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教案、趙藤雄案 談司法應有積極作為

近來頂新案之判決再度引發國人對司法判決之強烈不滿,何以至此?司法運作背離人民心中的公平正義及一般常識所致也!司法固有「不告不理」之被動性質,然其作為「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扮演社會公益之仲裁者及實踐者之角色,應有實踐社會正義的認知,而於訴訟審理過程中應有積極之作為,而非機械式地適用法條及採取消極的審案態度,試舉「李全教案」及「趙藤雄案」,說明如下。

據報載李全教案件,台南地院通知開庭後,李全教即以召開臨時會審查預算為由請假,再度藉故拖延訴訟,本應於六個月內審結判決之案件,竟可一再以聲請法院迴避為由,拖延近一年,而法院竟也任令其一再地以違反立法精神之狡猾訴訟技巧,謀取訴訟上利益,消極地不在現行訴訟制度下採取適當的作為,如:儘速裁定駁回其顯無理由之迴避聲請或儘速改定其他非臨時會之審理日期等,對於可有效避免訴訟當事人使用不當訴訟技巧之方法,完全採取消極地不作為,致使當選無效案件應於六個月內判決,以建立公平選舉制度及健全民主制度之立法精神,受到嚴重的侵害。

另媒體報導趙藤雄於二審即將判決前,主動聲請再開辯論後坦承犯行,表面上其似乎有悔意,實則,其乃「認輕罪而避重罪」,以承認刑度較輕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以避免受到刑度較重之「違背職務行賄罪」之判刑,此舉乃「損害控管」的訴訟策略,與其有無悔意並無相關,承審法院仍應稟持「勿枉勿縱」之精神,認事用法,而非僅以趙藤雄之自白,為論罪科刑之基礎,否則,社會正義將會再次因錯誤認定事實而生之不當判決受到傷害,而國人對司法的深切期待,再度落空,司法判決應「明辨事理,實踐正義」,而非在「罪疑唯輕」的法律原則下,忽視社會生活經驗輕縱被告。趙案中趙藤雄何以一再地支付鉅款給公務員?倘若其僅要求公務員依職權行使職務,何以需要支付金錢?難道其受到承辦人員一再地藉故刁難?至盼承審法官應予明察。

七十%的國人不相信司法,作為司法運作之審檢辯三方,皆應深刻反思之!

(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永社理事)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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