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柯P細審蕭曉玲冤案

 

快八年了,一個教師能有多少個八年?

八年前(二○○七年十一月),前台北市中山國中音樂教師蕭曉玲因控告時任台北市長郝龍斌的「一綱一本」政策違憲,隔年(二○○八年一月)隨即遭到學校、教育局、市政府三方勢力聯手羅織罪狀將她解聘,其理由竟是:「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過了七、八年的奔波,所幸二○一三年三月廿六日,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出爐,明白指出:「中山國中無正當理由且違反程序不當解聘,嚴重影響名譽及侵害工作權,相關單位涉有違失」,道理至明:當初的「解聘」是「不當解聘」,所以今天教育局必須承認違失、回復蕭老師的工作權及名譽、甚至必須給予賠償。

然教育局卻不此之圖,推說中山國中已在今年二月四日函知蕭老師,其「處分超過四年後,具有再聘任為教師之資格」,然它所根據的卻是二○一三年六月廿七日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六項的修正條文,「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換言之,蕭老師今天能「恢復」教師資格是因其「期滿四年」,而非「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罪名」消失了。

是可忍,孰不可忍?「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蕭老師背負這個罪名八年了,沉冤不僅未能得雪,還要遭受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的二度傷害與羞辱,說蕭老師如果要回中山國中,「必須參加一年一次的教師甄選」,這還有天理嗎?就好比一個學生上課時舉手說:「老師,您說『歷史只能讀這一本』這樣的說法是違憲的。」老師惱羞成怒下竟把這個學生趕出教室,事後被人發現侵害人權與剝奪學生的受教權,這老師才心不甘情不願的說:「好吧,你可以進來上課了,但你要再參加一次我們的新生入學考」,這不荒謬嗎?

筆者在此要呼籲柯市長明察秋毫:請正視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要求教育局要勇敢地承認錯誤,立即撤銷對蕭曉玲老師的不當處分並道歉,還她一個公道、還教育的良心一個公道。

(作者為高中教師,台中市民)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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