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無權否決台大校長遴選結果嗎?

 

針對台大校長遴選爭議,有論者主張教育部企圖「卡管」是破壞大學自治,學者認為這樣的主張恐忽略了大學自治從不是目的本身,而是保障學術自由的一種制度性手段。圖為台大校門外觀。資料照片

邱文聰/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台大校長遴選爭議,歹戲拖棚地從農曆年前上演至今已近兩個月。一方質疑當選人於遴選過程,未主動自我揭露兼任台灣大獨董、審計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委員的資訊,導致有利益衝突的遴選委員竟能參與遴選討論與投票,對其他候選人不公,因此主張遴選無效,要求教育部退回台大函報的遴選結果。另一方則嘲諷教育部在此事的處理上,以7道公文追問已「毫無疑義」的遴選結果如何產生,只為揣摩上意而刻意卡管,卻無權否決台大遴選委員會的決定。

主張教育部無權介入遴選爭議的法律上理由,主要是認為《大學法》第9條既已規定,公立大學校長的產生,「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立法者就是授權各大學的「遴選委員會」,全權決定公立大學校長人選,不容教育部再任意置喙,只有接受並予聘任一途。此一主張看似成理,卻不盡正確。

台灣社會為了掙脫威權的過往,對大學自治的論述與想像,長期來多集中於避免國家公權力對大學自治的侵犯。前校長陳維昭自詡當年校長官派改遴選,其聘任案能不被教育部打回票,標榜的正是這種政治力對大學干預的節制。然而,只強調大學自治在台灣的這段里程,就忽略了大學自治從不是目的本身,而是保障學術自由的一種制度性手段。大學自治若不能促成學術自由的保障,反以學術自由及其公共性為代價,這樣的大學自治,顯然就與學術自由的價值及其所追求的目的完全背道而馳了。

弔詭的是,當代對學術自由及知識公共性的威脅,早已不只來自於傳統的政治部門。不當學術績效制度誘導的抄襲、造假與無實益的量產,剝削與侍從式學術生產分工形成的掛名文化,過度追求學術與產業商業結合所引發的利益衝突糾葛與不當尋租,這些活生生的當代大學校園日常,雖不若政治力對學術自由的箝制來得暴力,卻已實實在在地對學術自由以及知識公共性造成深遠的威脅。

而更該強調的是,不同於傳統的外部政治威脅,現狀則是以大學自治之名,在校園或學術領域內包庇或縱容此等侵蝕學術自由的作為,其惡害絕不亞於甘為政治服務的學術郎中。職是之故,即使教育部所為者只是對大學選校長進行「適法性」監督,也必須從維護大學自治之真正目的出發,理解任何背離學術自由的大學自治宣稱,都欠缺推定其合法的正當性。

台大校長遴選過程中,當選人與遴選委員未主動揭露彼此關聯商業利益資訊的問題核心,並不是他們兩人壞了從事學術就只能兩袖清風的規矩,而是遴選過程不在乎利益衝突所展現對學術自由價值與大學公共性的漠視。面對此等對學術公共性不義、對其他候選人不公而有重大明顯瑕疵的遴選程序,台大遴選委員會除了堅稱當選人與遴選委員間的關係,形式上不構成現有規定下應迴避的利益衝突,倒是很誠實地承認,未揭露資訊一事對遴選結果「究竟有無影響,非其所能推論」,但又邏輯矛盾地決議「亦難認定會有影響」。

正因為未主動揭露資訊與其所引發潛在利益衝突的程序瑕疵,無法以違反事實的假設條件,評估究竟對遴選結果有無影響,該等程序瑕疵已然無從補正,導致遴委會的決定成為實質違法的決定,所以,面對威脅學術自由與公共性的半吊子大學自治,教育部不僅該管,更該管得理直氣壯。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論壇〉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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