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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相關文章 - (黃欣柏、黃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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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遲完工 遠通電收判賠7125萬
〔記者黃欣柏、黃立翔/台北報導〕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九十六年間與遠通電收簽約,約定遠通電收應在一○一年底完成計程收費系統,但後來工程進度嚴重落後,雙方只好把期限展延到隔年二月,沒想到遠通電收仍足足延遲兩百八十五天才完工,高公局事後提告訴請一億四二五○萬元賠償金;台北地院認定遠通電收違約屬實,判遠通電收應賠償七一二五萬餘元。 高公局告遠通電收計程收費系統延遲285天完工,法院判決遠通電收違約,應賠償7125萬餘元。圖為高速公路車流行經計程收費感應門架。(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高公局多支出8億元成本 高公局指控,因工程進度嚴重延宕,遠通電收遲至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才完工,整整慢了兩百八十五天,高公局這段時間只好被迫續採人工收費,總共多支出收費員薪資與郵電費一億○一九三萬餘元,通行費、材料用品費及動產折舊等七億○五八八萬餘元,合計八億○七八一萬餘元成本。高公局認為,這筆成本已讓整體建置與營運受到嚴重影響,遠通電收應依約賠償每日五十萬元、總計一億四二五○萬元的違約金。 遠通電收辯更改設計使然 遠通電收辯稱,原本的合約是要設計紅外線車內設備扣款(OBU)服務,後來為了提供更優質服務,公司又在一百年六月間改提出以eTag為主的「ETC整體解決方案」,延遲完工應屬不可歸責事由,高公局未給改善時間就片面認定遠通電收違約,顯有不當。 遠通電收指出,雙方合約中明文規定建置期間的違約金是每日廿五萬元,正式營運後才以每日五十萬元計算,本案即使違約,也應屬建置期間違約;此外依據交通部當時評估,國道電子收費系統約要在一○二年下半年才能正式實施,足見工程進度落後對正式營運的影響不大,加上遠通電收在建置期間已先虧損約四十億元,希望法院判決能酌減違約金。 法官審理後認為,雙方合約中定義,「正式營運」是以系統測試完成後,上級機關核准高公局營運之日起算,因此應以建置期的每日廿五萬違約金計算較合理,據此判遠通電收應賠償七一二五萬餘元;可上訴。 遠通電收昨回應,法院的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方面,都有疑義,所以已依法上訴。 另有兩件違約官司纏訟 高公局表示,除了該案外,遠通公司另被高公局開罰二次,首次是因為收費員轉置違約,高公局一○三年七月處以四五○萬違約金,遠通公司不服,同年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一審判決高公局敗訴,應給付遠通公司四五○萬。高公局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今年五月判決高公局敗訴,高公局正研議是否上訴。 其次,遠通公司ETC利用率未達契約規範違約,遭高公局於一○二年六月處以四.二七五億違約金,遠通公司不服,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訟,目前由北院審理中。
黃欣柏、黃立翔
201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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