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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70週年與轉型正義的省思

二二八事件70週年與轉型正義的省思

今年適逢二二八事件70週年,而蔡總統也揭示將落實轉型正義的政見,在這樣的氛圍下,如何深入探討二二八事件的歷史意義,催生二二八事件的轉型正義的報告,是值得國人省思的重要課題。 就轉型正義而言,原本就包含了真相的釐清、責任的追究的工作。而促進檔案進一步的開放與應用,是探討歷史事實的重要配套工作,進而可以在歷史的事實上,追究歷史的責任。追究責任一方面可以記取歷史的教訓,讓二二八事件的悲劇永遠不要再發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提供社會和解的基礎,強化台灣社會的共感。 但是,為什麼會有二二八事件這樣的悲劇發生呢?過去,可能著重於追究執政者跟相關政治人物的責任,這個做當然很重要,但是,可能我們也需要考慮,是什麼樣的政治體制下才會發生這樣歷史的悲劇,過去的相關的政府機關到底做了什麼事,才會造成這樣的歷史悲劇?這也是需要進一步再追究的。同時,我們也必須思考,是什麼樣的文化衝突會造成這樣的歷史悲劇?為什麼會有一個不尊重自由民主、一個侵犯人權的統治政權會統治台灣?為什麼會有一個相對不尊重自由民主法治的政權,在過去曾經會長期統治台灣?這是在二二八事件發生70年後,我們應該再深思反省的。 1. 悲劇發生的結構性因素 在日本51年殖民的統治,臺灣菁英和人民也曾經不斷地爭取台灣主體性的改革,而台灣與中國之間也出現了相當的落差。戰後初期臺灣菁英或許沒有意識到此一文化落差的問題,而有血緣式為主的漢民族想像。因此,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大多數的殖民地皆在追求殖民地解放時,台灣大多數菁英則是期待透過中國來台的接收脫離殖民地的地位。直到國民政府統治發生問題之後,前述的文化落差,才突顯出來。其中司法制度的運作,是一個重要的面向。因為日本統治時期,司法制度已經有相當的發展,特別是社會菁英對司法的程序和獨立,也有相當的認識與期待。但是,國民政府仍然「人治」的色彩相對濃厚,對於司法體制運作相對不尊重。二二八事件之前發生的兩個嚴重的司法事件,便受到相當的關注。其中一個是在二二八事件中遇害的王育霖先生,他本來是臺灣人在日本本土第一位檢察官,戰後回台繼續擔任檢察官的職務。當時他拿著搜索令要去新竹市查辦相關的貪污的案件,結果被市政府官員派警察把他包圍,搶了他的搜索令,他也因而被迫去職。另一個例子,是發生在今天的彰化員林,當時是台中縣政府所在地。當時是地方法院跟檢察官簽署相關的法律文件,由法警到員林要去拘捕在縣政府服務的嫌疑犯,到了當地也是被當地政府官員找來警察,把去執行公權力的司法人員包圍,甚至對法警開槍,導致受到重傷。這些事發生在二二八事件前的司法案件,實際上也是一種文化的衝突,對臺灣菁英而言,也難以接受。 王育霖先生(圖片來源:維基共享資源) 其次,人民的期待跟政府的施政也會有一定的落差。對當時的臺灣菁英和人民而言,脫離殖民統治了,人民有機會當家作主,可是在公部門服務的台籍人數和比率,並沒有比以前改善,甚至有惡化的現象,比例越佔越低,而且還同工不同酬。再就經濟層面而言,以前是日本資本壟斷的產業,戰後是否台籍菁英和資本家有機會參與呢?問題是:當時陳儀號稱要實施民生主義、發達國家資本,在中央政府的政策下,日本時代一些重要企業,台灣人還是沒有機會參與。既然無法經營日治時期原有的企業,有些台籍菁英試圖由民間自己投資企業,看能不能有作為,結果在節制私人資本的政策考量下,仍然遭到打壓,也沒有機會參與。這些問題透過楊亮功的調查報告或是白崇禧的「宣字第一號」,都可以發現。楊亮功更指出政策面的根本問題:中央方面,對於新收復之領土,不惟不能多予以資本與原料之補給,以助長台灣產業之恢復發展,反而以種種徵收,以造成台灣經濟之貧血,與產業之凋敝。 臺灣菁英在經濟、產業部門的發展遭到壓抑是一件事,更嚴重的是,正如中國著名的文學家蕭乾在登在當時《大公報》的《冷眼看台灣》所描述的,煙囪都無法正常冒煙也就說明生產力的低落,既沒有機會生產生產力又低落,這是一個政府施政跟人民期待的落差。這和當時官方排斥臺灣菁英,而在這篇文獻中,對於台灣社會生活與中國之間的嚴重落差,也有十分鮮明的敘述。 中華民國元年雙十節當天在天津出版的《大公報》(圖片來源:Xrdtj ,創用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3.0) 而當時政府實際統治發生很多弊案,當然政府發生弊案也不是很特殊的事,很多時代都難免有些弊案,而當時政府面對弊案的這種態度相當的不負責任與輕佻。當時曾有議員質疑官方庫房鴉片不見了,正常的狀況下,縱使不願認錯,至少也應該回答不知道為什麼不見了,需要調查一下。想不到政府官員的回答是,這白蟻吃掉了,完全不理會。這樣的態度,也引起了輿論的不滿。 對於台灣施政出了問題,當時的國民政府對此也不是完全狀況外。1946年,國民黨中央派了劉文島到台灣來做調查,調查報告除了指出當實施政不良的狀況外,還特別提及陳儀介入司法,袒護貪污首長的問題。對司法機關要去法辦貪腐事件時,陳儀如何一再,介入保護不法官員,有明白的紀錄。那個報告到了中央,中央又不處理,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除了文化的磨擦外,政府統治的政策實也不理想,行政機關的作為也不佳,當時中央又不願推動改革,這或許才是二二八事件發生的重要因素,至於查緝私菸只是一個導火線而已,結構性的因素才是重點。 2. 責任的探究 近來,蔣介石在二二八事件的責任問題,又再次成為討論的焦點,也引發不同觀點的衝突。基本上,他作為中國國民黨總裁兼國民政府主席,掌握國家最大的決策權,發生了國家公權力嚴重侵害人權的事件,本來就責無旁貸的。而檢視二二八事件前後的作為,蔣介石的責任問題更受矚目。這本來在2006年二二八基金會出版的責任歸屬研究報告中,陳儀深教授已經基於史實有相當深入的討論,但是,基本的論證卻依然遭到沒有史實依據的批判。 如前所述,1946年國民黨中央已經知道臺灣施政有嚴重的問題,卻遲遲沒有追究責任或進行改革。而二二八事件發生前,國民黨中央和蔣介石也充分掌握問題,俞濟時指出事發前有六項重要的資訊已經回報中央:一、臺閩人士反對陳儀擔任臺灣長官。二、臺胞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措施,自去年初由熱衷轉為失望。三、臺政大權集長官一人,缺少臺人參政機會。四、官吏傲慢、貪婪舞弊、以及接收紊亂,排臺重日。五、專賣局、貿易局與民爭利,人民無謀生餘地。六、臺幣價格低落米價飛漲,產業停頓失業普遍,幫會盛行治安可虞。可是中央並沒有強力督促陳儀改善,或是調整政府的政策。 事件發生後,經過官民折衝,秩序已經漸次恢復,除了嘉義等少數地區外,也沒有武裝的抵抗。結果在「台北市秩序恢復,商店開市,交通正常,國校學生恢復上課」的3月5日,蔣介石偏聽陳儀及情治單位的報告,不顧勸阻,派兵來台鎮壓,事後還宣稱是臺灣菁英提出過份的改革要求,可是處理委員會當時根本還沒有提出改革建議。縱使事後提出改革建議,不僅陳儀沒有接受,各方也紛紛表態向中央輸誠,仍然遭到鎮壓。 不錯,蔣介石曾經下令「嚴禁軍政人員施行報復,否則以抗令論罪」,可是命令下達之後,根據目前已經出土的官方檔案,對臺灣菁英的逮捕才全面性的展開。其中有不少逮捕或是不經審判即非法處決的案件,都曾經上報中央。連楊亮功在臺灣試圖拯救他認為無辜的數位台籍菁英,都全然束手無策,陳儀且拒絕提供逮捕、處決名冊給他。 就此而言,蔣介石前述的命令,根本沒有效果,只是具文而已。而且在政府控制局勢之後,不經審判,處決嫌疑犯,根本就是完全違法之舉。事後,蔣介石不僅沒有追究相關官員的責任,連丘念台建議不宜在臺灣直接調升相關官員的職位,也為被蔣介石採納。 最後,當時少數沒有被逕自行刑的案件,在參謀總長陳誠提出送交軍法審判是違法行為的報告,蔣介石也依然故我,不願改變。 而在國民黨方面,當時在一黨訓政體制下,根據法體制和實際運作,國民政府各機關必須對國民黨中央負責。可是,直到目前司法機關的判決是以現狀下國民黨是普通政黨來判決,而沒有根據當時的「訓政時期約法」及「國民政府組織法」,來檢討國民黨在二二八事件中的責任。 當然,在二二八史料持續出土的狀況下,責任的探究,仍有繼續進行的必要。最早中央研究院近史所將進行行政院二二八事件調查報告的檔案、史料,出了六大冊的史料集,臺灣文獻委員會和國史館也出版了相關的史料集。2000年政黨輪替後,經過廣泛的史料蒐集工作,國史館跟二二八基金會在前國史館館長張炎憲的推動下,前後出了18本彙編。理論上,經過好幾波的史料徵集,應該是蒐集得差不多了。結果不是,今年國史館又重新蒐集出版了八本(含臺灣文獻館兩本)。而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和二二八基金會,針對台史所蒐集的保密局檔案,去年到今年預計可以出版五本。以二二八基金會到後期的賠償作業為例,最多的是彰化縣,這是因為彰化縣事後監視二二八人士相關警察的文獻出土了,那是不是要問那其他縣市的呢?是不是也應該有或還沒有找到。 二二八是個不幸的歷史事件,因此第一步應該回歸歷史,回歸歷史最重要一件事情是,透過歷史研究,盡量去求證探求當時的問題的癥結點,可是目前政府相關(研究、檔案)機關,除了國史館之外,嚴重欠缺臺灣戰後政治史專攻的歷史學工作者,這對於全面性事實的研究和責任的探討,是明顯的不足。 3. 轉型正義與臺灣命運共同體 二二八事件本是一個當時來接收的一個外來政權施政不當,國家公權力違法人權的問題。可是因為當時事件之後,臺灣就很快就進入動員戡亂體制,緊接著就戒嚴,從來沒有什麼機會從頭去審視這個戰後初期發生的一個重大的人權事件。因此,在臺灣二二八事件甚至慢慢就被認為主要是族群的衝突問題。將國家侵害人權的事件簡化為族群的衝突問題,不僅在史實上大有商榷的餘地,也非常不利於台灣社會正常的發展。 更重要的是,2017年台灣內部的族群組成與1947年台灣的族群問題是完全不一樣的。1947年的外省族群主要是跟著政府來接收的政府官員及相關人士,是處於外來接收的一個狀態,而且事件中對人權的侵犯,主要是派來臺灣的軍憲警特,其中為數可觀的在1947年以後也離開台灣。2017年,台灣內部的族群中的外省人新住民,他們大部分是1949年以後跟著中華民國政府敗退到台灣來,他們的爸爸甚至祖父可能根本在1947年就沒有在台灣,縱使在台灣他們也跟二二八事件也未必有關係,也未必行使公權力傷害人權。他們基本上和二二八事件是沒有關係的,更不應該在二二八事件被視為族群衝突的狀況下,承擔歷史的疙瘩,甚至背負原罪。 因此,我們探究二二八事件責任的目的,正是回歸歷史的真相,讓台灣島上絕大多數的人民,在歷經數十年共同的歷史命運,共同歷經白色恐怖、國際舞台遭到打壓,也共同努力創造了台灣的經濟奇蹟和自由民主改革的成果,可以站在共同的歷史上追求我們的未來。 不過, 轉型正義固然不可或缺是真相的釐清與責任追究,但更重要一點是不要再犯了。不要再發生類似的歷史悲劇,就是我們應該要拒絕抗拒一個不尊重自由民主人權的政權在台灣出現的可能性。目前香港的菁英和年輕人就發現他們的自由、人權一步步在流失,台灣運氣比較好,我們自由民主人權在世界上是算優秀的,但問題是臺灣的自由民主人權,實際上是有潛在威脅的,特別是外在政治力的威脅。譬如我們人民有人被迫表態,講某些話,不然就沒辦法做某些生意,因此有些出版社就拒絕出某些書,某些書商就會把某些書下架。 二二八事件悲劇,就是來自於外來一個不自由不民主不尊重人權的政權來統治,記取教訓,對於外在的威脅就要保持戒慎恐懼的態度。既然追求轉型正義的目的,不是報復而是避免歷史再犯,就應該要深化自由民主人權的價值,還有我們好不容易在臺灣得來的民主體制。因此,我們必須維護我們自己當家作主的民主體制,要拒絕、要抗拒、要抵抗任何一個可能會侵犯台灣自由民主人權的外來的壓力。
薛化元 2017-03-03
二二八事件與台灣主體性的追求

二二八事件與台灣主體性的追求

中國今年高調紀念二二八事件,23日北京舉行一場「台灣人民二.二八起義70周年座談會」,多名涉台高層皆出席。中新社        薛化元/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教授 今年適逢二二八事件70周年,二二八的紀念活動也較過去更受矚目。而中國國務院台灣辦公室高調宣告將舉行大規模的紀念活動,不僅國內媒體關注,一些國際媒體也追蹤報導。 二二八事件作為一個統治者對人民大規模的鎮壓行動,原本就是世界人權史的共同遺產,因此台灣以外的國家願意來紀念二二八事件,原本是件值得正面肯定的事。但是,此次中國官方紀念二二八的訴求,卻與歷史事實有著相當大的落差,值得進一步再討論。 中國官方認為二二八事件是台灣反抗專制統治,爭取民主、基本權利的一個正義行動,這樣的說法與二二八事件中台灣菁英的訴求是可以互相呼應的。但是,他將二二八事件視為中國人民解放鬥爭的一個部分,則與史實不符,值得商榷。 基本上,要釐清前述的爭議,有必要從歷史的脈絡中來加以釐清。 首先,二二八事件中台灣的政治菁英提出了32條(或42條)的改革訴求,這樣的訴求反映了:台灣菁英自日本時代以來長期的政治改革的方向,也就是既有的統治體制下,爭取台灣的高度自主或是所謂愛爾蘭模式的自治。比較特殊的是,台灣共產黨和當時的中國共產黨、日本共產黨一樣,皆在第三國際的架構下,主張要建立台灣共和國。 因此,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大多數的殖民地皆在追求殖民地解放時,台灣大多數菁英則是期待透過中國來台的接收脫離殖民地的地位。對他們而言,至少希望能夠得到日本統治時期以降,長期追求的高度自治。從殖民地到高度自治,呈現了台灣人追求主體性發展的重要方向。 而二二八事件中台灣政治菁英會提出高度自治的訴求,也有制度上的依據。 當時1946年12月25日剛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基本上是以《加拿大憲法》作為藍本,來規劃地方自治的權限,這是地方政府擁有高度自主權限的制度設計,正與日本統治以來台灣政治菁英的追求可以彼此呼應。這樣的歷史脈絡之下,面對發生了因為查緝私菸而引起的全台性的騷動,台灣菁英所期待的政治改革也在這樣的歷史脈絡中浮出檯面。 相當不幸地,在台灣菁英提出具體改革政治訴求之前,國民黨總裁兼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早就根據陳儀及不同系統情治單位的情報,決定派兵來台鎮壓。 而在以台北為主的台灣秩序日漸恢復,台北市開始公車恢復行駛、小學生開始上學,國民政府的武力鎮壓實際上正在一步一步逼近台灣;部隊登陸之前,高雄的彭孟緝早就展開武力的無差別性掃蕩,來自中國大陸整編21師及憲兵部隊登陸之後,也開始進行對人民無差別性的鎮壓,以及後續對政治菁英的逮捕甚至殺害的行動,使二二八事件成為國家嚴重侵害人權的不幸事件。 就當時的台灣人而言,是對一個不尊重自由民主人權、侵害人權的統治者提出改革的要求,這和中國共產黨當時希望透過武力推翻國民政府的統治,在本質上有相當大的差異。 而以當時中國共產黨在台灣的黨員人數及影響力而言,在事件中是扮演配角的角色,沒有能力將二二八事件導向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解放鬥爭的一個部分。 至於記取歷史教訓,避免二二八悲劇重演,則應該深耕自由、民主、人權的價值,鞏固台灣人民當家作主的自由民主體制,拒絕再受違背自由民主價值,侵害人權的政權統治。中國紀念二二八事件的訴求,和前述這種台灣主體性的追求方向,根本上是沒有交集的。
薛化元 2017-02-25
舊金山和約與台灣主權歸屬問題

舊金山和約與台灣主權歸屬問題

  1951年9月8日48個向日本宣戰的盟國在舊金山戰爭紀念歌劇院(圖)(War Memorial Opera House)與日本簽訂「對日和平條約」,日本宣布放棄台灣與澎湖群島主權。圖/取自維基百科 二戰期間同盟國有關台灣主權歸屬的協議及其意義 1945年以後國民黨當局針對台灣的定位論述,往往將重點置於日本投降之前的同盟國協議戰後日本領土處置的相關文書,就國際法而言,由於相關文書都不是國際法上的條約,是否可以作為台灣主權歸屬的依據,已經沒有必要作太多討論。連最支持台灣屬於中華民國的丘宏達在1999年、2000年之際,也做了修正。 特別是2009年馬英九執政下的總統府及國史館舉辦的展示,已經明顯將重點放在1952年的「中日和約」(台北和約),當時國史館更將此視為台灣歸屬中華民國的依據。可是,將「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和日本的投降文書作為論證台灣已經歸屬中華民國的證據的傳統論述,依然有其影響力,現實上仍有討論的必要。 在二次大戰期間盟軍曾經發表兩次有關台灣地位的重要宣言,包括1943年12月1日發表的「開羅宣言」及1945年7月26日由美國總統杜魯門、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與大英聯合王國首相邱吉爾具名發表的「波茨坦宣言」,二者都是體制內歷史教學說明戰後台灣地位歸屬問題的「標準答案」,也是中華民國統治台灣正當性論述的基礎。 就其實而言,所謂的「開羅宣言」是類似一般「聲明」(statement)的性質,檔案的標題也有「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e)的字眼。而「波茨坦宣言」則在標題中明示其「公告」(proclamation)的意涵,二者都不具備條約的性質。近年來,國內質疑「開羅宣言」效力的聲音日漸提高,其並沒有由美國、英國、中國「領袖」簽署的問題也日受各方矚目。 而所謂和盟軍共同協商戰後的日本領土處置不同,目前高中歷史教科書中1941年12月9日國民政府對日宣戰的公告,也常被提及。在公告中,國民政府宣稱:「茲特正式對日宣戰,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特此佈告。」。 以長期支持中華民國政府擁有台灣主權的丘宏達為例,與他在1970年代初期以來主張台灣是中華民國領土的論調不同,他可能也意識到沒有國際條約要論述台灣主權的歸屬,需要有更多國際法的依據。因此,他的論文僅稍微提及「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同時他也駁斥所謂中國對日宣戰後馬關條約即予「廢棄」,而中國就恢復對台灣的主權權利」的說法,並且認為(馬關)條約「不因戰爭爆發而當然作廢;但是戰勝國可以用和平條約修改或甚至解除這個條約」。 基本上,戰時的協議雖然不具國際法的效力,但是卻代表美國為主盟國的政治意向,因而影響了日本投降後其統治(控制)領域的接收劃分,台灣也由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介石負責接收。 舊金山和約簽訂前,國際對台灣歸屬的認知 縱使先不論國際法,從歷史的角度,現實國際政治與國民黨政權領導人,對於回顧1945年10月25日國民政府接收台灣以後,是否取得台灣的主權,都曾經有所質疑。1946年1月20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根據1月12日行政院的命令,公告臺灣省省民自1945年10月25日以後回復中國國籍。8月31日英國外交部為此致函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館:「關於臺灣島之移轉中國事,英國政府以為仍應按照1943年12月1日之「開羅宣言」。同盟國該項宣言之意不能自身將臺灣主權由日本移轉中國,應候與日本訂立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正式外交手續而後可。因此,臺灣雖已為中國政府統治,英國政府歉難同意臺灣人民業已恢復中國國籍。」  此一質疑持續到1949年,當年1月陳誠就任台灣省主席,對外宣稱,「台灣是剿共最後的堡壘與民族復興之基地」。蔣介石以中華民國總統的身份,就連續發電報指示陳誠治台的方針,特別批評前述陳誠的說法是不對的,因為「台灣在對日和約未成立前,不過是我國一託管地帶性質」,要求陳誠改正,陳誠並將蔣介石的指示記入日記。 整體而言,根據前述的討論,主張對日和約才能決定台灣主權歸屬,並不是只有其他國家的見解而已,連蔣中正在中華民國統治台灣3年多之後,對此也了然於心,並約束下屬不要做出違背國際法的言論。 舊金山和約與台灣地位未定論主張 有關舊金山和約中規定台灣主權歸屬的問題,除過去國民黨政府長期刻意忽視外,以「台灣地位未定論」最為常見。而除了學術專論外,一般的說法常常只以「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為依據。根據該和約第二章領土第二條的乙項,明白規定:「日本茲放棄其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只提及日本放棄台灣、澎湖,而沒有明訂放棄給哪一國,因此成為「台灣地位未定論」的國際法依據。 或許有人會說,這是因為中國沒有代表出席才這樣處理,但是,對照和約中有關中國權利的規定,此一說法實有待商榷。因為和約第二十一條有清楚的處理:「中國仍得享有第十條及第十四條甲款二項所規定之利益」。換言之,不規定台灣、澎湖屬於哪一國,與沒有中國代表出席無關,而是刻意的規定。至於,只以第二條來討論台灣、澎湖的歸屬問題,也有所不足,因為第二條提及的不只是台灣、澎湖,對照高麗來看,就更為明顯了。 在第二條的甲項,針對高麗也有類似的規定:日本茲承認高麗之獨立,且放棄其對高麗,包括濟州島(Quelpart)、巨文島(Port Hamilton)與鬱陵島(Dagelet)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而對韓國取得原高麗的主權,則在第二十一條規定:韓國亦得享有本約第二條,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所規定之利益。 至於日本可不可以在1952年簽訂「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中日和約或台北和約)時,將台灣、澎湖放棄給中華民國,不僅因為日本在「舊金山和約」已經放棄了台灣、澎湖,除非準備不履行和約規定,否則便無法再處理,因此在「台北和約」第二條就承襲了「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的規定。而且回歸「舊金山和約」,對此也有所規定。 日本政府選擇與中華民國政府簽約,主要是根據美國及佔領日本的盟軍總部的意見。不過,此一行為就國際法而言,主要是根據「舊金山和約」的26條的規定:「日本準備與簽署或加入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聯合國宣言且對日作戰,或與前屬本約第二十三條所稱國家領土之一部分之任何國家,而均非本約簽字國者,訂立一與本約相同或大致相同之雙邊和約;但日方之此項義務將於本約生效後屆滿三年時終止。」 但是,第二十六條對於「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的範圍也有清楚的規定:「倘日本與任何國家成立媾和協定或有關戰爭要求之協議,而於各該協議中給予該國以較本約規定為大之利益時,則該項利益應由本約之締約國同等享受。」如此,也就限制了中華民國獨自取得較「舊金山和約」內容更大利益的可能。 換言之,「舊金山和約」固然在二十六條規定了日後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雙邊和約的依據,但是同時也排除了中華民國在與日本簽訂的和約中,取得任何「舊金山和約」規定之外之外權利的可能性,也無法取得台灣、澎湖的主權。如此,根據「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六條,也建構了此後「台灣地位未定論」重要的法理依據。
薛化元 2016-09-09
請新政府宣布撤廢微調課綱

請新政府宣布撤廢微調課綱

  薛化元/政大台史所教授 二○一四年初教育部在程序、專業都嚴重瑕疵的狀況下,不理會外界的批評,強行通過社會科及國文科的微調課綱,社會科的歷史及公民更引發學術界和輿論強烈反彈。 二○一五年根據微調課綱審定的課本即將使用前,除了學術界之外,一些高中學生也進行全國的串連,強烈抗爭。這些抗爭對於教育部或是整個馬英九政府而言,並不足以撼動其貫徹微調課綱的初衷。 但是,二○一六年民進黨過半的立法院已經在二月份組成,蔡英文總統領導的行政團隊也將於五月廿日就任,外在政治情勢已然丕變。支持改革者對即將展開的轉型正義,如大旱之望雲霓,而撤廢微調課綱則無異於是轉型正義的先行測試。 新的立法院開議前後,長期關心課綱問題的鄭麗君委員即和同仁完成了六十五位委員的連署,要求撤廢微調課綱,並暫緩十二年國教領綱的制定工作。行政院及教育部同意暫緩十二年國教領綱的制定,至於微調課綱,行政院長張善政則在立法院表示:教育部不會主動撤回,但會尊重立法院的決議。三月廿九日立法院討論鄭麗君等人提出要求教育部撤廢微調課綱案,應國民黨團要求送交政黨協商,必須四月底才會再啟動議事程序。 由於高中即將在四、五月選書,而微調課綱的第三冊也正在送審中,現狀的膠著當然不利於改革的進行。而且教育部的態度更是延續過去捍衛微調課綱的立場,次長林騰蛟表示:課綱問題是重大決策,應在五二○以後由新政府決定外,更主張舊課綱已廢止,新課綱再被撤下,將淪「無課綱」狀態,必須循程序由國家教育研究院的課發會、課審會審議,再次「發布」一○一課綱。換言之,縱使立法院在四月底順利通過要求撤廢微調課綱,教育部也未必積極配合。 教育部的主張,看起來好像很尊重程序,但實際上則是延宕改革的說詞。因為所謂撤廢微調課綱,將無課綱可以使用的說法,在現實上完全不會影響教師選用教科書。原本根據一○一課綱審定通過的課本,六年的執照並沒有過期,而延續二○一五年的作法,本來就是依法可以選用的教科書。因此,教育部尊重立法院的決議,撤廢微調課綱,只是認知原本制定時專業和程序有明顯瑕疵,甚至草擬時完全沒有法源,確實有問題,而由有權責的主管官員做行政系統的自我修正,哪需要從課發會、課審會再做審理?! 除了等待立法院四月底迅速通過主張撤廢微調課綱外,我們也呼籲五二○即將上任的行政團隊,應該回到二○一四、二○一五當時的歷史脈絡,公開宣示:由於微調課綱的發佈程序和專業上有瑕疵,新的行政團隊在接手後,將儘速宣告撤廢。如此,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觀望,減少微調課綱對教育造成的傷害和教科書業者後續不必要的成本,並展現新的團隊扭轉過去不當的行政作為,尊重專業,維護學生學習權利的意志。 最後,而在相關行政、立法程序未能拍板之前,期待教學現場的教師,基於學術專業的考量,合理行使教材選用權,優先向出版社要求選用一○一課綱審定通過的課本,以維護學生學習的權利。
薛化元 2016-04-11
微調課綱爭議的實相與虛相

微調課綱爭議的實相與虛相

薛化元/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教授 根據微調課綱編寫的國文及歷史、地理、公民第一冊教科書,在八月一日開始的新的學年,已經可以使用了。不過,除了以高中學生為主體的抗議行動仍然持續之外,高中歷史、公民老師、歷史學界以及學者、社運團體組成的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也持續抗議。自從高中教科書結束部編本的階段,開始進入「一綱多本」之後,每次課綱制定也都有反對、批評的聲音。但是,像這次反對微調課綱的行動,無論是規模或是延續性,都是前所未見的。 不但反對微調課綱行動並未停止,隨著抗爭強度的提升,也受到媒體廣泛注意,連國際媒體也有報導。其中不乏試圖針對正反雙方提出的課綱爭議點進行討論,或是以政黨、藍綠認同,作為爭議焦點的報導。但是,以歷史微調課綱為例,爭議的核心問題難道真是幾項被提出討論的史實而已嗎?在進入新學期之後,微調課綱的爭議,難道沒有轉圜餘地嗎? 首先,我們必須指出,在台灣自由化、民主化改革以後,甚至在強人威權時代,從來沒有一次歷史課綱(課程標準)遭到這麼大的質疑。主要原因除了微調內容爭議之外,已知沒有微調課綱的成員是國內歷史系所教授或是中研院的研究人員,這不僅是歷史學門的空前之舉,在其他學門也前所未見,因此遭到專業上的嚴重質疑。連署展開沒幾天,大學歷史和台灣史相關系所,以及中央研究院史語所、台灣史研究所十多位主管領銜,超過一四○位歷史學者連署。過去,連官方動員的歷史問題連署行動,也未曾有如此大的規模。 其次,課綱制定程序的正當性與合法性,也受到強烈質疑,最根本的,就是微調課綱發動的根據,竟是所謂檢核小組的臨時動議。而在課綱草案完成後的公聽程序方面,也相當草率,連任教的老師都來不及報名。至於後續從課發會到課審會分科會議、課審會大會,連著趕開,在正常程序下,恐怕連會議紀錄的確認都有爭議。之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教育部敗訴,固然著重在資訊公開的部分,但是,資訊公開後,包括會議紀錄、表決結果,都可能足以讓微調課綱僅存的程序走完的部分翻轉。 由於學生強力抗爭,逼使立法院舉行朝野黨派協商微調課綱爭議的處理問題。教育部卻以書商已印製根據微調課綱修改的教科書為由,反對停止微調課綱的適用。但是,無論學校老師或是書商,都有表達如要採用微調前的教科書,時間上不是問題。就此而言,應該進一步討論教育部可否廢止微調課綱,或是停止其適用? 基本上,教育部發佈的微調課綱,雖在行政命令的屬性上有爭議(是否屬於法規命令?)但是,做為主管機關,教育部當然可以在「發現」微調課綱專業內容有問題,或是行政程序有嚴重瑕疵之際,隨時依循法定程序廢止微調課綱。 至於教育部宣稱新舊兩份課綱,代表兩種不同的史觀,應該包容多元,更是不知所云。縱使廢止微調課綱,現狀下回歸的就是微調前的一○一課綱。一○一歷史課綱是馬英九政府組成委員會,微調主導人王曉波也參與制定的。如果硬要說,一○一課綱是去中國化、媚日的或是有台獨傾向的,這可不是藍綠對抗、朝野對決,而是指控馬英九政府主導制定的課綱。 總之,面對微調課綱的爭議,無論是專業或是程序,教育部的決策都相當可議。若要平息紛爭,結束學生抗爭,還是懸崖勒馬,廢止微調課綱才是治本的方法!
薛化元 2015-08-03
究責二二八 台灣才能共生

究責二二八 台灣才能共生

探究二二八的責任,才可去除「外省」族群的原罪問題。圖為東吳大學蔣介石銅像遭噴漆。 翻攝批踢踢1947年發生的二二八事件是台灣史上重大的人權事件,連形式合法要件都不具備的國家暴力,造成本土菁英和一般人民重大傷亡。但是,直到1987年鄭南榕、陳永興等人發起「228和平日促進會」,透過社運衝撞強人威權體制的二二八禁忌,李登輝總統任內才正面回應此一要求。從1995年李登輝總統開始,歷任總統皆公開對此一事件道歉,對受難者(家屬)的「賠償」、撫慰工作也持續展開。雖然如此,二二八事件卻依然是台灣社會尚未撫平的傷痛。國人對二二八事件的責任歸屬,乃至歷史真相的認識仍有不少歧見。日前,馬英九政府任命的二二八基金會董事長陳士魁,便公開表示無法接受馬英九在2006年國民黨主席任內,長期以來以「官逼民反」定調二二八事件。就面對重大的歷史傷痛事件而言,理想的作法或許是:歷史可以原諒,但不可以忘記。在釐清真相,探究責任後,也才能撫慰傷痛,記取教訓,避免類似的事件再發生。但是,如前所述,台灣社會目前面對的二二八事件,卻是歷史是非尚未究明,更遑論記取歷史教訓。而直接的問題,就是二二八的歷史傷痕,不僅未能化為促成台灣命運共同體的積極力量,有時甚至成為台灣內部族群互動的潛在問題。未探究蔣介石責任長期以來,台灣社會常將二二八事件視為「外省」族群與「本省」族群的衝突事件,甚至有人認為二二八事件是台灣「外省」族群的原罪。因此,有人認為紀念二二八,不利台灣內部族群關係。問題是:目前台灣所謂的「外省」族群與二二八事件發生時統治台灣的「外省」人並不相同。目前絕大多數的「外省」族群在二二八事件悲劇發生時,不是尚未出生,就是未來台,甚至連他們絕大多數父祖輩都根本與此悲劇沒任何關係。因此,釐清歷史真相,探究歷史責任後,反而有助於台灣各族群脫離不必要的歷史對立,建構歷史的共同感。就此而言,1947年中華民國處於以黨訓政體制下,主導國家機器運作的是國民黨,掌握國家最高權力的是國民黨總裁蔣介石(兼任國家主席)。歷來的總統道歉了,政府用收來的稅金賠償了,但國民黨和蔣介石的責任卻沒有被探究。在某種意義上,如果釐清此一基本的責任問題,就根本去除所謂「外省」族群的原罪問題,也成為台灣內部「共生」的要件。記取教訓避免再犯此外,從結構來看,二二八事件的發生,與當時台灣與中國大陸存在相當程度的落差,造成的文化衝突有關;而外來的統治者,基於鞏固其統治的考量,以國家力量壓制社會原有的價值體系及其菁英,建構與統治體制連帶的「文化霸權」,也是造成悲劇的重要原因。基於前述的認知,國人要記取教訓,避免類似事件發生,自當維繫、深化台灣得來不易的民主憲政價值,拒與普世人權違背的外來文化價值,排除外來專制再統治台灣的可能。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所長
薛化元 2015-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