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恐怖發財術

白色恐怖發財術

台灣在白色恐怖時期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4條規定,對因匪諜案沒收之財產,承辦人員可得百分之三十五之獎金,造成當時冤案、錯案、假案的受害人無以計數。後因警總在裁撤時大量銷毀檔案,讓當時因獎金而發生的冤枉案子有多少,加害人是誰,都難以考究。

< 資料來源:有關臺灣400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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