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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相關文章 - (Akoy 簡年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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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阿扁」出招
前陣子新聞報導這個會期立院出現一項提案,有些神秘地描述有立委打算出招「救扁」,讓特赦前總統陳水扁的議題再度被稍微關注,而其中「特赦」更是一直被社會大眾視作神秘的免死金牌。 前陣子新聞報導這個會期立院出現一項提案,有些神秘地描述有立委打算出招「救扁」,讓特赦前總統陳水扁的議題再度被稍微關注。(資料照) 其實,特赦、大赦在國際之間也不是什麼冷門偏方,國內卻讓人以為和萬金油一樣百搭好用、萬事通,許多重大矚目案件中,更是時常被提出、倡議甚至是掀起正反兩面大論戰。檢視我國歷史上發生過的赦免案例,有一部份是回應各種政治壓力而做出的反應,相當一部份則是因應元首或國家的各種歡喜各種憂。 政治動機? 舉例來說,彭明敏、「白米炸彈客」楊儒門、美麗島事件受刑人就曾經獲特赦,這類讓政治犯/良心犯免受牢獄之災,可以看作是政治考量與輿論壓力;也曾有考量冤錯案的人權保障為由,所以頒布特赦。 但也有相當「奇特」的原因動機,像是中華民國六十週年慶、先總統(空格)蔣中正仙逝、前總統經國先生逝世百日紀念時,都曾有過全國大減刑。 這邊要先釐清,為了方便大眾理解,通常報導或相關人士發言都混用了「特赦」、「大赦」與「減刑」幾個不同的法律用語。事實上,這些不同的詞彙,適用的對象、發生的法律效果也都不盡相同。 ●在通常情況下,特赦所指的是:「對特定的罪犯,免去入監服刑等刑罰執行。」 ●大赦就與全國性減刑較為相似:「針對某些罪名或犯罪類型,通案消除其刑罰與所犯之罪。」 所以說,通常特赦會有具體明確的人別名單公布,讓他們能夠提早釋放出獄;而歷次的全國性減刑就多以立法方式通過「減刑條例」通案性規定哪些犯罪類型或受到哪些刑度處罰的人可以適用,並且同時消除他們的刑罰和犯罪紀錄,再白話一些就是「不用關,且沒罪」。 由於國際特赦組織等國際團體的奧援及美國方面的施壓,迫使蔣介石於1965年11月3日特赦彭明敏,但是隨後彭明敏的生活便受到特務的監控。(資料照) 為你封了國境、為你赦了罪? 看到這裡讀者可能更納悶了:到底憑什麼可以赦免?是誰掌握這項權力?又是哪些人才能夠被赦免?難不成都是女爵在決定嗎? 首先我們先來看看憲法當中怎麼說:憲法第40條:「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明文規定總統「依法」可以行使大赦、特赦…等赦免權力。於是我們又可以在赦免法當中找到相關規定。《赦免法》第6條:「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 這邊可以稍稍回應前面的疑問。中華民國憲法賦予了一些總統專屬的權力(其他如締結條約、宣戰、發布緊急命令等)不過,這部憲法也規範了總統的「赦免權」必須依據法律來行使,於是立法院便制定了赦免法,包括各種赦免權的定義、應經過什麼程序、以及不同效果。 這也讓我們看見憲法領域當中最重要的功能:權力的界限、分配與互相制衡。在這個憲政秩序當中,元首(總統)享有赦免權,讓行政權與司法權之間有所交疊,例外地讓刑事確定判決的效力限縮,而這樣的權力行使則必須有立法權制定相關法律才能實現。 事實上,現行憲法的總統赦免權除了移植或參考世界各國元首特權,也與中國歷史上淵遠流長的赦免制度密切有關。 曾有學者針對以往的特赦做過研究,發現中華民國在戰後特赦的對象、案件類型等,不僅政治意涵非常濃烈,更曾出現「為反共名將留後」而減刑免死的特殊案例。相較各國將赦免從君主、威權的遺緒,漸變為處理民主轉型的一種工具(如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對比之下,我國堪稱是一種「具有華國特色」的制度實踐。 中華民國憲法賦予了一些總統專屬的權力(其他如締結條約、宣戰、發布緊急命令等)不過,這部憲法也規範了總統的「赦免權」必須依據法律來行使,於是立法院便制定了赦免法,包括各種赦免權的定義、應經過什麼程序、以及不同效果。圖為台灣現任總統蔡英文。(資料照) 孝子孝女 v. 不孝兒 特赦到底該用在誰身上?憲法上特別留給總統的專屬權力,究竟應該為了什麼價值允許行政高權涉入司法權,才具有正當性?才算是透過赦免真的實現了某種正義?這裡提供一組對照案例讓大家費點心思。 1987年,鄒族少年湯英伸犯下殺人罪,他曾在獄中留下一封遺書署名:不孝兒英伸。 人間雜誌刊載以「不孝兒英伸」為題名的報導文章,揭露湯英伸從師專被迫休學、又因為族群身份從求學到赴北工作不斷受到欺凌,這個在洗衣店工作、被壓榨積欠薪資甚至扣留身份證的「番仔」,一天夜裡將僱主全家中的三人殺害。 當時許多社會團體發起營救、請求特赦,包含台灣人權促進會、天主教單國璽主教、文藝界人士、原住民族人四處奔走還刊登報紙,呼籲蔣經國總統槍下留人給予特赦。這個案件讓台灣社會開始注意到壓迫、歧視與不平等的族群關係,主流群體因此在解嚴前開始探討、正視這些表面下的爛膿暗瘡。 最後,湯英伸成為最年輕的死刑犯,於1987年槍決。 最後,湯英伸成為最年輕的死刑犯,於1987年槍決。(網路) 同樣是殺人罪,國民政府時期則曾經有三起案件都是以「為父報仇」為動機,孝子/孝女犯殺人罪判決確定後,由當時國家元首予以特赦的前例。這些孝子孝女們有社會輿論聲援支持、有符合自首要件而量刑減輕的事實、有經過司法權的審理,最後獲得特赦。不過,以上這些有利條件在「不孝兒」的案件當中,也通通都有。 當然時空場景迥異,連實際司法管轄地理範圍都從秋海棠變成大番薯,可能老子都不老子了。難道說在中華民國的憲政秩序中,「表彰孝心」是一項顛撲不破的重要價值?也許是巧合而有字面詞義上的反襯,但是如此看來,孝與不孝之間,似乎特赦與否也就有了決斷。 這組特赦與否的對照涉及相當敏感的殺人罪行,伴隨著更加敏感的死刑議題,也許會讓我們很快跳進「殺人償命!」之類的嚷嚷喧嘩。 最後想特別提出來留給大家探索的,其實是對應不應該「赦免」的紛雜議論裡,去檢視「什麼樣的行為是罪?什麼樣的人並不該罰?」要出於什麼的理由才夠充分?在司法權沒有能力「主持正義」的時刻,反而更應該透過總統權力介入,去將更高位階的基本價值涵納到這個我們想要形塑的安定秩序當中?或許可以是在單純刑事政策以外,我們去省思赦免制度權限的切入視角之一。 參考資料: 新國會剛開議 綠委悄射雙箭救扁。 劉恆妏,生殺與奪:百年民國赦免的表達與實踐 研究成果報告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官鴻志,不孝兒英伸,《人間》雜誌。
Akoy 簡年佑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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