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看守政府依法看守

 

民主憲政體制之下,所謂的「看守內閣」,就是尚在任的內閣,在國會宣佈解散進入大選之後,就不能再任意決定或執行重大或爭議性的政策。而且國家政務的主事者,就是由文官體系的最高常務次長接手。總統制的「看守政府」亦然。

姑不論馬英九沒有憲政常識,要求「多數黨組閣」,其實即使沒有毛內閣耍賴總辭,民主憲政原理之下,從選前到選舉結果確認政黨輪替之下,就應該是文官體系進入「看守政府」的狀態。因此,儘管過去體制不明,不妨趁這次的政治糾紛,由二月一日的新國會,儘速完成有關「看守政府」的立法,並建立常務文官體制的尊嚴與明確的職責。

民主憲政國家之下,政府組織依權力分立制衡原理,而設置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國民主權原理之下,所有的公職人員依性質分為如下兩類;一是來自民意基礎,例如,首長(總統)制的民選總統與縣市長;中央的國會議員(立法委員)、地方的議員(民意代表)。內閣制則是由國會多數黨產生,前提也是民意基礎,閣揆與閣員都應具備國會議員資格。二是來自專業(文官體系),例如司法院各級組織人員、行政院各部會,包括檢警調等所有文官體系。

民主憲政國家之下,無論是內閣制或總統制,一旦進入「大選」(攸關中央政權更替的選舉),也就是「選前」就應進入看守政府的狀態,而非台灣一直誤解的「選後」如果政黨輪替。從選前到新政權就任的這段時間,最重要的,就是文官體系最高首長,依法行政的維持國家的正常運作。因此,各民主憲政國家,無論是總統制、內閣制,都會規定從選舉活動開始,到新政權上任的時間,不能也不會太長。

如今,解決之道,有如下兩個:一是馬英九自願縮短任期,提早辭職,提早政權交接。二是立法院迅速完成立法,確認「常任文官體系」在看守政府期間,依法行政的權利與義務。當然,這也必須立即限縮馬英九總統的職權,因為,這是他在「看守政府」應盡的憲法義務──尊重最新民意的民主政治原理!

(作者為媒體工作者、台灣憲法學會會員)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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