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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來的一事不再理、政治追殺?

哪來的一事不再理、政治追殺?

監察法第八條第一項: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據報載前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偵辦曲棍球協會詐領補助款案,監察院認為陳檢察官於偵辦過程中有違法或失職行為,三年前首度彈劾陳,全案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經審理後法院判決不予懲戒確定,但監察院於今年五月五日再因該案二次彈劾陳檢察官,引發是否有違反一事不再理之爭議。 檢察官偵辦過程中若有違法或失職行為,無論是縱放或冤枉被告,監察院皆應依照監察法的規定對該檢察官提出彈劾案,依照監察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 假設懲戒法院審理中,監察院在「同一案件」發現新事證,該名檢察官還有其他違法或失職行為,依照監察法第八條第一項後段,監察院「經審查後」,應該要將新事證送懲戒法院,由懲戒法院併案審理。 監委高涌誠(右)、蔡崇義(左)在調查陳隆翔案。(資料照片/李智為攝)     有問題的是,條文所說的「經審查後」,到底是否需要再踐行「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 這就很像有一個小偷,偷了甲、乙、丙三個人的東西,警察在移送的過程中,因為一開始只有被害人甲提出告訴,案件在檢察官手中偵辦過程中,被害人乙跟丙才陸續出現控訴小偷的犯罪事實,請問檢察官會要求警察再製作乙跟丙的告訴筆錄,還是檢察官自己就能夠偵辦審理呢? 又或者,假設案件是進到法院中審理了,被害人乙跟丙才陸續出現控訴小偷的犯罪事實,請問法院可以職權併案審理?還是要請檢察官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六五條第一項追加起訴? 一個檢察官的辦案過程中,可能涉犯數個違法或失職行為,監察院有可能在前階段先發現了該檢察官的壞壞甲行為,就壞壞甲行為先做成了彈劾案並送懲戒法院後,才發現了壞壞乙行為,懲戒法院認為壞壞甲行為沒有像監察院說得那麼壞,所以輕輕放下;對於壞壞乙行為則說: 「你們監察院沒有按規定審查,我不同意併案審理。」 那檢察官的壞壞乙行為到底該怎麼辦呢?難道就當作視而不見了嗎? 監察院如果乖乖的按照懲戒法院的指示,再開會審查就壞壞乙行為作成彈劾案,然後再送懲戒法院審理。所以到底哪來的政治追殺與否的問題?要怪就怪當時的懲戒法院沒有併案審理。 從來沒有審理過的事物,究竟哪來的一事不再理的問題呢? (作者為律師)
蔡鴻燊 2022-05-15
吳榕峯校長的三千字報告

吳榕峯校長的三千字報告

吳榕峯校長,堪稱斜槓中年典範,這位曾經坐在政大附中校長辦公室的校長,可以一邊當校長一邊擔任民間公司董事,不知道當時的監察院有沒有要吳校長寫三千字報告? 寫報告有什麼難的?難的是嚥不嚥得下這口氣!高雄市一位老師,下班後利用自己的時間發表對於時政的看法,究竟違反了什麼樣的教育倫理?可否請這位斜槓中年說清楚講明白?順便寫個三千字報告讓大眾明白。 高市教育局長吳榕峯(中)說明,針對公開批評市府的公務人員,已請他先寫3千字心得報告。(記者王榮祥攝)   最好的靈感就是真理,Goreu Awen Gwirionedd (The Best Inspiration is Truth),是英國威爾斯大學的校訓,吳校長,您身為威爾斯大學的校友,您所信仰的真理是什麼?是自己可以違法兼職,但不准他人下班後從事非關公務的政治活動?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誠正勤樸,是台灣師範大學的校訓,吳校長,您身為校友,您的所作所為是否不虛偽、不欺妄,凡事能做到始終如一、擇善固執?是否不偏私、不枉曲,凡事能做到光明正大、貞固剛毅?是否不怠惰、不因循,凡事能做到自強不息、鍥而不捨?是否不奢糜、不浮華,凡事能做到質樸無華、闇然尚絅? 吳校長,您的三千字報告,全民都在等著看呢! (作者為律師,新北市民)
蔡鴻燊 2019-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