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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大修 1年可分派兩次盈餘

公司法大修 1年可分派兩次盈餘

  〔記者陳鈺馥、楊淳卉/台北報導〕行政院長賴清德昨與民進黨立委討論後拍板「公司法修正草案」,其中最受矚目的「股王條款」,公司可一年分派兩次盈餘,期中分派現金股利由董事會決議即可,不須股東會決議。 賴揆昨與民進黨立委討論公司法修法方向,拍板「股王條款」,公司一年將可分派兩次盈餘,期中分派現金股利由董事會決議即可,不須經股東會決議。(資料照) 賴揆與民進黨立委討論後拍板 公司法共四四九條,這次修正近一五○條,變動幅度為歷年之最,預定週四行政院會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 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李鎂會後指出,這次公司法修法有八大重點,第一為友善創新創業環境,公司可發行無票面金額股,便利新創事業吸引早期資金;公司可一年分派兩次盈餘,期中分派現金股利由董事會決議即可,不須經股東會決議,即外界所謂「股王條款」等。 第二是強化公司治理,如董事長拒不召開董事會,過半數董事將可自行召開;公開發行公司皆須設置公司治理人員(公司秘書),對董事提出法制及良善治理的諮詢意見。 第三為增加企業經營彈性,讓員工獎勵工具更具彈性,集團內盈餘皆可發放給母公司或子公司員工。第四為保障股東權益,持有過半股份總數的股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草案也規定股東提名董事人選不須經董事會審查,以免候選人被公司不當剔除。 第五為數位化與無紙化,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公司皆可發行無實體股票、股東可用E-mail等電子方式提案,及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可使用視訊會議。 第六為建立國際化環境,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承認外國公司法人人格,並新增公司可申請外文名稱登記。 第七為讓閉鎖性公司經營更具彈性,考量許多新創公司會採用閉鎖性公司形式,給予彈性包括一年可按季發放盈餘,董監事選舉不強制採累積投票制,公司自行決定選舉方式。 防變成洗錢工具 廢無記名股票 第八則是遵守國際洗錢規範,以因應明年十一月亞太洗錢防制組織第三輪評鑑,為避免無記名股票變成洗錢工具,廢除無記名股票。 草案並新增所有公司須申報實質受益人的規定,範圍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十%以上股東,以提升資訊透明度;但也保留彈性,一定條件的公司可排除不用申報。至於「一定條件」為何,則由經濟部與法務部參考國際作法另訂子法規範。 不過,會中有多名立委憂心,若發行無面額股票,是否將產生借錢、集資等技術問題。民進黨立委蔡適應指出,通常淨值剩三、四元就會下市,股票面額改成由發行公司決定後,若發行每股僅一元就非常奇怪。民進黨團書記長何欣純表示,歐美國家都可發行沒有面額的股票,技術、法規都很成熟,會訂定相關子法,屆時會一併到位。
陳鈺馥、楊淳卉 201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