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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相關文章 - (林鈺雄)
林鈺雄相關文章
小英任內要讓幾個大咖要犯落跑呢?
林鈺雄/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 五二○就職演說,小英除眾所矚目的兩岸、經濟之外,不忘宣示新政府推動司法改革的決心,以挽救「不被人民信任、無法有效打擊犯罪,以及失去作為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功能」的台灣司法。司改固然千頭萬緒,但只提一個根本問題:如果新政府繼續放任大咖要犯捲款潛逃,「追(訴)人、追(討)錢」兩頭落空,試問要如何「有效打擊犯罪、伸張司法正義及挽救司法信任」呢? 先來看兩個數據。首先,一項在馬政府執政九局下半的調查結果指出,人民對法官的不信任指數高達八成五,創下新高,遠高於八年前馬剛上台時。此一對照令人反思,「政府本身如何作為」和「人民是否信任司法」之間,亦有連動關係。新政府在指責司法無能之餘,是否更該想想:自己如何避免重蹈馬政府的覆轍? 馬執政八年 大咖要犯落跑百人 其次,鑒往知來,也曾口口聲聲要改革司法的馬政府,為何一敗塗地呢?來看馬執政的另一項「司法業績」:根據去年底某週刊引用調查局統計的報導指出,「重罪大咖逃逃樂 馬執政8年百要犯落跑」,諸如前立委羅福助、苗栗縣前縣長何智輝、地下金融教父萬眾、涉貪檢井天博、前工總理事長陳武雄等人,都是在馬任內落跑,罄竹難書。馬執政第二任時掀起逃亡潮,尤其在太陽花運動和九合一大選之後,外逃人數倍增(已可預見「後台」將垮?),至去年底的近四年內,共計七十七人潛逃海外,再創歷史新高;其中又以掏空資產、內線炒股或吸金詐騙的白領犯罪為最大宗,也就是說逃掉的大部分是有錢有勢的要角,涉案金額更是動輒百億起跳。這是純屬巧合嗎?抑或是錯誤的司法政策使然呢? 儘管該報導語重心長指出,掏空台灣的金融要犯輕易潛逃出境,逍遙法外,讓司法正義無法伸張,不僅「有錢判生」的印象深植人心,大咖逃避司法制裁更嚴重打擊司法威信。但媒體披露之後,馬政府仍繼續坐視「人逃海外、債留台灣」的司法瘟疫蔓延,而馬極力拉攏的對岸,更是台灣潛逃者向來的首選天堂。最近的事例,如涉嫌違法吸金一三六億元的鼎立集團負責人秦庠鈺,去年底經高院判處十一年重刑後,案件上訴三審中,今年五月時又傳出已棄保潛逃至對岸。 新政府對策 改革羈押防逃機制 事實上,經濟罪犯「該押不押、想逃就逃」,除了危害經濟秩序、斲傷司法威信、被害求償無門、正義蕩然無存之外,還連帶影響到警力配置與治安成效。因為交保在外的被告,行動來去自如,僅能藉由既勞師動眾又欠缺法源依據的人力跟監措施來減少潛逃事件。如某位涉嫌掏空的商場大亨案件,交辦警方執行三個月的「同行監督」,總共使用警力二一六○人次,嚴重干擾警力配置與治安調度,國庫還額外支出經費達四百餘萬元,浪費民脂民膏。而這還只是其中「一件」而已,近年件數屢創新高,單單去年一月到十月,調查局的不論,警政署被交辦的同行監督人數就高達卅七件,是前年十四件的兩倍半,疲於奔命且成效不彰,想逃的大咖照樣都潛逃了。「判了重刑卻逃了被告」,人民詬病司法無能,可謂其來有自! 小英總統及林全內閣,應記取馬政府束手無策的教訓,但要如何立竿見影呢?一言以蔽之,就是參考美、日、德等先進法治國家立法例,大刀闊斧推動「羈押防逃機制」的司法改革。更何況台灣的國際情勢特殊,被告一旦潛逃海外,不但尋求引渡回台的司法互助,寸步難行,對於潛逃天堂的對岸,更是一籌莫展。換言之,相較於其他國家,台灣應該更積極防堵潛逃的法制漏洞,否則後患無窮,難以善了。
林鈺雄
2016-06-13
王又曾是離奇司法的冰山一角
涉嫌掏空320億元的前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逃亡美國多年後傳出在美車禍身亡,結束他傳奇的一生,卻同時打開了潘朵拉盒,讓人一窺台灣司法如何「寬待」經濟罪犯的離奇事蹟。此外,涉嫌掏空幸福人壽127億元的前後任董事長黃正一、鄧文聰,案件日前言詞辯論;涉嫌違法吸金136億元的秦庠鈺,疑似已於案件上訴中,棄保潛逃至大陸。 沒收從刑源自清末 以上僅是冰山一角。在年輕人力搏22K無以餬口薪資的當今台灣,經濟犯罪規模沒有達百億,上不了新聞;至於被告落跑、黑錢討不回來,則根本就不是新聞。曾因貧富差距懸殊、權貴買辦壟斷及是非黑白不分而引爆的太陽花怒吼,隨著再一次的政黨輪替,似已船過水無痕? 為何說是離奇司法呢?在這個網路飆速的時代,台灣對付經濟犯罪的策略,一言以蔽之,就是叫司法人員游泳去追犯罪快艇,追不到時再回頭責怪司法無能。對抗經濟犯罪的法制架構,說來固然極其專業而複雜,但觀諸自歐美各國及國際經驗,大方向不外乎「追(訴)人、追(討)錢」。追人暫且不表,追錢部分,基本原則就是讓犯罪不值得(Crime doesn’t pay!),故法制重心在於查扣並沒收犯罪所得,讓經濟犯罪變成血本無歸的行業。 然而,我國現行沒收制度,架構還定格在1905年仿效自日本明治舊刑法的「晚清變法圖強版」,定性還停留在沒收是一種「刑罰」(從刑說),其缺失在王又曾等案,一覽無遺。 首先是付之闕如的「第三人沒收」。從王家父子涉及的力霸、東森諸案分析可知,其不法利得經常是先移轉到「紙上法人」(多為集團旗下小公司),作為資金的停泊港,再伺機移轉出去。由於自然人與各公司法人,法律上皆有獨立人格,因此,這些名義上是第三人的公司,於仍採「從刑說」的我國現制之下,並非沒收的對象,遂成為追討犯罪所得的重大死角。我國在21世紀還在奉行、適用這種落伍不堪的從刑說,可以說是比較法及法制史上的「活化石」,該說是台灣奇蹟嗎? 速修法防逃亡洗錢 其次是斷簡殘篇的「獨立宣告沒收」。人落跑了,不法利得就一筆勾銷嗎?被告潛逃海外,固然無從對其缺席審判、論罪科刑,但難道可以縱容其奢華揮霍,坐享犯罪所得嗎?當然不是!關此,歐美各國自20世紀中葉以來,早已擺脫沒收從刑說的束縛,爭先恐後採行各種形式的「非以定罪為前提之沒收」制度,作為窮盡剝奪不法利得之手段。例如德國自1975年起施行的獨立宣告沒收,再如英美歷史悠久、成效斐然的民事沒收,或如歐盟指令極力推薦的NCBC等。然而,我國現制,除違禁品等特別規定外,被告一旦逃亡,不法利得縱使留在國內,司法也是一籌莫展,遑論被告潛逃後客死異鄉的情形(不勝枚舉,除王又曾外,帳戶軍火佣金近300億元的汪傳浦,亦然)。法制落後至此,何怪司法恐龍呢? 總言之,清末以來的沒收從刑說,飄洋過海,打造了台灣的經濟犯罪天堂。幸好,立法峰迴路轉,去年底通過、今年7月1日起即將施行的沒收新制,總算擺脫從刑說的百年枷鎖,引進了第三人沒收及獨立宣告沒收等新制。 但恐龍法制將成明日黃花了嗎?未必!向來被從刑說洗腦的台灣法律人,能否勝任這項「觀念轉型」的浩大工程,恐怕才是新制的成敗關鍵! 最後是立法補足拼圖。分析我國歷來重大經濟犯罪可知,在沒收漏洞填補後,剩下兩塊大拼圖,就是防堵被告及其不法資金來去自如的羈押防逃與洗錢防制之修法。新國會的立委諸公們,該加把勁了!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
林鈺雄
2016-06-02
民進黨要看懂肯亞案
作者:林鈺雄(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 肯亞跨國電信詐騙集團案,越演越烈,中國與肯亞警方合作,一批批強行帶走於肯亞受審的台灣人到中國。消息傳回國內,輿情激憤,朝野於震驚之餘,回應錯亂:從有勇無謀的國族主義論、不明就裡的台人冤案論到附合中方的應由中國管轄論等。這些論調,除暴露主事官員的顢頇外,也反應我國法治與法制長期封閉的後果,以及難以和國際接軌的困境。 毫無疑問,肯亞案涉及國家主權與政治實力、國際慣例與司法互助,但也涉及國際人權要求與內國司法效率。儘管千頭萬緒,但拿我國納稅人薪水的我國政府官員及立委,要思考的基本問題是:本案我國可以有什麼樣的主張或論據,達到最有利本國人的法治程序保護原則?主張不一定能實現,但連主張也不會,連籌碼也沒有,當然遑論實現。 第一、主張於國外所踐行司法程序的合法性。這尤指針對中國帶走台灣人的行為,我國應積極主張:中、肯雙方都必須遵守肯亞內國司法的法定程序,並符合國際人權的基本要求。首先,從目前資訊來看,肯亞警方作法似有違反肯亞法院裁判或命令以及使用過當手段之疑慮,亟待釐清。 其次,關於引渡等司法互助應符合國際人權要求之原則,歐洲人權法院曾先後於Soering及Stojkovic兩則標竿裁判闡明,前者早已成為國際法上普遍承認的Soering原則(酷刑、死刑不引渡及違反公平審判之不引渡原則),英國蘇格蘭地方法院於林克穎引渡回台案亦曾加以援用;Stojkovic裁判進一步強調跨境司法互助絕非「公正程序的化外之地」。據此意旨,我國政府應要求,對台灣人所進行的所有逮捕、審判、引渡或遣返程序,無論在中國或肯亞,皆應符合國際人權要求,包含引渡前應有司法救濟途徑(如林克穎案,目前仍在英國法院救濟程序)。 第二、主張中、台分別引渡。亦即,台灣人優先引渡至台灣,再循兩岸司法互助途徑,個案協商台籍嫌疑人應由何地審判,同時兼顧保護本國人之原則。簡言之,尤其是電信詐騙集團案件,橫跨數國以上(國際發話端、國際受話端、機房所在地及轉接中間地)本來就是犯罪實務常態,因此會形成多國「管轄競合」狀態。例如,受話端即被詐騙匯款人所在地,往往也是主要犯罪結果發生地(如肯亞案的中國),雖有管轄權,但無「排他性」,並不當然排除其他國家(如發話行為地、機方所在地、其他結果地或行為人國籍地)的司法管轄權。因此,各國基於維護本國利益等各種因素,往往會形成同一案件有多國主張其管轄權的積極競合情形,再經由角力、協商來定奪審判地。 由此可知,我國官員如果一開始就先自斷手腳,屈就中方而主張其唯一管轄權,既會喪失政治角力與外交協商籌碼,也形同棄守「維護本國人受公正程序保障」的最低人權要求。 以上兩點是對外主張,但對內要捫心自問、自我改革的是,我國司法追訴效率低落,於國際上早已惡名昭彰,甚且成為司法互助的絆腳石。簡單說,在艱辛國際處境下,我國屢次費了九牛二虎之力引渡回台的經濟罪犯(違法吸金、詐騙集團等),最後往往輕縱(只交保不羈押,隨即又棄保潛逃至國外)或輕放(罪刑偏輕,多可易科罰金且未追訴洗錢等附隨犯罪)。因此,中國力阻台灣審判詐騙集團,既不是第一次,也應該不是單純出於國家司法主權的考量而已。 總言之,法治國刑事司法的目標是達到追訴效率並兼顧人權保障,我國是否兩頭落空了呢?即將執政的民進黨,看得懂這點嗎?
林鈺雄
2016-04-14
司法若不法 食安豈能安?
林鈺雄/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 頂新無罪判決,引發「司法權僭越立法權」、「法官違法造法」的論戰,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不先釐清「罪」是什麼,就無從談「罪」刑法定、無「罪」推定和「依法」獨立審判。食安法的攙偽假冒罪,歷經多次修法,一○○年原第卅四條規定:有攙偽或假冒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二年整部食安法重編,食安刑罰條次改列為第四十九條,其第一項規定:「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即攙偽假冒)、第十款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即,將最重本刑從七年「大幅減輕」為三年(比普通竊盜還低,算是「謙抑」吧!惟後來的修法又提高),但同時「明白刪除」危害健康要件。反之,其餘食品犯罪仍維持七年徒刑及危害健康要件,改訂於第二項;致死或重傷者,另依第三項加重其刑。相較於舊法,立法者更進一步類型化,也據此區分了輕重效果。 立法理由 白紙黑字 為何立法者要明文刪除危害健康要件呢?當年立法院審查會共合併了七個提案,多數通過修正動議的理由如下:攙偽假冒「係惡性重大之行為,為免難以識明『致危害人體健康』,而難以刑責相繩,參酌日本食品衛生法之規定,不待有危害人體健康,逕對行為人課以刑事責任,以收嚇阻之效…」。以上立法史料完整載明於立法院公報(102/38),白紙黑字,一翻兩瞪眼。 然而,頂新判決,撇開標示不實、詐欺罪的疑點不談,專就攙偽假冒罪言,最主要的無罪理由,卻是法官自行加上已被立法刪除的舊法要件,進而認為檢察官無法證明頂新油品已危害健康。說得白話些,頂新案法官堅持要適用已失效的舊法,也因此招來「你修你的法、我判我的案」(吳典蓉語)的藐視立法訾議。但團團疑惑,不僅止於此。只略提三點: 首先,彰院遲至宣判(11/27)後的第五天(12/2)始公告判決書,這不該是重大矚目案件的SOP,因此備受批評,外界也無從辨別有無宣判後才「突襲」的判決理由。五日期間質疑排山倒海,彰院雖連發三次新聞稿(11/27、11/29、11/30),除審判獨立、無罪推定、舉證責任等宣言外,特別強調「食安法既未規範食用油原料之來源,對於刑事法律無明文處罰之行為(?),自無從據以論罪科刑」,但新聞稿對後來出爐判決書「攙偽假冒罪應依目的性限縮,加入危害健康要件」的關鍵無罪理由,反而隻字未提。新聞稿總不可能打假球,但會不會是「暴投」呢? 其次,法官雖「拒絕服膺立法者意志」(劉文仕語),但厚厚一本判決書中,卻隻字未提上開一○二年關鍵的立法理由及史料,顯有判決理由不備的瑕疵。其唯一引用的立法院公報,是六十四年第一版食安(衛)法的會議紀錄(64/4),郢書燕說,竟然跳過一○二年修正理由就導出:無論依「立法解釋」或「立法目的」,客觀上有危害人體生命、身體、健康之虞者,始得論以攙偽假冒罪。這是一時大意,誤把「頂新辯護狀」當成法院判決書?還是指鹿為馬呢?立法意旨果真是「馬」,那麼,黃越宏社長應該改去告發立法院偽造公報文書吧? 目的限縮 無中生有 最後是法官透過所謂「目的性限縮」,把被刪除的舊法要件當成新法適用,以正當化無罪結果。但查閱法學方法文獻(Larenz、Canaris、Neuner、Zippelius...),卻找不到「法官可以違反立法者意旨來目的性限縮」的任何論據,遑論還是被明白刪除的舊法要件。相反地,法學方法論者皆再三強調:目的性限縮(teleologische Reduktion)僅是用來填補「法律漏洞」(法律違反規範計畫的不完整性)的方法,在立法者明示反對的情況,既不存在有「漏洞」,亦無以目的解釋填補的餘地。本來,目的性限縮就應先探究「立法目的」,而非濫用來正當化「法官目的」。此外,縱使存在「法政策錯誤」(有嗎?),在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憲政秩序下,亦僅能經由立法者多數決制定新法來修正,法官並無「違背法律」(contra legem)的造法餘地,否則,司法權即僭越了立法權。法官依法僅能於量刑減輕,至若法律有違憲之虞者,則應循釋憲的正途解決。 簡單說,法官連系爭立法理由也不提,就逕行推翻了立法明文意旨。頂新判決的啟示錄,莫非是:台灣司法權已陷入合法性與正當性的危機?
林鈺雄
2015-12-14
名廠醜聞的法制啟示
國內封測一哥日月光併購二哥矽品的大動作,引發日月光董座張虔生和鴻海老闆郭台銘的叫戰,成為近來財經新聞的焦點。 2013年底日月光K7廠暗排毒廢水污染後勁溪的醜聞,似已船過水無痕:高雄地檢署以不知情為由而不起訴張董,僅起訴5名K7廠職員且隨後皆被地院從輕判刑,日月光公司本身雖亦被判處罰金300萬元,但相較於其年逾2000億元的營收,無疑是九牛一毛。公司及負責人率皆全身而退,環團及輿論也因此痛批「沒有天理」。 這正是一則暴露我國法制無能解決法人(公司)與自然人(公司負責人、職員等)責任糾結的活生生案例。事實上,八仙塵爆事件也有法人與自然人責任糾結的問題。到底癥結何在?出路何在? 美特別追訴負責人 看看最近動盪全球股市的VW(福斯)醜聞。全球坐二望一的德國VW汽車集團,涉嫌在特定柴油車款(全球銷售約1100萬輛)內建作弊軟體以規避美國排廢法規;若美國司法部調查屬實,VW單在美國就可能被罰180億美元的天價,最後罰款總額恐將創金氏世界紀錄。VW執行長Winterkorn雖已下台負責,但德國媒體DW指出,由於近來美國法制的政策轉向,除公司外亦特別追訴負責人的「個人刑責」,Winterkorn恐難全身而退。 美國司法部近來重砲頻頻,法制轉向早已有跡可循。除了國內較為熟悉的跨海追訴國際足協總會(FIFA)高層收賄醜聞外,還有美國本土的毒花生醬事件,知名食品大公司PCA(Peanutbutter Corporation of America)製造的花生塗醬因感染沙門式菌,導致數百名消費者生病、9名死亡。除公司責任外,其前負責人Parnell日前也被美國地方法院重判28年有期徒刑。其司法對食安疏失毫不手軟,令人汗顏。 PCA案和FIFA案可說是一葉知秋。關於法人刑事責任,傳統上美國法以追訴法人為主軸,此與德國法與我國法(僅有零星的法人刑責規定)有別。但猶如恩隆案及2008年金融風暴的教訓,公司負責人平日當肥貓坐領高薪,出事後卻置身事外,縱使公司被課以天價重罰乃至因此破產倒閉,血本無歸的也是投資人。既然無法「痛」到負責人,當然也不可能遏止其從事經濟犯罪而嫁禍公司及小股東的荒唐行徑。美國法的新走向,一言以蔽之,就是(也)要「痛」到公司負責人,因此除傳統的公司責任外,亦將優先且嚴厲追訴公司負責人的「個人刑責」並徹底剝奪其「不法利得」,這也是歐盟法及德國立法草案的大方向。 台罰得重但罰不到 美國司法部已經聯合紐約等檢察署對VW及Winterkorn展開刑事偵查,其中對我國法最具啟示的是:Winterkorn本人(及VW其他營運高層)除了面臨個人刑責之外,其於擔任負責人期間取自VW公司的「鉅額分紅」(個人最大的收入來源),也可能被認定為是詐欺暨不正競業的犯罪所得而被一併剝奪。這的確是直搗黃龍的當頭棒喝,否則,若僅是讓VW提列鉅額虧損,損失的也是投資人而非造成重大錯誤決策的負責人。 回到台灣。儘管從食安到環安、從證交到金融,法人犯罪事件層出不窮,但關於法人與自然人的處罰關係,我國法連最基本的政策方向都莫衷一是:法人有無刑責?罰金額度多少?其與負責人刑責的關係為何?不法利得如何悉數剝奪?一味加重刑度,根本不問實務上「罰得重但罰不到」的追訴困境。台灣成為經濟犯罪天堂,良有以也!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
林鈺雄
2015-09-25
阿帕契不起訴理由不專業
林鈺雄/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 桃園地檢署將阿帕契洩密案終結偵查,被告飛官勞乃成、藝人李蒨蓉等人皆獲不起訴處分,婉君輿論一片殺伐聲浪;行政院副院長張善政也來補踹一腳,卻因自己連法院判決和檢察官不起訴都搞不清楚而慘遭打臉。此外,國防部「感恩」之餘,為了營造參觀並非特權的觀感,也只好假戲真作,和網友掀起「阿帕契一日遊要幾人才能成團」的激辯。這些擦槍走火的花絮,掩蓋了問題核心:不起訴的法律上理由為何?專業上站得住腳嗎? 無權認定國防機密? 桃檢想必料到輿論反彈,除發佈制式新聞稿外,還製作了十題Q&A,頗為用心。其中,法律上最值得檢討、也是不起訴最主要的理由在第三點:「Q3:司法機關偵辦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及陸海空軍刑法(簡稱軍刑法)關於洩漏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等案件,得否逕依職權認定是否為要塞堡壘地帶、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A:司法機關不得逕依職權認定,依法須函詢權責機關之國防部認定。」案發後桃檢去函國防部「鑑定審認」,結果阿案所涉從飛機設備到飛航基地,全部非關國防機密。 也就是說,司法機關「依法」無權認定國防機密!?這個答案如果「正確」,可是事態嚴重,影響範圍就已經不只是阿帕契的「個案」,而是成為「一般有效」的法律命題,拘束爾後所有洩漏國防機密案件的追訴︱︱包含近來層出不窮的退伍軍官通敵洩密案。更甚者,從前後行文脈絡可知,桃檢認為除檢察官外,法院亦應一律受國防部認定機密之拘束,連法院都被繳械了! 果真如此?首先,阿帕契洩密案失職最嚴重的就是國防部,假使國防機密與否「唯有」國防部說了才算數,連事後司法審查也一律排除,那麼,國防部越是失職就越沒有責任可言。但這豈不是鼓勵軍官多多從事「應列為卻不列為機密」的瀆職行為嗎?從追訴制度的設計來看,這豈不是「叫鬼開藥單」嗎? 其次,於法有據嗎?我國立法真的不食人間煙火到這種地步嗎?阿案可能涉及多項罪名,其中包含軍刑法第二十條及普通刑法第一○九條皆有規定的洩漏國防秘密罪,前者乃後者的特別規定,學理上稱為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不過,軍刑法第七十八條還進一步規定了國防、軍事秘密及其等級「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桃檢認定這就是空白刑法規定,並據此「國防部有職責」規定推論出「司法機關應受國防部拘束」的結論。 以上不起訴理由恐值得商榷,只提兩點:一是所謂的空白刑法論斷,過於跳躍且無學理依據。空白刑法本來就是極其例外的立法技術,並非一切委任立法都可構成刑法上的空白構成要件,其成立前提是,立法者明文將某項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委任由行政機關發佈補充。因此,立法者果真要將軍刑法洩密罪定為空白刑法,法條呈現型態應該不是現行軍刑法第二十條的「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物品者」,而應是「洩漏或交付『國防部所定之』應秘密之……物品者」。其實,軍刑法第七十八條僅在彰顯國防部有以命令核定國防軍事機密的職責,既未揭示其屬空白刑法,更無從導出司法機關無權認定的結論。不然,各級行政機關依職責發佈的命令不計其數,若謂司法機關一概只能照單全收,豈非自斷手腳? 二是縱使軍刑法洩密罪是空白刑法,話也只說了一半。因為普通刑法洩漏國防秘密罪,根本沒有「秘密由國防部核定」的規定,而這條規定性質上不是空白刑法,本無疑義!既然系爭軍刑法和普通法是特別關係,那麼,在認定不構成軍刑法洩密罪後,桃檢就必須回到普通刑法的洩漏國防機密罪來適用。唯有經檢驗後,連普通刑法也不構成的情形,才可以確定排除個案洩密刑責。這道理就如同軍刑法和普通刑法皆有醉態駕駛罪,而一旦個案中先行檢驗的軍刑法不構成時,就要回到普通刑法來檢驗一樣。但阿案不起訴卻未回歸普通刑法個別檢驗,似有違誤。 文末,還是要再強調一次:筆者難以苟同阿案不起訴,是因為說理不夠專業嚴謹,而非結果不符合人民期待。不然,輿論獵巫的聳動殺人案件,何不學柯P來網路投票就好呢?還有,失職在先、卸責在後的行政院和國防部,既然要改拚觀光,何不多多「注意社會觀感」,好好檢討「不接散客」的旅遊政策呢?畢竟,據說「不是要塞堡壘」的阿帕契基地,可是盛情接待過散客啊!殺人案件,何不學柯P來網路投票就好呢?還有,失職在先、卸責在後的行政院和國防部,何不多多「注意社會觀感」,好好檢討「不接散客」的觀光政策呢?畢竟,「不是要塞堡壘」的阿帕契基地,可是接待過散客啊!
林鈺雄
2015-08-31
李全教案誰是朱立倫兄弟
台南議長選舉一票喊價高達3000萬元,在台南地檢署(南檢)偵查下,聲押議長李全教等4人獲准,案情急轉直下。此案「政治插曲」不斷。藍營有志一同,率皆避談如何杜絕黑金政治,反而集中砲火猛轟南檢。國民黨新共主朱立倫率先表態力挺李全教,還同台高歌《你是我的兄弟》;藍委呂學樟公然在國會殿堂要脅司法,提案凍結南檢預算,本欲強行表決通過;涉案議長李全教放話,痛斥南檢驗選票指紋之舉踐踏人權、淪為政爭工具。綠營方面,除台南市長賴清德拒入議會引發爭議之外,民進黨也自行調查後開除涉嫌跑票者的黨籍,但涉案議員一如以往情節,頻頻喊冤。自從1990年代以來,每屆議會選舉後,勞師動眾、大費周章偵審正副議長收買豬仔議員的賄選案,早已成為台灣司法史與地方自治史的「固定儀式」。相關有罪判決多如過江之鯽,但前仆後繼的豬仔行徑卻變本加厲,這在在說明單靠司法追訴已經不是有效對策,「法制轉向」才是對抗黑金政治的釜底抽薪之道。一言以蔽之,黑金只怕陽光!「假使」我們有議會陽光法案和記名投票制度,根本就不會有以上這些歹戲和插曲。問題只有一個,那就是為何不做呢?最該防堵橫流黑金迄今為止,反對議員投票(含正副議長選舉)採記名制者,莫不以《憲法》保障的「秘密投票」當作擋箭牌。然而《憲法》保障的是「人民」投票時的自由意志的形成與行使,而非代議士的投票秘密。相反地,代議士受選民的付託,本來就應該受到選民的持續檢驗;據此,各級議員(包含立委)的重大表決案,不但制度上可以改採記名投票,而且相關資訊應以公開透明方式公布在議會網站。再者,「良心代議原則」也不是理由,因為其前提正是免除黑金綁架,而惟有遍地陽光才能照耀出真正的代議良心。此外,民選議員成為待價而沽豬仔的現實成因,除糾結議會派系以朋分未來利益之外,燃眉之急也在於籌措自身選舉經費。作為陽光法案配套,我國《政治獻金法》必須撇開「泛道德化」的立法情結,一來合法捐款上限應朝「接近市場行情」的數額修法調整,二來違法捐款也應增設刑責予以處罰。首先,攤在陽光下的數額,縱使高一點也不是問題,最該防堵的是見不得陽光的橫流黑金。簡言之,柯文哲不是思考競選經費合理數額的正常典範,畢竟沒有人能夠像他一樣天天坐享免費媒體版面,而不切實際的捐款上限,只會徒增違法者的藉口。再者,「只是收受(未申報)政治獻金而非貪污賄款」的辯詞,向來是台灣收賄貪官的「逃生門」(從最高無期徒刑變成無罪),但若在德國,由於違法收受獻金也構成犯罪,相同的辯詞反而會成為被告自證己罪的鐵證。這些法制缺口,正是台灣黑金氾濫的溫床。最後,陽光法案成敗自是繫於立院多數的國民黨。試問李議長被收押後,一時詞窮的黨主席朱立倫:黑金和陽光,到底誰才是「你的兄弟」呢?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
林鈺雄
2015-02-11
魏應充是羈押法制的照妖鏡
日前,審理頂新黑油案的彰化地院,當庭將羈押中的魏應充以一億元交保;檢方認為彰院程序突襲且被告仍有羈押必要,遂向台中高分院提起抗告。抗告有理由撤銷交保裁定後,不出所料地,彰院維持原不予羈押之決定,僅提高交保金至三億元,輿論再度嘩然,檢方也擬再度抗告。為何說是「不出所料」呢?從王令麟、辜仲諒到魏應充,台灣不乏被告大有來頭的弊案,而這些大案羈押與否的決定,參照實務的輪迴模式,往往是「第一輪:地院裁定→檢方抗告→高院撤銷;第二輪:地院(再為相同)裁定→檢方再度抗告→高院再度撤銷…」,有些案件直逼「五度五關」(五輪),甚至於還有拖到本案已經快審結,而院檢還在爭執該不該羈押被告的司法消耗戰。這種幾乎年年上演的拖棚歹戲,可以說是獨步全球的台灣司法奇蹟。癥結究竟何在?關鍵之一在於,抗告縱使有理由,實務上也不是高院自為裁定,而是撤銷後發回到原羈押裁定的同一法官(庭)重裁,而且就是職司本案審理的地院同一法官。既然如此,一來心理上本來就難以期待同一法官自打嘴巴,所謂的救濟程序只是浪費資源的司法儀式罷了,二來制度上同一法官還身兼了本案審判者、羈押裁定者及重新裁定者的「三重混合角色」,在在危及法官的中立性。因此,只要羈押法制不改,司法拖棚歹戲就沒有終止的一天。問題要如何解決?早在十幾年前,我國就有「羈押即時抗告制度」的立法芻議,儘管只是修改幾條刑事訴訟法的功夫,但立法者一直不理不睬。若依此制,魏案的流程如下:彰院必須預行通知檢、辯雙方並使其充分準備,始能審理羈押相關爭點;彰院若為交保裁定,檢方得聲請暫停交保執行並向高院提出「即時抗告」,高院必須在48小時內「自為裁定」(無論是羈押或無保釋放或提高保金)。換言之,押不押人或交保多少的事實審爭議,是以「掛急診」的方式在兩天之內解決,沒有拖棚餘地;此外,高院法官就是自為裁定者及責任承擔者,不再進行無謂也無益的撤銷發回消耗戰。即時抗告只是我國羈押法制改革的起步而已。更深層的制度問題是,現行審判中的羈押(含延押)決定,正是由職司本案審判的同一法官(庭)來決定,因此陷入雙重混合角色的道德危機和法治風險。簡言之,同一法官左手審判本案被告有罪無罪、右手決定押不押人,儘管理論上要件分離,但實際上難以涇渭分明。尤其在法官一路延長羈押到底的情形,由於延押以被告「犯罪嫌疑(特別)重大」為必要,因此法官最後如果宣判無罪,難免陷入自相矛盾之譏;反過來說,審判法官自己決定延長羈押,在相同的證據條件下,心理上更可能傾向於有罪判決的結果,羈押越久就越明顯。創下我國法制史上延押次數最多、期間最長的邱和順案,正是一個活生生的案例。正因混合角色的制度不宜,歐洲人權法院在Hauschildt及Ekeberg等裁判再三指出,同一法官若同時或先後職司羈(延)押決定與本案審判的雙重角色,將會產生違反「法官中立性要求」與「無罪推定原則」的疑慮。而包含奧地利、瑞士刑事訴訟法在內的諸多歐洲內國羈押法制,也早已改採法官分離角色,以避免可能的法治風險。魏案的羈押戲碼要演到第幾輪?我們只能拭目以待。但為何我們要年年看這種落後法治的拖棚歹戲?解鈴終在繫鈴人!直接說,就是三個修法職責機關,該是立法院、司法院和法務部明確表態的時候了!(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林鈺雄
2015-02-05
司法人權 不是放扁了事
執政黨選舉大敗後,綠營天王紛紛表態要求放扁,藍營閣揆也「釋出善意」,由法務部長羅瑩雪親上火線,除了重申沒有政治干預的老梗外,還指點阿扁迷津,教導其爭取保外就醫的三種可能。但羅部長字字斟酌的講稿,破綻百出,只略提三點:其一、阿扁於今年6月10日,以5月15日台中榮總醫療診斷為據向法務部提出保外就醫聲請,法務部遲至10月28日始駁回其聲請。羅部長日前記者會卻推說診斷證明距今已半年,若欲再聲請應重新醫療鑑定,試問:診斷縱使過期,是誰延誤造成的呢?對照一下同樣是今年6月初的顏清標假釋案,也同樣是法務部的矯正業務:病情惡化的卸任元首,保外就醫聲請一拖就是半年,結果駁回;反之,身體硬朗的派系掌門,假釋流程才3天就結案,火速通過,提前出獄的顏清標到處站台,還積極投入台中藍營的「保胡戰」。外界質疑羅部長犧牲法務公正、淪為黨政工具,難道都是空穴來風嗎?任法務部一手遮天其二、羅部長宣稱,駁回阿扁保外就醫是純粹依法處理,經比對全國百餘名保外就醫受刑人,他們的病名及症狀皆與阿扁不同,很難引用參考。果真如此?再來比較一下元大金控結構債弊案,經判處7年4月徒刑確定的馬志玲(亦以失智為由)聲請停止發監執行,在馬友友律師們相繼出手疾呼後,結果暫免執行,准予在家照護。既然法務部如此熱中比對,沒有前例就不敢妄自作主,能否也拿出100個以失智為由而免入監執行的參考前例,來說明馬志玲不是特例呢?再者,法務部堅持要先廣納不同成員、「擴大鑑定小組」後才重新考慮阿扁保外就醫,試問這也有前例可循嗎?馬志玲案也是先「擴大鑑定小組」後,北檢才免予入監服刑嗎?其三、陳水扁聲明異議是因為管轄錯誤而被法院駁回,抗告不會改變結果,只會浪費司法資源和徒增外界對司法的誤解。因此,羅部長指點的「抗告明牌」,鐵定摃龜。再說縱使改向高院聲明異議,就沒有診斷過期的問題嗎?其實,法務部目前就是保外就醫的第一線決定機關,法院最多只是救濟機關而已,羅部長何必踢這種卸責皮球呢?最重要的是,司法人權不是放扁了事!阿扁保外就醫的個案,揭露的是台灣整體刑事執行「欠缺法官保留」的制度弊病。無論是上述扁案、顏案、馬案或賄賂獄官的王令麟假釋案之執行爭端,依照德國法律皆應由中立、獨立的法院決定,而非放任法務部一手遮天。反之,我國即便在釋字第653號、第681號解釋之後,作為廣義司法一環的刑事執行,制度改革還在原地踏步,根本沒有貫徹法官保留原則。公民社會及司改團體必須認清,最該被矯正的是矯正制度,縱使羅部長下台,遠遠落後的制度仍然是上下其手、因人設事的溫床!起碼「把人當人看」最後我必須嚴肅指出,儘管台灣人權團體(含部分醫權人士)和深綠陣營一樣主張讓扁保外就醫,但這兩者價值理念恐有顯著分野:前者並未苟同扁家拿錢喬事的作為,而是要求任何定罪都要遵守公平審判程序,任何監禁都要符合國際人權的最低處遇基準(包含醫療照護),也就是建立一個「(起碼)把人當人看」的文明法治社會。其分野,套句流行語錄:這是歷史方向的決定,也是社會價值的選擇!
林鈺雄
2014-12-10
羅瑩雪不可留任法務部長
新內閣若要重生,位居樞紐的法務部長之任命,尤應三思。圖為法務部長羅瑩雪。資料照片九合一大選國民黨崩盤後,從核四到服貿一路與公民為敵的馬江政權,已由江揆率內閣總辭。新閣揆若要浴火重生,閣員就要大破大立,消弭執政當局與公民社會的敵對衝突。其中,位居樞紐的法務部長之任命,尤應誠惶誠恐,不能再重蹈覆轍。法務部長一職,於歐洲國家稱為司法(或司法行政)部長,雖是內閣的一員,但因鄰近廣義的司法權,向來具有外於行政一體的自主性格,以免成為政治干預司法的入口。以德國為例,因此劃下兩條憲政紅線:一是無論總統或閣揆,都不能透過司法部長去干涉檢察事務,二是司法部長自身也不得干預檢察個案或下指導棋,只能擬定一般性的政策。德國沒有檢察官會把行政首長當成上級,反之亦然,而其一個半世紀以來的檢察史,幾乎也找不到踩憲政紅線的實際案例。然而,法治文化與憲政體制雙重失調的台灣,行政干預檢察的事例,見怪不怪。遠的不說,單單從去年九月底馬王政爭、羅瑩雪接任法務部長起算,一年多來馬、江、羅踩線事例就已罄竹難書。政爭導火線的黃世銘總長洩密案,其洩密對象的馬、江都是潛在共犯,羅上任前夕就急蓋防火牆,昭告天下本案被告沒有犯意,刷新台灣檢察干預史的紀錄。行政權干預檢察權洩密案偵辦期間,羅部長備受下指導棋的質疑;在第一審判決黃洩密有罪之後,法務部還傳出袒護黃總長、留中其辭呈不發的醜聞,被媒體爆料後才火速准辭。法務部的連連狀況,還有監獄高官集體貪瀆的王令麟賄賂案、神奇效率3天通過的顏清標假釋案、不顧司改團體點名冤案且違反兩公約執行的雙杜死刑案等。至於關到漏尿也不准保外就醫的陳前總統案,難道不是奉行「聖旨」嗎?更重要的是,太陽花學運期間,佔領公民和馬江政權的對峙升高,三位一體的馬江羅大肆踩線。馬總統羅織早已廢除的強佔公署罪名,江院長公開指示相關部會下屬追究佔領學生的刑責,而自甘對號入座的「下屬」羅部長,除以「嚴懲嚴辦」呼應外,一方面對佔領罪名侃侃而談,另一方面對驅離暴力裝聾作啞。羅部長正是執掌全國檢察行政及決定檢察人事升遷的上級長官,其就偵辦中個案指導性言論,「力爭上游」的下級承辦檢察官,哪敢忤逆?至於為何有檢察官不惜「燃燒正義、照亮仕途」,則是更深一層的檢察升官文化問題。一言以蔽之,羅部長任內以其司法行政的樞紐位置,徹底貫通了「府院(才)是檢察官上上級」的任督二脈,行政權得以長驅直入(控制司法權入口的)檢察權。其結果,一方面上上級及其裙帶政商輕易豁免司法追訴(從首長的暴力驅離責任到連魏兩家的金融疑案),二方面不服從的公民難逃天羅地網的罪名(從靜坐、集遊到佔領的各種刑責):這幾年來,台灣刑事被告充斥著各式各樣的抗爭公民和運動領袖。「公民vs.檢察」的衝突局勢,越演越烈。彰檢查黑油贏掌聲其實,追訴犯罪是檢察官天職,只要公正、客觀、中立,檢察官也能是「保障民權的法律守護人」,例如彰化地檢署主動徹查電鍍毒廢水和廠商黑心油,就贏得全民一致掌聲。檢察系統積弊固然冰凍三尺,但挑選適任法務部長是改革檢察、和解公民的必要前提,請務必三思!當然,若新閣以徹底拉倒國民黨為使命,留任羅部長是不二選擇!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
林鈺雄
2014-12-04
公民力量能夠改造檢察官嗎?
林鈺雄/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九合一選舉,在野狂掃全台二十二縣市中的十六位百里侯。當選首都市長的柯P在勝選演說中,再三強調公民社會是促成台灣這股新政的主要力量。慘敗的國民黨棄車保帥,由江宜樺院長下台為敗選負責。廁身社群網絡的公民,除了撻伐頭號戰犯馬主席之外,也沒忘記在這次選舉中「賣力演出」的台北地檢署:楊檢察長不用道歉下台嗎?鄉民為何如此憤怒?先來簡單回顧一下北檢的「業績」。國民黨的首都選戰,蔡正元領軍的連陣營先後主攻柯P涉入MG149、器官移植和竊聽風暴等三大弊案,招招都是可能扭轉選情的致命功夫。選前揭弊是司空見慣的選舉手法,選民自有判斷,未必炒作得起來(如器官移植)。但是,炒作如果加上「國家公權力」的後盾,格局就完全不同了;二○一二年總統大選,阻絕蔡英文最後一哩路的宇昌案,特偵組選前大張旗鼓、選後查無實據,就是最佳例證。不管輿論事後如何撻伐檢方的不當行徑,都不能改變已經出爐的選舉結果及其後續對台灣公民社會的毀滅能量。從首都選舉開打以來,鄉民對於北檢違背中立性的質疑,從未間斷。連陣營一發動MG149攻勢,北檢就大舉搜查約談,鬧到台大醫院人人自危;反之,連魏一家親的TDR疑案、雙北歷史共業的美河市弊案,儘管輿論指證歷歷,但北檢就是老神在在。選戰白熱化的選前一週,北檢突然大辦竊聽案,任由泛藍媒體加油添醋,大舉炒作連陣營定調的「柯辦自導自演說」,但反藍媒體報導已經排除柯辦自導自演時,北檢第一時間就跳出來打臉否認。厚此薄彼,所為何來?至於蔡正元為何握有柯P市政顧問團名單?是否意圖使人不當選,偽造民進黨公文而流傳?儘管柯辦要求徹查,結果當然是不了了之。北檢對於偵辦節奏,自有一套邏輯。如去年爆發的大統、頂新混油事件,偵辦大統混油的彰檢,不但去年就起訴了,而且案件早已兩審有罪判決確定。反之,偵辦頂新混油的北檢,整整查了一年也無下文,期間還讓魏應充安然入主台灣之星,跨足台灣電信業,乃至於涉入中嘉媒體經營;直到今年頂新再因黑油而引發(馬總統也響應的)全民滅頂運動後,北檢才見風轉舵、立刻起訴,還大搶彰檢風采。北檢爺們 為何不在乎?說了這麼多前奏,接下來談「正題」:公民憤怒至此,北檢爺們為何還能不在乎?儘管台灣從北到南不乏弊案,但能夠左右台灣政局和大選結果的超級大案,幾乎有八成以上掌握在位於政經中心、官商雲集的兩個京畿檢察署:最高檢特偵組和北檢。其中,特偵組在黃總長洩密案之後,自身難保,北檢就更加成為黨政高官的兵家必爭之地,先天上難有免於政治干預的免疫力。干預始於操縱檢察人事,簡言之,檢察界勞逸不均、升遷不公嚴重,上下階級更是嚴明,誰主導了檢察官的「升官圖」,誰就遙控了政經大案的偵辦方向。不幸地,這個呼之欲出的「誰」,其實不是橡皮圖章的檢審會,而是檢察行政上級的法務部長:一個看行政院長和總統臉色的內閣官員。講得白話些,檢察長權位來自於羅瑩雪,羅部長是江宜樺(甫辭職)的閣員,江院長又是馬總統的人馬。這種上下一條龍的檢察人事升遷制度,正是造就台灣檢察敗象的罪魁禍首!既然檢察權力圖譜如此,又何必訝異北檢在今年三一八、三二四事件中,對驅離暴力充耳不聞、對佔領公民卻趕盡殺絕呢?畢竟,暴力驅離事件的潛在被告及佔領公民的抗議對象,正是掌握檢方升官圖的「上上級」!又何必訝異楊檢察長在立委、媒體和學者連署再三點名之後,仍能穩若泰山、不為所動呢?造就台灣新政的公民力量,未來如果不想再受制於這種形同戒嚴的「遊戲規則」,就必須突破「行政上級壟斷檢方人事」的既有格局。目前已有檢察人事審查由「國會監督」和「引進外部中立委員」兩種替代方案,可作為改革討論方向。總而言之,以公民力量改造檢察官制度,將是台灣新政的重要課題!
林鈺雄
2014-12-01
不沒收,就能保護消費者嗎?
在接連幾波食安風暴後,儘管修法傾向必須沒收無良廠商的不法得款,但最近出現以「保護消費者」之名的反對說法,認為公司不法利得不應沒收而宜留待消費者求償,並援引大統混油判決為例證。不過,這會不會是畫餅充飢呢?首先必須澄清的是,刑法沒收制度本來就採取「發還優先原則」,財產權利若在於被害人,向來皆是優先發還被害人而不沒收到國庫,因此,發還原是整個沒收制度的一環。就此,大統判決之所以備受批評,是因為大統公司銷售混油近20億元的不法得款,法院既未發還給被害人,也未沒收到國庫,兩頭落空。事實上,若要保護消費者,法院正確作法是計算消費者求償權利,在此範圍內直接發還給被害人,免除其民事求償的困境與訟累,其餘不法利得則仍應依法沒收,而非既不發還、也不沒收,反而還讓大統公司保有全部的不法混油得款。證諸歐盟法、德國法、美國法,也無一是像台灣實務這樣優惠不法廠商,難怪會天怒人怨!其次,幾大食安風暴都同時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不法。千夫所指的行政機關,以刑事優先為由把燙手山芋丟給刑事法院,而刑事法院又以不要與民爭利的美名,再把不法得款問題推給民事求償。既然如此,何妨看看實際民事求償訴訟,到底是「誰」分配得到這筆刑事法院貼心禮讓出來的黑心不法利得?答案非常驚人:不是健康財產俱失的被害消費者,反而是直接導致消費者上當的交易或品牌廠商:福懋、台糖,乃至於頂新、統一!以大統案為例,大統公司製造的八大類高價食用油,無一不混,其中包含替台糖公司代工製造、標示為100%的「台糖葡萄籽油」。消費者是因為信任台糖品牌而被坑殺,姑且不論台糖是故意(知情殺成本價)或過失(疏於查驗把關),台糖搖身一變成為大統案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獲判約662萬元賠償;案情雷同的福懋公司,更是獲判近4000萬元賠償。由於頂新、統一也分別是其他劣油案的交易品牌公司且數額更大,其在民事求償訴訟中瓜分上游黑心業者不法獲利的能力,無庸置疑。至於一般受害消費者,何嘗分到一毛錢?簡言之,品牌公司左手賣劣油給消費者,右手向出事的無良廠商成功索賠,而被剝兩層皮的消費者根本求償無門,這才是台灣司法的實況。品牌公司請得起大牌律師又有歷年進出貨證明,但個別消費者要何從找出7年前的發票索賠?更別提在塑化劑飲料的消費者求償訴訟中,廠商敗訴卻毫髮無傷,其中一位消費者原告只獲判9元賠償(憑發票),怎會不委屈?何能不憤怒?但反觀統一公司,卻向上游昱伸拿到1.3億元賠償。 其實,往事又何奈?被害消費者真正要的不是屈屈賠償,而是為了掙回一個寢食能安的基本生存條件。因此,若要最佳保護消費者及維護全民健康,正確作法是法院扣除發還數額後,仍應依法沒收公司不法利得,但國庫應將這筆進帳用為食安專款(食藥署食管業務一年預算,低於夢想家兩天燒光的2.3億元)。關於沒收專款之提議,在食安法修正時本已有立委附議,卻因司法院、法務部大鬥法而被徹底忽略,豈不悲哀?最後,算來算去,大統案最大贏家還是製造混油的高振利和大統公司,扣除罰金和賠償後還是穩賺近18億元不法得款,高振利如果順利假釋,坐一年牢折合3億元,看了讓人直流口水!各國利得沒收制度皆設法窮盡廠商每一毛錢的不法利得,本來要昭告的是Crime doesn’t pay,但我國司法向全國宣示的卻是:Go ahead!Crime does pay!(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
林鈺雄
2014-11-12
頂新不法利得 不能沒收嗎?
林鈺雄/台大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立法院修法協商密室,一場分配牛肉的食安修法戰正悄悄進行;台灣公民若不關注,不但魏應充可能免受重罰,連檢察官扣押的頂新財產也要解凍歸還,搞不好納稅人還要再掏一筆錢出來國賠給頂新。台灣真的要「滅頂」了嗎?故事要從大統混油事件的確定判決說起(富味鄉判決亦同)。法院一方面依食安法,以大統公司(法人)為刑罰對象,判處其三千八百萬元罰金刑;另一方面,卻不依刑法去沒收大統公司銷售混油的近二十億元得款,理由只有一個,就是所謂的「法人不是犯罪行為人」。由於刑罰優先及一事不二罰,衛生單位先前裁處的十八.五億元罰鍰也被撤銷。大統公司糟蹋全民健康,犯法輸了官司卻能保有黑心賺來的不法利得,因禍得福,足為未來頂新訴訟之「典範」。台灣黑心廠商前仆後繼,目無法紀,其來有自。大統判決的疑點重重,這裡只提兩點:其一,大統公司總計製造「八大類」的混油,持續七年之久,法院計算負責人高振利和大統公司的犯罪行為個數時,採用空前優惠的「一類混油僅計為一罪」。例如,混充純橄欖油類已製造七年,儘管瓶裝容量、價格、標示等級皆不同,製造數量驚人且得款高達兩億多元,但僅合計為一罪(同集合犯)。但是,依照我國最高法院向來的穩定見解,刑法上有關製造之罪不採集合犯說,長期、多次的製造犯行應採嚴厲的「一罪一罰原則」,計為多次而以數罪併罰來加重處罰。不然,假使按照大統判決的邏輯,於製造毒品案件,若毒販七年來持續用同樣配方製造「同一種類海洛因」,縱使製造了N噸且獲利N億元,也是只能計為一罪而已。問題是,從來沒有法院採取這種看法,大統判決卻反於實務常規、獨厚不法混油,所為何來?假使大統判決的計罪無誤,將直接衝擊這三週來各地檢署起訴的五大劣油案件。以頂新黑油案為例,彰化地檢署以數罪併罰起訴、並對魏應充求刑三十年,但若採集合犯說,從重求刑就失其附麗,輕判魏應充也指日可待。檢察總長豈可坐視如此判決確定,四個月來不提非常上訴呢?其二,法人真的不是食品犯罪的行為人嗎?大錯特錯!大統判決完全混淆了「立法論」與「解釋論」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也就是把「立法政策上宜不宜將法人規定為犯罪行為人」的立法論,和「法人是不是我國食安法規定之犯罪行為人」的現行法解釋論,混為一談。立法論見仁見智,德國法和歐盟法立場也不一致,但這根本不是重點,因為和我國食安法的解釋論無關。簡言之,我國普通刑法雖然沒有、但附屬刑法卻有一大堆的法人犯罪規定,食安法即是一例。既然法院已依食安法對法人科處罰金,哪能再跳躍到立法論去否定法人是食品犯罪之行為人呢?判決不但邏輯自相矛盾,結果也完全悖離利得沒收制度的基本目的:透過犯罪之不法利得,必須被剝奪。更離譜的是,司法官僚還將錯就錯,在食安修法協商時提出「法人只是受罰主體,但非犯罪行為人」的解套計謀,乾脆讓大統判決「就地合法」,但這不僅治絲益棼,而且還違法違憲。事實上,這種硬將犯罪行為人和受刑罰主體分離的代罰說法,正是已被最高法院決議棄置的「轉嫁責任說」判例之復辟。釋字六八七號解釋已再再宣示,任何人(自然人、法人皆同)都只能因「自己的」有責行為而受刑罰(包含罰金),代罰將會牴觸「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以非常上訴糾正錯誤大統判決應以非常上訴來糾正個案錯誤,而非以訛傳訛或就地合法。否則,依照「不得沒收法人利得」之判決說詞,頂新黑油案縱使有罪,也不能沒收頂新公司的任何財產,檢察官目前的扣押處分也將因違法而被撤銷。至於吃下無數黑油的被害納稅人呢?就等著頂新來要國賠時,掏錢出來買單吧!
林鈺雄
2014-11-11
罰得重卻罰不到的食安法
由於頂新黑油風暴,立法院正要協商《食安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6年內的第7次修正案,但這次會不會又流於「罰得重卻罰不到」的宿命呢?先看大統混油事件,除負責人高振利判刑外,二審法院另依《食安法》判處大統公司3800萬元罰金(刑事罰),但彰化衛生局先前對該公司裁罰的18.5億元(行政罰),卻因刑事優先及一行為不二罰而被撤銷。其結果,一行為同時構成行政不法及更嚴重的刑事不法,處罰卻不是從一重處斷,而公司不法利得也未予追繳。難怪輿論要追問,頂新黑油事件是否也會重舉輕放?為了避免重蹈覆轍,朝野再度修正《食安法》,但藍綠立委各有解方,司法院和法務部更是針鋒相對。為了說明問題癥結,先以德國法做個簡單對照。德國刑法否定法人之犯罪能力,因此對公司僅有行政罰鍰而無刑事罰金,但公司若因負責人(或職員等)為其從事不法行為而獲利者,負責人被判刑後,亦得沒收(或追繳)公司之不法獲利(德國刑法§73 III)。由於此時公司並非犯罪行為人,因此稱為「對第三人之沒收」。運用到大統事件,賣混油的收入進了大統公司的帳,「假使」公司因此不法獲利18.5億元,在負責人被判刑後,德國法院也會同時沒收這18.5億元;判刑前,檢察官也可以先依法扣押大統的財產。立法須更精緻專業反觀我國,包含《食安法》(§49 V)在內的諸多特別立法,已經承認公司是犯罪主體,所以才能對其科處性質上屬於主刑的罰金刑。理論上,我國《刑法》應該比德國刑法更容易沒收到這18.5億元的不法獲利,因為大統公司就是食品犯罪的主體,因此可以直接依照《刑法》(§38)「對犯罪行為人的沒收」規定。但在大統事件,運用結果卻適得其反:法院一方面科處大統公司罰金,因此也導致行政罰鍰被撤銷,另一方面卻以法人非犯罪行為人為由,拒絕適用《刑法》的沒收規定。最後大統公司用3800萬元換回18.5億元,不但徒增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也悖離「透過不法之所得必須被剝奪」的基本原則。 至於立法要如何補救?簡言之,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競合情形(如大統、頂新、日月光等皆是),如果要遷就現行刑事優先及一行為不二罰的框架,那麼,重點就在於如何讓《刑法》自身就能夠達到充分剝奪負責人和公司的不法利得的效果;大統事件如果做得到這點,誰又會去在意行政罰被撤銷了呢?具體而言: 第一、於《刑法》增設對第三人沒收之規定(如德國刑法§73 III)。這本來就是現行《刑法》的漏洞,並非只有《食安法》才有的問題,其他的環境犯罪、經濟犯罪,都一樣有自然人被判罪但公司或其他第三人卻仍保有不法利得的弊端。反對者所謂的「如果不對法人科處罰金主刑,立法上就不能對法人科以沒收從刑」,根本是無稽之談。 第二、於《刑法》增設「沒收之估價」(如德國刑法§73b)。明文規定不法利得之估算,是為了釐清其自由證明的基準:估算必須有事實依據(平心而論,我也很好奇到底對大統的18.5億元是怎麼算出來的),但不是依照認定犯罪事實的嚴格證明程序;如果要學國務機要費案般一張張發票核對,容我大膽預言,不管立法如何大張旗鼓追討不法利得,最後必定又是不了了之。 總言之,「罰得重」只是引刀逞快之舉,「罰得到」則需要更細緻與專業的立法。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林鈺雄
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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