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鄭正鈐與蔣萬安的「當選無效」問題

極光製圖

在選舉中以買票或各種方法賄選者,除了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9條規定,有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外,就算是支持者代付不正利益,候選人本人刑事部分獲判決無罪,但仍有被判「當選無效」的法律風險,而2016年大選已出現國民黨新竹市立委候選人鄭正鈐的「萬人餐會案」及國民黨台北市立委候選人蔣萬安的「贈送禮品案」,此二賄選案件目前分別新竹地檢署及台北地檢署偵辦,調查鄭正鈐與蔣萬安是否涉嫌賄選犯罪。
然而,這兩個案件,依目前媒體報導的證據資料顯示,縱然鄭正鈐與蔣萬安未被認定本人賄選,刑事部分無罪,但由於「當選無效」之訴由民事法院審理,從過去案例(例如:苗栗立委李乙廷、雲林立委張碩文等案)為觀察,鄭正鈐與蔣萬安就算當選,仍有被判「當選無效」的高度風險。

首先,新竹市議會國民黨團在12月26日以「感恩餐會」名義提供飲宴,宴請上萬名市民,國民黨立委候選人鄭正鈐出席,被民進黨指控賄選,不但公佈現場影片、提出動員簡訊,內容直指是朱立倫、鄭正鈐的造勢活動,涉案層級不只是立法委員候選人,連國民黨的總統候選人朱立倫恐怕也要接受檢察官偵查。

檢察官對賄選案件的查賄態樣標準,依據法務部98年9月1日法檢字第0980035753號函第4點,「假借募款、聯誼活動或其他相類理由,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或流水席」,新竹市議會國民黨團僅為該黨候選人鄭正鈐舉辦造勢活動,提供免費餐飲,已達檢察官發動偵查的門檻,而提供免費餐飲而被判賄選有罪,包括親民黨前立委林正二請客兩桌,被最高法院定罪等案,實務上有多個判決可參。

尤其甚者,除了鄭正鈐的萬人餐會案外,國民黨台北市立委候選人蔣萬安亦涉嫌以餽贈禮品方法,向有投票權之人賄選,亦由台北地檢署立案偵查,本案除了前述的賄選罪刑責有待釐清外,同樣有當選無效的問題。

蔣萬安於2015年9月間,分別以參與社區活動或中秋晚會名義,提供高級電扇、高級禮品、腳踏車等禮品,遭民眾以照片或影片蒐證,並有影片顯示蔣萬安提供禮品予特定選民,並以立委候選人身分從事競選活動之現象,故此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賄選罪,正由北檢偵辦調查。 

蔣萬安提供禮品案,同樣符合檢察官發動查賄的門檻,依據法務部98年9月1日法檢字第0980035753號函第3點「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如電鍋、熱水瓶、收音機等」及第7點「假借捐助名義,提供宗教團體、同鄉會、其他機構或團體等活動經費、團體服裝或活動用品等」及第10點「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蔣萬安提供禮品之行為涉違上開法務部函釋之賄選行為態樣,檢察官自應依法偵辦。

縱然,鄭正鈐與蔣萬安未被認定本人賄選,刑事部分無罪,但由於「當選無效」之訴由民事法院審理,參照過去賄選案例,前國民黨苗栗立委李乙廷及前國民黨雲林立委張碩文,因為支持者為其提供禮品或金錢等賄選,分別遭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台南分院判決「當選無效」定讞,鄭正鈐與蔣萬安就算贏得立委選舉,但當選是否有效,仍待司法檢驗。

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李乙廷當選無效案判決意旨,係認苗栗縣前立委李乙廷假借捐助名義,以千元至萬元不等現金,或牛奶、啤酒等給選區內社區發展協會等社團。李雖辯稱,他對捐贈一事毫無所悉,有些捐助者是他的友人或不認識的支持者,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好心幫他助選,但這樣的辯詞有違「經驗法則」,法院因此判決李乙廷「當選無效」定讞。

再按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張碩文當選無效案判決意旨,係認雲林縣前立委張碩文應知悉其父張輝元與樁腳們的賄選行為,張碩文辯稱他不知情,有違「經驗法則」、不符常情,難以採信,因此判決「當選無效」定讞。

簡言之,張碩文與李乙廷均非本人賄選買票,因此兩人的刑事部分「賄選罪」獲判無罪,但兩人都是支持者為其提供禮品或為買票賄選,影響選舉公平性,分別被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當選無效」定讞,兩個選區也重新進行補選,浪費龐大國家資源。

另有關招待免費餐飲之賄選問題,「以免費招待餐飲方式,對於選區內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衡諸其賄選方式及規模,足認有影響該次選舉結果之虞。從而,被上訴人本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求為判命:上訴人就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舉行之台南縣第十六屆縣議員選舉之當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95年度選上字第8號),亦有當選無效之判決可參。

綜上,鄭正鈐的「萬人餐會案」及蔣萬安的「贈送禮品案」,是否涉及賄選罪的刑事責任,分別由新竹地檢署及台北地檢署立案偵查,但兩人就算刑事部分不成立賄選犯罪,但由於提供免費的萬人餐飲及贈送禮品,嚴重影響選舉競爭資源的公平性,從李乙廷案及張碩文案的當選無效判決為例,鄭正鈐及蔣萬安就算當選,恐怕也要面對「當選無效」的官司!

(作者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

< 資料來源:極光 希望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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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黃帝穎

黃帝穎
律師,永社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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