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人團法


公民可以有不服從的公民權,那麼面對現行「人民團體法」對公民團體的箝制,當然要反制、要大修。(民報資料照,記者黃謙賢攝)

「318運動」不能只以學生運動來定義它,它是以學生為主體的「公民社會運動」。學生、年輕一代的公民社會力量被迫以「公民不服從」精神集結動員佔領國會,抗議國民黨立院黨團以「強姦民意」強行通過兩岸服貿協議,更抗議國民黨政府違背民主、公開、透明原則與中國簽訂為數甚多的「協議」,美其名為兩岸和平發展,實則不顧台灣主流民意,一再破壞現況,又一面倒向中國,國格受辱和尊嚴喪失。

近日發生的中國M503航路爭議,陸委會主委竟還在立法院公然屈辱接受,他說「基於兩岸關係的正面發展,我們表示可以接受他們這樣的作法」,更說「航安不是問題」,近6年來馬政府對很多在兩岸互動中,明明是中國霸凌台灣受辱的事,全都以上述的兩段話作為藉口,自取其辱、唾面自乾。但看到台灣國民眼中,真不是滋味,心想有這種政府,還需要敵國嗎?

既然我們主張公民可以有不服從的公民權,那麼面對現行「人民團體法」對公民團體的箝制,當然要反制、要大修,甚至廢除重訂。我的理由可分條簡述如下:

一、既然憲法第十四條明文保障「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那麼任何相關法律就須以「保障」人民結社權為目標,現行人團法卻公然說要「指導、監督」人民結社,整法67竟然完全沒出現「保障」或「促進」字眼,這種「人團法」不要也罷。

二、人團法將人民團體分為三種,一是職業團體(亦即工商團體,或稱同業公會),二是社會團體(這才是公民社會組織),三是政治團體(也就是政黨)。這種三合一的人團法,要面對三種不同宗旨和目的的人民結社團體,本身就是自找麻煩。誠想工商同業公會以累積企業的經濟利益為目標,政黨是以奪取政治權力為目的,這兩種團體的旨趣未必就是整個社會的集體公益,可保障他們的部門利益,但更須約束,以免小利害大利。但被列為社會團體的公民組織雖被正確定義為「以公益為目的」的團體,但卻與上述工商同業團體和政黨被一視同仁,這根本就是「誤解」和「勉強湊合」,要用一法去監督,更是錯誤。

三、尤有甚者,以「奪取政治權力」為旨的政黨可以報備立案,無須政府主管機關核准。但對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為公益目的的社會團體卻「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這不但是大小眼,更是「黨黨相護」下的扭曲結果,重政治、輕社會;怕權力、壓公益。這種人團法立意當然不正確。    

所以我主張廢現行人團法,重新訂定三個獨立的法律,一是政黨法,二是工商同業公會法(以與工會法對照),三就是公民團體法(或稱第三部門法、非營利團體法和非政府組織法)。

< 資料來源:民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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