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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可以靠司法嗎?

平反,可以靠司法嗎?

立法院會表決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一條文修正案。陳水扁表示:「蓬萊島案平反等了卅八年,國務機要費案除罪十六年」,但蓬萊島案是促轉會的撤銷;國務機要費案,是立法院的修法。二案都不是靠司法解決。 其實,如果政治歸政治,司法歸司法,政治不要介入司法,就不會這麼亂。司法如果勇敢對抗政治,就會解決很多問題。 究實來說,國務機要費、首長特別費、教授研究費,都可以直接援引刑法第十六條違法性錯誤,再細分:「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可避免的禁止錯誤」,就可以解決。前者,透過欠缺不法意識而免責,後者則減輕其刑。 換言之,不要修法,就可解決問題。即或要修法,也應該在刑事法予以修正,殊無另闢蹊徑,在會計師法修法。只要看:教授研究費,跟會計師有什麼關係! 二○一三年五月卅一日會計師法修正,還發生烏龍事件,只對「大專院校職員、研究人員支用政府補助的研究計劃費的報支、核銷」,漏掉關鍵的「教」字,後來還提出覆議。所以,可見台灣的立法院真的很奇特。 至於「蓬萊島雜誌案」,應該「什麼地方跌倒,什麼地方站起來」,讓這個案子,用刑事司法救濟來平反。即在原處(刑事法庭)為本案解決,但無法如此,顯見司法獨立,不無問題,彰顯要在「司法為救濟」,困難度很高。 前總統陳水扁淡淡地說,蓬萊島案平反等了38年;國務機要費案除罪16年。(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促轉會關燈前,於五月廿三日將陳水扁、黃天福、李逸洋罪名撤銷,係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平復司法不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二款、第四項的撤銷有罪判決前科紀錄。撤銷理由更是荒謬:「辯護人私下溝通內容及訴訟策略,已掏空當事人的律師協助權,侵害訴訟上防禦權及公平審判原則。」這什麼理由嗎? 對蓬萊島案,在二○○五年十二月八日筆者與多位法學專家,在「臺灣人權與政治事件學術研討會」發表「蓬萊島事件社會背景與言論自由及其爭論」論文,針對地院、高院判決書的「證據」認定問題,「言論自由」保障條件、誹謗罪成立要件,特別阻卻違法事由,還有「共犯」問題,對投稿者高語人(積極正犯行為人)撤回自訴,有無涉及「自訴不可分」、「告訴不可分」的問題,才是關鍵。易言之,在嚴格的證據裁判主義下,證據的認定,是可以讓蓬萊島案平反的。 轉型正義,所謂的「正義」,其實就是「司法」本身。至於「促進」轉型正義的機關與權責,還不是「司法」。 讓「司法」做改革的功課,現在應該是時候了。因為人民的訴訟權,包括找真相,包括平反! (作者為前台灣大學教授,現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
陳志龍 2022-06-03
司法人不該稱官

司法人不該稱官

 陳志龍/台大法律學院刑法教授  在二二八紀念日,柯P表現顛覆不少人的思維,但他代表的不是行政階級觀的小市長,而是政治受難者與一般人民,即「沒有階級觀」的人民立場。所以,拒絕與階級體系的馬大總統握手,可以理解。(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以往很少人討論「權力機關與人民的關係定位與衝突」,更沒有注意到台灣的司法定格,可能是舊時代的判官矮化地位,與法治國家第三權的獨立性司法定位,全然有異。台灣雖然解嚴,但舊司法系統仍存「階級思維」,且嚴重遺傳為「官僚主義」,甚或有的因而有裁量恣意,影響到是非判斷,並因不正常的裁判,戕害人民的權利。搞地溝餿水油者、日月光污染河川土地者,造成全民撻伐,但刑事司法,竟可只當「輕罪」處置。大寮事件與黃世銘案、劉政池案,更彰顯司法「自我定位」的偏差、乖離,惹出諸多脫離民意或真實發見的疑慮。此外,對於聯合開發弊案、金控合併弊案、BOT弊案,公權力強徵民地案,應屬嚴重鉅型貪瀆與鉅型經濟犯罪,卻讓行為人可有巧門規避,有些司法坐視不顧或從輕處理,所謂「刑不上財團」,恐為當今人民對司法刻板印象,也恐是造成渠等為一%的財團利益捍衛者的污名格局。法治國家的核心價值,在於「是非」(司法);而不在於「利益」(經濟)。司法應該是民主的象徵,而不是權力者的捍衛機器。但在此地,以行政法院為例,大部分顯然不符「法治國家的法院定位」。而刑事法院,在捍衛人權案例,亦顯然不明顯,不乏落人話柄的裁判。所以,難以正視聽,難獲人民愛戴。固然,司法人員中也有為數不少的理想人物,良心善者,但在此「階級封閉體系」中,不敢發聲,沒有振聾發聵功能,而「沉默」,則正是腐化的主力因子 。台灣的正面司法人雖有些微個人的進步,但被負面司法人拖累,導致整體定位,仍與「獨立性的司法」扞格不入。在法治國家的「獨立性司法」,是「定位」站在行政權以外的「外部人立場」,所以,永遠以「公正、獨立、是非」的判斷,為其職志。裁判者的定位,其與「官員」性質,截然不同。但在台灣,卻被定位為法「官」、檢察「官」,如此一來,渠等難免就陷入「兩難困惑」,究竟是裁判者、公正訴追者;抑或是「官員」?前者是外部人定位,後者是內部人定位。尤其,行政法院法官,顯現困擾的定位,究竟是維護行政的官員機關,抑或是維護人民利益的裁判?如果是後者,為何渠等往往不依據證據法則判人民勝訴,仍然用模糊的論點,判官方贏?!為何不能突破此「官僚體系」束縛?在於其被舊官僚系統慣性綑綁所致。此外,對於財團為一造者,不論何種法院,似乎不乏常有轉彎的奇特判決出現?愛好稱「官」,與第三權不符,倘若能夠「去官」化,將之定位在於「外部人的權利維護者」,才會有朝向「真正的獨立性」的司法的可能。台灣的改革阻力,在於認同舊系統「階級觀」心態作祟,其是被「對人不對事」的階級利益所操控。這在軍隊、黑道著稱,有階級觀就沒有獨立性,蓋二者互斥。司法站在人民立場,就沒有階級可言;但司法若被納入官僚體系,她的首長(司法院長、及各級長官),就要被納入階級評等,其派下員,亦然。以前被當做「皇后」,現在則可能是捍衛行政的衛隊。當司法和官僚越發靠近,即越進入官體系者,就顯然越發離開人民越遠。這就是「階級司法」,沒有獨立性的司法,也就是教父電影中的幫派階級。有問題的司法人,往往與黑心官員、黑心商人之間,具有3C的密切關係,即:Cronyism(內線人親朋黨屬),Conspiracy(勾串共謀,壟斷)及Corruption(貪瀆)的圈子利益共同關係,這也是階級關係(恩威庇從)的同一性。如果用這點觀察,就可以瞭解台灣司法的主要病症正是在此。司法改革,如果不切入此核心的3C病症,顯然只會虛幻改革,是偽改革。
陳志龍 201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