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察官應該要做的一件事

司法官操守近來引發爭論。圖為司法院外觀。資料照片

李保明/財務人員

司改國是會議第四組委員也是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張靜,一則投書《陪審制是台灣司法界除屎的良方》,引起司法院、法務部連夜發聲明抗議,而且基層法官和檢察官也發動連署,請律師公會將張靜送懲戒。

筆者是平民百姓,相信很多好的法官、檢察官,默默耕耘不畏惡勢力,但是長期以來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法官、檢察官,因為沒有淘汰機制,劣幣驅逐良幣,人民不滿意度都掉落 84.6%與76.5%,還吵什麼吵?該是檢討反省才是。

想想一般老百姓長期以來,遇到貪污司法官、恐龍司法官、打手司法官、偏執預斷司法官、不負責任司法官、不守時司法官及態度不佳司法官等,該怎麼辦?可憐啊!除了忍氣吞聲,花錢消災外,只能燒香拜佛!當人民甚至一位有名望的人,名譽、尊嚴被公然汙衊,是何等的傷痛,相信這次法官、檢察官們,終於可以體會一、二,更遑論生命、財產、自由被侵犯,更是無語問蒼天。

筆者不想火上加油,只是想藉此提醒,為何《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129條濫權徵收罪,鮮有被用過,甚至從沒有用過?真得要吵的是我們這些可憐的百姓啊!司法界吃大鍋飯久了,官官相護,結果就是沒有淘汰機制,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劣幣驅逐良幣,讓好的法官、檢察官受不了,那就檢討改革啊!何必追打理事長張靜!

司法人都是社會佼佼者,228要70周年了,台灣司法、行政、立法還是無法分立,大家應合力檢討改革,造福人民,何必「本自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近期拜讀北社理事陳逸南先生投書「談政府維護人性尊嚴」,提到193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關檢察官「濫權起訴處罰罪」的規定,無法發揮功能,妨礙人權的保障甚鉅;亦即,訓政時期、威權時代的法治理念仍然延續到現在,令人難以接受。查該條文迄今歷經81年未曾變動,2007~2011年間立法委員曾經提案修正,由於法務部反對,未完成修法。

筆者認為司法院、法務部此時該是挑出老鼠屎,賞罰分明,讓好法官、檢察官出頭,讓《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129條濫權徵收罪發揮作用,淘汰違法官員,才是明智之道。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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