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違法失職 今起不能回任、辦退休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開記者會,宣布公務員懲戒新制5月2日起實施。(記者項程鎮攝)

2016-05-02  10:31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案去年5月公布後,司法院決定今天起施行,根據新法規定,未來違法失職公務員,將無法回任,也不能火速退休或離職以規避責任,就算已離職或退休,也要追究責任,還可能面臨退休金或離職金不保,軍人一樣比照辦理。

  • 前新聞局秘書郭冠英。(資料照,記者陳鳳麗攝)

    前新聞局秘書郭冠英。(資料照,記者陳鳳麗攝)

上述新制實施重點,都是公懲法施行80年來的重大變革;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上午召開記者會指出,公懲會新制重點是「懲戒時效化」、「組織法庭化」和「程序精緻化」,修正長達31年終於完成。

舊制規定違法失職公務員的最重處分只有撤職,仍有機會回任、累積退休年資,前新聞局秘書郭冠英就是一例,新制擬定「郭冠英條款」,加重懲戒強度,最重可免職、並喪失公務員資格,剝奪違失公務員回任公職管道,未來「郭冠英們」,將無法回任公務員。

另外,以往有公務員在違法失職曝光後,火速退休或離職以規避責任,草案特別規定「防落跑條款」,涉案送懲戒者,不得申請退休。

新制還規定公務員任內違法失職,一旦遭懲戒,就算離職或退休,也要追究責任,政府有權剝奪全部或一部分退休金或離職金,未來不肖公務員就算在弊案爆發前夕,立即退休或離職,也可能面臨退休金或離職金不保。

新制增列行政罰鍰規定,可對違法失職公務員罰鍰1萬元到100萬元;如拒繳罰款,甚至隱匿財產及退休金,使主管機關無法罰鍰或追討退休金,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退休金或遺產。

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由5位公懲委員組成合議庭審理懲戒案件,原則上會進行言詞辯論,且被懲戒人得請律師辯護。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即時新聞〉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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