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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相關文章 - (黃帝穎)
黃帝穎相關文章
江啟臣不還黨產 蔣萬安打假球
中國國民黨立委蔣萬安提案修正「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明定返還過去政治受難者被沒收的財產,久未公開露面的國民黨榮譽副主席蔣孝嚴特地表態大力支持兒子蔣萬安,認為時代在變,黨內同仁也不該食古不化。 蔣萬安提案修法,更獲得國民黨主席江啟臣等十五名立委連署支持。但如果蔣萬安不是「打假球」,國民黨主席江啟臣即應速還黨產做為財源。 事實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除對遭受司法和行政不法的人民給予金錢賠償外,亦包括對其被沒收的財產返還,財源則規劃擬以收歸國有的不當黨產支付。媒體統計,這項轉型正義工程,將耗費國庫至少二百億元以上。 蔣萬安提案修法面對轉型正義,值得肯定!但如果只是拿全民納稅血汗錢為自己洗白?將黨國威權迫害造成的損害讓全民買單?蔣必遭唾棄!江啟臣唯有速還黨產,全面撤回無謂的行政訴訟,蔣才不會淪為「打假球」的政治詐欺犯! 大法官釋字第七九三號解釋,宣告黨產條例合憲,而黨產會以行政處分移轉國有的不當黨產已逾七百億元,但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全面提起行政訴訟,透過冗長的程序抗拒「還財於民」,導致實際進入國庫的金額不逾二千萬元,國庫根本不足以支應轉型正義所需開支。 戒嚴時期政治犯身家財產、土地遭國民黨政府沒收充公,國家至今尚未歸還,蔣萬安提案修正「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明定返還辦法,對於沒收財產,蔣版規劃「原物返還」,不能「原物返還」可用金錢折算,但卻沒有財源具體規劃,似為規避「以不當黨產賠償政治受難者」的德國立法經驗?或企圖將黨國威權造成的損害讓全民買單? 既然蔣萬安提案修法面對轉型正義,不只蔣家父子同意,也獲得江啟臣連署支持,則江主席應宣示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全面撤回行政訴訟,將不當黨產七百億元即刻「還財於民」,才不會讓蔣萬安淪為「打假球」的騙徒。 (作者是北社副社長、執業律師)
黃帝穎
2021-01-19
國民黨應提出廢考監修憲案
立院國民黨團召開記者會宣示反對監委人事案,認為民進黨一向主張廢除監察院、考試院,卻又要提好提滿。國民黨以「廢考監」為由,杯葛總統提名監委人事案。 但在法律上,「廢考監」與「總統提名義務」是兩回事,在台灣憲改通過廢考監前,總統仍必須依據現行憲法提名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否則違憲。 大法官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文揭示「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換句話說,通過廢考監前,總統仍有提名監察委員的憲法義務。 大法官更在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文中強調「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也就是說,如果在還沒通過廢考監修憲案前,總統消極不提名是違憲的! 國民黨若真要主張「廢考監」,則應提出修憲草案,才是負責的在野黨。國民黨若僅故意混淆「廢考監」與「總統提名義務」,只會淪為政治口水,毫無憲政價值。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黃帝穎
2020-06-26
妨害罷韓 監委該辦 檢方該查
六月六日高雄市將舉行罷免投票,但可議的是,韓國瑜市府陸續限制投票所、強拆罷韓廣告及通令警察以集遊法取締三人以上集會,甚至有韓粉串聯慢投、不投以妨害投票動線,相關妨害罷韓行為已違反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選罷法及刑法,尤其韓市府違法濫權明確,監察委員依法應追究官員違失之責;另涉及妨害罷免更有刑責,檢察官依法該查! 罷韓廣告遭韓市府強拆,但依據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韓市府處理罷韓廣告違規,依法應先開罰、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按次處罰,最後才能強制拆除,顯然韓市府違反「正當行政程序」,直接強拆罷韓廣告,更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行為「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之比例原則明文,韓市府違法明確,監委依法應予糾彈! 尤有甚者,高雄公車站盡是挺韓廣告,但究竟廣告費用由誰支付,發起的韓粉與國民黨議員三緘其口,都說沒出錢!依據台北地檢署本月八日起訴中資賄選案,中國湖南台辦透過台商組織金流,在大選期間以招待餐飲、補助機票及高價抽獎之造勢活動等犯罪手法為韓國瑜及國民黨賄選。前案為鑒,當下挺韓廣告資金來源不明,檢方應查明! 再者,韓市府警察局通令針對罷免宣傳活動三人以上發傳單、發布條、站街頭、掃市場等行為,將全面以違反集會遊行法處理,但市警局過去針對各項選舉街頭拜票超過三人,從未以集遊法法辦,甚至所謂「貪食蛇」挺韓車隊,造成交通癱瘓,市警局也沒以集遊法法辦!很清楚地,從拆廣告到警局通令,韓市府擺明「選擇性執法」,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最嚴重的是,韓市府先是假借防疫,限制投票所,雖然中選會已協調完成,但韓市府如再技術干擾致投票當日處所不足者,後又有韓粉發動慢投或進場不投,均將妨害市民行使罷免投票權,依據刑法第一四七條規定「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都有刑事責任。 總結來說,針對妨害罷韓的韓市府官員濫權違失或韓粉犯法,監委該辦,檢方該查! (作者為北社副社長、律師)
黃帝穎
2020-05-12
高雄選委會奧步 最重判七年
高雄市選舉委員會針對罷韓案連署人在三月二十七日寄出查詢確認單,但回復截止日竟僅是短短四天後的同月三十一日,扣除週休二日,罷韓連署人如未能於兩個工作日內即時回函,恐遭高雄市選委會除名,高雄市選委會官員明顯的濫權「奧步」,恐涉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重可判處七年徒刑。 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各級選委會雖有權查對連署人,但法律並未授權選委會可在查對的期間上恣意濫權,如以一般司法文書為例,民事案件的上訴期間為收到判決書後二十日,逾期未上訴才失去上訴的訴訟權,但高雄市選委會在罷韓案卻恣意擅訂四日期間,輕易以極短查對期間,實質侵害憲法明文的罷免公民權,顯見高雄選委會恣意濫權。 再者,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僅以極短的兩個工作日要求罷韓連署人必須回函的方法,顯無助於真實查對連署人的選罷法目的之達成,高雄市選委會行政行為,違反行政程序法的明文規定。 高雄市選委會擅訂四日極短期的罷韓連署人回函期間,逾越公職人員選罷法意旨,也違反行政程序法,相關官員除了有違法的行政責任,得由上級機關及監察院究責外,更恐衍生刑事責任。 依據刑法第二一三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高雄市選委會官員明知僅訂兩個工作日要求罷韓連署人回函,難符合連署人真實與否之查對情事,若擅自依此將連署人除名,即是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恐涉最重七年有期徒刑的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韓市府勿陷公務員於不義。 (作者為律師,曾任台北市選委會監察小組委員)
黃帝穎
2020-03-30
美國幸好沒有馬英九
本月一日美國衛生部長艾薩(Alex Azar)在白宮表示,美國政府宣布自二月二日起禁止十四日內曾入境中國的外籍人士入境美國,如果是美國公民十四日內曾入境中國,需進行檢疫,若曾入境湖北省,則強制隔離,可見美國對武漢肺炎防疫嚴格。 美國等先進國家對武漢肺炎嚴格防疫,但前總統馬英九還在心心念念兩岸關係,甚至要台灣政府依照「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兩岸應合作防疫。 可議的是,馬先生可能忘了,他任內也簽了「兩岸食品安全協議」,當年號稱要為台灣廠商因中國毒奶粉受害,求償七億元,迄今卻是一毛錢都沒要到! 然後,馬先生現在竟「選擇性要求」台灣政府片面執行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是何居心? 台灣被中國強硬排除在「世界衛生組織」外,但防疫工作本應接軌世界,馬先生怎不敢對中國說什麼?卻只片面對台灣指指點點! 防疫關鍵期間,台灣影劇新聞,有舔中藝人與中國在口罩議題上相唱和;政治新聞,更有馬先生開口閉口兩岸合作! 美國防疫不分朝野,一致對外!相較之下,台灣政府防疫非常辛苦,除了防疫工作,還要防被扯後腿!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黃帝穎
2020-02-02
從一份判決書談反滲透
民進黨立委提出「反滲透法草案」,遭中國國民黨強力反對,馬英九甚至在國民黨團舉行的公聽會,痛批反滲透法是違憲惡法。曾進香港中聯辦的韓國瑜,雖未如馬英九般激動反對,但也凸顯韓刻意迴避中共滲透問題。 對於反滲透法,中國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痛批,「政治操弄、煽動兩岸敵意、限縮打壓兩岸正常交流交往」,可見國民黨毫不避諱地與中國異口同聲,杯葛台灣反滲透。 事實上,反滲透法如照妖鏡,讓台灣的舔中政客現形,這些曾收受中國好處或金權利益相近者,無不一一跳出來杯葛反滲透法。 最明顯的例子,前國民黨中常委羅文山收中共全國政協許智明違法政治獻金,遭法院判刑。其中,中共政協提供的違法獻金,就是用來支持親中候選人及送禮給親中人士。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五年訴字第五八五號刑事判決直指:「被告自承:許智明業已指定其上開匯款,須以黃埔四海同心會名義在報紙刊登支持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之廣告,及支付許智明率團來台至總統府晉見馬英九總統、拜訪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宴請各方人士之食宿、禮品等相關花費。」 馬英九如此賣力杯葛反滲透法,社會質疑的是,有沒有收中共全國政協的禮品?到底是什麼禮品?為什麼中共政協花大錢買廣告挺馬?在美國及澳洲等文明國家都在防制中國獨裁滲透的此時,馬先生為何執意與中國唱和? 法院判決書白紙黑字,羅文山收受中共全國政協許智明的違法政治獻金,用來買禮品送連戰、馬英九,國民黨強力杯葛中共代理人法及反滲透法,難道是因為長期拿好處? 2008年12月23日,馬英九(右)在總統府接見羅文山(中)與中國政協委員許智明(左)。(取自中華黃埔四海同心會網頁,記者蘇永耀翻攝) 反滲透法並非如馬英九批評的「疊床架屋」,現行政治獻金法根本不足以查辦紅色滲透。以羅文山案為例,如果「黃埔四海同心會」不是登記為政治性團體,則收取中國資金為親中候選人助選,幾乎難以被查獲,法院更難認定屬政治獻金! 台灣有多少團體、個人或公司收受中資,滲透政治與媒體?這都不是政治獻金法等現行法律,足以因應法辦。簡單來說,反滲透法顯有立法的迫切需要,這是台灣實踐「民主防衛」的重要機制,更是紅色照妖鏡,讓台灣人看清楚,杯葛反滲透法的政客與媒體是誰! (作者為律師,北社副社長)
黃帝穎
2019-12-17
中聯辦特產芒果乾
中國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韓國瑜在雙十節大談「亡國感」,卻不敢譴責中國暴政,無視香港黑警血腥殘害年輕人,反而與中國相同口徑,把責任推到蔡政府身上,誣指操弄亡國感。更荒謬的是,韓國瑜競選辦公室發言人批評,「亡國感」是蔡總統「自種、自產、自銷」,執政三年多以來,只剩下「芒果乾」成長茁壯。但事實上,「芒果乾」其實是中聯辦的特產。 因為中聯辦是中國執行「一國兩制」的指標機構,「一國兩制」象徵主權回歸中國,在香港更象徵血腥暴政,而把「芒果乾」從中聯辦帶回台灣的人,正是不顧郭台銘苦口婆心、陸委會善意提醒,也執意要踏進中聯辦的韓國瑜。 韓國瑜進香港中聯辦後,中國官媒藉以抨擊民進黨政府,不願面對港澳「一國兩制」的成功,將韓國瑜視為「見證」一國兩制成功的人。簡單來說,韓國瑜踏進中國執行「一國兩制」指標機關中聯辦,已經是歷史事實。中國官媒藉此攻擊蔡英文政府,力捧韓國瑜見證一國兩制成功,也是韓國瑜造成亡國感的鐵證。 面對香港民主運動,台灣人在乎的,不只是亡國感,更是同理心。當全世界都看到現在的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在中聯辦的支持下,凌駕立法權,濫權逮捕戴口罩的學生與醫護人員;香港黑警對學生胸口近距離開槍導致命危、對女急救員和記者頭部開槍導致永久失明、縱容黑道與開車者衝撞傷害年輕人、司機被警察扭斷脊椎致死,甚至十五歲少女在參與反送中運動後,成為全身赤裸的浮屍。 台灣今天與全球文明國家為此都聲援香港民主,難道只有中聯辦力挺的林鄭月娥和韓國瑜當成沒看見? 台灣人出於同理心與人性良知,不忍看到香港人犧牲生命、流血流淚,追求民主與尊嚴,因此與世界一起捍衛民主人權的普世價值,這不能簡化成「芒果乾」。就算台灣人真有「芒果乾」,也是韓國瑜去香港中聯辦帶回台的特產!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黃帝穎
2019-10-15
台灣有位林鄭國瑜?
中國國民黨掌控的高雄市議會修訂日程表,為使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韓國瑜能準時下班,備詢官員也準時下班,將議員質詢改為抽籤制,恐致二十九位議員因未中籤而無法質詢,這種明顯「閹割議會」的手段,宛如一九九七年施行「一國兩制」的香港。高雄香港化,是台灣民主法治的警鐘。 高雄市議會過去的施政報告採「登記發言」,讓登記議員結束發言後才散會,但國民黨過半的高雄市議會,假借議會自律之名,行閹割議會之實。以抽籤限制議員質詢市長的時間,讓未中籤的二十九位議員,無從質詢首長,這是對民主憲政代議政治的重大傷害。 一九九七年香港實施「一國兩制」,在香港回歸前中國與英國簽訂《中英聯合聲明》,其中附件一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機關負責」,但真實的香港「一國兩制」,就是先閹割代表民意的議會,中國在香港基本法中,背棄了中英聯合聲明對議會民主的承諾,閹割議會是為了使行政權獨大且便利,香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擁有不對稱的立法權(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四十九、七十四和七十六條)。 國民黨不只在高雄市議會閹割議員質詢首長的權力,在野黨議員更面臨韓粉在網路上羞辱,甚至寄恐嚇信「殺你全家」,日前韓粉直搗民進黨市議會黨團「公然侮辱」議員,與當前香港立法會民主派議員遭受的恐嚇與羞辱,幾近相同! 韓國瑜是唯一進入「一國兩制」執行機構「中聯辦」的總統參選人,國民黨在高雄市議會透過抽籤制度「閹割議會」,韓粉以恐嚇、羞辱對在野議員造成寒蟬,很明顯的,高雄正在香港化!「一國兩制」是否將使台灣年輕人如同港人,以犧牲生命呼喚自由,流血抗暴只求尊嚴?台灣人要正視「高雄香港化」的問題,更要在九二九上街「撐港反極權」,捍衛民主人權的普世價值,向踐踏民主的中國暴政及舔中政客說不! (作者為律師)
黃帝穎
2019-09-28
代理人法如陽光 國民黨別貽笑國際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尤美女等提出《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遭國民黨團痛批「綠色麥卡錫主義」、「獨裁進步黨」,藍委這些缺乏國際觀的政治謾罵,正凸顯代理人法所要求的公開透明,如陽光般照射,讓躲在黑暗處的紅色資本與既得利益者,只能嘶吼抵抗。 美國是民主大國,難道國民黨立委認為同樣有《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 FARA)的美國,是麥卡錫主義或獨裁國家?這種指控明顯貽笑國際! 舉例來說,美國司法部近年依據外國代理人登記法,命令中國媒體「新華社華盛頓分社」和中央電視台的海外平台「中國環球電視網」必須註冊登記,接受美國政府監理。美國聯邦調查局更用此法起訴外國網軍,其中有五名編制於上海的中國網軍遭到起訴。美國社會多認為,《外國代理人登記法》是保護美國民主不被外國獨裁勢力滲透的重要法律,可見藍委瞎扯「麥卡錫主義」、「獨裁」的荒謬與無知。 類似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的立法,還有在民主國家澳洲。二○一八年澳洲通過《反外國干擾法》,澳洲政府為防治中國資金干預,大幅加重從事間諜活動的刑罰,避免中國對澳洲政治經濟的滲透,並且要求一定條件下的外資必須公開透明(外國影響力透明化法案)。 事實上,美國國會在二○一八年的「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USCC)」發布年度報告已指出,北京以散播不實訊息等多種手段,試圖妨害台灣民主發展。美國在台協會主席莫健(James F. Moriarty)更直指,外在勢力透過輿論風向、不實訊息,試圖改變台灣選舉結果,對台灣相當危險。 確實,中國是獨裁國家,尤其習近平修憲取消任期限制後,世界更加體認到中國獨裁宛如帝制,獨裁暴政直接反映在香港反送中運動上,黑警血腥鎮壓民眾,殘害數條人命,香港青年犧牲生命仍無力對抗暴政!習近平宣稱九二共識即「一國兩制」,中國併吞台灣犯意明確,台灣豈能沒有「民主防衛」機制? 全球民主國家紛紛以法律防衛中國或獨裁國家的干預,台灣更直接面對中國的網路、媒體及代理政客等各面向滲透,當然更有立法的必要,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在美國、澳洲都有立法,台灣自應接軌國際、防衛民主。 (作者為律師,北社副社長)
黃帝穎
2019-09-10
敢叫不敢告 韓導演很大
深陷公文爭議的韓國瑜宣稱,自己的車輛可能被裝追蹤器,質疑是國家機器在追殺他,但遭社會質疑韓的說法,是為執政不力「轉移焦點」,更嚴肅的是,指控車輛被裝追蹤器,涉及刑事責任,如韓提告卻未提出具體證據,恐有誣告罪責。 橋頭地檢署已正式表示,被裝追蹤器屬刑法妨害秘密罪,屬告訴乃論罪,請韓市長提供相關資料,交給警方或地檢署偵辦,韓市長目前住在左營,屬橋頭地檢署轄區,檢方迄今尚未接獲相關資訊,有證據就請市長提供,檢方一定會全力偵辦。換句話說,韓國瑜如果不敢提告,則顯見韓國瑜心虛,明知沒有追蹤器,卻扮演「政治受害者」,這不只陷國家公務員於不義,更擺明將選民當笨蛋在耍! 韓國瑜如果沒有證據,只憑空言提告,則有誣告罪問題,依據刑法第一七一條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簡單來說,韓國瑜若不敢告,就擺明是在演戲,假裝「政治受害者」,轉移執政不力的焦點,蔑視選民的智商;韓如果提告卻提不出證據、或假冒證據,則觸犯誣告罪。韓導這次恐怕演過頭了!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黃帝穎
2019-08-22
台版林鄭月娥
高雄市政府昨天駁回公民的罷韓集會申請,這是韓市府第四度拒絕市民的合法集會申請,嚴重踐踏集會自由的憲法人權。無獨有偶,香港政府也駁回港人在元朗的集會申請,且韓粉與元朗白衣人都對不同意見者「施暴」,高雄淪為中國元朗,足證韓國瑜如台版林鄭月娥。 國際關注香港反送中,尤其元朗白衣人糾眾暴打乘客,造成「反送中」民眾四十五人受傷,連孕婦都被打倒在地,各國震驚。為此,港人申請舉辦「光復元朗」遊行,要求港府徹查元朗暴力事件,但港府拒絕遊行申請。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公然踐踏民主人權。 然而,對比「一國兩制」下漸趨獨裁的林鄭,韓國瑜不遑多讓,韓不只是唯一進入「一國兩制」執行機關「中聯辦」的總統候選人,韓市府面對集會自由等人權,也是斷然拒絕,其實與「一國兩制」的香港林鄭沒兩樣。 高雄「公民割草行動」發起罷免韓國瑜的連署活動,雖然連署份數不斷成長將突破二十萬份,但租借集會場地卻一再受韓市府阻擾,公民割草行動原宣布已借到三民公園老人活動中心,豈料韓市府以臨時舉辦「登革熱宣導」為由不借,使得罷韓集會活動第四度遭阻。 更明顯的是,元朗白衣人以暴力攻擊不同意見者,高雄韓粉同樣到罷韓店家嗆聲「去死」、對罷韓志工砸蛋,韓粉甚至在網路上恐嚇要縱火、斷人手腳、潑硫酸等,甚且韓國瑜與林鄭月娥一樣,禁止不同意見者的集會申請,使高雄的民主情況與中國元朗差不多,無怪乎香港人要在台灣媒體刊廣告,希望台灣人守住民主。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黃帝穎
2019-07-27
罵紅媒 請引用郭董
針對英國金融時報報導中國國台辦介入台灣媒體,旺中對此宣稱捍衛「新聞自由」,大動作對英國金融時報、中央社和引述媒體提告,但對於曾嗆旺中蔡老闆「國台辦打手」的郭台銘,則不敢提告?難道要媒體以後罵紅色媒體,別引外媒,改引用郭董? 旺中媒體集團今天在國民黨立委聲援下召開記者會,宣布對英國金融時報、中央社及其他引述媒體提告究責。(記者廖振輝攝) 姑且不論這種提告,告贏的可能性如何低,旺中真的跨海訴訟告金融時報?不怕被英國法院認證?國際社會相信英國金融時報或是旺中?全球怎麼看有七成新聞都是韓國瑜的「新聞台」?僅論提告的效應,確實讓部分媒體害怕被告而不敢引述,顯有假新聞自由之名,達成傷害新聞自由之實的效果。 事實上,指控國台辦介入的不只金融時報,還有郭董。上月二十六日,郭台銘直接對中天記者嗆聲「你叫國台辦下指令給你們老闆再說,少問我這個問題」,郭台銘甚至對中天記者強調,「問問你的良心,你是為中華民國?還是為國台辦?」 最後,郭董直接嗆說,「問你們蔡老闆」、「當國台辦打手、狗腿」,然而旺中不告郭董,是郭董嗆蔡老闆「國台辦打手」是真的?還是要媒體以後評論紅色媒體,只能引述郭董,別引用外媒?(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黃帝穎
2019-07-21
蔡總統也可聽取檢察長報告韓國瑜案
高等法院更審判決馬英九洩密案無罪確定,各界譁然。高院法官為馬脫罪理由,全球獨創、前所未見,尤其認定總統非刑法洩密罪及通保法適用的主體,也就是說,全球民主國家中只有台灣總統,有權就偵查中秘密或監聽內容進行政治操作,且高院背書沒有刑責。同一標準,蔡總統也可聽檢察長報告韓國瑜的偵查中個案。 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宣判無罪確定。(資料照) 姑不論高院法官為馬脫罪的理由,形同認證總統有權介入偵查中個案,在「偵查不公開原則」為馬創設例外,破壞權力分立的民主憲政原理,全球民主國家如何看待?社會如何信任司法?僅用馬的無罪判決比照辦理,現任總統蔡英文也可以聽取北、高檢察長報告韓國瑜偵查中個案,然後邀集陳菊秘書長和蘇貞昌院長(比照江宜樺和羅智強)到官邸會商,進行政治操作,已足凸顯馬案判決之荒謬。 高雄市長韓國瑜雖將代表國民黨參選總統,但顯然會無視高雄民怨,執意「帶職參選」。比照馬案無罪的憲政理由,總統與高雄市長間,也具有中央與地方關係之憲政意義,有稱「垂直的權力分立」,因此,韓市長在北檢偵查中的北農背信案以及雄檢偵查韓市府的旗津小三通案,蔡總統可聽取北高檢察長報告韓國瑜案,當然也包括其中監聽內容,以便比照馬召集閣揆與幕僚,進行政治操作。 高院法官以全球獨創的理由為馬脫罪,違背刑法洩密罪與通保法的明文規定,其中判決違背法令亦如北檢新聞稿指明,本應透過非常上訴導正錯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一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 檢察總長本不應為政治服務,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在馬洩密案被判刑一年三個月定讞,但教唆者馬英九(詳見黃世銘案高院判決書)卻能全身而退,這對司法是莫大傷害,更是檢察官的慘痛教訓。因此,江惠民總長如不贊同總統可就偵查中個案進行政治操作,以確保未來檢察官不受政治干預,以民主憲政與法治為念,應提起非常上訴。 然而,若江總長其實支持蔡總統連任,擬貫徹高院判馬洩密無罪見解,贊同總統聽取韓國瑜偵查中內容與監聽資料,以便政治操作,則無須提非常上訴。 (作者為律師,北社副社長)
黃帝穎
2019-07-16
柯市長 看外國怎麼防中資
經濟部投審會以「有國安疑慮」駁回台北雙子星開發案,讓台北市長柯文哲砲轟「國家願景、主權意識都是屁話」。「友柯」台北市議員高嘉瑜則舉了四年前「頂新出售101股權給馬來西亞商IOI集團」一案來打臉柯文哲。 當年的柯市長還重視國家安全,因此二○一五年針對頂新出售101股權給馬來西亞商IOI集團表態反對,北市府提出四大理由,基於公共利益、社會觀感、文化認同、國家安全四大層面,投下反對票。 柯市長也可看看外國怎麼處理中國因素的投資者。以美國為例,在二○一五年七月間,紫光出價二三○億美元擬收購美國DRAM大廠美光科技,但最終被美國政府以多項理由擋下,而其中最主要理由就是「國家安全」,如果連美國政府都拒絕紫光投資該國的重要產業,台灣豈有把主權「當屁話」的空間? 紫光擬收購美國DRAM大廠美光科技(見圖),最後被美國政府以國安理由擋下。(資料照,路透) 全球各國基於國家安全的保障,對外國企業在國內參與投資或其他商業行為,都做了一定的限制,再例如:二○○三年四月,美國政府以國家安全為由,拒中資收購美國環球電訊;二○○三年,港商李嘉誠投資印度「尼赫魯信託港口」集裝碼頭開發項目,被印度內閣安全事務委員會認定中資經營港口將導致嚴重的國家安全問題,決定拒絕中資投資。 事實上,美國、印度並無遭中國併吞的疑慮,但仍對具中國因素的投資者防範萬千,理由當然是害怕中國的獨裁本質,會導致該國企業不依循正常的市場運作,而出現政治動機的投資與營運,影響國家安全。 相對的,台灣受到的中國威脅更為直接,當世界謹慎處理中國因素投資者的國安問題時,台灣更沒有理由輕言主權議題是「屁話」,隨便棄國家安全於不顧。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黃帝穎
2019-06-29
算到蘇貞昌頭上,可以這樣做
韓國瑜因登革熱疫情攀升,不斷槓上行政院,甚至狂噴政治口水說「再得任何一個登革熱,就算在蘇貞昌頭上」,韓不負責的態度,各界譁然。 事實上,蘇貞昌在行政院會上,已當場告知韓國瑜有關補助防治登革熱疫情的經費申請,均已依據正式公文核撥。行政院昨更審核通過,高雄市政府請求的五三○○萬元,全額補助。蘇貞昌說,「高雄市的登革熱疫情,是我們十分關心的事情,中央從農曆年前,就定期與各地方政府開會了解防疫措施與作為,也核定全台最多經費,相挺高雄防疫」,也請陳其邁回到高雄,主持專案小組會議,提供實質協助。 相較之下,韓國瑜忙於國民黨總統初選,舉辦全台挺韓大型造勢活動,無心也無能處理高雄登革熱防疫工作。其實,韓國瑜可以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請求行政院代行處理,讓高雄市民免於疫情之苦。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直轄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韓國瑜既然說,再有登革熱病例,算蘇貞昌頭上,那就請韓國瑜承認自己無能,對防疫「應作為而不作為」,依法請求行政院「代行處理」高雄防疫工作,真的讓蘇貞昌為高雄登革熱防疫負責。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黃帝穎
2019-06-20
500元配合造神 恐違公平法
媒體報導,小吃店、自助餐、飲食店甚多將電視鎖定在特定頻道,更傳出有人以每月五百元為對價要求店家鎖定頻道,而且不得轉台,為此臉書社群發起「電視頻道大轉台—全民調查動起來」、「抵制造神台,還台灣乾淨的新聞環境」,號召公民力量協助調查,台南在地知名音樂人也進行「安平區外食餐廳收視訪查」,短短幾天已查出數十店家配合鎖定特定新聞台。 究竟是誰每月花五百元要求店家電視鎖定特定新聞台,以配合造神或特定政治意識形態,除了有以資金干預新聞環境,涉及國家安全外,也恐違反公平交易法。 收買店家要求鎖定特定頻道,就算不論政治動機,因電視台收視率是重要商業宣傳資訊,因此仍應受公平交易法規範。 公平會第1231次委員會議通過的裁罰案,即指出「電視節目收視率調查結果,除提供資訊予業主製播節目參考,藉以提升對觀眾之服務外,同時並幫助廠商對廣告為有效之分配與投資。因此,電視收視率之公布對於交易相對人乃具有招徠之宣傳效果。是以,事業以節目收視率為行銷宣傳時,當就其重要資訊妥為揭露,且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否則將使交易相對人陷於錯誤而為不正確交易決定,損害交易相對人及競爭同業權益。」 同一法理,每個月花大錢收買小吃店、自助餐鎖定特定頻道,已然以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方法製造收視率,恐使交易相對人(如廣告託播業者等)陷於錯誤而為不正確交易決定,因此不只網友以揭發及串連發揮公民責任,政府更應履行法律責任,查明花大錢收買店家鎖定特定新聞的幕後黑手及金流。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黃帝穎
2019-03-14
花媽.韓混.檢察官
國民黨高雄市長韓國瑜上月十九日請假未赴市政會議,卻記載為「公出」引發爭議,高雄市副市長李四川表示,市長應該是「病假」,會議紀錄寫「公出」是不對的,會再修正。但最新上傳的市政會議紀錄〈高雄市政府第410次市政會議紀錄〉,仍執意記載韓國瑜「公出」。對照高雄地檢署偵辦陳菊市長行程偽造文書案的嚴格標準,社會恐質疑雄檢執法的公正性。 韓國瑜上月十七日晚間在酒吧開直播,十八日夜宿彌陀漁村,十九日突取消包括市政會議在內等行程,當時新聞局長王淺秋回應,可能是前幾天行程密集、韓太操勞,加上感冒,決定暫時休息,當天市政會議由副市長李四川代為主持,但會議紀錄卻遭發現,因病缺席會議的韓國瑜竟登載為「公出」,公務員明顯登載不實。 對比雄檢當年偵辦民進黨高雄市長陳菊行程偽造文書案,當時發生八八水災,市府上下忙著救災,因此陳菊辦公室主任曾文生、前觀光局主秘賴瑞隆二人對於市長陳菊的行程細節,認為在慌亂聯繫中曾出現誤解,但雄檢仍認為二人偽造陳菊「凡那比颱風」當天行程表,將二人依偽造公文書罪起訴。 雄檢對陳菊的行程登載錯誤,依據偽造文書罪法辦市府官員;但對韓國瑜市政會議紀錄登載「公出」的明顯不實,難道選擇性執法?雄檢遇到韓流也轉彎?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黃帝穎
2019-03-05
韓粉新聞台 NCC還在睡
韓國瑜不只網路聲量異常飆高,部分親中的新聞台淪為「韓粉」,整日連續報導大量韓國瑜正面新聞,踐踏新聞公平原則的法律明文,甚至造假新聞,把邱議瑩說的「大家都沒走」,變造成「大家不要走」(語意),違反法定的查證原則。 對於中國製造假訊息介入台灣選舉,美國國會的「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USCC)」發布年度報告指出,北京以散播不實訊息等多種手段,試圖妨礙台灣民主發展。美國在台協會主席莫健也指出,外在勢力透過輿論風向、不實訊息,試圖改變台灣選舉結果,對台灣相當危險。美國如此提出警訊,台灣政府,尤其是主管機關NCC必須正視,並且確實執法。 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製播之節目及廣告內容應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同條第四款規定,「不得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違反者,依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播送該節目或廣告,或採取必要之更正措施」。 既然法有明文,且美國國會報告及美國在台協會也提出警示,NCC不應繼續縱容「韓粉新聞台」的偏頗報導,甚至對假新聞視若無睹,NCC在選前必須採取有效的究責與導正措施,才可能維護台灣得來不易的民主與法治。 (作者為律師)
黃帝穎
2018-11-17
(北社評論)好巧,又是這三個法官…
發表辱台「仇恨性言論」的前官員郭冠英,遭馬政府撤職後,在台灣省政府包庇下,讓郭短暫任職一個月即辦理退休,郭冠英申請退休遭銓敘部拒絕而提告,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郭冠英勝訴,命銓敘部應准郭退休,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原判,讓自稱「高級外省人」的郭冠英將領「台巴子」納稅血汗錢每月六萬元,社會無法接受。 姑且不論判決郭冠英勝訴的北高行第四庭,剛好是在黨產會案罕見裁定「停止執行」,以維護國民黨產的相同三位法官。僅探究郭冠英判決理由指「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機關『得』參酌內部陞任評分標準…,亦得自行裁量是否舉行面試或測驗,亦即舉行面試與否,求才機關具有裁量權。」進而認為省府規避面試,直接錄取郭冠英上班一個月後辦退休是合法。如此荒謬結論,不只社會無法忍受,法理上也站不住腳。 行政法上,並非行政機關有「裁量權」,就可以為所欲為、恣意或濫權裁量,法律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合義務裁量」,並符合一般法律原則,然郭冠英在省府徵選程序中,本有七位報名徵選的公務員,其餘報名者初試分數未低於郭冠英,但省府恣意將其他公務員,當成配合演出的臨時演員,恣意不辦面試,直接錄取郭冠英,這就是「濫權裁量」。可議的是,行政法院對此未置一詞,更無視監察院在郭冠英案調查台灣省政府的糾正案文,擺明護航郭冠英。 行政法院判決郭冠英勝訴已成定局,但該判決僅拘束銓敘部行政處分,未及於省府違法任用郭冠英的行政處分,因此省府及行政院仍可把關,既然監察院正式糾正案文直指省府徵選程序違法,因此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省府對於當時違法任用郭冠英之行政處分,得自行依法撤銷,上級機關行政院亦得為之。 簡單來說,省府與政院依法仍得撤銷任用郭冠英的違法行政處分,銓敘部將准郭冠英退休之處分即失所附麗,端看主政者能否把關,確實淘汰辱台的不適任官員,維護台灣民主法治,也為納稅人省下每個月六萬元的血汗錢。 (作者為律師,北社副社長)
黃帝穎
2018-09-11
花蓮王vs.雲林王 談司法延宕
有「雲林王」之稱的前國民黨雲林縣長張榮味,遭最高法院依貪污罪判八年徒刑定讞,昨日特地舉辦惜別茶會,在入獄前為國民黨提名的雲林縣長參選人張麗善造勢;但對比另一位有「花蓮王」之稱的花蓮縣長傅崐萁,官司纏訟比張榮味還久,張榮味訴訟纏訟十三年定讞,比起傅崐萁的纏訟十八年還短,但張榮味卻比傅崐萁還早入監,顯然在司法延宕的另類庇護上,花蓮王大勝雲林王。 張榮味在二○○五年被雲林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當年檢方偵辦雲林縣林內鄉焚化廠弊案,將包括時任雲林縣長張榮味等十名官商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認定張榮味收賄三千萬元,求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日前維持高院八年徒刑判決,耗時十三年審理的林內焚化廠弊案終告定讞,張榮味將發監執行。 雲林王對比花蓮王,檢察官在二○○○年依違反證券交易法、洗錢等罪起訴傅崐萁,認定傅涉嫌自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八年,委由林家榛向股市金主黃任中等人借得四億餘元炒股,台鳳炒股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傅崐萁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四年,併科新台幣一億零五百萬元罰金,全案開始纏訟於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之間,迄今已十八年尚未確定。傅崐萁另有合機內線炒股案,也是司法拖延超過十年未結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能妥當且迅速的審判,是人民信賴司法的基礎,但從雲林王張榮味的司法耗時十三年才判刑確定,更荒謬的是花蓮王傅崐萁,司法耗時十八年還未定讞,司法以延宕(或護航)的態度審理兩個藍營指標性地方政治人物,實已傷害人民對司法公正及妥速審判的信任。 (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黃帝穎
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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