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廢除不可侮辱?

 

立委高志鵬提案廢國父遺像,引起社會廣泛討論。事實上,民主國家對於國旗、國徽或國父等政治圖騰的存廢或更換,本有討論的空間,但新國會應先廢除刑法第一六○條存在更落後的「侮辱國父遺像罪」及「侮辱國旗罪」,以符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民主精神。

依據刑法第一六○條規定,對侮辱國父遺像或國旗的行為人,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這種法律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因此早在廿七年前,美國聯邦法院已對此類法令宣告違憲。

在民主國家,人民藉由侮辱國旗、國父或任何政治圖騰的方式表達不滿,屬於憲法保障政治性之「象徵性言論」,依據我國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及第六四四號解釋意旨,國家應盡最大努力保護人民的政治性言論,所以民主國家不應用法律限制人民侮辱國旗或國父遺像的「象徵性言論」行為。

以美國為例,美國堅持言論自由的人權保障價值,因此,美國法院早在廿七年前的Texas v. Johnson, 491 U.S. 397(1989)案中,依據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意旨,判決德州州法限制人民不得焚燒、毀壞國旗之法律違憲,其後針對美國聯邦法律《國旗保護法》限制人民毀譽國旗之規定,美國司法亦在United States v. Eichman(1990)判決中再次宣告該法違憲。

可惜,我國大法官的民主素養落後美國廿餘年,迄今不敢針對「侮辱國父遺像罪」及「侮辱國旗罪」宣告違憲。但新國會應遵循民主的普世價值,在研議國父遺像存廢議題前,應先依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意旨,廢除刑法「侮辱國父遺像罪」及「侮辱國旗罪」。

(作者為律師)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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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黃帝穎

黃帝穎
律師,永社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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