」意見書,可認為有一定程度的參與。 就南海主張而言,不論就U形線、島礁主權、乃至太平島地位,台灣的立場向來與中國並無二致。 例證之一是,在台灣針對太平島發起大動作之後,北京政府亦予以呼應並主張太平島的主權。這些都成為菲方的呈庭證據,以證明在太平島海域權利上,台灣與中國的主張是一致的。 考慮以上情況,對仲裁庭而言,台灣的確已經為仲裁判決所涵蓋,即使它承認台灣事實上存在,也理解台灣是因為菲律賓告中國而「被參與」,而非自願參與。但另一方面,這樣的尷尬處境,根本上肇因於台灣長久以來的立場,以致在國格定位與南海主張被中國吸納,不能全部怪罪國際不承認。 以上只是事實陳述,不涉統獨。 由上分析,台灣因為未受徵詢無緣參與,而主張仲裁程序有瑕疵,或許出於政治上的考量,但卻是禁不起嚴格檢驗的。 仲裁判決不拘束台灣? 如果認為台灣是訴外方的話,仲裁判決的結果在形式上可能不拘束台灣,因為判決只對當事方具有效力。但仲裁判決實際上的影響,遠不只於此。 在此環節上,有一項基本的區分是被論者所忽略的:法庭的判決宣示,在主文中的是判決結果,只對當事方發生效力。但在獲得判決結果的過程中,法庭經常就相關的國際法則,進行解釋與適用。在這方面的宣示,視判決品質與論理周密程度,很可能會被認為是對「法是什麼」,所作成的宣示。在這個層次上,這些宣示對任何國家,任何法庭,都是相關的「法」,不會是「一張廢紙」被晾在一邊,必定會被考慮。 以南海仲裁的實體判決為例,對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項的「礁」是什麼,有詳盡的解釋與適用;對在公約體系下是否殘存歷史性權利,也有所宣示。在國際法曹或國家實踐對這些內容,沒有進一步的調整、修正、或肯認的宣示以前,這些論理是有影響力的,必定會成為國際社群考慮相關問題的起點。 例如,南海仲裁判決認為太平島不得享有12浬以外的排他性經濟水域。台灣已宣布不接受。假設台灣的海巡船艦在距太平島約120浬的海域扣押進入捕魚的菲律賓漁船,其他國家乃至國際社群會以怎麼的出發點理解此事?當然會用當前仲裁判決的論理來看待。這,就是判決的實質影響力。 但論理的實質影響力也提供了法律變動的機會:假設社群內的其他國家,或者出於自身由小島礁可獲取的利益,並不支持仲裁庭「維持人類社群安定住居」的嚴格標準,在相關事件發生時發言,而另外的重量級國家也發言支持,仲裁庭嚴格標準的權威性,就會開始減損,直到新的法庭宣示或條約宣示修正這個論理。這,是國際法則因應社群需求的調整機制,因為就國際法而言,每個國家都是立法者,而最終的立法者是國際社群。 如果仲裁庭的嚴格標準一旦出現鬆動,在南海,第一個適用的對象會是誰呢?無疑的,是太平島,因為它具備最完善的自然條件。如果細讀判決,會發現其實仲裁庭保留了這樣的變動空間,並非鐵板一塊「否定太平島是島」。 那麼,引領法律的變動,憑藉的是什麼呢?是派軍艦巡戈?登島?生產「太平水」?當然都不是,而是靠擲地有聲的法律論述。 問題是,台灣有能力作成這樣的論述,並憑著實質內容贏得國際社會的支持?而不是靠拉關係,搏感情? 至少,不能克制隨民意起舞的衝動,學習謀定而後動嗎? 南海仲裁案果真是一場騙局嗎?如果風向導引你誤解國際司法,誤導你輕率否定仲裁庭的公正性、誇大仲裁程序的瑕疵、詆毀它的影響力讓你不去讀判決,它就是一場騙局,一場欺騙台灣人的騙局。 但如果它給我們機會跳脫既有窠臼思考,明辨過去的論述哪些已經被否定,哪些可能行得通,並引導我們更進一步認識真正的國際法治,則它不會是一場騙局,反而是開啟新局面的契機。 (圖:達志影像/美聯社資料照片) 作者:宋承恩(牛津大學博士候選人,曾參與對外談判)
宋承恩
201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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