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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忘了蔡宗易?

檢察官忘了蔡宗易?

台北地檢署昨針對趙藤雄所涉四大弊案提起公訴,其中前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涉嫌在大巨蛋案圖利遠雄,遭檢方依圖利罪求處十年徒刑,北檢依法追查弊案,固值肯定。但其中李述德的辯詞顯與事實不合,違反經驗法則,企圖為時任台北市長馬英九脫罪,社會及司法應高度關注。 北檢起訴新聞稿第四頁及第五頁記載,「被告李述德…自承對台北市政府議約工作小組成員…誆稱:『我們這條就照九月二十號協商的結論,我也講一下,因為這是重大議題,所以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之後,大家有共識…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他不提,我們也不要求…這個表寫無權利金,這張不要寫。』云云,虛構捏造市府高層已與遠雄巨蛋聯盟會面並作成不收取營運權利金之決定」。簡單來說,北檢疑採信李述德為馬脫罪的辯詞,認定九二○馬趙私會免除「營運權利金」的事實,是虛構捏造? 事實上,九二○馬趙私會是否存在,是馬英九市長在大巨蛋案是否涉犯圖利罪的關鍵,如果確如李述德在錄音檔中的說法,市長與遠雄董事長親自見面,達成免除營運權利金的共識,則馬英九至少與李述德犯行相同,應負圖利罪責(北檢求刑十年)。 但如照李述德在北檢的辯詞,改口稱九二○馬趙會是虛構,則李述德形同自行決定免除遠雄「營運權利金」,自己全扛圖利罪責,以掩護真正的決策者馬英九,使其脫罪。 因此,李述德辯稱九二○馬趙私會為虛構,為馬英九脫罪的目的明顯,但這個辯詞完全禁不起檢驗。遠雄副總蔡宗易在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的三立政論節目上,坦承確有九二○馬趙會,且他有參加該次會議,也勾勒出該次馬趙會處理涉及權利金問題。 事實很清楚,九二○馬趙私會並非只是李述德說得算,該次規避正常議約程序外的私會(正常議約依法需錄音及製作會議紀錄),達成免除營運權利金的不法共識,不只有北市府的李述德錄音為證,更有與會的相關證人證實,足認馬英九才是涉入圖利遠雄的市府高層,如李述德執意護馬,應另負偽證罪責。 再者,在經驗法則上,北市府處理大巨蛋的重大標案,事涉免除營運權利金(北檢依遠雄計畫書估算圖利逾三十.四億元)及重要合約變更事項,僅是一個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長李述德可以決策,機關首長馬英九完全無知?這符合經驗法則? 李述德對遠雄免除營運權利金,涉嫌圖利遠雄三十億餘元,遭檢方起訴求刑十年,但其辯詞卻顯然為馬脫罪,不惜違反事實及經驗法則,足認李述德護馬心切,且犯後毫無悔意,請檢方明查事理,勿讓李述德當「余文」,否則將再度重創司法威信! (作者為律師,大巨蛋圖利案告發人)
黃帝穎 2017-11-01
和平協議 狗皮膏藥

和平協議 狗皮膏藥

  中國國民黨立委羅明才昨在立法院質詢行政院長賴清德時說「兩岸都是命運共同體,都希望兩岸和平…盼賴能談簽訂兩岸和平協議」,甚至更嗆「是否知道反分裂國家法」,讓賴揆回嗆「台灣民眾不需服膺中國法律」。顯然,國民黨還在迷信與非法治的中國簽訂「和平協議」。 全球民主國家與非民主法治的中國簽約,必先評估「人治因素」的不穩定風險,甚至連國際仲裁,中國也未必遵守。舉例來說,美國去年公開呼籲中國應遵守國際仲裁,美國國務院東亞局副助卿韋蕾特在國會聲明「美國無法接受中國以雙重標準選擇性接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內容」。 台灣在二○○九年與中國簽訂「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就有明顯的「選擇性執法」問題。針對錢進中國、債留台灣數百億元的十大通緝犯、前東帝士集團總裁陳由豪引渡問題,疑因陳由豪是受中國表揚的繳稅大戶,從簽訂協議當時的馬政府,到現在的蔡政府,全都引渡失敗,可見就算與中國簽訂「白紙黑字」的司法互助協議,仍有人治因素的高度風險。 至於與中國簽訂和平協議,更有慘痛的先例,一九五一年圖博(西藏)和中國簽訂所謂「十七點和平協議」,但這個和平協議並不能維持「和平」,相反的,中國持續壓迫西藏,甚至不惜屠殺藏人,終致拉薩發起全民抗暴,達賴喇嘛被迫流亡、十幾萬人流離失所,逾百萬藏人在中國暴政統治下喪生。 從全球各國對獨裁中國的「非法治」風險持保留態度,到西藏與中國簽訂和平協議後被屠殺的血淋淋例子,請問國民黨和吳敦義主席,是否還迷信「和平協議」? (作者為律師)
黃帝穎 2017-10-27
原來台灣是超級大總統制

原來台灣是超級大總統制

  高等法院判決馬英九教唆洩密案無罪,各界譁然。其中,判決理由引用「總統制」等憲政論證,作為馬英九洩密無罪的藉口,形同認證總統有權介入偵查中個案,這種毫無權力分立及民主法治觀念的判決,簡直是國際笑話。 高院判決稱,「我國總統非虛位元首,雖社會大眾與法政學者,常稱我國憲政為雙首長制,但實際運作上,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即可,而中央部會首長,常見由總統與行政院院長共同會商後決定,坊間稱行政院院長為幕僚長,實不為過…馬英九出面瞭解本案有無關說情事,併同行政院院長處理,以解決政治風暴、維持政局安定、維護國家利益,合於台灣近年來政治現象,與憲政體制不相違悖。」推論出馬總統職權涵蓋偵查中個案,讓總統行政權可以擴及至司法個案,這在民主國家難以想像。 就算是世界指標性的「總統制」國家─美國,美國總統也無權以「解決政治風暴、維持政局安定、維護國家利益」當藉口,介入司法個案,舉例來說:川普限制六國國民入境美國的「旅行禁令」,就曾經法院裁定撤銷,而總統在司法程序中無權介入;通俄門事件更是嚴重困擾川普,但總統無權找偵查中的檢警調來「報告」個案,更無權併同國務卿或司法部長處理,來解決政治風暴。 高院為了幫馬英九脫罪,自創比美國總統權力還高的「超級大總統」,讓總統有權介入司法個案,聽取檢察總長尚在偵查所監聽國會議長的譯文,無須理會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則同樣的邏輯,蔡英文總統及未來每一任總統,都可比照馬英九模式,凡是機關首長涉案的偵查案件,即可聽取或要求檢察長報告個案? 高院為馬脫罪的判決,拿總統制當馬無罪的藉口,不只背棄普世民主憲政價值,更再度重創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作者為律師)
黃帝穎 2017-10-13
〈北社評論〉統促黨與江宜樺

〈北社評論〉統促黨與江宜樺

  台大學生對校方租借田徑場舉辦「中國新歌聲」節目,和平表達「異見」,竟遭中華統一促進黨成員等幫眾毆打成傷,更有手無寸鐵的學生被黑衣人以金屬製甩棍攻擊頭部,當場頭破血流,粗暴行徑與江宜樺當年的三二四「血腥鎮壓」不相上下。 依據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九號判例意旨,「若行為人於行為之際,手持木棍等工具向被害人頭部猛擊時,主觀上即有殺死被害人之不確定故意」,統促黨幫眾明知學生手無寸鐵,卻持武器攻擊學生頭部,依照最高法院見解,足認行為之黑衣人主觀上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觸犯刑法第二七一條「殺人未遂」。 事實上,有多位學生指證黑衣人不只持甩棍,還有的持球棒等武器,而檢警調查指出,統促黨成員與台大學生,至少爆發三波肢體衝突,且因統促黨成員的動員速度快,不排除有黑幫假借人民團體名義在幕後策劃操控,動員幫眾介入陳抗活動,滋擾合法集會等不法。為此,警政署啟動掃黑,期能有效制止黑幫干擾國內和平集遊。檢警在此次台大濺血事件能亡羊補牢、立即執法,尚值肯定。 但回顧太陽花學運期間,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下令政院「血腥鎮壓」,同樣有手無寸鐵的學生被警棍打得「頭破血流」,依據最高法院上開判例,下令鎮壓學生的江宜樺涉犯殺人未遂,卻未曾負起任何法律責任,因此統促黨效法江宜樺?隨意持武器攻擊學生頭部? 統促黨與江宜樺有著類似的粗暴手段與卸責之詞,涉嫌打爆學生頭部的黑衣人辯稱甩棍是在台大撿到的(意指非預謀犯案);當年江宜樺辯稱驅離只有輕拍學生肩膀。但在科技發達的現代,血腥打人的影片早已流傳於網路,統促黨與江宜樺的卸責之詞,完全禁不起公眾檢驗。 綜上觀察,當年江宜樺處理「兩岸服貿協議」,企圖強渡關山,最後甚至下令鎮壓,用警棍把學生打得頭破血流;今日,同樣涉及中國因素的「中國新歌聲」,統促黨幫眾持甩棍把台大學生打得頭破血流。只要與中國因素有關,台灣人命好像變得不重要,更遑論言論自由等基本人權。 因此,統促黨與江宜樺提醒台灣人,要堅守得來不易的民主法治價值,與國際人權的普世價值接軌,必須留意中國因素的暴政本質。 (作者為律師)
黃帝穎 2017-09-28
黑心油黑心審判?

黑心油黑心審判?

  強冠與頂新等黑心油事件,重創台灣美食形象,老牌油品強冠負責人葉文祥遭法院重判二十二年徒刑定讞,驚傳喝清潔劑輕生,送醫後無大礙。暫且不論葉文祥是否企圖拖延入監服刑,同樣是摻偽劣油原料,強冠葉文祥重判二十二年,但頂新魏應充竟判無罪,司法公正令人質疑。 葉文祥與魏應充同樣涉嫌在食品摻入劣油原料,涉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做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七、摻偽或假冒」,因此法院依食管法及刑法詐欺等罪,重判葉文祥二十二年徒刑;但對曾任馬前總統全國工商團體後援會副總會長的魏應充,縱使情節與強冠近似,法院竟加重檢察官舉證責任,甚至形同自創法律所無的「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要件,判決魏應充無罪。 強冠公司摻入劣油,法院判決「被告葉文祥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而犯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販賣摻偽或假冒食品罪」(參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四年度矚上重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 兩案比較,頂新公司摻入劣油,法院卻判決「檢察官仍應具體舉證證明有何異常狀況之未檢疫病死豬為越南大幸福公司之上游熬油個體戶所購買並熬製油脂,而該油脂販入越南大幸福公司,並進而由被告頂新公司輸入…被告魏應充…等人此部分被訴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製造、販賣摻偽或假冒食品犯行,既屬不能證明」(參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一○三年度矚訴字第二號刑事判決)。 同樣是在食品摻入劣油原料,強冠葉文祥遭重判二十二年徒刑,但頂新魏應充一審獲判無罪,司法天平是否朝權貴傾斜,恐怕不只是遭重判而輕生的葉文祥會質疑! (作者為律師)
黃帝穎 2017-09-16
法官竟成了大法官

法官竟成了大法官

  ◎ 黃帝穎 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一審判無罪,各界譁然。台北地院法官唐玥認定馬雖有洩密犯行,但「獨創」憲法第四十四條屬「依法令行為」之阻卻違法事由,認為總統有憲法「權限爭議處理權」,判馬無罪。顯然,法官為了判馬無罪,恣意解釋憲法第四十四條,不惜僭越大法官「解釋憲法」的專屬權責,更重傷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若照馬的無罪邏輯,蔡英文總統可就檢察官偵辦各機關首長的偵查中案件,聲稱依據憲法「權限爭議處理權」,聽取檢察長報告?尤其是馬前總統無罪、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共犯卻有罪,為避免機關權限爭議,蔡總統可召集北檢檢察長邢泰釗與幕僚一起開會,處理馬與黃世銘的其他偵查中案件? 馬案無罪樹立的標準是,總統在機關首長涉案時,可踐踏權力分立原則,介入偵查中個案。那麼,蔡總統可要求顏大和總長或邢泰釗檢察長,就目前馬英九與不同機關首長涉案之偵查中資料,向林全報告?未來歷任總統都可比照辦理? 正常理解憲法「權限爭議處理權」,總統有權就院際間爭議為調解,但絕無法推論出總統有權介入偵查中個案、干預司法,這是憲法權力分立的基本常識。查我國大法官釋字第一號至目前最新釋字第七五二號解釋,從未解釋憲法第四十四條「院際調解權」之適用主體、範圍與內涵,但唐法官卻為馬脫罪,搖身一變成為「大法官」,恣意解釋憲法第四十四條,嚴重傷害人民對司法公正的信任。 如果法治國家無法容許蔡總統召集邢泰釗檢察長,以憲法第四十四條為藉口,處理馬前總統與各機關首長的偵查中個案,那就請受理上訴後的高院法官,務必導正北院法官「為馬脫罪」的荒謬憲法第四十四條解釋! (作者為律師) ◎ 陳勇安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教唆前檢察總長向前行政院長洩密,被台北地院宣判無罪一案,法官竟採用憲法「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做為阻卻違法的理由。 試問,馬英九「教唆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偵查中的秘密等資料」的違法行為,與所謂「院際間爭議」行動,有何邏輯關聯? 集合相關院長解決所謂「院際間爭議」,就必須「洩漏並教唆洩漏司法偵查中案件的細節」?這是甚麼神鬼邏輯? 一位法官受人民納稅金供養並手握無上審生判死的權力,就一件證據確鑿的簡單案件,卻以邏輯謬誤的理由去「阻卻違法」,這就難怪長期以來,人民對於執法人員「法條萬萬條,要用自己喬」的無情嘲諷難以澄清! (作者為譯者、新多益教師)
黃帝穎 2017-08-27
簽結三中 特偵組吃案

簽結三中 特偵組吃案

  北檢偵辦三中案,目前已對中影案依侵占等罪偵辦蔡正元,法院裁准「羈押禁見」;在中廣案也對國民黨前行管會主委張哲琛「限制出境」,但國民黨及馬辦部分人士不斷以「特偵組簽結」為由,強辯三中案沒有違法。 事實上,特偵組簽結三中案,根本是「吃案」。暫且不論當年特偵組檢察官全由黃世銘任命,這個「黃世銘的特偵組」簽結馬英九(黃與馬另案共犯洩密等罪)的三中案,有無公信力問題。縱僅就特偵組的簽結內文檢視,仍可發現偵查不完備。 舉例來說,特偵組二○一四年八月簽結新聞稿第二十七頁,對於價值逾百億的中影只賣三十一億餘元,特偵組認定中影無賤賣,理由是「若考量不動產利益回饋約定,亦難認本件股權交易有何明顯低估之情事」;但中影案的利益回饋約定,根本沒有功能,法院判決國民黨討不回中影不動產的任何一毛錢。 法院早在特偵組簽結前就已判決,中投無法依回饋約定向買方請求不動產利潤(參台北地院九十九年重訴字第三四二號判決,後經高院一○二年重上字第六十八號判決維持一審見解),但特偵組竟對法院判決「選擇性失明」,無視國民黨法律上根本討不回中影的不動產利潤,簽結報告更對法院的中影案判決隻字不提,執意簽結馬的三中案。 程序上,特偵組未曾傳喚被告馬英九,對於國民黨內有關黨產交易的簽呈、草約、內參之鑑價報告等證據資料,亦未曾搜索扣押,簽結理由更直接無視法院判決。黃世銘的特偵組如此「簽結」馬英九的三中案,這如果不是吃案,什麼才是吃案? (作者為律師)
黃帝穎 2017-08-06
婦聯會應還款 而非捐款

婦聯會應還款 而非捐款

          婦聯會在2017年7月24日回文內政部,同意捐贈312億元的資產繳國庫,但也開出「同意不再依據黨產條例等規定對婦聯會暨其捐贈成立的組織及其財產進行任何主張」等要求。對此,曾參與三方協商的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簡稱黨產會)委員指出,婦聯會發函內政部中所提要求,只是婦聯會自己的意見;婦聯會要求黨產會不准再查其相關組織,已經觸犯黨產會的底線。       婦聯會從黨國威權體制獲致財富,依實質法治國原則,婦聯會本應還財於民,該違憲財產本非其應有,婦聯會自當「還款,而非捐款」。       行政院黨產會曾針對婦聯會召開聽證會,聚焦婦聯會早期三大資金來源「勞軍捐」、「防衛捐」及「國民黨代領轉發經費」,釐清婦聯會財務等是否受國民黨實質控制,進一步對婦聯會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進行認定。暫且不論婦聯會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婦聯會收取「勞軍捐」、「防衛捐」並無法律依據,已違反憲法第19條稅捐法律主義,這些違憲徵收的人民財產,本應還財於民。 (圖/今週刊報導)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婦聯會),因蔣宋美齡的私令,自1955年起的34年間,要求商家進出口每結匯1美元,就強制徵收台幣5毛做為「勞軍捐」,向台灣人民違憲徵收超過969億元勞軍捐,但這些欠缺法律依據的稅捐,金流迄今不明。就算婦聯會切割國民黨,自稱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但婦聯會並非政府機關,更沒有法律受權婦聯會徵稅,因此婦聯會徵收勞軍捐、防衛捐,牴觸憲法第19條稅捐法律主義(租稅法律主義),國家基於「轉型正義」,追討婦聯會數百億元勞軍捐,「還財於民」誠屬民主政府的法律責任。       憲法規定政府要向人民收稅捐,必需要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否則違憲,但婦聯會向人民收勞軍捐、防衛捐,完全沒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當然牴觸憲法第19條稅捐法律主義,也就是說,婦聯會違憲向人民收取稅捐。       此參大法官釋字第706號解釋理由書揭示,「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所為之闡釋,自應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而為之;如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則非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所許(本院釋字第六二二號、第六四0號、第六七四號、第六九二號、第七0三號解釋參照)」。       更荒謬的是,婦聯會向人民徵收勞軍捐,從事勞軍等公法任務,暫且不論婦聯會勞軍業務成效及財務是否受監督等問題,婦聯會要受政府「委託」行使勞軍等公法任務,必需要有法律依據,否則違法。此依據大法官釋字第269號解釋理由書,「依法設立之團體,如經政府機關就特定事項依法授與公權力者,在其授權範圍內,既有政府機關之功能,以行使該公權力為行政處分之特定事件為限」,但婦聯會受政府課與徵收勞軍捐及辦理勞軍等公法任務,從未「依法」,也就是說,婦聯會的收稅和受託辦理勞軍業務,完全違法違憲。       台灣民主已走到21世紀,國家不容違法違憲收稅,讓如同強取人民財產的婦聯會,繼續享有不法之財。如今婦聯會自稱捐款300億元,其應是還款,而非捐款,而內政部擬與婦聯會簽立行政契約,亦應釐清不當財產、簽約主體及效力所及之範圍,並非僅部分和解,而拘束政府不得追查其他不當黨產,否則將與轉型正義理念相違。   黃帝穎律師 綠逗之友會理事
黃帝穎 2017-08-02
蔡正元掏空中影 早有法院認證

蔡正元掏空中影 早有法院認證

  前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蔡正元因中影案遭法院裁定羈押。圖/本報資料照   前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蔡正元因涉侵占中影3.7億元被檢方兵分多路搜索住所及公司後聲押,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收押禁見。 對此,國民黨前主席洪秀柱聲援蔡正元,高喊「政治迫害」,蔡正元的「兄弟」邱毅也替他發聲,指「蔡正元案並非劍指蔡正元」,此案也非單純財產侵佔案或公司背信案,而是狠打七寸的「政治追殺案」。 但事實上,蔡正元淘空中影的背信犯行,早已經法院認證,北檢僅是依法偵查,根本不是政治追殺。 台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473號判決指出:「蔡正元當時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情,此有前述起訴狀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270-272頁),又上訴人就上開減資案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經濟部以該案之決議不符公司法第168條、第240條及第241條規定,並無可分次辦理之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但上訴人未予補正,而於98年2月11日遭經濟部退件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因此,阿波羅公司及時任阿波羅公司及上訴人公司負責人之蔡正元於95年8月11日即知悉上開減資案決議,可能違反法令致無效,而需將上開減資款返還予上訴人,且知悉該等股權之實質權利人,亦要求僅為股權交易平台之阿波羅公司返還上開減資款,並知悉阿波羅公司無資力,竟就阿波羅公司無自由處分權之上開減資款,成立系爭信託契約,並移轉處分該減資款為信託財產(此部分應構成詐害債權行為,然因本院認定系爭信託契約已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於99年7月17日失其效力,而無再予撤銷之實益),嗣後更違反信託法第3條、第15條規定,處分系爭信託財產(詳後所述),係故意以違反法令之方式,五鬼搬運,左手交付右手,將利益輸送自己,致使上訴人之減資款債權不能實現,受有損害,顯係故意以違反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上訴人之減資款債權」,顯見蔡正元之掏空犯行,早已被法院認證。 可惜,馬英九執政時代,黃世銘的「特偵組」,執意不辦三中案,縱然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73號民事判決直指「蔡正元於兼任上訴人公司及阿波羅公司負責人時,明知上訴人公司之減資無效…竟仍以信託方式,將減資款信託於自己……竟仍以違反法令方式,左手交付右手,五鬼搬運,將利益輸送自己」,且此見解經最高法院維持,判決蔡正元應返還不法獲利1.7億元定讞,但特偵組仍是視若無睹。 好在2016年政黨輪替後,立法院修法廢除特偵組,讓檢察組織走回常軌,而北檢仍有勇敢公正執法的檢察官,依法偵辦黨國權貴,才讓國家追究不法的三中案出現史上重大進展。 總結來說,北檢偵辦蔡正元背信等罪,有高院和最高法院判決當基礎,且判決白紙黑字指明蔡正元的五鬼搬運犯行,檢察官僅僅是依法處理而已,根本不是黨國既得利益者喊的政治追殺。
黃帝穎 2017-07-20
從爆紅的畢典致詞談司改

從爆紅的畢典致詞談司改

近來在媒體及網路上爆紅的影片,是美國首席大法官John G. Roberts Jr.上月初在他兒子中學的畢業典禮致詞說:「我願你有時受到不公平的對待,這樣你才會了解正義的重要性…。願你有剛好足夠的苦痛經歷,讓你學會同情。」期盼畢業生要從挫折中學習的祝福,不僅與眾不同,更蘊含司法者應有的「同理心」。 司法審判能秉持「同理心」,設身處地理解當事人、解決人民紛爭,人們才可能信任司法。因此,美國司法透過「陪審團」制度,讓人民參與審判,避免法官的獨斷與缺乏「同理心」,而忘了「無罪推定」的確信(職業法官審判罪犯,每天眼見都是壞人,人性上難維持無罪推定信念)。反觀台灣司法,據中正大學二○一六公佈民調顯示,有高達八成四民眾不相信法官,這是民主國家難以想像的現象。在台灣的司改關鍵時刻,重建司法人員對人民的「同理心」,是司改成功的重要因素。 不論是美國陪審制或日本裁判員制度,都是讓人民有機會秉持「同理心」參與審判,而蔡總統宣示四項主張包括:法庭透明化、法官與檢察官的淘汰機制、建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等,皆是重建人民信任司法的必要手段。面對社會普遍認為是「人生勝利組」的法官、檢察官,人民應持續關注,重建司法「同理心」的相關政策是否確實落實。 (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黃帝穎 2017-07-12
馬英九的大巨蛋

馬英九的大巨蛋

  新北府會驚傳官員涉嫌收受遠雄集團賄賂,包庇遠雄在新北市的大型建案,台北地檢署昨會同廉政署發動大規模搜索,約談遠雄創辦人趙藤雄、新北市議員周勝考、新北市府城鄉發展局副總工程司海治平等六十多人。北檢依法偵辦遠雄弊案,固值肯定,但也讓人想起遠雄與馬市府的大巨蛋案。 時任台北市長馬英九與遠雄董事長趙藤雄在正常議約程序外會面,並擅自免除法定應記載的大巨蛋營運權利金,涉嫌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此雖經台北市政府廉委會函送北檢偵辦,但馬英九涉嫌圖利趙藤雄的法律責任,尚未見檢察官訴究。 事實上,台北市政府「遠雄大巨蛋案,廉政透明委員會第一階段調查報告書」第二十至二十五頁明確指出,在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階段「第三次議約會議」的錄音檔顯示,時任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提及遠雄打算都市計畫變更,具體表示:「因為這是重大議題,所以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之後,大家有共識。」李接著談到營運權利金,竟稱「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足證馬市長與趙藤雄親自見面後,擅自免除遠雄的營運權利金。 雖然北市府調查馬前市長涉嫌圖利趙藤雄的事證明確,但檢方辦了遠雄與朱市府,卻忘了遠雄與馬市府,恐傷害國人對檢察官「公正執法」的期待。 (作者為律師)
黃帝穎 2017-06-30
傅崐萁與陳水扁

傅崐萁與陳水扁

近日痛批蔡政府的花蓮縣長傅崐萁,可能參選台北市長。然而,傅的炒股官司已拖延逾十七年,嚴正挑戰司法的公正性及司改成效。 其中,傅崐萁涉入台鳳炒股案,檢察官於二○○○年提起公訴,案經二○○九年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處傅崐萁有期徒刑四年、併科罰金二千萬元,理由更指出傅崐萁連續炒股嚴重影響金融市場交易秩序,且態度不佳,未見悔意,又無故不出庭。但經傅上訴後,拖延至今逾十七年。傅另涉入合機內線炒股案,案經台中高分院判刑三年六個月,傅提起上訴後,此案件也是拖延逾十年未結。 相較之下,陳前總統龍潭案,姑且不論本案有特偵組教唆偽證、法院換法官等程序正義問題,單論案件審判時程,亦足見司法的差別待遇,龍潭案是二○○八年十二月特偵組偵結起訴,歷經三審至二○一○年十一月最高法院自為判決,不到兩年時間,全案定讞。 相較於傅崐萁的兩件官司,動輒拖延十多年,讓傅可以歷任國民黨立委及兩屆花蓮縣長;對照扁案不到兩年即可定讞,陳前總統從起訴前羈押,直接轉為定讞後服刑。司法的差別待遇及今年的司改成效,傅崐萁案正是觀察指標。 (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黃帝穎 2017-06-05
吳敦義難以轉彎的黨產問題

吳敦義難以轉彎的黨產問題

  國際社會對於國民黨享有驚人黨產,認為不可思議。吳敦義 (中) 要如何收拾前主席洪秀柱任內國民黨「護黨產」與拒絕實踐民主政治的國際質疑?圖/張良一   國民黨新當選主席吳敦義,無法逃避涉及國家轉型正義及政黨公平競爭的黨產問題。媒體報導,國民黨前後任主席洪秀柱與吳敦義的交接變數重重,兩人檯面下交鋒激烈,爭錢與權;除了中央委員提名權擺不平之外,還有21億黨產的交接問題。 簡單的說,黨產問題不只困擾著國民黨洪秀柱主席,更將成為新任主席吳敦義難以「轉彎」的嚴肅課題。 媒體指出,原由洪秀柱主席指派交接人之一的國民黨大掌櫃行管會主委邱大展請辭,且堅決6月就走人,使得吳敦義方面格外盯緊防變。很明顯的,從外傳千億到去年兩百億的黨產,在黨產會的依法行政下,恐尚有數十億元黨產,但此仍是洪秀柱與吳敦義共同關注,甚至是彼此衝突的問題。 新任的吳主席必須面對,全球民主國家對於國民黨驚人的黨產及黨營事業,也就是「國民黨為什麼這麼有錢」的質疑。暫不論過去數千億黨產之說,國民黨近年自行公佈的黨產,在帳面上仍高達166億元,這已是全球民主國家政黨無法想像的驚人數字。 吳敦義必須處理洪秀柱給世界的「護黨產」印象 洪主席任內的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蔡正元曾在國民黨中常會報告訪美成果,強調「美國國務院主動提到,民進黨處理黨產問題,顯然不顧法院裁定,明顯不符合民主國家正常作為」,但美國在台協會(AIT)立即發佈新聞打臉國民黨。 中央社報導〈AIT:美對黨產無立場 蔡正元評論非事實〉,清楚指出:「AIT發言人游詩雅(Sonia Urbom)下午嚴正表示,美國在國民黨黨產議題上不採取任何立場,並點名蔡正元對事件的評論並非事實。(The United States does not take a position on the party assets issue. Alex Tsai’s comments on this issue are inaccurate.)」 換句話說,黨產會依法對國民黨產的處分,並非如國民黨對外宣傳「違法違憲」至美國無法接受。相反的,國際社會對於國民黨為何享有驚人黨產,才認為不可思議!對此,吳敦義如何收拾洪主席任內國民黨「護黨產」與拒絕實踐民主政治的國際質疑? 吳敦義必須面對黨產條例的立場問題 黨產條例並無洪主席誣指的「違法違憲」,現行黨產條例大多繼受德國立法。但台灣追查黨產的手段僅有行政調查,與德國1990年代成立「東德政黨與群眾組織財產獨立調查委員會」相比較,德國黨產調查委員會具有相當於檢察官的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權,而我國追查黨產的立法其實相對「客氣」。黨產條例的立法原則多繼受德國,非如洪主席時代所稱的違反法治國原則。 全世界最有錢的國民黨,在洪主席時代竟拿黨產條例告洋狀,四處宣傳黨產條例「違法違憲」,完全無視德國的立法先例,更無視全球民主國家體現「政黨公平競爭」的民主普世價值。對此,被網友戲稱會「轉彎」的吳敦義,要選擇「反民主、護黨產」的洪規吳隨?還是要將國民黨帶到政黨公平競爭的民主常軌?
黃帝穎 2017-06-04
連爺爺們 無信賴保護可言

連爺爺們 無信賴保護可言

  「黨職併公職」沒有法律依據,已牴觸憲法「法律保留原則」,任何人對這種違憲「黨職併公職」,根本沒有信賴保護可言。圖/《民報》影像處理   立法院三讀通過黨職併公職處理專法,規定一年內應返還溢領退休金,但國民黨團揚言對此提集體訴訟。更誇張的是,前副總統連戰辦公室主任丁遠超對國民黨的集體訴訟表示,這種作法合情、合理也合法,連戰不會反對、拒絕,而且會力挺到底。顯然,連爺爺們對於「黨職併公職」溢領人民納稅血汗錢,似要告到底,絲毫沒有「還財於民」的意思。 國民黨團及連爺爺們或許主張當年「黨職併公職」是合法辦理退休,溢領的錢是「信賴保護」,但早在1952年大法官釋字第五號解釋已揭示,黨務人員並非公務員。因此,「黨職併公職」的退休金計算方法,沒有法律上基礎。荒謬的是,當年連爺爺們辦理「黨職併公職」的依據,僅是類如「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等連「行政命令」都不是的內部要點。 然而,對於公務員退休的年資計算,大法官釋字第658號解釋理由書清楚揭示,「財政影響深遠,應係實現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利與涉及公共利益之重要事項,而屬法律保留之事項,自須以法律明定之」,換句話說,「黨職併公職」根本沒有法律依據,已牴觸憲法「法律保留原則」,任何人對這種違憲「黨職併公職」,根本沒有信賴保護可言。 再者,縱18趴優存遭指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大法官釋字第717號解釋也已宣告改革合憲,該釋憲意旨認為,政府對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設定上限,雖導致利息降低,但該規定僅適用於其生效後國家與退休公教人員、在職公教人員之間仍繼續存在之法律關係,並非溯及適用於該規定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況且退休公教人員優惠存款係以定期簽約方式辦理,對於已簽約而尚未到期的部分,並未一體適用相關規定。因此,相關規定之適用,尚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大法官釋字第717號解釋亦認為,18%優存規定的修改兼顧國家財政資源永續運用之重要目的,確有公益之考量。政府並未驟然取消優惠存款,而係考量優惠存款本為早年退休金額度偏低時之政策性補貼,非獨立於退休金外之「經常性退休給付」,訂定所得替代率上限,消除或減少部分不合理情形,緩和預算之不當排擠效果,並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故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公務員領取18趴優存,正當性遠比「黨職併公職」高,然政府對於18趴優存的改革,大法官都宣告合憲,沒有違反信賴保護的問題,則全球獨創的「黨職併公職」退休金合併計算,不只沒有正當性,更違反憲法法律保留原則,「黨職併公職」的連爺爺們,當然沒有信賴保護。 簡單地說,曾以身310億元擠身中國《胡潤百富》2015年全球富豪榜的連爺爺及連爺爺們,對於違憲的「黨職併公職」及因此溢領的退休金,沒有合法的信賴基礎,且這種利用黨國威權統治,近似強取納稅人血汗錢的違法溢領,在法律上根本不值得保護。
黃帝穎 2017-05-01
馬案示範了偵查不公開

馬案示範了偵查不公開

  北檢依洩密等罪起訴前總統馬英九,但在起訴記者會前,社會全然不知馬案的偵查進度,更遑論偵查細節。媒體直至偵結記者會當日的採訪通知發出後,還不確定是否起訴馬英九,顯見馬案的偵查程序,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的「偵查不公開原則」,此守法之舉固值肯定,但馬案的「偵查不公開」標準應一體適用所有案件,始能重建人民對檢察官「公正執法」的信任。 猶記得,二○一二年總統大選前的宇昌案,在經建會以變造文書啟動抹黑攻勢後,特定媒體以頭條報導特偵組查扣宇昌案證據資料,甚至有承辦人員表示「撥款速度異常」,雖然選後特偵組「查無不法」,還給蔡英文清白,但選前的「偵查不公開」何在? 二○○八年政黨輪替後,檢調追殺前朝更無「偵查不公開」可言,例如:對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的偵查過程,媒體幾近同步報導,甚至連羈押後被剃光頭的「羞辱式」照片也被媒體掌握,雖最終在法院獲判無罪確定,但媒體迎合檢調進行政治羞辱的目的已然達成;再如偵辦國防部「買官賣官案」,前國防部長蔡明憲的偵訊筆錄也幾乎被特定媒體所掌握,雖然最後「查無不法」,但對蔡前部長及軍事將領統御威信的重傷,也已無可恢復。 馬前總統洩密案的偵查程序,符合偵查不公開原則,此法律原則應一體適用全國人民,不能因為藍、綠而有「差別待遇」,更不能因為權貴或平民(如:媽媽嘴命案、小模命案),而有選擇性的偵查不公開! (作者為律師)
黃帝穎 2017-03-18
王聖文 郭瑤琪 沒收錢 還是可能被判刑

王聖文 郭瑤琪 沒收錢 還是可能被判刑

新北市地政局副局長王聖文,日前因案被新北檢調搜索後,當天就從桃園市住處跳樓自殺。媒體報導,警方發現王聖文在住處留下一封遺書,遺書上提及兩個人的名字,稱「我沒有拿某某某、某某某的錢」,究竟是以死明志或畏罪自殺,真正死亡原因仍待進一步調查。 但公務員「沒收錢」,還是可能被判刑,暫且不論圖利罪不以公務員自己獲得利益的特別犯罪型態判定,目前司法人員浮濫的自由心證,仍可能讓沒收錢的公務員被判刑! 王聖文的遺書雖稱沒收錢,但如其仍存活,恐難逃後續刑事責任,這也凸顯司法人員「自由心證」的濫權問題。最明顯的案例,就是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案,就算檢察官查無所謂「行賄」的兩萬美元,僅憑汙點證人前後矛盾的「茶葉罐」證詞起訴貪污,導致「沒收錢」的郭瑤琪在歷經一、二審判決無罪後,仍被最高法院和高院更審翻案,重判八年徒刑,入獄服刑後罹癌,現正化療中。 司法實務上,就算公務員沒收錢,不代表不會被判刑,完全端看偵查的檢察官與承審的法官自由心證而定,而這樣的草率認定貪污,卻無有效救濟機制,郭瑤琪非常上訴被駁回就是一例。 筆者希望民主法治的台灣,能建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司法環境,讓人民權利皆能獲得救濟,而有相對客觀的標準可依循,更希望不是當前難料又折騰人的司法程序,逼得人民只能以「遺書」聲明「沒收錢」。 (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黃帝穎 2017-02-23
黃世銘翻供護馬 涉犯偽證罪

黃世銘翻供護馬 涉犯偽證罪

  黃世銘(左)翻供,稱僅是黃、林互相對談,馬並未接聽到那通關鍵電話。圖/取材自中央社資料照及民報資料照(張良一攝),民報合成後製 立委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日前開庭,台北地院以證人身分傳喚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及前馬總統隨行秘書林有振,並進行隔離訊問,兩人皆供稱僅是黃、林互相對談,馬並未接聽到那通關鍵電話,電話中也未提及馬對於案情還有哪些疑問要問黃、要求補哪些資料。黃世銘變成未經指示,主動增修洩密內容的「自動加碼」洩密者,如此不合常理的翻供,明顯與高院確定判決矛盾,黃世銘涉犯偽證罪。 黃世銘與林有振因通話時間長達八十八秒,比一般事務性聯絡電話大約三十秒還久,柯的律師追問電話中究竟說了什麼。黃世銘答說主要是一開始林問他這麼晚了,方不方便接聽電話,聊了一陣子;林有振卻說是在向黃世銘確認有沒有司機、車號、駕駛的聯絡方式,以便他聯絡門口警衛放行,並未問黃是否方便接聽,「因為首長在凌晨1點半以前接到馬總統電話,是很正常的」。兩人證詞在隔離訊問中,明顯兜不攏,然兩人結論上皆供稱僅是黃、林互相對談,馬並未接聽到那通關鍵電話,疑為護馬而串供。 更明確的是,黃世銘洩密案高院確定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103年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事實五清楚指出「(九月一日)凌晨零時四分江宜樺及羅智強離開總統官邸後,總統馬英九立即指示隨行秘書於同日凌晨零時五分聯繫黃世銘後,其詢問黃世銘對於上開案件哪些人有監聽譯文、哪些人沒有監聽譯文只有通聯紀錄,其有疑問尚待釐清,邀約黃世銘於當日(即九月一日星期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再度前往總統官邸就上開案情再為說明並共進午餐(通話時間約88秒),經黃世銘允諾後旋指示楊榮宗於當日上午先行進入特偵組辦公室,以電話口述依其指示修改「專案報告一」之錯字及部分內容,明確指出黃世銘向馬的二度洩密,是受到馬指示,且特偵組楊檢察官也因此配合修改報告內容。 黃世銘大翻供,變成馬未指示,黃自動加碼洩密,宛如黃世銘「夢到」專案報告有哪些監聽或通聯需修正,進而要求特偵組檢察官配合修改,這種明顯為馬教唆洩密「脫罪」的證詞,不只不符合「經驗法則」,也與林有振的證詞兜不攏,更與高院確定判決書的事實矛盾。 對於黃世銘涉犯偽證,前檢察長凌博志2017年1月12日在自由時報投書痛批「說到無恥,他趕在刑案確定前辦理退休,厚領巨額退休金,還只是小焉者。這次竟然在法庭上公然說謊,推翻之前馬命其二度提出報告並向江宜樺稟報的前供,改稱是自己主動報告,一力護馬,搶當余文第二,才是無恥之尤。自我犯賤至此,過去自許「居家不待客,在外不應酬」的操持,早就不堪檢驗,這次偽證,已屬累犯,邢泰釗檢察長起訴論告時,求刑不宜太輕。」 綜上,依據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即,黃世銘的證詞明顯矛盾,涉犯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偽證罪,檢察官知此犯罪嫌疑,應另行分案偵辦,以維司法公正。
黃帝穎 2017-01-12
美河市案 馬英九違憲確定

美河市案 馬英九違憲確定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日前作出釋字第743號解釋,時任台北市長馬英九以「聯合開發模式」與日勝生集團簽約,徹底改變美河市徵收民地最初的公益目的,馬英九違憲明確。圖/民報合成(左圖本報資料照,右圖張良一攝) 司法院最新釋字743號解釋,等同確認時任台北市長馬英九擅將美河市變更為聯開案,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亦即馬英九違憲確定。 大法官釋字第743號解釋文揭示「按相關法律所徵收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不得用於同一計畫中依同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核定辦理之聯合開發。依大眾捷運法第六條徵收之土地,應有法律明確規定得將之移轉予第三人所有,主管機關始得為之,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換句話說,時任台北市長馬英九以「聯合開發模式」與日勝生集團簽約,徹底改變了美河市徵收民地最初的徵收名義及公益目的,馬市府除了被監察院通過糾正,更被大法官判定違憲。馬英九違憲違法,已然明確。 監察院於2014年間通過監委馬以工、林鉅鋃、李復甸所提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案。監委認為,台北市政府辦理捷運新店機廠美河市聯合開發案,在缺乏法律依據下,逕將徵收取得的土地再透過聯合開發方式移轉登記為私有,顯屬違法。 更明確的是,大法官解釋743號解釋文中已確認,依大眾捷運法第6條徵收的土地,「應有法律明確規定」,得將之移轉予第三人所有,主管機關始得為之,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 但可議的是,總統府2015年10月1日發布新聞稿「美河市案 府:黃帝穎扭曲事實」,回應筆者在自由時報之投書「兩百億元 馬英九賠」,完全撇清馬英九擔任台北市市長時在美河市案的違法角色,反將責任推給前台北縣長尤清,總統府新聞稿全文避談美河市的違憲關鍵,是馬市府擅自變更為聯開案,為馬英九閃避責任。 然而,除了釋字743號解釋認定美河市擅自變更為「聯開案」違憲,大法官在第732號解釋也曾清楚的指出,「徵收人民土地除應對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給予合理及迅速之補償外,自應符合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但馬前總統卻在新聞稿一再重提,新店都市計畫變更案以及美河市建地的徵收時點都在民進黨籍縣長任內,擺明迴避美河市案的違憲狀態,關鍵是馬英九在2001年擔任市長任內,以「聯合開發模式」與日勝生集團簽約,徹底改變了當初都市計畫變更以及徵收民地的公益目的。 尤其甚者,監察院在2012年12月11日以「台北市政府」為糾正對象,指出台北市政府在此一聯合開發案中與日勝生集團私相授受進行權益分配、北市府更放縱日勝生集團哄抬權配比例損及市府權益。 監察院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清楚指出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時,「臺北市政府創設『捷運工程用地徵收與聯合開發協議併行』(即所謂雙軌併行)方式,先以行為時大眾捷運法第6條規定徵收土地後,再假藉該法第7條規定辦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新店線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致人民被強制徵收之土地,遭以聯合開發模式交由投資人興建住、商、辦大樓而出售他人所有,違反並扭曲該法第6條及第7條分立不得併行之規定及立法設計,又背離該法第7條第3項前段所定,聯合開發應優先採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協議方式辦理,以達到公私合作共享開發利益的立法意旨,明顯嚴重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 此外,北市府官員圖利日勝生,亦已遭台北地檢署依據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並遭法院判刑。 馬英九號稱法學博士,曾任總統和台北市長、法務部長等要職,不思以全民福祉為執政目標,反而倒果為因,扭曲法理,將前人合法徵收的民地,擅自轉作圖利財團之用,甚至在監察院糾正、大法官作出解釋後,仍不思反省、恣意詭辯,嚴重欠缺憲法賦予人民財產權之基本權保障意識,足認馬英九違憲犯後毫無悔意,國家應追究馬英九應負的法律責任。
黃帝穎 2017-01-03
胡志強告洋狀 國民黨自取其辱

胡志強告洋狀 國民黨自取其辱

  國民黨副主席胡志強2016年12月28日召開國際記者會,批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違法違憲。圖/張良一 國民黨副主席胡志強2016年12月28日召開國際記者會,批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違法違憲,所有爭議和程序立即回歸司法,要求政府立刻解散黨產會,顧立雄辭去現職。但對國民黨的告洋狀記者會,外媒也當場提問質疑黨國不分的歷史及如何證明黨產合法。很清楚的,國民黨告洋狀,根本是自取其辱。 外媒詢問,關於國民黨如何證明黨產合法?胡志強則回應說,30年前的文件只能盡力尋找,沒有把握,就算找出來也不確定黨產會是否滿意;外媒也質疑國民黨過去黨國不分的歷史,胡志強坦言,過去確實是黨國一體,帶了很多黃金來台灣,也有很多黨產變成國產,國民黨也沒有計較,國民黨承認過去的歷史問題,但後續的處理仍要符合法令。胡志強的這些回應,似無助於國際媒體理解國民黨的驚人黨產如何「就地合法」?民主國家可對威權政黨累積驚人黨產不予處理? 事實上,不只是在記者會現場的外媒有疑問,全球民主國家,看到國民黨告洋狀的第一個問題是,國民黨為什麼這麼有錢?暫不論過去數千億黨產之說,國民黨今年自行公佈的黨產,在帳面上仍高達一六六億元,這已是全球民主國家政黨無法想像的驚人數字。 無怪乎!日前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蔡正元說美國質疑黨產會,隨即遭到美國 AIT 打臉! 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蔡正元曾在國民黨中常會報告訪美成果,強調「美國國務院主動提到,民進黨處理黨產問題,顯然不顧法院裁定,明顯不符合民主國家正常作為」,但美國在台協會(AIT)立即發佈新聞打臉國民黨。中央社報導「AIT:美對黨產無立場,蔡正元評論非事實」,清楚指出「AIT 發言人游詩雅(Sonia Urbom)下午嚴正表示,美國在國民黨黨產議題上不採取任何立場,並點名蔡正元對事件的評論並非事實,(The United States does not take a position on the party assets issue. Alex Tsai’s comments on this issue are inaccurate.)」。 換句話說,黨產會依法對國民黨產的處分,並非如國民黨對外宣傳「違法違憲」至美國無法接受。相反的,國際社會對於國民黨為何享有驚人黨產,才認為不可思議! 實則,目前通過的黨產條例,大多繼受德國立法,但台灣追查黨產的手段僅有行政調查,與德國1990年代成立「東德政黨與群眾組織財產獨立調查委員會」相比較,德國黨產調查委員會具有相當於檢察官的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權,而我國追查黨產的立法其實相對「客氣」。 可議的是,全球只剩國民黨一再宣稱黨產條例「違法違憲」,難道是要國際媒體也認定德國獨立委員會「違法違憲」,這不是跟國際媒體開玩笑嗎? 全球最有錢的國民黨,竟拿黨產條例告洋狀,四處宣傳黨產條例「違法違憲」,完全無視德國的立法先例,更無視全球民主國家體現「政黨公平競爭」的民主普世價值。因此,國民黨在黨產議題上慘遭美國 AIT「打臉」後,還由副主席胡志強召開國際記者會「自取其辱」,擺明無視轉型正義的民主價值,更踐踏台灣人民對政黨公平競爭、確實與國際民主接軌的期待。
黃帝穎 2016-12-29
學生仿納粹遊行 轉型正義刻不容緩

學生仿納粹遊行 轉型正義刻不容緩

      新竹縣光復中學學生仿傚納粹德國的遊行表演,不只讓總統府發聲明要求校方致歉,更引起台灣的德國代表處及以色列代表處嚴正譴責,顯見國際社會對於獨裁暴政深惡痛絕,也凸顯台灣「轉型正義」歷史與法治教育的落後,足認新政府推動「轉型正義」刻不容緩。       事實上,揚棄獨裁者象徵,是二十一世紀貫徹「轉型正義」的核心價值之一。轉型正義的主要目的,在於避免重蹈覆轍,應先誠實面對與深刻反省過往幽暗歷史,徹底糾正舊政權各種不公不義作為,並彰顯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從而鞏固民主、健全法治。 (圖/德國在台協會於臉書發表之聲明)       為貫徹轉型正義,德國甚至以刑法處罰否認納粹屠殺者或讚許納粹暴政的言行。德國刑法第130條第一項規定,若煽惑對國內某些住民或族群為暴力行為,或者對之為謾罵、惡意中傷等違反人性尊嚴的行為,即可處三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德國刑法第130條第二項規定,針對種族歧視與違反人性尊嚴的言論或文書之散佈,也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規定,於公開或集會的場合,對於已經國際法承認的納粹屠殺行為,若加以否認,甚或「美化」殺害人數,亦可處最長五年有期徒刑;第四項規定,於公然或集會場合,對納粹暴行加以讚美或合理化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德國民主化後實踐轉型正義之具體作為,以國家刑法處罰否認納粹屠殺或讚許納粹暴政的言行的任何人。       然以台灣獨裁統治的歷史為例,不僅發生228事件的血腥暴政史實,過去兩蔣父子為中心的黨國威權體制,以戒嚴形式對台灣遂行高壓統治,並就政治、經濟、教育、學術、傳媒等各層面進行全面性的不義控制,藉此使斂聚大量財富,深刻衝擊台灣民主發展。這些威權遺續,迄今仍影響我國司法、軍事及教育等較保守之體系甚深。       因此,台灣學生對於希特勒獨裁暴政的無知,顯非單純是學生問題,更已然突顯國家及教育者的失職,尤其希特勒暴政的屠殺人數與蔣介石排名只差一名,但我國教育體系還在紀念獨裁者「蔣公」,學生當然價值錯亂。       依據美國學者魯默爾(R.J. Rummel)著作的《種族滅絕百科全書》(Encyclopedia of Genocide),其中列舉二十世紀全球九大殺人魔王,德國納粹黨黨魁希特勒是第三名,在一九三三年至一九四五年間共殺害了二一OO萬人。蔣介石只差希特勒一名,列殺人魔王的第四名,在一九二一年至一九四八年,共殺害了一OOO萬人。       當全球民主國家深惡痛絕希特勒的獨裁暴政,實踐「轉型正義」的同時,我國校園還看得到獨裁者「蔣公」銅像,顯見台灣的歷史與法治教育落後國際文明甚遠,也難怪學生價值錯亂,上演納粹遊行,淪為國際笑話。此事件嚴正地提醒新政府與台灣人民,與普世民主文明接軌的「轉型正義」教育,已是刻不容緩!
黃帝穎 2016-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