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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相關文章 - (查理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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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張顏暉感到羞愧
台大校務會議終於如賀德芬教授的預料,悍然違反程序正義,作出擱置一切實質議案的決議,等於要求「讓有重大爭議的不法遴選程序先就地合法」,任何爭議等管中閔上任後再循法律爭訟程序解決。易言之,非要讓管中閔當校長不可,造成木已成舟,其奈我何的有利挺管派的優勢戰略地位。而提案擱置一切議案的物理系系主任張顏暉所持理由是,就像公職人員選舉一樣,中央選委會只能依照選舉結果公布候選人,至於候選人有無當選無效事由,應經由當選無效的民事訴訟解決云云。我真的為這樣沒有邏輯頭腦的理由感嘆不已。 公職人員是經由選民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就是當選與否的效果。選民本身即是選舉權的權利人,中央選委會只是辦理選務的機關,不是「選舉權人」,不能對選舉結果做任何處分(承認、否認、改變選舉結果或延後或拒不公布選舉結果等行為)。因此,如發生是否有選舉無效的爭議時,選委會無權決定,當事人只能訴諸司法程序解決。 反之,公立大學校長是「聘任制」,並非「選舉制」,聘任權在於教育部,並非「遴選委員會」。遴選委員會在法律上,乃屬於行政法上的「專家參與」的專家委員會,遴選委員會的職責不是「選舉」校長,委員會遴選結果在法律上只具有「參考性質」,在法律上不但不發生「聘任」效果,而且也沒有「拘束教育部」的法律效力。雖然一般用語把遴選說是「選舉」,但這只是通俗用語混用,實質上是錯誤的觀念。而雖然教育部基於大學自治理念,在慣例上大都不會對程序無爭議的「遴選」結果不予尊重,但不表示在法律上教育部非依遴選結果聘任不可(理論上,縱使遴選程序毫無爭議亦然)。 教育部對於公立大學校長的遴選有「合法性」及「適當性」的監督權限。申言之,教育部基於「本身權責」,無待任何當事人或關係人的聲請要求,依法具有,且應該主動行使,其固有的自行審查遴選委員會程序有無瑕疵,以及審查被「遴選」出來的人選是否適任的法定「職責」,而如經審查認定遴選程序有重大瑕疵及/或該獲得遴選委員會投票獲最高票者有不適任情事時,得不聘任該獲得遴選委員會「最高票者」擔任該校校長的法定權限。至於如果教育部不依遴選結果聘任而引發爭議者,其性質乃「政治責任」而非「法律責任」的問題。因此張顏暉系主任的說法,乃是邏輯上的「不當比擬」(false analogy),任何受過基本科學思考的人絕不會犯下此種邏輯謬誤(logical fallacy)。 我為台灣最高學府有這種連最基本的科學思想法則都不懂(不論真不懂或假裝不懂)的學者感到羞愧,更為那八、九十個投票擱置所有議案的校務委員感到可悲可哀至極。悲哉台大,哀哉台灣! (作者為台大校友,執業律師)
查理思
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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