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政府編的支出用在照顧青壯年身上,就是社會福利,如失業津貼、育兒津貼等,同時稅負減免也是廣義的一種。健保非依賴保費就可自給自足,還需各級政府編預算補貼,所以也是社會福利。
長照的支出需要政府編列預算補助,所以是社會福利,而且大部分照顧的對象可能是退休後的老人,依此看來健保和長照支出應包括在年金內。
國外退休年金的給付精神是給你生活,不是給你養兒育女到國外豪華旅遊及買房子用的。要買房子就應該繼續工作,不是工作廿五年後,年齡不到四、五十歲就可退休,爽領四十年,法令的不公不義莫此為甚。
四十年前本人曾在西部德國工作,繳了約三十趴各類稅負退休醫藥保險,即可支配所得實際只有七十趴而已。當時已有北歐國家要繳四十五趴,他們的可支配所得實際只有五十五趴。
所以,退休給付低於四十五趴是合理的。不像台灣,直到十幾年前,軍公教才開始繳稅,其間還有各種補貼及幾近免費的房子可住。
本人親友也有公務人員,其實上次阿扁上台,大家是準備被砍的,這次連國會改革派都得到多數,如果還改不了,那只能祈盼革命早日來臨弄得兩敗俱傷,大家一齊完蛋。如果未來退休給付低於四十五趴確定,那長照法通過是正確的,否則請暫停討論。
(作者為出版業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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