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靜相關文章

約束失控的司法官或媒體

約束失控的司法官或媒體

    報載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院長蔡碧玉指稱,72.7%的民眾是聽名嘴的話「有錢判生,無錢判死」而誤解司法。蔡並說,要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需「約束失控的媒體」。天啊!我們台灣怎會有這樣失控的檢察官,居然還當司法官學院的院長。  請大家想想,「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這句坊間名言​​,存在台灣社會有多少年了?而台灣之有「名嘴」才有幾年?據我印象所及,台灣電視節目之有「名嘴」,至少是民國八、九十幾年有線電視開始有政論節目「2100全民開講」以後之事,而「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則在台灣社會上流傳許久,沒有六、七十年,也至少有四、五十年,我在學生時代就有聽過。  我們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副召集人瞿海源先生不是社會學的博士嗎?請他說說依他的社會經驗或了解,「有錢判生,無錢判死,」起源何時迄今有多少個年頭了?  因為司法過去的確曾存在「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社會現象,只憑「名嘴」是絶不能創造出這樣的社會現象,「名嘴」充其量只是反映或引述了這樣的社會現象,把「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社會現象推給名嘴之說法,就應打五十大板,而將人民所認知的這樣的社會現象,說是聽名嘴的話而誤解司法,就應再打五十大板。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藍廸斯(Louis Dembitz Brandeis)曾說過:「一個法律人如果不曾研究過經濟學和社會學,那麼他就極容易成為社會的公敵。」蔡碧玉顯然是沒有研究過社會學才會說出完全違反社會現象及社會認知的話,那她「職前訓練」出來的司法官學院的司法官們,難保未來不是社會的公敵!  最後,在台灣果真​​要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絶對不是需「約束失控的媒體」,而是要「約束失控的司法官」,台灣的司法官如果不失控,既不貪污、又不恐龍、更不成為政治打手,我們今天還需要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嗎?  原文刊登於:蔡碧玉們-社會公敵?(張靜)  延伸閱讀:張靜們--司改公敵!(陳宗元)
張靜 2017-03-14
力挺陪審團 張靜對司法界批評的一次總回應

力挺陪審團 張靜對司法界批評的一次總回應

    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張靜一番5到10%司法官收錢辦案的說法,引來外界高度爭議。   台灣陪審團協會提供 「我在法庭裡,最怕碰到的就是自以為嫉惡如仇的法官,把許多依法應認定為無證據能力的證據資料通通認定有證據能力,因而姑息養奸的容忍檢察官、司法警察的違法取證。」  20幾年前,我幫一個話都講不清楚的原住民上訴二審,受命法官是錢通。我們提前到庭,前一庭正在由錢通開庭,我坐在後面旁聽,前一庭的被告是個幫派份子,在法庭上態度非常壞,口氣也很大聲,可說是咆哮公堂,錢通和顏悅色要他不要這麼衝動,有話慢講,不要生氣。等到我的被告開庭,他是原住民,沒受什麼教育,錢通破口大罵我的被告,我當庭不客氣的指責錢通欺善怕惡。 30年來我的經驗裡有許多法官、檢察官欺善怕惡、欺弱怕強、欺窮怕富、欺民怕官。法官檢察官們,你們捫心自問,有沒有這種情況。據悉,好像是去年,天下雜誌做的民調就顯示人民多數認為司法碰到富人與碰到窮人就不一樣。 2月28日的聯合報A6綜合版司法界對我的聲伐,有一個從檢察官轉業的律師鄭嘉欣表示,民眾期待司法改革,但不該是讓司法崩解,她舉例,曾有被告在法庭上罵得臉紅勃子粗,法官卻心平氣和地從一大疊卷宗找出證據,其實很多法官都認真地發掘真實。看了這樣的說法,顯示台灣的大學法學院及司法官學院(訓練所)的教育是幾乎完全失敗的。 第一,誰能擔保這位法官不是另外一個錢通?妳鄭嘉欣的經驗,不代表是我的經驗,妳沒碰到過的,不意味從未發生,每個人有每個人的人生經驗。雖然每個人都可能因為人生經驗而犯下以偏蓋全的謬誤,但若許多人都有相同或類似經驗的時候,就有可能會成為經驗法則。 第二,找出證據為什麼是法官在做?檢察官應盡的實質舉證責任呢? 第三、發掘真實本不是法官的責任,而是檢察官律師的責任,法官的責任就在聽訟,不在辦案或問案,法官一旦在法庭幫檢察官查證據,就變成四個打一個,完全違反公平審判原則。 這本是刑事審判的ABC,但台灣的法官完全不知該如何做個謹守形式上及實質上公平的法官,我們的檢察官律師也都不知道,真是可悲啊!陪審制就可扭轉台灣法律人的錯誤認知及法庭作為。台灣刑事審判的法官檢察官化,是我最憂心的,但法律人幾乎都視為理所當然。 我在法庭裡,最怕碰到的就是自以為嫉惡如仇的法官,把許多依法應認定為無證據能力的證據資料通通認定有證據能力,因而姑息養奸的容忍檢察官、司法警察的違法取證。 我請教一個真實案例,檢察官偵訊一個C咖被告,要他咬A咖。C被告原不願意咬,就說他不記得了,這位女檢察官就跟C被告說:「那你要在裡面想還是要在外面想?」這裡面外面就是指看守所,只是沒明講不說就聲押你,這樣C被告因此所說對A被告不利的事實,究有無證據能力? 這位台北地檢署的女檢察官辦完此案不久,就高升外放主任檢察官了。這就是我們台灣的司法,雖然也只是一個個案,但我執業快30年了,有許多不同的個案,多少當事人在哭泣,表達心中的憤恨不平。 林臻嫺法官在蘋果日報發表一篇文章:「陪審制與法官受賄相關嗎」。我不知道我過去還蠻尊敬的林法官(她是法官界的改革派)是真不知道中國大陸是採參審制(參審陪審的英文是同一個單字),還是故意要混淆視聽把中國的參審制當成是陪審制來批判,我衷心感謝她的批判,因為這正是我要的。 中國大陸所實施的雖名為陪審,但實際是參審,根本不是陪審,判決不是陪審員決定的,表面上是法官與陪審員共同決定即認定有罪無罪,實質上都不是表面的人決定,而是後面的書記或政委決定。千萬不要相信大陸的表面。而這正是我擔心參審在台灣也會搞成這樣。 監委被提名人陳師孟日昨公開聲明用監察權掃除司法敗類,如你們法官檢察官不公開譴責他要他道歉,是不是就意味你們承認自己就是司法敗類,或至少你們其中一定有司法敗類,照陳師孟的說法,這司法敗類絕非一二人或三五人而已,你們對陳師孟噤聲,卻大張旗鼓對我聲伐,我真的有點瞧不起你們司法官,難道只因陳師孟即將擁有公權力管得到你們,而我手無寸鐵? 我還是重申,陪審作為審判制度的一種,它就是司法制度的一環,而三權分立之下,司法制度正是政治制度其中之一鼎。所有政治制度之取捨,都應是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 陪審制當然有缺點,參審制亦然。但我認為陪審制的缺點是最少的,尤其在台灣,因人民對法官極度的不信任。對法官而言,陪審團判決,法官不必寫判決書(宣示判決由書記官記明筆錄即可),解決法官過勞(死)的問題;因無罪判決,檢方不得上訴,檢察官起訴被告只有一次的機會,檢方不敢隨便起訴,也解決了檢察官濫行起訴及濫行上訴的問題,更解決了二、三審案件過多及案件在二、三審徘徊流浪的更審問題。法官恐龍不恐龍也不再重要,因又不是法官在認定事實。9或12個陪審員來認定事實,恐龍判決也難以產生。 在台灣還有比美國更有利實施陪審制的一個情況,就是台灣沒有黑白種族岐視問題。今天的台灣,也無性別岐視問題。台灣的文盲比例,也遠比美國低。中國人不是常講,三個臭皮匠勝過一個諸葛亮。難道我們不應該相信台灣人民的智慧? 我認為參審制的缺點遠比陪審制多,為了台灣司法,為了台灣人民,我主張台灣應採陪審制。 (作者: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張靜 2017-03-05
司法改革在藉著制度的改革改變人

司法改革在藉著制度的改革改變人

  日前,聯合報民意論壇有洪志明檢察官發表一篇〈司法改革不在制度,在於人〉的文章,本人深不以為然,因為司法改革絶對要靠制度的改革去改變人的思維與行為,而不能只期待靠人自己去改變、去改革。 以我國司法官的養成為例,我國的司法官是以考試舉才,大學法律系所或相關可應試司法官特考的系所畢業後,就可參加司法官特考 ,考上了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過去稱司法官訓練所)接受一年多的職前訓練,就分發到各地院檢開始了檢察官或法官的生涯,因而有許多毫無社會經驗、歷練的人就擔任起法官或檢察官的重責大任,形成從家門到校門再到衙門的「三門法官」,也就是時下最流行的所謂「恐龍法官」,加上司法院及法務部作為法官、檢察官的主管監督機關,都要求他們少交際、少應酬,不要有複雜的人際關係,以致大部分的法官或檢察官都活在自己的象牙塔中,與社會脫節,既缺乏生活中的普通常識(common sense),也缺乏對各行各業經驗法則的認知,其等所為之判決或起訴、不起訴書類,不恐龍也難。此外,因年紀輕輕的就當了法官、檢察官,除偶有繼承祖產或有富爸爸者外,大都手頭不寛裕,要買房產、車子,要結婚、生子、養育下一代,再再都要用錢,而法官、檢察官權力極大,經由其所享有之權力去貪污收賄,就有很大的誘因,以致成為「貪污法官」而為大家所詬病。 改革之道,絶不在誡命這樣的法官、檢察官自己去改變其人,那没有用,而一則應從司法官的考選制度去著手,也就是從司法官的進場機制去改革。大學法律系所或相關系所畢業後,只能考律師,考上了律師必須執業律師歷經10餘年後,或中途去當檢察官合計年資10餘年後,再從優秀執業律師或檢察官中挑選成為法官,法官可直接民選也可間接民選,或以遴選委員會的組織來遴選再由總統任命,美國各州的法官就是這樣子養成的。因為透過這樣法官進場「制度」而成為法官的人,他(她)有了10餘年的執業律師或(及)檢察官資歷,有了社會歷練、經驗,就幾乎不太可能是「恐龍法官」(如仍是恐龍律師或檢察官就不太可能經由這樣的管道當上法官),也因有10餘年律師或檢察官的收入積蓄,會去貪污收賄的情形,相對必然少許多。在英美民主國家如有人說法官貪污,人家會說你是瘋子,在台灣如有人說法官不貪污,人家可能會說你是瘋子,台灣司法「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如此遭人詬病,要改革的絶不是人而是制度。 再則,最近六、七年來,本人一直致力推動美國式的陪審團審判制度。在陪審團審判制度之下,法官不再有認定被告有罪無罪之權力,事實認定之權力移轉至12個陪審員手中。因法官不再認定事實,甚至也不必寫判決書,就幾乎不可能會被人民譏為是「恐龍法官」(只有在量刑部分,因仍由法官為之,才有可能成為「恐龍」,但相較只有職業法官審判而言,這到底是極少數),而且訴訟之當事人或關係人,也必然少了向法官行賄的動力,就幾乎不會再有「貪污法官」。而12個陪審員,是職業法官的4倍到12倍,人多口雜,要行賄也難,何況陪審員是隨機個案產生,不到選出陪審員,任誰也不知陪審員究為何人,自無從行賄,而當選出陪審員後,就立刻進入審判程序,審判一結束,陪審員的權力就不復存在,要想在短短一天到幾天的連續審判程序中行賄如此多的陪審員,絶不像行賄一、兩位承審法官如此簡單,而陪審員來自民間,没有法官升遷及想當院長、庭長之壓力,就不會有為當權者效力之判決產生。因之,在採陪審團審判之下,所謂「貪污法官」、「恐龍法官」及為當權者效力的「打手(鷹犬)法官」都幾乎不復存在。故審判制度的改革就可改變了法官(人)的思維及行為。 因此,本人從不期待台灣法官及檢察官的自我反省及改變,因為那就不叫「司法改革」,也無需「司法改革」了。更何況,台灣的法官及檢察官,幾乎個個都自我感覺良好,毫無反省能力,巴望他們自我反省,簡直緣木求魚。 張靜 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張靜 2016-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