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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殺後的民眾服務

屠殺後的民眾服務

  國民黨一直硬拗民眾服務社跟他們沒有關係,但只要對戰後國民黨如何統治台灣的歷史熟悉的人,勢必會理解民眾服務社就是國民黨地方區域黨部的另一個招牌。 根據研究台灣戰後政治發展的日本權威學者若林正丈指出,早在一九四六年,中國國民黨即在台灣發展基層組織,從一九五二年伊始,國民黨為了在異地進行有效統治,便在各鄉鎮廣設「民眾服務社(站)」以作為其地方黨部的掩飾化身,企圖強化對台灣基層社會的有效掌控。一九五一年國民黨改造之後,在各鄉鎮的民眾服務社已經設立兩百三十四所,至一九五四年後,幾乎各鄉鎮都已經設有一間「民眾服務社」。 台灣學者龔宜君在討論國民黨如何有效統治台灣的研究中,指出國民黨著眼於外省籍與軍公教的「特種黨部」,以及本省籍台灣基層民眾的「區域黨部」,是國民黨有效統治台灣社會的兩隻重要臂膀。畢竟,彼時國民黨在二二八屠殺後面對有敵意的台灣社會,如何有效滲透台灣社會肌理,成為其政權鞏固與否的基礎。國民黨除了以政治忠誠與經濟利益的抵換關係,收攏地方派系及其本地頭人之外,以民眾服務社為地方黨部招牌的作法,就成為國民黨滲透台灣基層社會的重要手段。 顧名思義「民眾服務社」就是以各種服務來打入並滲透有敵意的台灣本土社會的手段,根據中國國民黨台灣省黨部所出版發行的「一甲子年史」一書中指出,國民黨以包山包海的「服務」:法律諮詢、識字班講習、助考駕照、田地助割、義診、獎助學金、急難救助、婚喪喜慶參與等等,以「拉出打進」的方式佈建與台灣民眾之間的關係網絡。如此看來,民眾服務社當然是國民黨在台灣社會的細胞組織。同時,「一甲子年史」書中,國民黨黨工也自信滿滿的說:「國民黨興盛時期的民眾服務站除了不會替民眾生孩子服務外,其他無所不包、無所不能。」由此看來,台灣民眾對政治人物的想像就是要會做服務,其實跟國民黨民眾服務社當時包山包海的服務,來收攏基層民眾的這一段歷史絕對脫離不了關係。 國民黨如何統治二二八大屠殺後有敵意的台灣社會,民眾服務社絕對居功厥偉。它就是國民黨地方黨部的另一個以服務為名、深入基層民眾社會網絡的細胞組織,當然是附隨組織,當然是黨產。 (作者為基進黨副秘書長)
林春妙 2018-02-04
我們這些獨派小黨…

我們這些獨派小黨…

內政部追查統促黨金流,有媒體批評「只辦統不辦獨」,基進黨黨主席陳奕齊立即公布內政部來函查帳的公文,並表示,馬英九執政八年間,很多奇怪、掛著「中華」為名的政治團體與政黨紛紛成立,有立委在立院向內政部說要查這些政治團體,之後內政部公務員有沒有去查這些疑似拿中國錢的統派政治團體不得而知,但基進黨卻很快就收到內政部要來查帳的公文。 媒體不知道的是,早在此次統一促進黨徒打人事件前兩個月,內政部官員和其指派來查帳的會計人員,已經把常在斷炊邊緣求生的基進黨帳目翻查了一遍。事實上並不存在他們所質疑的事情,或許他們以為中國錢很好拿,就以為獨派經營很容易吧。 對於獨派年輕世代而言,我們的任務是解決台灣這個「政府以上,國家未滿」的現狀。在台灣內部有中國國民黨和統派人士製造分化造成國民身分、國家認同錯亂;在外部有正版中國不斷打壓、無時無刻不在找機會侵略打壓台灣。在這種內憂外患的狀況下,我們從庫德族、加泰隆尼亞近期推動獨立公投來看,台灣人民缺乏的是獨立建國意志。再加上馬英九對中開放八年,引進許多中國白蟻啃蝕台灣各階層,才會造成台灣現今難以處理的社會分歧。 我們這些獨派小黨,靠的是頑強跟不服輸存活,相信蔡教授的自由台灣黨亦是如此。也因為這樣的韌性以及對理念的堅持,所以我們無須對金錢妥協,或是被迫對獨立建國的理念有所退讓。更因為如此,我們深刻體會社會底層大眾的苦勞、理解工農族群和青貧族那種亟欲從重度勞動中解脫的心聲,這些都成為我們前進的力量。 (作者為基進黨副秘書長)
林春妙 2017-10-03
坐個火車也要大刑伺候

坐個火車也要大刑伺候

  為遏止鐵路黃牛,立法院初審通過鐵路法第六十五條修正草案,除提高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行為之罰鍰外,並增訂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罰。 然而過去數年所破獲的以假身分證字號訂票案件,司法實務上均係以偽造私文書罪偵辦、起訴,該罪最重本刑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現在立法院要修正鐵路法,以實質上相同的客觀構成要件,增訂刑度相同的特別刑法,與普通刑法疊床架屋,實不知有何意義。 台灣政府長期以來,不論何黨執政,都濫用管制的弊病。一有社會問題,即反射條件的增訂刑罰因應。然而刑罰本是社會的最後防衛線,但台灣卻慣於將刑罰作為解決問題的第一線,遠者如票據刑法,近者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刑法肇事逃逸罪等,或不具刑罰之正當性,或用法過苛,或使刑罰輕重失衡等不合理現象,非但未解決原本的問題,更造成新的不公。學界長久以來多有批評。 何況中資壟斷花東旅遊的情形,人盡皆知,此類行為極有可能涉及跨國分工,在台灣與中國司法互助效能不彰的情形下,徒有重刑,又將如何? 對於經濟上、商業上之交易機制濫用現象(未必為犯罪),抗制的有效手段即是增加其交易成本,達到以價制量的目的,諸如預先付款制、提前取票時間,或依退票時間差額退費制等,均是可考量的方式。花東鐵路一票難求現象,政府長期以來飽受責難,然而我們卻看到台鐵的訂票系統、規則,數十年如一日,始終未為相應的改進。新聞是一時的,過幾天就會消失,但三讀通過的法律是長久的,未經深思熟慮,只會造成更多的問題。尤其刑罰涉及人民自由權,更應慎重,希望新政府與新國會,不要再落入以往為政策宣示而制定刑罰的惡習。 (作者為基進側翼文宣輿情部副主任)
林春妙 2016-05-27
設置門檻防頭家?

設置門檻防頭家?

  現行的「鳥籠公投法」由於連署門檻過高,導致歷年來屢次全國性公投皆無法通過,近日民進黨和時代力量立委針對現行規定「投票人數需超過選舉人口五十%、同意票需過五十%」的雙二分之一高門檻,修正為「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數達有投票權的人總數二十五%以上」的「四分之一制」。原本由鄭麗君委員所提出的「簡單多數決」版本才是符合人民權益的積極實現,為了能讓人民有意願積極參與公民投票行使民權,任何的門檻都將成為民主發展的阻礙。 民進黨立委姚文智認為,如果採取簡單多數決,投票率不到選舉人口二十%,那公投結果的代表性、正當性可能都會受到質疑,因此建議採「四分之一制」。如果說投票率太低的公投結果是沒有代表性、正當性的,那麼我們可以從中選會的公開資料看到,舉凡過去幾次的立委補選結果都是沒有代表性、正當性的。如果想提高投票率,除了有時效性的公投外,所有重大議題的公投案皆應在重大選舉時共同舉辦,也就是所謂的「公投綁大選」。 我們可以從公投法施行已久的歐洲經驗來看問題:自一九九○年起歐洲理事會設立的歐洲法治民主委員會,針對各會員國的公投舉辦頒布相關的綱領及行為準則等多項指導文件,其中在二○○六年十二月的《優良公投施行法》中建議公投不應該有門檻,其中除了明白表示不建議提供法定人數之規則制定外,更以簡單的數學來闡述其邏輯: 法定投票之人數(最低投票率)意謂反對提案,放棄投票者之利益大於贊成提案者。例如若有四十八%的選民同意提案,五%反對,四十七%棄權,那麼這五%的反對者只須不去投票所投票,藉此施壓大眾接受其觀點即可,即使他們只佔了極少數。此外,這些缺席公投者可能會增加棄權的人數,如此一來,亦無法達到法定數目。鼓勵少數人棄權或施壓,對民主無益。 歐洲近年來的大型公投都是採無投票率門檻和簡單多數決,讓贊成與反對兩方積極動員支持者、說服大眾,而造就高投票率,如蘇格蘭獨立公投、愛爾蘭婚姻平權公投等。現行的公投法之所以被稱為「鳥籠公投法」就是因為其門檻過高不合理,其中更把「不參與投票」等同「反對」之不合理預設,使參與投票之「贊成者」與「反對者」立於明顯不公平的地位。 (作者為基進側翼文宣輿情部副主任)
林春妙 201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